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2016/5/23 1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2016/5/23 1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2016/5/23
1
一、知识产权概念和外延
 1、知识产权的概念(学术上的观点)
 (1)一切因智力劳动所产生的权利
 (2)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
利
 (3)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
 (4)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
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2016/5/23
2
2、相关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外延的表述
(1)世界产权组织---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著作权及邻接权、
专利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商标权、
科学发现、
防止不正当竞争
2016/5/23
3
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表述 ---TRIPS协
议(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著作权及邻接权
 专利权
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 商标权
 地理标志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未公开信息
 植物新品种
2016/5/23
4
 (3)巴黎公约
专利、
实用新型、
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标、
服务标记、
厂商名称、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制止不正当竞争
2016/5/23
5
综合上述三个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的范围进行概括:
 知识产权的外延(概括):

1、发明

┌─工业产权的外延:
2、实用新型

│
3、外观设计

│
4、商标权

知识产权
5、服务标记

(准物权)
6、厂商名称

│
7、地理标志权

8、禁止不正当竞争

└─ 版权(含软件)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

植物新品种

技术秘密(债权)

发现权
2016/5/23

6
二、专利权的概念和特点

概念:专利权是由政府授予的,在一定期间内、在本国或本地
区范围内的对其发明所拥有的排它性权利。
特点:
1、政府授予
2、无形
3、时间性
4、地域性
5、排它性(独占性)
6、可复制性
7、推定有效性
8、公告性
2016/5/23
7
三、我国专利制度的历史延革
 第一部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次修改: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1日起实施
2016/5/23
8
四、与专利有关的国际公约
 1、巴黎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专利独立原则
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
强制许可
2016/5/23
9
 2、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
国际阶段
受理:申请的语言和受理局
国际检索:国际检索单位
(CN/US/AT/AU/JP/KR/SE/RU/EP/ES)加拿大
国际公布:语言(英/法/德/日/西/俄/中)
国际初步审查:国际初审单位(同上)
国家阶段:进入期限(自2002年4月1日起统一为30个月)
(我国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2016/5/23
10
2016/5/23
11
3、TRIPS协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的一个附件
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国民待遇原则
 最惠国待遇原则
 最低保护标准
 专利的保护对象(第27条)
 专利权人的权利(第28条)
 专利保护期(第33条)
 外观设计的保护条件(第25条)
 外观设计所有人的权利(第26条)
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第26条)
知识产权执法
 损害赔偿(第45条)
 临时措施(第50条)
2016/5/23
12
4、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Organization
1967年签订,1970年生效;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
5、布达佩斯条约
1977年签订,1980年生效;我国于1995年7月1日加入
国际保藏单位、国际保藏的效力
2016/5/23
13
五、专利权的主体

概念:
 有权依照我国专利法提出专利申请并享有专利权的民事主
体(仅限于自然人和法人,不包括非法人团体)
自然人(外国自然人和中国自然人):
 1、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 2、不受政治权利的限制
 3、合伙企业要以合伙人的身份申请
 4、私人企业权以所有人身份申请
2016/5/23
14
 港、澳、台同胞(审查指南P1-15)
自然人申请可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法人申请要委托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法人与自然人共同申请的,按法人办
与内地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的,按第一署名人办
2016/5/23
15

外国人(包括法人)
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经常居所——有居留权
营业所——经登记能够开展经营性业务(如分公司)
所属国——包括“国籍国”和“居住国”
无国籍人视同外国人
 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 依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互惠原则办理(法18)
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
组织申请专利时,必须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法19)
2016/5/23
16
 权利共有时的权利义务:

1、专利权不可分割,但可以是按份共有;

2、共有人自行实施专利,不必经其他共有人同意;

3、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许可他人实施;

4、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转让专利权或者申请权 ;

5、共有人出售自己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置权;

6、共有人之一放弃专利权的,其份额应当由其他共有人承受;

