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航站經營管理 1-2 航空站係指具備供航空器載卸 客貨之設施與裝備及用於航空器起 降活動之區域,即為一般通稱之「 機場」。 第一節 航站經營管理 航空站定義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航空站:指 具備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與裝備及用於航空器起降 活動之區域。」,依此定義,「航空站」即為我們一般 通稱之「機場」,指的是所有機場之硬體設施,包括供 航空器起飛、降落、滑行、停放之跑道、滑行道及停機 坪區域之所有相關設施設備,以及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 客運站區、貨運站區及其他附屬設施設備等。 1-4 第一節 航站經營管理 飛行場定義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5款之規定,「飛行場:指 用於航空器起降活動之水陸區域。」,依此定義,「飛 行場」係專指供航空器起飛、降落、滑行、停放之跑道、 滑行道及停機坪區域之所有相關設施設備,並未包括供 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與裝備。 1-5 第一節 航站經營管理 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等級區分標準表 等 級 區分標準 特等航空 經營國際航線之航站,年出入旅客達1,000萬人次以上或航機起降架次 站 達50,000架次以上者。 甲等航空 經營國際航線或國內航線之航站,年出入旅客達400萬人次以上,未 站 滿1,000萬人次或航機起降架次達40,000架次以上,未滿50,000架次者。 經營國內航線或經交通部指定得經營國際航線或國際包機之航站,年 乙等航空 出入旅客達150萬人次以上,未滿400萬人次或航機起降架次達30,000 站 架次以上,未滿40,000架次者。 經營國內航線或經交通部指定得經營國際航線或國際包機之航站,年 丙等航空 出入旅客達75萬人次以上,未滿150萬人次或航機起降架次達20,000架 站 次以上,未滿30,000架次者。 丁等航空 經營國內航線之航站,年出入旅客未滿75萬人次或航機起降架次未滿 站 20,000架次者。 1-6 第一節 航站經營管理 航空站主要掌理事項 1.航空站之經營管理事項。 2.航空站土地、設施及裝備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3.航空人員與航空器離、到場之查驗管理及地面勤務 安全事項。 4.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與搶救及緊急救護 事項。 5.機場動態監控及異常事件之處理事項。 6.機場之噪音監測、防制及其經費之分配事項。 7.其他有關事項。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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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Chapter 航站經營管理 1-2 航空站係指具備供航空器載卸 客貨之設施與裝備及用於航空器起 降活動之區域,即為一般通稱之「 機場」。 第一節 航站經營管理 航空站定義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航空站:指 具備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與裝備及用於航空器起降 活動之區域。」,依此定義,「航空站」即為我們一般 通稱之「機場」,指的是所有機場之硬體設施,包括供 航空器起飛、降落、滑行、停放之跑道、滑行道及停機 坪區域之所有相關設施設備,以及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 客運站區、貨運站區及其他附屬設施設備等。 1-4 第一節 航站經營管理 飛行場定義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5款之規定,「飛行場:指 用於航空器起降活動之水陸區域。」,依此定義,「飛 行場」係專指供航空器起飛、降落、滑行、停放之跑道、 滑行道及停機坪區域之所有相關設施設備,並未包括供 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與裝備。 1-5 第一節 航站經營管理 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等級區分標準表 等 級 區分標準 特等航空 經營國際航線之航站,年出入旅客達1,000萬人次以上或航機起降架次 站 達50,000架次以上者。 