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的伦理责任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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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对当事人的
伦理责任1.08-1.16
BY 蔡令怡
The Third Group
陈怡航
刘雨迪
郑重
1.08获取记录
1.09性关系
1.13服务费用
1.10身体接触
1.14缺乏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1.11性骚扰
1.15服务的中断
1.12诽谤性语言
1.16服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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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获取记录
(a)社会工作者应为当事人提
供合理的途径获取与其相关的
记录。社会工作者如果担当当
事人获取记录可能引起严重误
解或对当事人有害,应对记录
进行解释,并向当事人提供咨
询。只有在有不容置疑的证据
表明获取记录会对当事人造成
严重伤害的特殊情况下,社会
工作者才应限制当事人获取全
部记录或部分记录。当事人获
取记录的要求和社会工作者拒
绝给予部分或全部记录的理由
都应记载在当事人的档案中。
The Third Group
下
面
逐
条
进
行
解
读
“社会工作者应为当事人提供合
理的途径获取与其相关的记录”
• 伦理原则:
– 真诚和毫无保留地公开信息
– 知情情况下的授权
– 当事人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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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为当事人提供途径获取记录?
• 1.阅读资料让当事人有机会纠正错误
• 2.当事人只有在知道资料内容的情况下才能给予
知情情况下的授权,同意他人分享资料
• 3.对情况的了解会带来改变,而一无所知只会维
持不尽如人意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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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为当事人提供途径获取记录?
• 4.开放记录会证明当事人与工作者合作的效
能,甚至可能会引来当事人更多地参与社
会工作进程
• 记录:“小霞在刚开始的几次小组工作中经常迟
到并且偶有缺席,但是现在小组工作进行到中期,
其积极性明显提高,逐渐成为小组中的积极分子。
她已经慢慢接受了自己身患癌症的事实,下一步
准备重点纠正她一些具体的的角色认识上的偏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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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为当事人提供途径获取记录?
• 5.如果社会工作者被案主或是其他的人质疑其所
提供的服务的适当性时,记录就变成重要的证据
• 案例:72岁的老人霍华德被医院查出有长期骗取
医保的行为,在医院向老人追究责任的过程中,
他很无辜地表示是之前为他服务过的社工极力劝
说他骗取医保的。为了证明此事,老人找到了之
前的社工比尔要求获取自己的个案记录。记录中
明确地记载了比尔根据老人拮据的生活条件提出
的骗取医保的建议......
• 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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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网,2011年11月10日新闻——不到两岁的儿童小嘉乐
因连续高烧被父亲苏强送到东莞东华医院旗峰分院抢救,
接诊的卢医生诊断小嘉乐为“上呼吸道感染,发热待查”,
而后安排输液治疗。但开始输第二瓶时,小嘉乐频繁地翻
白眼,浑身抽搐,且痛苦地咬起舌头。卢医生赶紧组织抢
救,遗憾的是,到中午12时30分许,小嘉乐仍然停止了呼
吸。卢医生离开病房时,问苏强能不能把病历给她一下。
苏强回忆说,卢医生的理由是抢救过程涉及到其他科室,
她需要在病历上补充一下。当晚6时,其他家属陆续赶至。
苏强翻开病历试图告知家人儿子的死因,这才发现写有卢
医生医生初步诊断结果及用药内容的第三页病历已被悄悄
撕毁,更糟糕的是,卢医生还在后面重新写了份初步诊断
结果,上面不再是最初的“上呼吸道感染,发热待查”,
而是罗列了传染性疾病、手足口病等几种小嘉乐可能的病
情。苏强找卢医生要说法,不料,卢医生只是简单地解释
说,“病历上的字写得不好,所以改动了”。苏强愤怒地
质问,天底下哪个医生病历上写的字好看?卢医生没再回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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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如果担心当事人获取记录可能
引起严重误解或对当事人有害,应对记录进
行解释,并向当事人提供咨询。只有在不容
置疑的证据表明获取记录会对当事人造成严
重伤害的特殊情况下,社会工作者才应限制
当事人获取全部记录或部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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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记录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为什
么会有这样的问题?
• 1.当事人可能无法理解资料中的内容
• 记录:“布雷德的违法行为可能是他对被拒绝和
情感剥夺的反应,这种拒绝和情感剥夺致使他感
觉沮丧、焦虑和有罪。中心认为,布雷德表现出
的道德心,只是他对自己的越轨行为不满。布雷
德和家人之间的本质问题造成了他不被需要和失
望的感受。中心还认为,布雷德父母表现出了改
变的力量,包括足够的智慧、对良好关系的愿望,
还有对非正常行为的不满,这些因素最好在家外
康复项目中利用。”
The Third Group
什么样的记录使当事人造成严重误解或对当
事人有害?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问题?