7、共有人之一死亡的,没有人继承时,由其他共有人承受;
2016/5/23
17
六、职务与非职务发明
 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本单位任务
本职工作
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的单位交付的任务
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
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016/5/23
18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资
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保密的技术资料
无合同约定——职务发明
有合同约定——从其约定(可以是职务发明,也可
以是非职务发明)。

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法8)
 有协议,依协议办
 无协议,归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
2016/5/23
19
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含义(细则12)

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
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
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


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署名权
(法17)
在非职务发明的情况下,享有申请专利的权
在职务发明的情况下,有获得奖励和奖酬的权利(法16条、细则74-77
条)
2016/5/23
20
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
奖金---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发明———2000
实用新型—500
外观设计—500
报酬
本单位实施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
发明/实用新型—2%
外观设计———0.2%
许可他人实施使用费纳税后10%
2016/5/23
21

专利代理人
七、专利代理
 专利代理的概念和作用
 专利代理人资格
 专利代理机构成立的要件
1、有自己的名称、章程
2、有必要的资金、工作设施和办公场所
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财务独立)
4、有3名以上专职代理人
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1、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2、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3、有资格进行专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
2016/5/23
22
专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
1、专利代理人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2、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
理业务
3、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
的专利代理案件
4、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
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5、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
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2016/5/23
23
八、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概念: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
技术方案。
 发明保护的客体-----技术方案
 发明的种类-----产品和方案
实用新型概念: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
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 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技术方案
2016/5/23
24
实用新型和发明的主要不同:
1、创造性要求不同
2、保护的范围不同
3、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
4、行使权利的前提不同
5、保护的期限不同
外观设计概念: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
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于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
新设计。
2016/5/23
25
 外观设计保护的特点:
1、保护的客体:是产品的具体外观
2、排除单纯色彩的保护,除非色彩形成了图
案
3、必须具有美感效果
4、必须适于工业应用
5、保护的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016/5/23
26
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法25、法5、细则9)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除外)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2016/5/23
27
九、先申请原则

含义(法9)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先申请原则和先发明原则
 1、先申请制的优点
 2、先发明制的优点
 我国的先申请原则不包括本人的申请
2016/5/23
28
十、禁止重复授权
(细则13)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同时提出的相同申请,由申请人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禁止双重申请
同一申请人,允许先后授权时进行衔接性放弃
同一申请人,允许重复授权时进行衔接性放弃
2016/5/23
29
十一、申请日的确定
(法28、细则5、10)
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邮戳不清楚的,除申请人提交证明的
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准。

2016/5/23
30
十二、优先权
 优先权(法29、法30、细则32、细则33)
含义
申请人在某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
又就相同主题向其他成员国申请的,其申请具有优先地
位。
种类
外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
2016/5/23
31
外国优先权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与受理首次申请的国家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边
协议,或依照互惠原则承认优先权
在优先权期限内
先、后申请的主题相同
先、后申请的申请人相同(可以转让)
2016/5/23
32
外国优先权日的确定
首次申请
外国优先权的法律效力
确定现有技术的时间标准
要求优先权的期限
发明和实用新型:优先权日起12个月
外观设计:优先权日起6个月
外国优先权可以进行类型的转换
发明---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016/5/23
33
 外国优先权的种类

1、外国多项优先权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
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
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优先权期限分别计算)。

2、外国部分优先权
在后申请中一部分技术方案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新的技术方案则不
享有优先权。

2016/5/23
34
 本国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应当满足的条件:
1、 只适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 主题相同
3、 中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情况:
1、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2、 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
3、 属于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
案申请
法律后果: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2016/5/23
35

本国多项优先权(同外国多项优先权)

本国部分优先权(同外国部分优先权)

在部分优先权时,其余新的部分仍可作为在后申请的
优先权基础

本国优先权的效力(同外国优先权的效力)