甲等航空 經營國際航線或國內航線之航站,年出入旅客達400萬人次以上,未 站 滿1,000萬人次或航機起降架次達40,000架次以上,未滿50,000架次者。 經營國內航線或經交通部指定得經營國際航線或國際包機之航站,年 乙等航空 出入旅客達150萬人次以上,未滿400萬人次或航機起降架次達30,000 站 架次以上,未滿40,000架次者。 經營國內航線或經交通部指定得經營國際航線或國際包機之航站,年 丙等航空 出入旅客達75萬人次以上,未滿150萬人次或航機起降架次達20,000架 站 次以上,未滿30,000架次者。 丁等航空 經營國內航線之航站,年出入旅客未滿75萬人次或航機起降架次未滿 站 20,000架次者。 1-6 第一節 航站經營管理 航空站主要掌理事項 1.航空站之經營管理事項。 2.航空站土地、設施及裝備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3.航空人員與航空器離、到場之查驗管理及地面勤務 安全事項。 4.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與搶救及緊急救護 事項。 5.機場動態監控及異常事件之處理事項。 6.機場之噪音監測、防制及其經費之分配事項。 7.其他有關事項。 1-7

7
Chapter
航站經營管理
1-2
航空站係指具備供航空器載卸
客貨之設施與裝備及用於航空器起
降活動之區域,即為一般通稱之「
機場」。
第一節
航站經營管理
航空站定義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航空站:指
具備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與裝備及用於航空器起降
活動之區域。」,依此定義,「航空站」即為我們一般
通稱之「機場」,指的是所有機場之硬體設施,包括供
航空器起飛、降落、滑行、停放之跑道、滑行道及停機
坪區域之所有相關設施設備,以及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
客運站區、貨運站區及其他附屬設施設備等。
1-4
第一節
航站經營管理
飛行場定義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5款之規定,「飛行場:指
用於航空器起降活動之水陸區域。」,依此定義,「飛
行場」係專指供航空器起飛、降落、滑行、停放之跑道、
滑行道及停機坪區域之所有相關設施設備,並未包括供
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與裝備。
1-5
第一節
航站經營管理
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等級區分標準表
等 級
區分標準
特等航空 經營國際航線之航站,年出入旅客達1,000萬人次以上或航機起降架次
站
達50,000架次以上者。
甲等航空 經營國際航線或國內航線之航站,年出入旅客達400萬人次以上,未
站
滿1,000萬人次或航機起降架次達40,000架次以上,未滿50,000架次者。
經營國內航線或經交通部指定得經營國際航線或國際包機之航站,年
乙等航空
出入旅客達150萬人次以上,未滿400萬人次或航機起降架次達30,000
站
架次以上,未滿40,000架次者。
經營國內航線或經交通部指定得經營國際航線或國際包機之航站,年
丙等航空
出入旅客達75萬人次以上,未滿150萬人次或航機起降架次達20,000架
站
次以上,未滿30,000架次者。
丁等航空 經營國內航線之航站,年出入旅客未滿75萬人次或航機起降架次未滿
站
20,000架次者。
1-6
第一節
航站經營管理
航空站主要掌理事項
1.航空站之經營管理事項。
2.航空站土地、設施及裝備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3.航空人員與航空器離、到場之查驗管理及地面勤務
安全事項。
4.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與搶救及緊急救護
事項。
5.機場動態監控及異常事件之處理事項。
6.機場之噪音監測、防制及其經費之分配事項。
7.其他有關事項。
1-7
第一節
航站經營管理
除了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經營國際航
線外,花蓮、馬公、金門、台東以及台中等國內機場,
亦奉行政院同意開放飛航國際包機業務。
1-8
第二節
桃園國際航空站
桃園國際航空站設施服務
(一)桃園國際航空站設施服務
(二)無障礙服務
(三)證照服務項目
(四)證照服務地點
1-9
第二節
桃園國際航空站
新台幣、外幣及人民幣出境限額
(1)新台幣:6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限額時
,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
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
