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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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26

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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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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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26

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29


Slide 3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26

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29


Slide 4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26

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29


Slide 5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26

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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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ide 6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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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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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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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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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26

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29


Slide 8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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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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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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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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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謝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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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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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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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ide 9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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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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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26

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29


Slide 10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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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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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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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ide 11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26

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29


Slide 12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26

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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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ide 13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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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26

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29


Slide 14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26

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29


Slide 15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26

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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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ide 16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26

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29


Slide 1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26

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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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ide 18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26

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29


Slide 19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26

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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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ide 20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26

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29


Slide 21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26

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29


Slide 22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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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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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ide 23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26

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29


Slide 24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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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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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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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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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26

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29


Slide 26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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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謝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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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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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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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26

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29


Slide 28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25

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26

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28

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29


Slide 29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
自行具結記帳說明會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2012年2月15日
1

簡報大綱
1.沖退稅簡介
2.本次說明會目的
3.法令鬆綁
4.申請流程
及具備之條件
5.申請所需文件
6.記帳相關事項
7.廠商注意事項
8.報關業者注意事項

2

沖退稅與記帳
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

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
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需加工
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
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
 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
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
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3

沖退稅種類
 (一)進口關稅。
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

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
稅)。
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
於成品出口後由海關以電腦辦理沖銷,另繳現
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4

沖退稅要件
 (一)進口原料必須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

銷後。
 (二)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
項目者。參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
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
若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R*」為
部分取消退稅。
 (三)須有原料核退標準。
 (四)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
5

沖稅與退稅之不同
 稅款繳納方式不同

沖稅→記帳
退稅→繳現
 申請廠商資格不同
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沖稅→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
6

說明會目的

進口時營業稅記帳、出口時沖銷
免除營業人資金積壓,有效運用資金

7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1.身分條件放寬: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
銷廠商,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8

法令鬆綁
101年1月1日起資格放寬

2.記帳報單門檻取消:
進口原料整份報單完稅價格須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9

申請流程

申請書

資格

外銷實績

10

具備之條件3-1
1.身分條件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
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
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其進口原料應納
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
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11

具備之條件3-2
2.外銷實績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6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3000萬元以上。
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4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2000萬元以上。
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2000萬元以上,

或沖退稅金額年在1000萬元以上。
12

具備之條件3-3
3.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 (同辦法第15條)
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

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
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

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積欠已確定
之稅額及罰鍰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13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
2.外銷實績證明1份。
3.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
登記事項卡
4.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5.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6.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資產負債表
7.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
8.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第13條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14

記帳相關事項
 沖銷方式
 報關注意事項
 申請變更期限
 申報更正之核銷
 沖銷金額之查詢
 記帳額度

15

沖銷方式
 每月放行審結之進、出口報單於次月七日挑檔,

如累計之營業稅額小於出口離岸價格乘營業稅
稅率,全數沖銷;如累計營業稅額大於出口離
岸價格乘營業稅稅率者,則按進口報單放行審
結日依序沖銷,其餘額留供下月沖銷。
 逾沖退稅期限(即逾1年6個月)未沖銷者,由
原通關單位列印補稅報單清表並辦理補徵。

16

報關注意事項
 G1進口報單:

「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
74
「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G5出口報單
「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
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 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
17

申請變更期限
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

帳報單。

 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

單。

18

申報更正之核銷
 已記帳進口報單之記帳稅額或已沖銷之出口報

單離岸價格如有變更者,由原通關單位辦理更
正手續後,其更正部分於下次辦理沖銷。

19

沖銷金額之查詢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

次月十日前存於關稅總局網站,供廠商查詢,

20

記帳額度
 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記

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 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
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
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
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
一年資產淨值。
 無出口實績,以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
文件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其前一年資產淨值
 廠商應自行控管額度。
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令
21

廠商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1. 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
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
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
案件。(第13條)
2. 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
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
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第15條)
3. 應沖退之營業稅,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
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第18條)
22

廠商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1.

向任一關稅局且限向一個關稅局申請,經核准後
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其他關
稅局一體適用。(第2點)

2.

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常年
委任報關業之登記。(第3點)

3.

額度查詢及控管。

4.

注意沖銷期限。

23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1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注意納稅辦法及廠商監管編號︰
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 41、
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
「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
同不申請記帳。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
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
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
請沖銷。
更改限制︰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
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
改為沖銷報單。(第4點)
24

報關業者注意事項2-2
二、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
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
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
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
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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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查詢
法規:
1.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2.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網路資源:
法規:關稅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保稅及退稅
申請書表: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臺中關稅局申請窗口:
臺中關稅局保稅組
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棲路3段2號
電話:04-26565101#288
傳真:04-2657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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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謝 謝
27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
作業規定
 第 20 條辦理稅款記帳之加工外銷原料,未依

規定向經辦機關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不得轉供
內銷。
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停止其
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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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 第九十二條
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沖退稅、辦理原

料關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
個月以下之記帳。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