本国在后第二件和第三件申请,先后要求第一件申请
的优先权时,构成重复授权

本国优先权的好处

优先权的初审和核实
2016/5/23
36
十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
发明和实用新型(法22)
 新颖性概念的把握
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不含申请日当天)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
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 新颖性的标准
1、绝对新颖性标准
2、本国新颖性标准
3、混合新颖性标准
- 我国新颖性的标准
2016/5/23
37
技术的公开方式
 1、出版物公开
 2、使用公开
 3、其他方式公开
 抵触申请
 1、限于他人的在先申请
 2、限于本国的在先申请
 3、包括在先的国际申请
 4、含申请日当天的公开
 5、限于新颖性的判断
 6、目的是防止重复授权

2016/5/23
38

新颖性的判断方法
1、采取单独对比的原则
2、具体概念的公开,破坏上位概念的新颖性
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破坏新颖性

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法24、细则31)
 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
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 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上首次发表;
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内容的。
 效果:不构成对自己申请的公开,但也不产生对抗他人的权利
2016/5/23
39

创造性概念的把握
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
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关系及审查顺序

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是否是显而易见
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是虚拟的申请日前的“技术人员”

将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进行评定

如果某一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2016/5/23
40
 实用性概念把握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指南解释为在产业上制造和应用,产业包括工业、农业、
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文化体育、生
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
可实施性为逻辑上的再现性
积极的效果:有益性
2016/5/23
41
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把握
同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
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
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进行判断
视觉观察、单独和间接对比
不考虑材料、结构和功能等因要素
2016/5/23
42
 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不相冲突
在先权利的范围:商标、版权、产品装潢、企业名称、
肖像等
以此为理由请求无效的特殊要求(细则第65条)
第二次修改前后的过渡
2001年7月1日尚未结案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如驳回或者请
求依据为法第5条,理由是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在该日后可以依
照新法进行审查。
2016/5/23
43
十四、专利申请
 申请文件(法26、细则17—25)
发明和实用新型
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
发明根据需要可有附图,实用新型必须有附图;
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发明申请,应当提交保藏证明和
存活证明。
2016/5/23
44
 申请文件
请求书的内容:
发明名称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国籍
代理机构或联系人的姓名、地址等
要求优先权的,注明有关事项
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
2016/5/23
45
说明书: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
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技术问题、方案及有益效果
附图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2016/5/23
46
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
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
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前序部分、特征部分)
从属权利要求
用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引用部分、限定部分)
2016/5/23
47
外观设计:
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
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
请求保护色彩的,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
必要时,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应当指明设计要点、省略的视图、所要保护的
色彩等
2016/5/23
48
 申请的递交
 提出申请及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 形式或者规定的其
他形式——电子申请
 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可面交,可邮寄
 申请日的确定——专利局(包括代办处)收到申请文件之日
为申请日;如果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
日不清晰的,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2016/5/23
49
 申请日的重要性
确定先申请人
判断新颖性、创造性时间界限
确定优先权日
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起算日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间的计算
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日(实际申请日)
交纳申请维持费的期限起算日(实际申请日)
交纳年费的起算日(实际申请日)
2016/5/23
50
 保密专利申请(法4、细则8)
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即需要保密又需要申
请专利的,应当申请保密专利
 涉及国防的,由国防专利局受理并审查。
 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是否保密
 保密专利申请不公布,直接审查并授权,解密后才公开
2016/5/23
51
 单一性及合案申请(法31、细则35、36)
单一性:
含义: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
原因
便于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检索和审查;
便于专利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
便于专利权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便于公众对专利文献的有效利用。
2016/5/23
52
 合案申请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总的发明构思:技术上相互关联,共同拥有一个或者多
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2016/5/23
53
 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
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
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同一类别:产品属于同一小类;设计构思相同,习惯上
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2016/5/23
54
 发明和实用新型合案申请的几种组合
查指南P2-69)
(审
 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
独立权利要求
 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 产品和该产品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
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实施该方法的专用设备
