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第1次 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 業務座談會 保稅組 101年3月21日 財政部擴大實施進口貨物營業稅自行 具結記帳作業 臺北關稅局保稅組業務課一股 許致宜 擴大適用進口營業稅記帳說明 實施期程:自101年1月1日施行。  擴大適用範圍:  增列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且採用直接 扣抵法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 刪除整份進口報單完稅價格應在新臺幣1百萬元以 上始可申請記帳之門檻限制。   優點:減輕外銷營業人資金積壓負擔及簡化 稽 徵作業 程序。 申請資格  符合外銷品沖退稅辦法第13條及第15條 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符 合專營或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資格者。  平均外銷實績或沖退稅達一定金額,且同期間內平 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 虧損亦已彌補者,其外銷品原料稅准予自行具結記 帳。  申請方式  由各關區單一窗口受理 基隆關稅局(02)24202951轉2323或2320  臺北關稅局(03)3834265轉409或406  臺中關稅局(04)26565101轉288  高雄關稅局(07)5628279   關稅總局網站「線上申辦」  關稅總局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 ) 線上申辦→民眾上網申辦(免憑證)→外銷退稅→申請營業 稅記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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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第1次
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
業務座談會
保稅組
101年3月21日
1
財政部擴大實施進口貨物營業稅自行
具結記帳作業
臺北關稅局保稅組業務課一股 許致宜
2
擴大適用進口營業稅記帳說明
實施期程:自101年1月1日施行。
 擴大適用範圍:

增列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且採用直接
扣抵法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 刪除整份進口報單完稅價格應在新臺幣1百萬元以
上始可申請記帳之門檻限制。


優點:減輕外銷營業人資金積壓負擔及簡化
稽
徵作業
程序。
3
申請資格

符合外銷品沖退稅辦法第13條及第15條
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符
合專營或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資格者。
 平均外銷實績或沖退稅達一定金額,且同期間內平
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
虧損亦已彌補者,其外銷品原料稅准予自行具結記
帳。

4
申請方式

由各關區單一窗口受理
基隆關稅局(02)24202951轉2323或2320
 臺北關稅局(03)3834265轉409或406
 臺中關稅局(04)26565101轉288
 高雄關稅局(07)5628279


關稅總局網站「線上申辦」

關稅總局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 )
線上申辦→民眾上網申辦(免憑證)→外銷退稅→申請營業
稅記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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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詢
關稅總局網站「外銷品沖退稅專區」
相關法規、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常用書
表、申請書填報說明、常見問題等,可至
財政部關稅總局網頁(路徑:首頁/其他資
源/外銷品沖退稅專區)查詢,或洽本局
聯絡窗口(03-3834265分機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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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度第1次
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
業務座談會
保稅組查核二課二股股長 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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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項目
1、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宣導
2、保稅業務注意事項及查核重點
3、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有關零稅
率適用之規定
4、臺北關稅局推動實施「通關即時服務窗口」
5、臺北關稅局無線上網服務
8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宣導
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
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入境旅客攜
帶菸酒免徵進口稅之數量為酒類1公升(不
限瓶數),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
磅,但以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為限。
9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宣導

同辦法第4條第2項附表「入境旅客攜帶自用
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
物、環境用藥限量表」規定,攜帶超逾上開
免稅限額之菸酒入境,限酒類4公升,捲菸
800支或雪茄100支或菸絲4磅以內,並應主
動向海關申報,由紅線申報檯通關完稅放行
,亦以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為限;
10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宣導
若超過前揭得稅放限量之部分,另應檢附
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
財政部同意文件,始准報驗進口。旅客攜
帶超量菸酒入境,未依規定申報或規避檢
查者,一旦查獲將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
11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宣導
另按「菸酒管理法」規定,所稱私菸、私酒,指未
經許可輸入之私菸、私酒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以上2佰萬以下罰金。該法實
施細則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未經許可
產製或輸入之菸酒,指未依規定取得菸酒進口業許
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
 海關過去對於超帶菸酒只處分沒入,如今還可能面
臨刑責追訴,入境旅客攜帶菸、酒入境時,應以本
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依規定不得轉售或供營業用
,以免遭受重罰。

