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安 樂 死 安樂死一詞(euthanasia)原是希臘文, 由 (good)及 (death)二字根組成,即 「好死」或「善終」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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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12. 安 樂 死 安樂死一詞(euthanasia)原是希臘文, 由 (good)及 (death)二字根組成,即 「好死」或「善終」之謂。

12. 安 樂 死
安樂死一詞(euthanasia)原是希臘文,
由 (good)及 (death)二字根組成,即
「好死」或「善終」之謂。
現代的意義 :醫生為了減輕痛苦,而對
死亡過程進行的干預。
宗教上對安樂死的看法
佛教:任何人,沒有權利替他人決定他人的生死.因果
是包括過去.現在.未來,非只一世而已.所以,應該替他
考慮他死後要到那裏,這一點非常重要.
基督教:聖經視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它屬於上帝,所以
人們不能輕易決定一個人的生與死.
天主教:人有維持生命及健康的義務,只當死亡逼近
而不可避免時,才「可以本著良心,拒絕採用希望極
小而又負擔極重的方法來延長生命」。至於任意支配、
縮短自己或他人的生命的安樂死,教會基本上都不贊
成。
安樂死的發展
英國最早在1935年成立「自願安樂死協會」
1988 年之後,有二十一個國家共三十七個類似的機
構或團體,聯合成立了「世界死亡權利聯盟」。他
們追求的目標大致有三項:
1. 主張自願安樂死,亦即仁慈殺害在道德上的可能
性並推動法律上的合法化
2. 提供並傳播有關自殺及自殺方法的資訊
3. 鼓吹末期病患拒絕急救或其他延長生命措施的權
利。
1994年荷蘭修法通過,只要醫生遵循國會所訂定的
「施行準則」進行安樂死,雖然仍構成違法的「受囑
託殺人」,卻可以不被起訴。嚴格地說,這個立法雖
不能算是安樂死合法化的案例,但卻是世界上第一個
以「阻卻違法」的方式,有條件接受安樂死的例子。
澳洲北區於1995年通過的《末期病患權利法》是全世
界第一宗名符其實的「安樂死合法化」案件。按照這
個權利法,符合一定條件並遵行施行細則所進行的安
樂死不但不會受到刑法制裁,也不再被視為違法。
荷蘭於2001年4月16日通過安樂死法案,是世界上首次
承認“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中國安樂死第一人
1986年,一個叫王明成的男子為其身患絕症的母親實
施了“安樂死”,其後他和醫生被檢察機關以故意殺
人罪提起公訴,此事在全國引起了對“安樂死”的激
烈爭論。幸運的是他和醫生又都被法院判決無罪釋放。
17年後,當身患胃癌晚期的王明成再次要求給自己實
行“安樂死”時,卻沒有醫生再有勇氣。8月3日,形
如枯槁的王明成在病痛中死去。於是帶著王明成的遺
憾,人們又展開了“安樂死”問題的觀點交鋒。“安
樂死”離合法到底還有多遠?
動物之安樂死
依照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動物留置於收容所超過七天的,收容所可
以將動物安樂死,而如果動物正在承受重
病或嚴重的疼痛,依照動物保護法第十二
條第一項第五款,收容所可以立即將動物
安樂死。
Q:我們是否有機會決定動物的生死?
12.3 安樂死的概念
自願安樂死 ,非自願安樂死
積極安樂死 ,消極安樂死
直接安樂死 ,間接安樂死
12.4 安樂死的合法化
荷蘭的安樂死指引 :
需有另一位未參與治療的醫生提供意見
病人具有健全的心智
求死的意願是自願的.獨立的.持續不斷
的
12.5 安樂死是否有罪(因果上)?
是自殺?或他殺?
違背醫療人員的職業道德
安樂死即是殺人,殺人是不當的 !
生命是造物主的恩賜,站在宗教立場,不能容
許此種醫療謀殺
儒家重仁,醫療謀殺卻是不仁;安樂死違背儒
家孝悌精神
中國文化的根本精神,乃一重人的精神,重視
人類尊嚴,而安樂死被視為漠視人的尊嚴,故
安樂死難被傳統中國文化接納
1. The case of Geertruida
Postma
※「安樂死」最具爭議的地方,主要是醫護
人員,可否為了減輕臨終病人的痛苦,協
助那些痛不欲生的病人去結束生命
※贊同安樂死的人們於是認為,安樂死合法
與否的關鍵就是這些人有無“自己選擇優
死的權利”
2. The case of Mrs Schoonheim
※ㄧ個久病厭世無法自行飲食,甚至失去正
常意識的人,醫生是否有權力在判定不能
醫治後,依病人的要求實行"安樂死“
※最高法院推翻地方法院的判決,認為醫生
有權決定其利害衝突
3. The Chabot case
※遭受精神心理上磨難是否可以跟肉體上的
痛苦一樣,用安樂死的方式結束生命…這
是個迷思!!
※「生命是寶貴的,縱使有再大的心理壓抑
也不該去否定生命的價值,畢竟心理的痛
楚比生理要來的容易治癒!」
痛不欲生希望安樂死的李林
一位23歲晚期肝癌患者
李林家境本不寬裕,為了不
再拖累家庭,也為了不給社
會、醫院增加負擔,希望找
人幫他“安樂死”,以徹底
解脫他本人和與他有關系的
人的所有痛苦,也就是“早死
早超生”!!
但醫院告訴他的是"不可能"
人不能有權利「有尊嚴地」
決定提前結束生命嗎 ?
安樂死不易立法成功之理由
1.歷史因由
2.實行上具有很大的爭議性
3.醫學專業上的考量
4.險坡效應(Slippery Slope Theory)
5.宗教立場
6.法律考量
7.醫界立場
安樂死在人權上的迷思
終止無效治療不會加速病患者死亡的速度;安
樂死的目標,卻是要加快死亡的步伐
廣義而言,安樂死的核心問題是“社會或社會
中的個人有無權利幫別人死亡,而不是“一個
人自己有無權利死亡”
社會應該允許那些醫學上確定無法醫治、並有
無法忍受之痛苦的病人以選擇死亡的權利,或
者直接叫做“優死”的權利
12.6有關安樂死的社會和政治爭議
安樂死是導致病人沮喪和困惑慌亂的原因
1. 感覺自身的無用和沒有價值
2. 相信安樂死是受益一方別有用心的動機
漸漸寬鬆的法律可能使安樂死變得像日常
瑣事一樣平常
12.6有關安樂死的社會和政治爭議
滑坡效應 (slippery-slope effect)
-----安樂死合法化的影響
1. 生命價值低落
2. 醫生和社會容易放棄病人的生命
3. 病人在病情還不是最嚴重時便想結束生命
12.6有關安樂死的社會和政治爭議
安樂死合法化可能對於荷蘭的老年人和社
會造成嚴重的心理損傷
對於嬰兒和有心理或精神障礙者產生不適
當的安樂死定義
隨著安樂死的思想開放和認識將使社會更
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