 方法和实施该方法的专用设备
2016/5/23
55
 不予受理的情况(细则第40条)
缺少必要的申请文件;
未使用中文的;
不符合本细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的;
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或者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2016/5/23
56
十五、审查与授权
 几种不同的审查制度
登记制
审查制
早期公开、延迟请求审查制
我国专利法的规定
2016/5/23
57
 审查流程
发明申请:(法34—39)
申请—初步审查—(满18个月后)公布—(申请日起三
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授予专利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法40)
申请—初步审查—授予专利权
2016/5/23
58
 初步审查(细则44)
:
申请文件是否齐备且符合规定的格式
发明创造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外国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或委托代理机构
是否明显违反单一性原则
是否明显属于重复申请
2016/5/23
59
实质审查(细则53):
 是否符合发明创造的定义
 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 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是否符合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 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
 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是否清楚、简要地表述了保护范
围
 独立权利要求书是否从整体反映了技术方案和技术特征
 是否具有单一性
 修改是否超范围
 分案是否符合要求
2016/5/23
60
 申请的修改(法33)
发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
时间(细则51)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收到进入实审阶段通知书起的3个月内
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形式:替换页(细则52)
2016/5/23
61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人的主动修改
期限:申请日起两个月内(2001年7月1日前的申请,修
改期限为3个月)
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
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形式:替换页
2016/5/23
62
发明专利申请的被动修改
只能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修改
可以自行修改申请文件中的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自
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2016/5/23
63
 申请的分案(细则42/54、细则43)
 原因:违反单一性原则
 时间:在办理专利授权登记手续之前
 要求:处在审批程序中的活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不得超出
原始公开的范围
 权利: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或优先权日
 启动:申请人自行决定,审查员可要求
 形式:办理各种申请手续(包括原申请文件副本)
2016/5/23
64
 专利申请的撤回(法32、细则37)
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授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撤回申请应当向专利局提出声明
撤回声明是在专利局作好印刷准备工作的,申请文
件仍予公布
2016/5/23
65
 授予专利权(法39、40, 细则54)
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
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
书,并予以公告;
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2001年7月1日前颁证、 2001
年7月1日后公告的,专利权自颁证之日生效)。
2016/5/23
66
 保护期限(法42、法44)
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10年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没有缴纳年费
书面声明放弃
2016/5/23
67
 中止程序(细则86、87)
中止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关的程序
中止的情形:
申请权纠纷或者专利权属纠纷(申请人启动)
协助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启动)
请求人、条件、中止期限、恢复原程序
2016/5/23
68
 权利的恢复(细则7)
延误法定或指定期限,导致权利丧失
因不可抗力:可以在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自
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请求恢复权利
因正当理由: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恢
复权利
新颖性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保护期限和诉
讼时效不得恢复
2016/5/23
69
十六、复审与无效
 复审(法41)
请求复审的原因:对驳回决定不服
请求复审的时间:三个月
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维持或者撤销驳回决定
对复审决定不服的救济: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法院
起诉
2016/5/23
70
 第二次修改前后撤销与复审的衔接
2001年7月1日之后作出的关于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可
以向法院起诉;
2001年7月1日尚未结案的撤销请求,在2001年7月1日后
依照旧法和细则的继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
自2001年7月1日起,任何人对2001年7月1日尚未结案的
撤销请求涉及的专利权,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6/5/23
71
 无效宣告程序(法45—47、细则64—71)
无效请求人的资格:任何人
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
请求宣告无效的期限: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没
有截止期限。
无效审查方式:依当事人的请求或依案情需要,可以口头审理。
大多为口头审理。
2016/5/23
72
 在无效决定作出前,双方可以和解,无效请求人可以撤回请
求
 决定
维持专利权有效
宣告专利权无效
宣告部分无效
2016/5/23
73
 司法审查
 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在3个月内可以向法院起诉,复审委员
会为被告,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为第三人。
 宣告无效的效力
 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
 对已经执行的侵权判决、行政处理决定和已经履行的合同不具有追
溯力。但专利权人恶意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如不返还
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返还。
2016/5/23
74
 第二次修改前后无效与诉讼的衔接
2001年7月1日之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可以向法院起诉;
2001年7月1日之前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权的复审决定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申请人或者
当事人在2001年7月1日之后收到的,该决定仍为终局决
定。
2016/5/23
75
十七、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基本权利:禁止权(法11)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产品专利:
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 方法专利:
 使用专利方法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
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外观设计专利
 制造、销售、进口
2016/5/23
76
 标记权(法10、法11、法44、细则15、细则83)
专利权人有权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
标记和专利号
 使用权
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
 处分权
 转让、赠与、放弃
2016/5/23
77