12
法令業務宣導
 保稅業務注意事項及查核重點
總局保退處於100年9月-101年2月
督導異常情形
13
1-1.稅則申報
•同一料號貨物分別以2種以上不同稅則申報情形。
•其中屬G2 、D2完稅報單,涉及進口稅費之短徵。
保稅貨物申報報單時,物料原則應符合
(1)一物一料號
(2)一料號一稅則
14
1-2.稅則申報
料號
30110201xxxx
A-yyy
A-zzz
B-zzz
稅則
稅率
85258010902
5%
85299090008
0%
84219910005
3%
84219990008
3%
85177000005
0
29095090008
5%
37079090002
3.5%
38249099902
5%
39199090006
5%
48211000007
0%
15
1-3.稅則申報

保稅工廠進儲之進口原料疑似申報兩種以上不同規
格貨物(稅則70051010908,MP1;稅則
70071900008,MP1及稅則70060000000,屬已開
放大陸物品),不符合一料號對應一物品之原則。
另依「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
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
管事項」第6點規定,保稅工廠核准輸入之未開放大
陸物品應獨立設帳,編列不同料號,該廠進儲之未
開放大陸物品,與上開規定不符。
16
2-1.保稅工廠出廠放行單



保稅物品放行出廠原因未勾選,或僅勾選其他而無註明原
因。
「提貨人」、「部門主管簽章」 、 「有關單證號碼」欄
位空白空白。
運達地點」未填列
貨物實際送達地,
應填列貨棧、貨
櫃集散站或實際
送達地,不得填
列「小港機場」
或「桃園機場 /
CKS」。
17
2-2.保稅工廠出廠放行單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17條︰
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除直接出口或售與保稅區者外,
應依規定申請海關核准或向海關報備,始得出廠。
保稅工廠之物品出廠時,均應由保稅工廠依規定填具出
廠放行單,由駐守警衛憑放行單放行。
前項出廠放行單應編列序號,按序使用,並保留其存根
聯,以備查核。
18
2-3.保稅工廠出廠放行單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34條︰
保稅工廠出口保稅產品應繕具報單,並報明向監管海關備查之保稅產
品單位用料清表文號及頁次或申請出口後再造送該清表之報備文號,
出口地海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保稅工廠提供已備查之用料清表影本
或向監管海關申請報備文號,未經備查者,依照一般貨物出口之規定
向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保稅產品出口時,應將出廠放行單一聯隨運輸工具附送至出口地
海關,如出口貨物係分裝多車運送,或分次多批運送者,其出廠放行
單上應註記所有裝運之車號及每車件數,或各批次之件數,以備海關
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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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保稅倉庫貨櫃 (物) 運送單 (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27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保稅貨物憑電腦放行通知、出倉准單或交
易憑證申請出倉者,應開立貨櫃(物) 運送單 (兼出進站放行
准單) 。
前項貨櫃 (物) 運送單或交易憑證,保稅倉庫應保留其存查
聯,以備海關查核。
查獲保稅貨物出倉時,係開立「進口貨物運送單」或僅憑
電腦放行通知辦理出倉,與前揭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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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保稅倉庫貨櫃 (物) 運送單 (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保稅倉庫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項目三作業要點第
1點 :
保稅貨物運送進保稅倉庫時,憑「貨櫃 (物) 運送單 (兼出
進站放行准單) 」核對車號、貨箱號碼、貨櫃號碼及封條
號碼無訛後啟封、監視進倉,並於貨櫃 (物) 運送單 簽單
後,立即回傳運地銷案。
 查獲自用保稅倉庫辦理保稅貨物進儲作業,僅憑報單影
本及加工出口區(廠)放行單影本,惟二者均未見進倉
日期之簽章或文字,又未能出示「貨櫃 (物) 運送單 (兼
出進站放行准單) 」無法確認保稅貨物實際進倉日期。

21
2-6. 物流中心貨櫃 (物) 運送單 (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物流中心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項目11作
業要點第3 :
 三、貨物運出後應辦事項:
 專責人員憑目的地海關或專責人員回傳之貨櫃(物
)運送單核銷留存聯後,依序歸檔備查。如未回傳
或寄回應聯繫追蹤。
查獲物流中心運往保稅區貨物,其列印貨櫃 (物) 運
送單 (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之「進站門哨核章」欄位
空白,無專責人員或關員簽章,與前揭規定不符。