• 2.一些当事人可能无法接受不同风格的沟通
• 3.记录中可能包括了还没有核对过或评估过
的“原始资料”
• 4.社会工作者可能会利用记录来探索各种可
能性,或者问自己一些也需要进一步澄清
的问题,当事人阅读这样的资料,可能会
有损其对社会工作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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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记录使当事人造成严重误解或对当
事人有害?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问题?
• 5.记录中可能包括了普通人会曲解的资料
6.记录中可能包含了工作者工作过程中运用
的一些工作技术或策略,让案主感到难以
接受
• 记录:“利用庆生会案主生日的机会,让
班上同学说出案主的优点,案主显得很有
精神,脸上也露出了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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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记录使当事人造成严重误解或对当
事人有害?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问题?
• 7.读到或听到有关自己的负面的东西可能会
使当事人受到伤害
• 记录:“案主在上课是从未主动回答老师
问话。如果老师指名回答,先是惊慌,继
而木讷地坐在位子上,任凭老师、同学如
何鼓励胁迫也无法令他站起来。老师找他
谈话,总是把眼光看别处,不敢正视老师,
也不肯答话,又是遭受压力,则不知所措
地哭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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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误解或对当事人有害”?“不容置疑的证据
表明获取记录会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
•
经过解释和咨询后可以向当事人提供的资
料——短期的、容易弥补的、伤害性较小、
性质不太严重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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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误解或对当事人有害”?“不容置疑的证据
表明获取记录会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
• 有造成严重伤害的可能应限制当事人获取
的资料
• 案例:埃莉诺·波默8岁,是家里6个孩子
中最小的一个。由于确诊患有唐氏综合症,
近3年来一直住在特殊学校里。她在农村的
父母、心理学家、教师和社会工作者认为
她的水平属于中等,但是某些特定的日常
活动需要人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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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莉诺的父母双双工作。他们租了一个两户人家合居
的房子,住楼下的公寓。房子坐落在工人家庭的聚居区
,离埃莉诺的学校有大约1小时的车程。波默夫妇一个月
探视埃莉诺一次。过去一年,埃莉诺每个月还回家度一
次周末。她回家探访一直进行得很好。埃莉诺和家人都
盼着每月一次的探访。
学校的员工感觉埃莉诺现在已经准备好离开学校,
重新住到家里。社会工作者让埃莉诺的父母了解埃莉诺
的这一评估结果,告诉他们可以从所在城市的社区中得
到资源,敦促他们把埃莉诺接回家。然而,波默夫妇不
接受这一建议。他们对于目前的安排感到满意,觉得如
果埃莉诺又住回家里,会给其他孩子带来太多的负担。
社会工作者相信对埃莉诺来说最好的安排是离开学校,
恢复更为正常的家庭生活。埃莉诺对于又能跟父母和兄
弟姐妹生活在一起而感到兴奋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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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现在,或是之后的某一天,埃莉
诺提出要看自己的个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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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获取记录的要求和社会工作者拒绝给予部
分或全部记录的理由都应记载在当事人的档案中”
• 必要性
• 重要性
– 《全美社会工作伦理守则》3.04(a):“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
步骤保证工作记录准确,能如实反映所提供的服务。”
– 《全美社会工作伦理守则》3.04(b):“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记录
应充分、及时,以便给当事人提供服务,并保证将来的服务具有
有效性。”
– “借着确实、有意义有时效性的记录,社会工作者不只是在描述
、解释、证实其所提供的服务。他们如此也尽到伦理与法律上的
责任。”
——ka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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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允许当事人获取自身的纪录时,社会工作者应设法保
护记录中其他表明身份的人或牵扯到的人的隐私
• 隐私和保密原则
• 社工不只承担对于案主的责任
• 案例:玛丽向社工琼斯求助,称自己的丈
夫有第三者。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玛丽
的儿子很自然地表示父亲与邻居有染已经
很久了。琼斯便以为玛丽也知道此事,在
没有得到任何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她就