权利转让

三个阶段:

1、申请日前的转让

2、申请日后的转让(公布前或后的转让)

3、授权后的转让

专利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向外国人要审批)

1、合同签订后成立(债权)

2、合同登记后生效(所有权、物权)
2016/5/23
78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
 1、独占实施许可
 2、独家实施许可
 3、普通实施许可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和登记
 1、各国的立法例
 2、我国的作法
2016/5/23
79
 专利权人的义务
缴纳年费(法43、法44、细则90、细则95-96)
授权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以后每年在申请日前一个月内预缴
预期的6个月内补交并缴纳滞纳金,每月5%
实施其专利(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强制许
可
2016/5/23
80
十八、强制许可
 强制许可的性质和目的
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不实施、不充分实施、
不许可他人实施
 强制许可的种类
商业性强制许可( 法48,细则72.1)
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法49)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法50)
2016/5/23
81
 三种强制许可共性的规定
强制许可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
强制许可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
涉及半导体技术的,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对
反竞争行为的司法救济
强制许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
强制许可是非独占的,应当支付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
再许可他人
2016/5/23
82
 商业性强制许可:

专利法第48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
院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的强制许可。

(1)请求人限于单位

(2)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

(3)授权3年以上。

(4)提交未能以合理的条件签订合同的证据

(5)仅限于满足国内市场

(6)被许可人没有独占权

(7)当强制许可的理由不存在时,专利权人可以要求终止。
2016/5/23
83
 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







专利法第49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
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
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强制许可。”
(1)实施在后技术将构成对在先技术的侵权(构成从属专利)
(2)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
(3)在后技术要比在先技术先进
(4)提交合理条件的证据
(5)在先专利权人可要求在后的强制许可
(6)不受3年的限制
 交叉强制许可
2016/5/23
84
 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
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
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许可。
 (1)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
 (2)不受3年的限制
 (3)提交合理条件的证据
 (4)仅限于满足国内市场
 (5)被许可人没有独占权
 (6)当理由不存在时,专利权人可要求终止

2016/5/23
85
 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

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裁决
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程序

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

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

听证
 强制许可和诉讼的衔接



双方当事人对是否给予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三个月内起诉到法院
双方当事人对是否结束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三个月内起诉到法院
双方当事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不服的,可在三个月内起诉到法院

2016/5/23
86
十九、专利权的保护
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56)
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
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
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
(三种专利的保护范围均要以公告的文本为准)

2016/5/23
87
权利要求的构成及作用
 1、独立权利要求

前序部分:主题名称和最接近的与现有技术共有的
必要技术特征

特征部分: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 2、从属权利要求

引用部分: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主题

限定部分:附加的技术特征
 3、从属要求要求的作用

避免无效程序中被全部无效

编织专利保护网

2016/5/23
88
 几种判断保护范围的学说
 1、周边限定说
 2、中心限定说
 3、折衷说
 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解释的几种情
况
 1、解释的主体
 2、澄清性解释
 3、限制性解释
 4、扩大性解释
2016/5/23
89

等同原则:

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
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
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

禁止反悔原则:

是指不允许专利权人将他在审批过程中通过修改
或者意见陈述所明确放弃的内容重新囊括到其保护范
围中来。
2016/5/23
90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
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
标准: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

