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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的源起與都市計劃沿革
第一組
9712003張雅雯
9712006洪銘陽
9712018徐笠婷
9712025侯亭妤
9712054陳怡茵
都市的起源與發展
人類因集體生活而產生聚落(Settlement),隨著規模的擴大
而成為鄉鎮(Township)及城市(City),這種群居活動的過程
即稱為都市化(Urbanize)。
各級聚落、城、鎮,其原始地緣關係
所形成的範圍可稱之為「自然村」,如
經行政程序而劃定其區界線後,則可稱
為「行政村』,城市形成的原因,依制
度學派理的分類,可分為宗教、軍事及
經濟…等都市。若從都市功能而言,都
市的形成又常可分為交通、政治、文化
等多種因素,而該都市可稱之為交通城
市、政治城市、文化城市…等。
實際上,由於城市功能非屬單一。
因此許多城市也經常同時兼具有多項特性與功能。
城市的發展除了上述的基本動力之外,也經常受到下列因素的影響:
(一)自然環境:包括地形、氣候、地質、土壤、坡度及其他天然資源等因素。
(二)經濟環境:包含產業型態、經濟規模、聚集經濟等因素。
(三)社會環境:包含人口成長與分布、遷移、就業、教育及犯罪等因素。
屬於自然條件範圍者,可稱為自然環境,而屬於人類活動所衍生的各項設施、
法令、典章制度,又可稱為人文環境(人為環境)。此外,如按各種因素「具體
化」的程度分類,則又可分為「實質環境」如建築與土木工程的「實質環境」
設施,及制度、法令的「非實質環境」等。
城市發展的型態隨著人類的工藝技術、典章及思潮的變革,也相繼呈現出不同
的面貌。
一、古代都市:
以埃及、亞述、中國、印度、希臘及羅馬等
古文明國家的城市為代表。此時期的都市人
多基於軍事或政治上的需要。因此,也可視
為古代君主統治其臣民的產物。其共同特徵
為整齊的棋盤式街道、宏偉的公共建築、神
殿、寺院等,以求充份彰顯其國力。
上述各文明古國,最具代表性的城市有埃及
的卡洪(Kahun, BC, 3000~2500),亞述
的巴比倫(Babylon)(圖1-1)與帕魯米拉,希
臘的亞歷山大城,羅馬帝國的羅馬城、龐貝
(Pompeii BC, 600~80)及提米加特
(Timgad AD, 100)等都市(圖1-2)。
在東方則以中國的咸陽(BC, 350),日本
的平城京為代表(圖1-3) 。
二、中古都市
西羅馬帝國覆亡之後(AD, 476),歐洲即進入史上所稱的黑暗時代,由於連年戰禍,
許多古代都市文明均遭受嚴重的破壞。而當時的都市發展型態,遂以防禦為首要目
的,因此,在區位一也常選擇易守難攻的地形。
此外,自12至14世紀時期,隨著文藝復興運動的展開,也誕生了許多新興都市,
其中尤其以英王愛德華一世所建的「蒙巴吉爾」(Moutpazier)最為知名。
整體而言,中世紀的都市,大多仍然缺乏整體性規劃,也無法提供市民良好的衛生
環境及便捷的交通。本時期的知名城市,如德國的紐倫堡(Nuremberg)、漢堡
(Hamburg)、義人利的威尼斯(Venice)、佛羅倫斯(Florence)等皆是。
愛爾蘭中古城堡
佛羅倫斯
威尼斯
三、近代都市
西元1453年東羅馬帝國滅亡之後,文藝復興運動也隨之迅速擴及歐洲各地,其對都
市發展的影響,可歸納並舉例如下:
直線型街道:如美國華盛頓市的圃林大道(圖l -4)。
城牆:如帕魯瑪諾威(Palmanuova,Italy,1593)。
庭園:如凡爾賽宮(Versailles, France 1746)(圖1-5)。
廣場:如帕波羅廣場(Piazza del Papolo, Rome)。
矩形街廓:如美國的費城及曼哈頓(Manhattan, N.Y. 1807)計畫。
庭園:凡爾賽宮(Versailles, France 1746)(圖1-5)。
19世紀以後,都市發展的思潮及型態受到交通運輸、都市美學以及都市規模逐漸擴
