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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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宣導短片

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 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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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意義為何?
依「區域計畫法」第 1條規定,區域計畫法之實施
係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均衡人口及產
業活動之合理分佈,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
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並有效防止自然災害之發生
。為達成上述區域計畫法揭櫫之宗旨,對土地依其所
能提供之使用性質,並參酌地方實際需要,劃定使用
分區,編定各種使用地,實施管制,以達到國土資源
永續利用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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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依據有那些?
1. 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21條、 第22條。
2.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
18條。
3.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4.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4條、第5條
、第6條、第54條、第55條。 。
【上述之法規請上本所或縣府地政局及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查閱】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網站:http://www.land.tyhg.gov.tw/
內政部地政司網站:http://www.land.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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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作業單位為何?
(一)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查報機關:
1、各鄉(鎮、市、區)公所 。
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3、各使用地管理機關。
4、警察機關。
5、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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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違規案件來源
(一)鄉(鎮、市、區)公所查報違規使用案件 。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移送違反使用管制案
件。
(三)警察機關移送違反使用管制案件。
(四)民眾檢舉違反使用管制案件。
(五)辦理變更編定,發現先行違規使用情事。
(六)辦理分割測量,發現先行違規使用情事。
(七)其他違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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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作業流程為何?
(一)受理違規案件及現場勘查作業程序:
1、受理違規案件並查明是否違反使用管
制。
2、現場勘查。
※ 縣(市)政府得視實際情形訂期會勘。
※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載於會勘紀錄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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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處分作業程序:
1、查明是否違反使用管制。
2、提聯合取締小組決定以何法律處分。
3、開立處分書。
※ 處以罰鍰(限期繳納),並得限期令其變更
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 依區計法第21條之罰鍰額度為新台幣6至30萬
元。金額多寡視個案違規情節輕重以比例原
則及平等原則分別裁量及處罰之。
※ 處罰對象:以處罰行為人為原則,對非行為
人(土地所有權人、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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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蹤列管作業:
1、處分後當事人未於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
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予以連續處
罰,移送行政執行處等。
2、當事人對縣政府之處分書提出異議且有具
體、適當理由者,經赴現場複勘或就相關
資料作書面審認,如變更原決定,認未違
規者,應撤銷原處分;如仍認屬違規者,
仍依前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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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受處分後,受處罰者之應作為。
(一)按期繳納罰款。
(二)於期限內恢復原狀-將土地變更合於土地
編定容許之使用。
(三)屆期未恢復原狀,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
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
狀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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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大家都知道,臺灣地區土地資源有限,既不允許
過度開發,導致土地誤用、濫用,亦不容廣大之土地資
源棄置不用,而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法規之訂定,其主
要之目的是在引導民眾之土地作合理使用,其政策面是
正確的,而其效益是長遠性的,其目的是多方面的,是
以本所在此慎重的呼籲社會大眾每一個人,都應共同來
遵守非都市土地使用容許之使用項目來作合法及合理之
土地使用,以維護土地資源,讓我們的子子孫孫都能生
活在這塊美好的土地上,俾進一步達成「地盡其利」及
「地利共享」的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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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您的權益及維護寶貴的土地資源,非
都市土地於使用前,請先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切勿違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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