判断的主体: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来
判断

判断保护的产品的领域:应当以国际外观设
计分类表中的领域为准

2016/5/23
91
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专利有效
未经许可(强制许可和推广应用除外)
为生产经营的目的
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等行为
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等同原则)
2016/5/23
92
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法63)
权利用尽
先用权
申请日前实施或做好实施的准备
在原有范围内
合法取得(包括自行研制、善意取得)
在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
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教学科研)
2016/5/23
93
 侵权责任
停止侵权(法57)
赔偿损失(法60、司法解释)
赔偿范围:损失和合理费用
损失计算方式
权利人的损失
侵权人的利益
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1-3)
法定赔偿(5000-30万)
2016/5/23
94
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法63条第2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
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
)
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和销售行为
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
直接获得的产品)
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2016/5/23
95
 诉讼时效(法62条、司法解释)
一般诉讼时效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
日起两年
连续侵权的诉讼时效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
续,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
偿数额应当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2016/5/23
96
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法13、法62、细则70)
实施行为发生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
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
对方不支付的,专利权人在授权后有权起诉
诉讼时效------自授权之日起(授权前已得知时)

------自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之日起两年。
(授权前未得知时)
2016/5/23
97
 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协商
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行政机关处理(法57、细则78—82)
2016/5/23
98
 诉前临时措施(法61、司法解释)

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专利侵权
行,如不及时制止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
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
前向人民法院申请
 1、禁令
 2、财产保全
 3、证据保全
2016/5/23
99
 方法侵权的举证责任(法57)
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
新产品(不一定要具有新颖性)
由被控侵权人进行举证
证明其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2016/5/23
100
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法57)
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行
政机关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检索报告
请求人只能是专利权人
专利授权后可以请求作出检索报告
检索报告仅就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结论
 效力:相当于诉讼证据中的鉴定结论
2016/5/23
101
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司法解释)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6/5/23
102

侵权诉讼与专利权无效程序的衔接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中止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
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 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法院应
当中止诉讼,但下列情形除外: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未发现破坏新颖性、创造性的文献;
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使用的技术在申请日前已是公知的
技术;
被告请求宣告无效的证据或者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2016/5/23
103
 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的,
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但审查后认为有必要中止的除外。
 经复审委员会宣告维持有效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被告请求
宣告无效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 发明专利侵权诉讼的中止
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
止诉讼。
2016/5/23
104
二十、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
 假冒他人专利
含义(细则84)
在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在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误导公众;
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误导对方当事人;
伪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等。
实施了他人专利并具有上述行为
2016/5/23
105
 法律责任(法58)
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
民事责任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
由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6/5/23
106
 冒充专利行为
含义(细则85)
 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 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等。
2016/5/23
107
 冒充专利行为
 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
法律责任(法59)
由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调查人员资格和人数:执法办法第3、21条
地域管辖:执法办法第22条
处罚前告知程序:执法办法第23条
改正措施:执法办法第36条
2016/5/23
108
二十一、专利行政复议和若干问题
 一、专利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
 2、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体例
 (1)放在专利审查流程以内
 (2)放在专利审查流程以外
 (3)复议制度仍是专利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3、复议机构

2016/5/23
109
 4、专利局外部行政行为的构成(抽象、
具体和指导)
 (1)抽象行政行为及特征
 (2)具体行政行为及特征
 (3)专利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
 A、专利审查方面
 B、专利裁决方面
 C、专利管理方面
2016/5/23
110
 5、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1)原则上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 (2)复审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
 (3)以国知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4)包括不作为
 6、受案范围的例举
 (1)对专利申请不予受理不服的;
 (2)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2016/5/23
111
(3)对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
理不服的;
 (4)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 (5)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 (6)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 (7)对权利丧失要求恢复而不予恢复不服的;
 (8)对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不服的;
 (9)对优先权请求视为未提出不服的;
 (10)对不予减缓费用不服的;
 (11)对中止程序不服的;
 (12)对著录项目变更登记不服的;