向玛丽求证此事。没想到玛丽对此并不知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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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影《无间道》里面,卧底陈永仁(梁朝伟饰)在
渐渐迷失了自己后,警署安排他去找专门的社会工
作者李心儿(陈慧琳饰)进行治疗。在催眠治疗期间,
陈永仁泄露了自己真正身份,李心儿半信半疑间,
对陈永仁的个性和背景发生了兴趣。她想去了解他
,帮助他,走进他的内心,而陈永仁也只有在李心
儿的诊所里才能找回最真实的自我,于是陈永仁与
李心儿也顺其自然地产生了暧昧的男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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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性关系
(a)社会工作者无论任何情况都不可以和现当事人发生自愿同意的或是
强迫性的性行为或性接触。
关键词: 现当事人 自愿 强迫
性行为或性接触意味着工作者与案主的一种双重关系,即性关系。
这条守则强调了案主的现时性,即当前案主。同时,守则明确指出,无论在什么情
况下,无论是自愿还是胁迫,工作者和案主都不得发生性行为或性活动。
在这部分开始的电影案例里,陈永仁与李心儿作为案主和社工,随着彼此的移情和
反移情而渐生情愫并发生关系,其中李心儿显然违背了社会工作伦理,她并未对专
业关系订立清晰的、适当的、具有文化敏感性的界限。
专业社会工作者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密接触还不止是违背伦理守则的问题。在许多
地区这类同当事人的亲密接触还可能会被绳之以法,社会工作者有可能面临殴打
当事人、渎职、有意漠视当事人并给其造成精神痛苦和性虐待等指控,有些地区
甚至已经把对当事人的性剥夺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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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声音
同当事人有性行为是社会工作行业里最常被举报的践踏伦理的行为。但是,
在我们知道或被知道有关伦理守则前,不少人也许会认为任何人都有爱人
和被爱的权利,两情相悦的人无论专业关系,发生性关系和性活动无可厚
非。
即便是明确规定,有些社会工作者对这些规定仍有疑问,指出他们关注的
问题会涉及性功能失调问题。他们争辩说,专业干预也应该包括性技巧和
性活动。一些治疗师认为同当事人有性关系是有益的,并身体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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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美国的数据——对提供直接服务的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成员的抽样调查显示,
尽管只有比例很少的1.1%的人宣称同前当事人有性关系,然而近5%的认为这类行
为在专业上没什么不适合(贾亚拉特尼,马蒂森和克罗克斯顿,1997)。之后,
伯克曼及其同事(2000)研究了349位进入最后一学期学习的社会工作硕士对当事
人有性接触的态度,他们发现这些学生对特定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与当事人有性
接触持暂成态度的比例相对而言较高。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专业关系终止之后的性
接触、简短治疗后的性接触和社会工作者只帮助当事人获得具体服务,如帮助入
院或申请补充保障收入后的性接触。
一项关于全美社会工作协会从1982到1992年的300个私下判决案例的研究发现,实
际上对社会工作者提出控诉的有记录的72个与性关系有关的案例已占到总数的
29.2%,是其他对案主产生现实或潜在威胁的双重或多重关系案例的两倍
(NASW,1995;引自Berkman, Turner, Cooper, Polnerow & Schwarta,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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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发生性关系的原因解读:
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包括服务与个人的尊严和价值等。服务要求社会工作者的
首要目标是帮助处境困难的人并解决社会问题。另外,社会工作者尊重个人固有
的尊严和价值。在治疗关系中,案主和社会工作者都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性
关系的产生尤其对于案主有很大的影响和严重的伤害,容易将案主卷入下一个困
境,是违背案主利益与尊严的。
性关系的发生违背平等与差别平等的伦理原则。这一原则提出所有人在相同条件
下应该得到同样的对待,即同等情况下有权得到平等对待。社会工作者在掌握了
案主的大量信息后与案主发生性关系实质上很容易是一种剥削和操控。
具体而言,治疗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性接触造成的对当事人的后果可由以下几种形
式表现出来:矛盾、罪恶感、空虚和自闭、性混乱、信任他人的能力受到伤害、
角色和界限混淆不清、情绪不稳定、愤怒被压抑、自杀危险增加以及认知功能上
出现问题,包括有注意力和记忆问题、往事回闪、干扰性念头、身不由己的意象
和噩梦等。
案主与社会工作者发生性关系对工作者也会造成类似的伤害和负担,所以治疗关
系天然是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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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后的现实解决措施
停止发生性关系,社会工作者仍然可以继续工作。
停止发生性关系,将案主转介到其他社会工作者,
或妥善中断、终止服务。
停止发生性关系,情节严重者将受到专业伦理或法
律的惩罚或制裁。
社会工作者可自行脱离行业,继续保持与案主的私人
关系。必要时,社工应协助为案主做适当安排,使服
务得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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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当对案主有剥削的风险或潜在的伤害时,社会工作者不可以与案