22
3-1.保稅產品及原料內銷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40 條
第一項:保稅工廠內銷之保稅產品,應由保稅工廠或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
報經監管海關依出廠時之形態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行出廠。
第三項:保稅工廠內銷之保稅產品,如經再加工外銷,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
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但屬於取消退稅之貨品項目,仍不得退稅。
第四項:保稅工廠進口原料,經監管海關核准改為內銷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三
項之 規定辦理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41 條
前條內銷補稅案件,得由保稅工廠或買賣雙方聯名向監管海關申請按月彙報,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保稅工廠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
原料內銷仍須逐批申請核准
23
3-2.按月彙報
內銷補稅申報應注意事項:
1.保證金以廠為單位,各廠保證金獨立計算,同一公司
不同廠,不可合併流用, 按實際出廠內銷之監管編號
申報。
2.誤報月份(次月15日前,將上月內銷貨品,彙總繕具
報單)
3.內銷成品按月彙報案件,保證函過期未重新申請,成
品卻已先行出廠。
4.未先經海關核准並補稅之保稅原料,擅自出廠內銷。
24
4-1.帳冊登載缺失
25
25
4-2.帳冊登載缺失-保稅工廠
‧原料帳「進口報單放行日期」欄位未登載放行
日期。
‧B8申報進口原料退運,未於「原料型態內外銷
數量」欄填列報單號碼、驗收日期及出口數。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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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帳冊登載缺失-保稅工廠
‧G7(國貨復進口)報單貨品料號申報「NIL」
且未依規定入帳控管。
‧出口報單申報數量與成品帳之登載出口數量不
符。
‧G2報單貨品之成品帳應登載「內銷情形」
之「內銷數量」欄位,誤登載為外銷情形
之「出口數量」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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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帳冊登載缺失-保稅倉庫
‧進倉數量、單位與報單不符:
D8報單進倉申報數量及數量單位( TNE ),惟帳冊登載數
量短少,數量單位( BDL ),數量與單位登帳不符 。
‧出倉數量與報單不符:
1.出倉數量短少:D5、 D2報單申報出倉數量大於帳冊登
載出倉數量。
2.報單數量短少:帳冊登載出倉數量大於D5、 D2報單申
報出倉數量。
‧帳冊登載出倉日期與D5報單所載實際出倉日期不符。
‧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所載船隻掛號及艙單
號碼與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不符。
29
29
4-5.帳冊登載缺失-物流中心
海關通關電腦資料與進出倉登帳不符:
‧ D8報單(外貨進保倉)申報數量為2304PCE,惟帳冊登
載進倉數量為2376PCE,實地查核業者提供該報單影本
所列亦為2376PCE,與海關通關電腦資料不符。
‧ L1報單申報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
經重整後,分別以D2報單申報完稅內銷,有違「保稅
倉庫及物流中心儲存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
品監管要點 」第15點規定。
30
30
4-6.帳冊登載缺失-物流中心
‧ 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以
D5報單申報出口,報單「買方料號」欄未填
列CN,與「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儲存未經公
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 」第12
點規定不符。
‧ 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之「進
站門哨核章」欄位皆空白,無專責人員或關員
簽章。
31
4-7.帳冊登載缺失-物流中心
‧ L1報單(外貨進儲物流中心)第X項申
報數量55PCE,惟帳冊登載進倉數量
為52PCE,實地查核業者已繕具短溢裝
報告書向監管單位申請核准,且監管單
位核准後發函通知業務單位更正報單,
惟該筆通關電腦資料業者未予及時更正。
32
5-1.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
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
一.
二.
三.
本事項依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六十條規定訂
定之。
保稅工廠核准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
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監管依本事
項規定辦理,本事項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本事項所稱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產品係指經
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與
所經營事業項目相關之大陸地區產品,如確有必要,應
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專案申請辦理。
33
33
5-2.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
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
【保稅工廠-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
依據:
 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供重整後全
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
2. MP1:
 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
 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
之規定。
A. 若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應向國際貿易局辦理輸
入許可證;
B. 未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依一般簽證規定辦理。
 即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於特別規定有「MXX」代號,