2016/5/23
112
 (13)对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
 (14)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
 (15)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
 (16)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 (17)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终止决定不服的;
 (18)对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 (19)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的;
2016/5/23
113

(20)PCT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2条终止其国际专利
申请不服的;
(21)对撤销专利代理机构处罚决定不服的;
(22)对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决定不服的。

7、不能作为复议案件受理的几种情况:

(1)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
费裁决不服的;
(2)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
裁决不服的;
(3)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
处理决定不服的




2016/5/23
114
8、复议与复审、无效程序的主要相同点
 (1)复审、无效程序也是特殊的复议程序;
 (2)在专利法没有规定时,复审、无效程序也
受复议法的调整 ;
 (3)复议、复审、无效决定均要接受司法审
查 ;
 (4)复议程序也介入专利审查程序;
 (5)复议案件的审查也要适用专利法、实施细
则及审查指南 ;
2016/5/23
115
9、复议与复审、无效程序的主要不同点:
 (1)设立的法律根据不同;
 (2)适用的法律不同(程序及实体);
 (3)审理的案件技术含量不同 ;
 (4)主体名义不同;
 (5)责任形式和性质不同;
 (6)复审委员会相当于一个审级的地位。
2016/5/23
116
二、行政复议中若干具体问题
 1、提出复议申请的主体
申请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 2、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限
 (1)得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
 (2)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的,在障碍消除后继
续计算;
 3、提出复议申请的形式要求
 (1)不必须使用专用表格

2016/5/23
117
 (2)要附有作出的有关通知复印件
 4、提出复议申请的理由
 (1)主观上认为知识产权局具有错误;
 (2)专利局错误应作扩大的解释。
 5、提出复议申请的途径
面交或寄交法律事务处
 6、提出复议申请不必缴纳费用
 7、行政复议是选择程序,而不是前置程序

2016/5/23
118
 8、行政复议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 (1)依请求对规章以下规定进行审查
 (2)依职权对规章以下规定进行审查
 9、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的查阅权
 (1)查阅审查流程上的答复意见
 (2)查阅专利文档中可以公开的部分
 10、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可以要求听取其口头
意见
2016/5/23
119
11、复议申请人在提出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 (1)赔偿请求可以单独向国知局提出;
 (2)在确认违法后的两年内可以提出;
 (3)在复议时没有提出,但在提出诉讼时可以追加提
出。
 (4)不允许单独就赔偿问题起诉到法院;
 (5)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
 12、行政复议案件的审限
 (1)一般情况下为两个月
 (2)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个月

2016/5/23
120
 13、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 (1)撤销决定
 (2)履行决定
 (3)变更决定
 (4)确认决定
 14、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不服复议决定时可
以向国务院提出终局裁决
 15、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6/5/23
121
 16、复议程序中的委托代理
 (1)复议程序代理人的范围
 (2)复议程序的授权委托书
 (3)复议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或法人时
的委托代理
 (4)复议申请人为外国自然人或者法人时的委
托代理
2016/5/23
122
二十二、专利权的出资
 一、实施许可性质的出资
 1、产权不转移
 2、按合同提成
 3、登记不登记并不是生效的前提
 二、作为注册资本的出次
 1、出资行为形成新的法人
 1、专利权必须进行转移
 2、需要经专利局登记后生效
2016/5/23
123
二十三、专利权的质押
 1、含义
 2、程序
国知局登记后生效
 3、法律效力
 (1)专利权人不能转让专利权
 (2)质押权人不能使用该专利技术
 (3)当债权不能实现时,质权人可以实现专
利的交换价值以实现债权
2016/5/23
124
二十四、专利权的继承
 1、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准
 2、不到专利局变更不能对抗第三人
2016/5/23
125
二十五、法院判决书的执行
 1、判决书生效后新权利人具有登记的义务
 2、判决书不登记不能产生事实上权利人的效
力
 3、在中止的情况下,通知变更登记后,在三
个月内没有登记的,视为放弃权利
2016/5/23
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