主的亲属或案主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他人发生性关系或性接触,这样可能
会伤害案主,也会使社会工作者和案主间难以维持适当的专业界限。是
社会工作者,而不是案主或是案主的亲属或与案主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人
,负有全部责任去建立一个清楚的、适当的,以及符合文化敏感度的关
系界限。
关键词: 案主的亲属或亲密个人 专业界限
案主的亲属或案主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他人是案主日常生活无法避免的一部分,社
会工作者与这些人发生性关系显然会扰乱案主的生活,也对案主的治疗不利。同
时,这样的性关系存在后,专业关系(案主与工作者之间)和私人关系(工作者
与案主的亲属或亲密个人之间、案主与其亲属和亲密个人之间)会彼此剥蚀和侵
害。
这一规定存在条件性,即要当对案主有剥削的风险和潜在的伤害时。这种说法是
模糊不定的,依赖工作者主观的判断,随意性较强。毕竟风险和伤害无论如何都
存在,伦理原则此时也只能是一种警告和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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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会工作者不可以和先前的案主发生性行为或性接触,以免对案
主产生伤害之可能。如果社会工作者的行为违背了这项禁令,或者指出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这禁令是个例外,则 是社会工作者,而不是案主
,负有完全的责任来证明先前的案主并未遭受到有意或无意的剥削、强
制或操纵。
(d)社会工作者不可对先前曾与自己有性关系之个人提供临床服务。
对先前的性伴侣提供临床服务可能将对其产生潜在伤害,并使得社会工
作者与其之间难以维持适当的专业界限。
关键词: 前当事人 前性伴侣 专业界限
社会工作者与前当事人发生性关系、与前性伴侣发生治疗关系,这始终是对过去
信任的潜在背叛。这对前案主和前伴侣都是一种负担。于前案主而言,他知道了
不应该知道的信息,这可能阻止他将来再次寻求社会工作者的帮助,甚至还可能
让他怀疑社会工作者过去提供的帮助;于前性伴侣而言,他对社会工作者的第一
印象发生在私人领域,难免会阻碍专业关系的建立,并因建立的专业关系而伤害
私人感情,既不利双方私人关系又不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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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
点
注
意
有关与前当事人发生性关系的问题,至少有一点还在争论,即眼
下有悖伦理的事是否时过境迁仍然有悖伦理。对那些同前当事人
发生性关系的社会工作者来说,或者宣称有特例的社会工作者来
说,要费力证明的是,“前当事人没有有意或无意地受到剥削、
被胁迫或操纵”。
对前当事人的界定依然没有达成共识。有人认为“当事人身份”
在服务终止的时候就已经终止,也有人认为一旦成为社会工作者
的当事人就永远是工作者的当事人,还有人认为服务终止后隔一
定的时间当事人的身份才不复存在。
无论(c)/(d)都在强调避免潜在的对案主的伤害,似乎意味着,只要
伤害被最小化或者缓解住,这样的性关系存在也不是太难让人接
受的。在1.16<服务的终止>的(d)里,“社会工作者不得为了追求
同当事人建立社会、金钱或性关系而终止服务”一句存在这样一
种预设,至少在一些社会工作者主观上看来,随着服务的终止,
工作者和前案主是可以建立性关系的。也许这样的说法是伦理制
定协会对广大社会工作者心理的投射,是协会人员本身或者彼此
意识的妥协。但这样的不谋而合,是出于人性的考虑还是伦理原
则本身的抽象模糊性,又或者它直面了性关系被禁止的本质原因
——它的存在会伤害案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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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可能的应对分析
我们承认,案主和社会工作者的生活在时间和地点上有可能重叠,尤其在小城镇。
他们可能属于同一个宗教组织,可能是同一所学校的孩子的父母,或者可能居住在
同一个社区。比如在非裔美国人社区里生活和工作的社工学生可能同他们的案主一
样每周去做同样的礼拜。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人生活和职业生活完全分开是不可能
的。尽管此时社会工作者会作出巨大努力来避免双重角色,但社工和案主的生活的
确是相互影响的。
一些实务工作者用女性主义和其他赋权模式,去调整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的不
平衡。女性主义人士建议社会工作者可重叠关系并使其合法化,因为它们是不可
避免的。还要求社会工作者接受监督这种关系的责任,以免给案主带来伤害。他
们建议社会工作者应该对关系的进展制定伦理规范:咨询、质问、讨论、反对并
澄清这些关系的进程,以促进社会工作者提高能力并增强意识去建立一套恰当的
心理治疗的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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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身体接触
如果身体接触(例如轻抱怀里或爱抚案主)的结果有可能对案主产生心理
上的伤害,社会工作者不应与案主有身体的接触。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有
适当的身体接触时,有责任设定一个清楚的、适当的、具文化敏感度的界
限,以约束类似的身体接触。
有些人质疑身体接触在伦理上是否合理,认为这类行为只是第一步,它不可避免
地会导致完全意义上的性关系。但并没有明确的证据来证实这一点。事实上,被
治疗师“触摸”过的当事人比那些没被触摸过的人对辅导的评价更为积极,特别
是如果触摸者是异性的话,效果更为明显。
因此,正如伦理守则所暗示,在一定界限内的身体接触是被允许的。身体接触不
失为一种潜在的辅助治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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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性骚扰