為控管原料項目。
3.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4. 保稅工廠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第四點 第1項)
1.
34
34
5-3.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
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
【保稅工廠核准輸出入時申報注意事項】
1)
2)
3)
保稅工廠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產品時,應於進口報
單上申報中國大陸產製及報明「申請書面審核,」並註明「本案貨品
係依保稅工廠申請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產品之輸入
條件許可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產品」字樣,並獨立
設帳,編列不同料號,相關帳冊上應註明「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
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產品」,以利海關查核。(第六點)
外銷出口時,應於報單借用「買方料號」欄填列CN,以利海關查核。
(第四之一點 第2項) (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拾捌、保稅物品及自
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特殊規定五、保稅物品及自由港區貨物電腦化
管理與通關自動化之配合)
成品出口時,應於出口報單報明「本批出口成品係使用核准輸入之
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字樣及監管海關核准「產品單位用料清
表」之文號,憑以除帳。 (第十一點)
35
35
5-4.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
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
【保稅工廠核准輸出入時申報注意事項】
5)
6)
7)
8)
保稅工廠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加工產製之產品,
應獨立設置專帳,編列不同型號或機種代號。成品帳上應註明
「使用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產製,不得內銷」
字樣。 (第十點)
申報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時,應向海關報明某項產品用量係使用
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其功能、性質相近可以
替代之原物料與零組件,亦不得替代流用,應分開另行申請產
品單位用料清表。 (第八點)
保稅工廠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其產製之成品、
次品與呆料,及相關產品等,非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不得
課稅內銷。不得產製非保稅產品課稅內銷(第九點)
應於經海關核准之保稅原料倉庫內設置專區儲放,並應設置明
顯標誌,以資識別。(第七點)
36
36
5-5.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
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
【保稅工廠核准輸出入時管理注意事項】
9) 保稅工廠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不得申請廠外加
工 (第十二點)
10) 保稅工廠核准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相關產品辦理檢驗、
測試、修理、維護業務,應獨立設帳並依「保稅工廠提供維修
服務監管要點」規定辦理。(第十三點)
11) 保稅工廠於每月20日前將上月核准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
件及其產製出口之成品暨重整、提供維修服務之未公告准許間
接輸入進口之相關產品,彙計編製之「核准輸入大陸地區原物
料與零組件及出口成品與重整、提供維修服務相關產品數量統
計表」,送監管海關核備。(第十四點)
37
37
5-6.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
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
【保稅工廠核准輸出入時管理注意事項】
12) 保稅工廠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重整、提供維
修服務之相關產品,仍應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規定辦理年
度盤存及結算。 (第十五點)
13) 保稅工廠辦理第十五點年度盤存及結算,其盤虧情節重大或經
查獲有違法內銷事實或申報不實情事者,應依關稅法及海關管
理保稅工廠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罰,海關並應將違法情節函知經
濟部國際貿易局。 (第十六點)
38
38
5-7.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
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
‧進儲未開放大陸物品之管控缺失:
‧ B9報單申報未開放大陸物品產製之成品出口時,「
買方料號」欄未填報CN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
手冊」拾捌、五、保稅 物品及自由港區貨物電腦化
管理與通關自動化之配合規定,保稅工廠自國外進
儲未開放大陸物品,經加工產製為成品外銷出口者
,應於「買方料號」欄填列CN,以符規定。
‧B9報單申報未於出口報明「本批出口成品係使用核
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字樣;
39
5-8.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
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
‧B9報單未報明海關核准「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之文
號,不符「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
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
品監管 事項」第11條規定。
‧B9報單申報貨品屬未開放大陸物品加工產製之產品
,其成品帳未註明「使用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
料、零組件產製,不得內銷」字樣,不符「保稅工
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
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第10
條規定。
40
5-9.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
地區物品監管要點

