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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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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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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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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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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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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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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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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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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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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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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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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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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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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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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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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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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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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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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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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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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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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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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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
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
法律制度。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功能
1、稳定法律秩序
2、作为证据的作用
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于一定期间经过即依法取得该
物物权的时效。对此我国民事立法尚未采用。
消灭时效是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于一定期间经过该
相应权利依法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所称的诉讼时效
即指消灭时效。
同:1、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2、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
3、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异:1、起源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节 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
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及债权上救济权的存在
2、须有上述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须请求权怠于行使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对
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依立法目的,应解释
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二)类型
1、债权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
2、物权请求权。只有其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
请求权适用。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因为存在财产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立法主义
1、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
为直接消灭实体权。
2、诉权消灭主义,即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
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
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
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
(二)我国的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采
诉权消灭主义,体现在第135、138条的
相关规定上。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与承
认
对于这两种情况,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
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其效力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
届满不受保护时,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
权利也因此不受保护。但是,诉讼时效
的效力不及于担保权,因为担保权虽然
属于从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算。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
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
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
之时起算。
第四节 期限
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
止法律后果的时间,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
件”。
(二)意义
1、是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标准
2、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
3、是确定权利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种类
(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时间的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
规定终止的时间,是以静态的某一点作为表示时间的
一种形式。
(二)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与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
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一)确定方式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
2、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所谓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就是指期间的计算。
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起点;按年、月、日
计算期间的,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24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星期日
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
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