接触社会工作者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性骚扰。性骚扰包括性接近、性引诱、
性要求和其他含有性本质的语言或行动。
性骚扰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是社工,任何人都不得对他人进
行性骚扰。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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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面所述的性关系、身体接触、性骚扰三个方面中我们一直提及一个词
,专业界限。对此我们也可以参照加拿大社会工作者伦理协会的伦理规范
中“伦理义务与责任”第四条规定来理解专业界限的相关内容。
4社工员不应该利用与案主的关系获得个人的利益或报酬。
具体以下:
4.1 社工员应该尊重案主及其行为,并认为其个人的权利都应被保护。
4.2 在提供适当服务的过程中,社工员应该评估或考虑到案主本身的动机、生
理和心理上对于服务提供的接受能力。
4.3 社工员不应该和案主有性关系。
4.4 社工员不应该和案主有商业上的关系,不应向案主借钱或贷款。
4.5 社工员不应该和到机构实习的学生有性关系。
4.6 社工员不应该向任何人进行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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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综合北美的伦理守则,要形成回答所有专业界限问题的指导原则
是不可能的,但是下面的指导原则对于解决界限冲突可能是有用的:
1,在你的专业与个人生活中,设法成为社会工作专业原则和价值角色的模范。
2,在与案主的关系中,设法赢得尊重和成为专业价值和原则的典范,而不是形成
朋友与朋友的关系。
3,在与案主的关系中,不要试图满足你的个人需要。
4,设法提高你自己的自身需求、感觉、价值和局限的意识,从而使你对这些因素
如何影响与案主关系的意识得到提高。
5,当某种与案主的交往的适宜性问题被提出时(譬如是否与案主一起吃午饭),
通过评价这种交往是否对你与案主的关系产生建设性影响的方式寻求答案。如果具
体的影响无法客观评述的话,那么就不从事这种交往。
6,与案主的建设性专业关系需要一定的距离。如果你的问题是有关反复思虑的社
会交往是否干扰专业关系界限的话,那么咨询你的督导或者值得尊敬的同事。
7,在你与案主的专业角色中,意识到任何不适宜的行为、语言和穿戴,例如,与
案主分享你的“野性”派对过程,是非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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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化思考
我国在性观念上普遍一直是相对保守状态,在社工领域性关系、身体接
触和性骚扰发生的可能性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大大降低。一个重要原因
在于产生这些事情的成本和代价很容易让人难以承受。
但我国又是一个重人情的熟人社会。熟人社会的特殊性使得中国人相
互支持的关系(包括专业关系)都会尽量地将陌生人关系熟人化,进
而将熟人关系血缘化或亲属化。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很容易产生感情,
但也很难发展到性关系层面。
事实上,在中国,即使是尚未发展到性关系的感情,也足以影响专业
关系,可能会对案主造成伤害。所以在本土化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
将这一点纳入考虑范围内。
但我们不指望抑制或控制人的思维与意识,感情的发生与否我们无
从得知,在与性有关的这些方面,我们可以与美国或加拿大有较多
一致性,同时也可为我国未来的性观念的进一步解放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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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诽谤性语言
• 社会工作者在同当时人进行书面或口头沟通,或
言语涉及当事人时,不得使用诽谤性语言。社会
工作者在所有与当事人的沟通中,或言语涉及当
事人时,都应使用准确、尊重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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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性语言?
• 议论是非,指责过失
• 造谣污蔑,恶意中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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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
上初中的男孩宋
隽,因为自己的肥
胖经常被同学欺负,
不负责任的班主任
对此事不管不顾。
江璐(蒋雯丽饰)
身为宋隽的继母,
因为此事在学校与
班主任发生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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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班:如果家长都像您这样,我们学校不都
乱套了?家长都到学校里来帮孩子跟别的同学打
架,我们老师就没法再做下去了。
江:您本来就不该当老师,您不够格。
班:我已经了解过了,听同学们反映说您
逼着那个同学给宋隽鞠躬。
江:对,怎么了,鞠躬是表示尊重和歉意,
既然您没有教孩子们什么是尊重我来帮你教,您
看这么重要的人生课程你怎么能给学生们落下来
呢,我今天算是免费义务地帮你教了学生们这一
堂课。
班:那。。。我怎么没教他们尊重了?
江:你怎么教的呀?你教他们骂我们的孩
子猪八戒、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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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hird Group
班:那宋隽同学他。。他本来就胖吗!