張的影響,也隨之出現劇烈的轉變,而各國的都市改造運動也風起雲湧的展開.其中
尤以法、英兩國最具代表:
(一)法國
拿破崙一世(Napoleon I)曾接受「都市改造計畫」,將巴黎作部分整頓。至拿破崙
三世時,在當時的巴黎市長奧斯曼(Haussmann)的推動下,執行巴黎大改造計畫,大
量開闢直線及放射狀街道、公共建築及廣場,歷時30餘年,遂將巴黎改造成為舉世
聞名的美麗都市。
(二)英國
英國的都市改造運動,乃以開發小型理想都市為主流,並以霍華德(Haussmann)
發表之『明日之田都市』計畫最具代表性。而實現霍氏理想的第一座理想都市,則
為1903午建設完成的蘭屈瓦茲(Letch worth),其次為1920年完成的偉溫(Welwyn),
均是田園都市的代表。
法國巴黎
英國倫敦
19世紀末期,歐美各國的都市普遍進行著都市改造運動。而對於都市的機能也有了較
深刻的反省。至於都市的基本機能為何?在1928年6月由建築師柯布(Le Corbusier,
France)所發起的「國際現代建築會議』(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Modern Architecture),
其間各次主要會議地點及議題如下所列:
(一)第一次會議(1928):發表拉薩拉宣言。
(二)第二次會議(1929):法蘭克福:最小規模城市的居 住條件。
(三)第三次會議(1930):布魯塞爾:新型態的居住環境合理的敷地分割。
(四)第四次會議(1933):雅典憲章:都市機能。
此外,在針對18個國家,33個都市所作的調查報告中,對都市應有的機能提出以下結論:
一、居住機能(Function of Dwelling)
包含住宅的類型、設備、配置、空地及必要的公共設施。
二、工作機能(Function of fork)
包括工業區、商業區及行政機關的分布,及工作地與住宅區的理想距離。
三、休閒機能(Function of Recreation)
包括綠地與人口的比例,以及各項必要的康樂設施等。
四、交通機能(Function of Transportation)
包括交通系統的分布、道路規劃等。
在巴黎召開第四次會議後,並前往雅典討論「機能性城市」(Function City)之中心議題
繼而發表知名的都市計畫「雅典憲章」(Chart of Athens),此後對未來都市規劃的理
念,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都市化與都市的定義
都市的形成源自於人類的群體生活,因此,都市的構成必須包含滿足市民生活必需的
一切實質與非實質條件。其中實質條件即為構成都市空間的必要元素,常可包含下列
項目:
1.建築及其他構造物:如住宅、學校、商場、政府機構等。
2.開放空間:如公園、綠地等室內、外大型空間。
3.交通設施:如鐵、公路及航海、航空運輸所需的各種空間。
4.循環系統:如電力、供水、通信、污水及各種資訊系統。
至於在非實質條件方面,則又可包含各種法律、行政組織、經濟環境、教育及各項典章
制度等。
上列現象均為都市反映在外的結果,而各種都市現象的形成過程,則稱為「都市化」
(Urbanization)。而所謂都市化,則指人類生活作大規模集居的過程,並隨之發展出必
要的規範與制度,以適應都市發展的需要。
而都市化的原動力,除了人類群居的本能之外,尚有下列各項:
•政治力:在王權或君權時代的都市,常隨君主的旨意而定都或遷都。
•軍事力:如中古時代的防禦型都市,或屯兵建城的都市均屬之。
•經濟力:在早期的農村社會,交通輻輳之地常形成都市,工業革命以後,由於工業生產
所需的人口大量聚集,以及各項金融、交易等服務業的快速興起,遂成為近代都市化的
主要動力。
至於都市化的定義,由各種都市現象及特徵中,可歸納為下列各項:
•人口聚集的過程。
•產業型態轉變的過程。
•都市行政管理制度形成的過程。
•土地使用密集化的過程。