八、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儲、轉售或轉儲未經公告
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時,免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申請,逕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物流中
心貨物通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
 承購之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科學工業園
區園區事業,應分別依「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
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等
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專案申請許可。
41
5-10.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
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

十、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儲未經公告准許
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時,
應於「外貨進儲保稅倉庫申請書」或「外貨進儲
物流中心轉運申請書」上申報大陸產地,
並註明「本案貨物係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
區物品」字樣獨立設帳,編列不同貨號。
 存貨帳冊亦應註明「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

42
5-11.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
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

十一、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儲未經公告准
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時,
應於倉庫內設置專區儲放,並設置明顯標誌,以
資識別。
 但存儲於電腦控管自動化倉儲者不在此限。

43
5-12.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
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
十二、第5項:
保稅倉庫與物流中心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
經重整後或以原型態全數外銷時,應於報單借用「買方料號欄」
填列CN。
(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拾捌、保稅物品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
通關特殊規定五、保稅物品及自由港區貨物電腦化管理與通關
自動化之配合)


十四、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編製上月份未
開放大陸物品進儲、出倉及存倉數量統計表,送監管海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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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首頁/便民服務/資料下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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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物流中心無「輸入少量大陸地區物品准
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之適用

經濟部92年8月19日經授貿字第
09220022010號公告,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
大陸地區物品,非屬關稅配額項目之農漁畜
產品者,得進儲「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
心」,供重整後全數外銷,或以原料型態或
重整後轉售(轉儲)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
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經海關
核定從事重整業務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
45
物流中心無「輸入少量大陸地區物品准許免辦輸
入許可證之規定」之適用
又公告第2項規定,承購之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
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應分別依「輸入
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
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等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專案申
請許可,亦須全數外銷,並無「輸入少量大陸地區
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之適用。
(依據101年3月15日台總局保字第1011005436號)

46
保稅工廠不適用「輸入少量大陸地區物
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

保稅工廠輸入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
物品,應依「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
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之輸入條件」規定辦理,不適用經濟部96年6
月22日經授貿字第09620022410號「輸入少
量大陸地區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
」公告。

(依據101年3月8日台總局保字第1011004528號)
47
6.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外貨以小三通方式輸往大陸地區
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之外貨以小三通方式輸
往大陸地區者,先於臺灣本島通關(至少C2應
審免驗方式以上)放行後,轉運至離島地區辦
理卸存結關。
(依據100年9月16日 台總局保字第1001019978號)
48
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
之1有關零稅率適用之規定
新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
之1(100.6.22增訂)有關零稅率適用之規
定,係對保稅工廠生產『保稅成品』所需
之『非保進直接用料』是否仍適用加值型
營業稅法開立零稅率之作業模式?
49
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
之1有關零稅率適用之規定
增修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係解釋:
營業稅法第5條保稅貨物及第7條第8、9款所稱貨物
,指經保稅區營業人登列於海關驗印之有關帳冊
或以電腦處理之帳冊,以備監管海關查核之貨物 。
第7條第8款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
直接出口之貨物,適用零稅率。
第7條第9款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
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適用零
稅率。
50
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
之1有關零稅率適用之規定
1.稅法之修正對保稅工廠生產『保稅成品』
所需之『非保進直接用料』開立零稅率
之作業模式沒有影響。
2.保稅工廠『非保進直接用料』仍適用加值 型營
業稅法第七條第四款—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
為零…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
或勞務。
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從事保稅貨物之加工製造或
供外銷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51
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
之1有關零稅率適用之規定
保稅區業者售予課稅區之非保稅貨物即未列於
保稅帳上貨物,須按國內一般貨物買賣方式,
不適用零稅率。
52
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
之1有關零稅率適用之規定
*法條參考:
1. 營業稅法第7條(100.1.26修正) – 適用
零稅率之項目
2.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100.6.22
增訂) -- 保稅區營業人登列
於海關帳冊控管之貨物。
53
臺北關稅局推動實施「通關即時服務窗
口」

臺北關稅局為有效受理商民之未放行案件,於99年9
月14日訂定「未放行案件處理窗口」作業流程,推
動實施「通關即時服務窗口」精進通關作業,暢通
商民溝通管道。
101年2月6日起,將此窗口名稱修正為「通關即時服
務窗口」,進一步強調服務之即時性。由進口組、
出口組、快遞機放組、外棧組、保稅組、稽查組、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支局及臺北郵局支局等通關單位
副主管擔任執行成員,提供通關釋疑及行政指導。
54
無線上網服務

臺北關稅局為提昇服務措施並滿足當前電子
通訊時代的無線上網服務便捷性需求,積極
配合行政院「中央政府主管公共區域提供免
費無線上網服務」專案,自100年10月7日起
於局本部(桃園機場海關通關大樓)及駐新竹科
學園區、臺北郵局兩支局辦公室大廳同時啟
用「iTaiwan民眾免費無線上網服務」,提供
便捷快速的無線網路環境。
55
無線上網服務
iTaiwan官網 (http://itaiwan.gov.tw)以手機
門號完成註冊程序後,即可使用具有無線上網
功能之手機、平板電腦或筆記型電腦,在上述
海關辦公處所免費無線上網。無行動上網設備
者,亦提供電腦設備,歡迎多多利用。
56
簡報完畢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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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