• 1.13 服务费用
• (a) 制定费用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应该确保收费
公平合理,与所提供的服务相称。收费应考虑当
事人的支付能力。
• (c)社会工作者不得私下向有资格接受雇主或机构
服务的当事人索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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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守则的精神指引
• 核心价值观:服务(志愿服务)
– 社会工作者的首要目标是帮助处境困难的人
并解决社会问题。社会工作者视服务他人高于
个人利益。鼓励社会工作者用自身的部分专业
技能向公众提供志愿服务,不求丰厚的经济回
报。
The Third Group
社会福利系统
• 社会福利是一种制度。涵盖广泛的协助服务,包
括物理治疗、身心卫生保健服务、家庭服务等等。
有些服务需要有高度特殊的医学专业技能,有些
需要有一套人际关系导向技能。
• 社会福利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改善社会功能和减
低痛苦。
• 社会福利通过分立但相关的专业而运作,每一专
业是获取一个或多个社会福利目标的手段。
• 社会工作是一项社会福利专业。不以营利为目的,
提供的服务都是志愿服务。
The Third Group
•
社会工作服务中各种措施,有的对求助者
提供现金或实物的补助,有的对一般人民
或特定人群提供设施或服务,凡此,都需
要经费。
The Third Group
• 政府
• 第三部门
• 私人执业者
The Third Group
政府
•
政府每年在其年度预算内都列有各种有关
社会福利的经费。
• E.G. 美国1977年度联邦预算内容
•
在美国,对于要向其收取费用的案主,政
府是依据案主的支付能力而定费用的。对
于不同服务,依照情况,收取其收入的一
定比例的费用。
The Third Group
第三部门
• 第三部门:这一概念主要是指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
•
之间的那块制度空间。美国称这一类组织为“非营利组
织”“独立部门”,英国称为“志愿部门”
• 非政府组织具有六个特征:组织性、民间性、非赢利
•
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其中公益性和非赢利性
是区分非政府组织和利益集团的最重要特征。
• 第三部门的资金来源:从政府处获得资金、收取案主费
•
用以及一些其他的资金来源。
• 收取的费用目的是维持部门的继续运作,而非营利。
The Third Group
私人执业者
美国社会工作现状
• 1995年对全国(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就
业人员的调查表明,14%的受访者指出个
人单独执业是他们主要的工作方式。31.9%
的人指出个人单独执业是他们的第二种从
业方式。
• 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代表大会在1964年正
式承认私人执业者。私人执业者即在工作
机构之外从事社会工作的从业人员。
The Third Group
由此带来的基本问题
• 从业人员所需的收入与当事人的利益之间
的平衡。
– 对经济能力有限的当事人该怎么办?
– 对从业人员来说什么才是足够的收入?
– 当社工的经济状况吃紧时,又该怎么对待?
普遍存在于私人
执业者中的问题根本矛盾
The Third Group
伦理守则的行为指导
• 尤其规范私人执业者
•
可能的方案:浮动价格表
•
• 当陷于收费的问题中时(尤其在案主中途付不起费用时),
社工应该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切不可草草终止专业关系。
•
合理的做法可以是:
– 争取更多的社会福利或保险金(美国)
– 为自掏腰包的案主减免费用
– 无偿提供专业服务
– 恰当地转介给机构继续治疗
……
在作出决定之前,我们需要对案主的现状进行评估,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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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化问题
• 在目前的中国,社会工作者的收入基本上由政府
和机构承担。
• 而少数由案主自己付费的情况,收费的标准是按
照心理咨询的市场价按小时收费的。这样的案主,
基本不会出现收费上的问题。
• 所以收费的问题在中国并不表现得那么明显,我
们要做的也就是谨遵伦理守则的精神指引,以服
务案主为首要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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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社会工作者应避免收受当事人的物品或服务作为提供专业
服务的回报。此类交换,特别是涉及服务上的交换,有可能带
来利益上的冲突、剥削,以及与当事人有不当的专业关系界限
。
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可以尝试接受当事人的
回报。比如,本地社区的专业人员接受这样的做法,认为这对
于提供服务十分重要,这样做是协商而非强迫的结果,由当事
人首先提议,并且当事人实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这样做。
社会工作者如果接受了当事人的物品或服务作为专业服务的回
报,应全权负责证明这样做不会伤害当事人或者是专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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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守则的行为指导
– 向案主声明此项守则
– 以恰当的方式拒绝案主回报的物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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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化问题
• 中国:人情社会
• E.G 案主提出请社工吃饭,以感谢社工为其提供
的专业服务
去:①社工感到亏欠
②建立私人关系,有碍社工理 性的判断
③案主感到社工欠其人情,认为社工后继的服务
是礼尚往来,影响专业权威
不去:中国的案主更倾向把关系看得私人化,若不
去,则会影响案主心理,认为社工“看不起”
他。影响案主对社工的信任,影响继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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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化的解决方案(试想)
• 领情
• 变通
• E.G 案主请社工单独吃饭,社工可变通为
,去案主家里喝杯茶。若是多位案主请多位
社工吃饭的情况,则可变通形式为双方聚餐
,费用共同承担。
若无法变通,则还是要委婉、明确地告知案主,
社工有所规定,不能接受案主的物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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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缺乏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 社会工作者在代表缺乏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做决定
时,应该采取合理的步骤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辞海对“行为能力”的定义:权利主体为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按
自己的意志进行独立活动的能力。公民达到一定年龄依法具有行为
能力。精神病患者可依法宣布无行为能力。
一般来说,当人达到了一定的年龄之后,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具
备了这种能力。
影响行为能力的因素有: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大脑功能正常与否
以及重要器官生理功能如何
本条伦理的前提是,经评估,已确定社会工作者此时需要代表当事
人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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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约瑟夫•莱吉是个25岁的弱智小伙子。他没有在世
的亲友,但若有人保护,能在社区里生活。社会
工作者最近把他安置在一个寄宿照顾之家,开办
人是柯林斯太太,社工跟她是老关系了。柯林斯
太太对安置在她那里的当事人有所关照,但这种
关照并不频繁。社工刚刚发现需要钱的科林斯太
太现在没有监督安置在她那里的当事人,而是雇
了一个出院的精神病人在她去本地商店做兼职工
作的时候管住在那里的人。社工知道柯林斯太太
需要钱,那个出院的病人既需要多挣点钱,也需