(2)外幣: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現金者,應報明海關登
記;未經申報,依法沒入。
(3)人民幣:20,000元為限。如所帶之人民幣超過限額
時,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如申報
不實者,其超過20,000元部分,依法沒入。
1-10
第二節
桃園國際航空站
新台幣、外幣及人民幣入境限額
(1)新台幣:入境旅客攜帶新台幣入境以6萬元為限,
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
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
核准,不准攜入。
(2)外幣:旅客攜帶外幣入境不予限制,但超過等值美
幣1萬元者,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入境時未經
申報,其超過部分應予沒入。
(3)人民幣:入境旅客攜帶人民幣逾20,000元者,應自
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
時准予攜出。
1-11
第二節
桃園國際航空站
安全檢查及候機
1. 依男女分別進入安全檢查線,並將隨身行李置入X光
檢查儀內。
2. 旅客通過金屬偵測門時,儘可能隨身攜帶密封透明塑
膠袋,於安全檢查前將身上金屬物品(如行動電話、
鑰匙、硬幣、打火機)置於塑膠袋內後放置於小藍內
,俟通過後再取回。
3. 旅客出國搭機時,常隨身攜帶乳液、飲料、牙膏、髮
膠及醫療用藥等液態、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但自96年
3月1日起,旅客出國搭機時,隨身攜帶之液態、膠狀
及噴霧類物品,其體積不可超過100毫升。
1-12
第二節
桃園國際航空站
※美國運輸安全署(TSA)規定,已將打火機列為違禁
物品。因此,凡乘搭任何飛往美國的航班或任何美國
航空公司的航班的旅客,均不得攜帶打火機。
※飛抵香港及於香港轉機旅客請勿攜帶或托運電擊器、
催淚瓦斯、子彈型之紀念品、彈簧刀及照明彈,以免
觸犯當地法律而遭起訴。
1-13
第三節
世界航站服務評比
航站航廈型式
(一)分散式
此係指一個機場內之客運服務,分為數個客運航廈
營運,該客運航廈可依國際或國內航線之不同,或依航
空公司之不同,或甚而依長程或短程航線之不同,而於
不同航廈作業。
(二)集中式
所謂之集中式航廈通常係指一個機場內只有一座主
航廈,所有旅客及行李之進出、通關均在該航廈內進行
後,再至各候機廊廳等候登機。
1-14
第三節
世界航站服務評比
世界機場航站服務評比機構
(一)SkyTrax機場航站服務評比顧問公司
(二)ACI 國 際 航 站 服 務 顧 問 公 司 (Airports Council
International)
1-15
第三節
世界航站服務評比
2001-2009年度全球最佳機場獎(前三名)
年
度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2001
香港國際機場
吉隆坡國際機場
新加坡樟宜機場
2002
香港國際機場
新加坡樟宜機場
悉尼京斯福特史密斯機場
2003
香港國際機場
新加坡樟宜機場
杜拜國際機場
2004
香港國際機場
新加坡樟宜機場
阿姆斯特丹史基普機場
2005
香港國際機場
新加坡樟宜機場
南韓仁川國際機場
2006
新加坡樟宜機場
香港國際機場
德國慕尼黑國際機場
2007
香港國際機場
新加坡樟宜機場
南韓仁川國際機場
(*兩座機場並列第二名)
2008
香港國際機場
新加坡樟宜機場
南韓仁川國際機場
2009
南韓仁川國際機場
香港國際機場
新加坡樟宜機場
1-16
第三節
世界航站服務評比
2001-2009年度全球最佳航空公司獎(前三名)
年 度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2001
阿聯酋航空
新加坡航空
國泰航空
2002
阿聯酋航空
國泰航空
新加坡航空
2003
國泰航空
阿聯酋航空
新加坡航空
2004
新加坡航空
阿聯酋航空
國泰航空
2005
國泰航空
澳洲航空
阿聯酋航空
2006
英國航空
澳洲航空
國泰航空
2007
新加坡航空
泰國航空
國泰航空
2008
新加坡航空
國泰航空
澳洲航空
2009
國泰航空
新加坡航空
韓亞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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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世界航站服務評比
2008年全球最佳機場獎(分類評比最佳第一名)
●全球最佳國際機場(客運量1,500~2,500萬):台灣桃
園國際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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