就人類都市化的進程而言,促成近代都市大量成長與都市化人口急遽增加的原因,
乃肇因於工業革命以後,都市地區的工、商產業快速成長,直接吸引鄉村人口大量
外流。一般而言,工業化程度愈高的國家,其都市化水準也相對較高。
在主要都市的數量與分布方面,公元1800
年以前,人口超過50萬人的都市,全世界
僅有7處,至本世紀初,則增至40處,
1960年則已超過200個。
至於世界都市化人口的成長變動情形,可
參考圖1-7。
而對於都市的定義,由於研究領域以及國情之不同,各國對於都市的定義也互有出入。
茲分述如下:
一、日本
依地方自治法的規定,都市形成的基本條件如下:
•人口5萬人以上。
•居住在都市地區的戶數佔該地區的6成以上。
•從事工業及商業的總人口及其家屬數,占地區總人口數的6成以上。
至於日本對都市化地區的定義,依據1968年的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化地區的標準如下:
1.都市邊緣地區,其人口密度每公頃達100人以上。
2.其他地區的人口密度每公頃在80人以上。
3.雖為低密度開發地區,但人口己超過每公頃60人以上。
二、我國
我國現行對都市化地區的定義,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的「中華民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
的定義如下:
•聚居人口在2萬人以上。
•包含毗鄰聚居地區所涵蓋的範圍。
•兩個以上的毗鄰聚居地,其人口合計超過2萬人者。
此外,在都市的等級及規模方面,依據行政院經建會的分類,計分為下列六級:
表1-1:台灣都市層級與人口規模分類
都市層級
都市性質
人口規模
第六級
台灣地區中樞管理中心
200萬人
第五級
區域中心
50人~100萬人
第四級
次區域中心
23人~33萬人
第三級
地方中心
10人~15萬人
第二級
第一級
一般市鎮
5人~8萬人
農村中心
至於前台灣省公共工程局,也曾以人口規模、經濟結構、都市階層、行政位階等指標,
對不同等級的都市予以定義,其結果如表1-2。
表1-2:都市層級與特性
都市層級
人 口 規 模
行政位階
經濟結構
鄉街
30,000人以下
鄉治所在
以農業為主,但兼具小型服務性商業。
市鎮
30.000~100,000人
鎮治所在
農業與商業並重,並兼有小型工業。
都市
100,000~200,000人
縣治所在
農、工、商並重,並兼有部分服務性商業。
中型都市
200,000~500,000人
縣轄市
工、商並重,並兼具主要商業性質。
大型都市
500,000人以上
省轄市
有較高級之工、商業經濟中心。
衛星市鎮
無定義
無定義
大都市外圍之鄉街、市鎮或都市,經濟上依賴大都市,在
社會、交通等環境與大都市關係密切。
由上述經建會與前台灣省公共工程局對都市層級的定義中,可將都市的定義歸納如下:
l.必須有一定規模以上的人口數。
2.經濟或產業結構必須以工業、商業或服務業為主。
此外,我國現行的都市計畫法第11條中,也有部分用以界定應擬定鄉街計畫的要件,
並可分列如下:
1.人口集居5年前已達3,000,而在最近5年內已增加1/3以上之地區。
2.人口集居達3,000,而其中工、商業就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50以上之地區。
由於鄉街計畫為我國目前三種都市計畫中,除了部分小型特定區計畫之外,規模最小的計
畫類型。因此,上述各項有關總人口數、人口成長率及產業人口結構等條件,也可視為界
定地區都市化的指標。至於世界各主要國家都市人口分布概況,及都市化地區的定義。
根
據
聯
合
國
出
版
的
人
口
統
計
年
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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