要做工作的成就感,社工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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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守则的精神指引
• 核心价值观:个人尊严和价值
– 社会工作者关怀和尊重每一个人。社会工作者
要充分认识到自己对当事人肩负的责任。
– 不能因其缺乏行为能力就草率地对待,忽略其
权益。更不能凭此剥削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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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守则的行为指导
• 社会工作者应该凭着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
能向案主提供一切必要的服务。
• 遵循最小伤害,利益最大化原则保障案主
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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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中的问题
– 也许在具体案例的解决上有着不同伦理派别的
争议,或是本土化的差异
• E.G.当事人权益vs.他人权益 或 怎样的选择才最好
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 但就这条伦理守则本身来说,“应该采取合理
的步骤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这种精神是具有普
世的共通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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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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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因中断、终止服务所产生的问题
都与以下几条伦理原则有关。
1、价值观:服务
2、社会工作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的
首要职责是增进当事人的福祉。
3、通用职业伦理:把当事人的利益置
于优先地位是每个专业伦理守则的柱石。
在伦理原则之上,社会工作者若在接案
之后没能提供适当的专业服务会使社会工
作者犯渎职罪,还可能面临民事诉讼或刑
事诉讼和行业执照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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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服务的中断
• 社会工作者应做出合理的安排,一旦出现诸如脱
不开身、搬迁、生病、伤残或死亡等打断服务的
情况时,能确保服务得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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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后果
• 突然中断服务的行为无疑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 当事人再次陷入无助状态中,受到心灵伤害。
• 当事人所面临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 当事人可能对整个社工行业产生不信任感,日
后无法再接受其他社工的服务。
• 所以,当事人也有权提出伦理申诉甚至法律诉讼,
此时,社工可能会面临渎职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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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应对
•
•
•
•
1、详细记录与保管当事人的资料
2、及时更新并整理其他相关事务
3、备有应急方案
4、与督导和机构时常保持沟通、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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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k
1.16服务的终止
(a)社会工作者在当事人不再需要所提供的服务和建立的专业关系时,
或者是所提供的服务和专业关系已不再符合当事人的需要或利益时,
应该终止服务和专业关系。
•
主要根据社工员的专业判断,仔细考虑当事人自身的感
受与需要,判断何时终止服务和专业关系。
•
1、社会工作的核心理念是助人自助。当案主已有能力
独立解决问题时,社工员应当鼓励当事人自立。
•
2、鉴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 在已经确定案主的问题得
到妥善解决后,社工员可以将资源运用或分配在更需要的
地方。
•
3、社会工作者可能缺乏某特定案主所需的特定专业能
力,已经没办法满足当事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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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建议社工若非有必须之处,不要扩大
服务范围。然而,在许多需终止服务以符
合案主利益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并未将服
务终止——延长服务
• 案例:一些不道德的独立执业者或者疗养
院的社会工作者,为了增加个人收入而鼓
动案主延长治疗时间。
• 这种做法的后果很明显,将导致案主不能
自决与独立,生活反而可能受到干扰,还
可能对问题本质的认识产生误导。而第三
者——政府或保险公司则可能会支付不必要
的费用,造成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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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一种更普遍发生的情况是案主服务被
提前终止。
• 案主可能因费用或个人意愿等原因而要求
终止服务,这项要求可能与社会工作者对
案主实际需求的看法有所抵触。
• 案例:某些经济能力有限的病人,其可能
所需费用超过负担而不愿再接受服务,拒
绝专业建议而放弃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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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有一些时候,专业关系可能需要提早终
止。
• 原因可能是:
• 1、案主没有合理的改进或者案主不肯合作,
无法与社工员建立和谐的关系
• 2、社工员实在有特殊情况
• 3、社工员可能缺乏某特定案主所需的特别
专业能力,已经没办法满足当事人需求
• 但是社工员应当对案主“善始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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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遗弃仍然需要服
•
务的当事人。社会工作者只有在非同寻常的情况下才可
•
以马上退出服务,在这样做时必须仔细考虑所有涉及的
•
因素并尽量减少不利影响。必要时,社会工作者应协助
•
为当事人作适当的安排,使服务能得以继续。
(e)社会工作者若预见到给当事人的服务会终止或中断,应
迅速通知当事人,并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和意见,设法
移
交、转介或延续服务。
(f)社会工作者离职时应告知当事人若要继续获得服务可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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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选择,以及相应的收益和风险。
法律上的遗弃
• 遗弃是指当案主需要专业的咨询或辅导时,却不
能得到。一旦社会工作者对一个案主提供服务,
他们便负有法律责任去继续服务或将案主适当地
转介给另一位有能力的服务提供者。
• “一旦病患与治疗师联络,而治疗师愿意见他,那
他就是治疗师的病人,治疗师便有责任不得放弃
这个病人,在不得已选择终止医病关系的情况下,
他必须将病人转诊给另一位治疗。”
•
——Schu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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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合理的措施?
• 当社工因为生病、休假或紧急事件而不能服务案主时,社
工应当向案主提供适当的指示与帮助。如口头上或书面写
下给案主清楚且详细的资讯,告知他们面临哪些情况时,
应当如何妥善处置或者到何处寻求协助等。
• 当社工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时,社工也可以为案主
寻找到有能力的职务代理人,尽可能提供案主进一步的讯
息,连同其他专业可能提供的帮助也一并告知,做结案后
的追踪,并增加案主接受其他任何需要服务的可能性。前
提是先征得案主的同意,再将资讯告知代理人,也应避免
公开不必要的资讯。
• 当社工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离开机构时,社工可以采取上一
种措施——即将案主转介给其他有能力的代理人。或者社
工在使案主明确情况以及可能后果之后,也可以继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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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在有偿服务场所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可以终止向逾期
未缴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服务,前提是在此之前已经同当事
人订立了清楚的费用缴纳安排协议,当事人于人于己此刻
都没有危险,工作者已经妥善处理了由于未付费而产生的
临床上的后果和其他的后果,并且已与当事人讨论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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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原则强调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利益。
• 虽然我们也允许私人执业者通过其职业营
利,但是由于该行业与生俱来的福利性,
若将社会工作当做一种纯营利性,则该职
业将失去其核心价值观与“立足之本”。
• 若社工判断当事人问题严重,无法离开社
工的临床帮助,社工应当通过各种手段继
续服务,不可轻率遗弃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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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问题涉及保存自我和生存问题时,每个
社工都可能有所牵连。那么,社工是否必
须优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而放弃保存自
我和生存上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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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你的接受者(即你的当事人)以及你自己的
通用的权利去做。”
•
——格威尔斯的通用一致性原则
• 格威尔斯派提出,即使与当事人接受专业服务的
权利发生冲突,工作者也没必要放弃自身福祉的
权利。
• 但格威尔斯的原则并非用来指导专业活动的,所
以一些人认为它并不适用于专业从业人员。
• 相反,某些专业人士认为应当永远奉行当事人利
益优先的伦理义务,而不管会给自身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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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考虑到迪格斯的观察结果:“在特殊情况
下对一项原则的诠释或者是违背,与对每
个单独个案都毫无原则地处理是有区别
的。”
• 在特殊个案中,无条件地忠于原则(当事
人的利益高于一切)会不现实,也不明智。
所以可以酌情处理是否遵循该原则。
The Third Group
可能的应对
• 1、争取更多保险或者福利金
• 2、为案主减免费用甚至无偿提供服务
• 3、恰当转介其他公益机构继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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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社会工作者不得为了追求同当事人建立社
会、金钱、或性关系而终止服务。
• 在与案主有性的纠缠、财务问题或性关系时应当
终止服务。
• 抛开此预设,我们对社工也有伦理要求。社工应
当时刻警醒自己,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要地位,
在专业关系中为个人谋求私利的行为更不可取。
• 个人的道德:诚实、忠实于当事人、明白自己的
局限、在遇到难以处理的情况时找人咨询
•
——(G.科里、M.S.科里和P.卡拉南,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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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化思考
• 1、终止服务之后社会工作者应当或者说可
以与前案主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
• 2、终止服务之后社会工作者可否将前案主
作为另一种“资源”?
• 3、如何监督与判断社会工作者(终止服务
时)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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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陌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 & 拟亲属关系
• 2、利:实际操作中的人脉资源
•
弊:不纯洁的关系
• 3、行业监管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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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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