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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使用軟體
許富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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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53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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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著作
案例:
甲用上電腦課所學習到的EXCEL技巧,做成一「電子
記帳本」之EXCEL 電子檔,放到網路上供人免費使用,
但特別註記「禁止轉售」。某日,甲卻發現某電腦雜
誌在所附之光碟內,未經其同意即收路上開EXCEL 電
子檔,甲憤而去電該雜誌社斥責侵害其電腦程式著作
權,不料對方竟辯稱甲之「電子記帳本」不受著作權
法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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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著作
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3Ⅰ
①)
原創性
客觀上可感知之表達
著作權法10-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
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
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非不受保護之著作(著作權法9)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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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著作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號判決意旨:
所謂「原創性」,廣義解釋包括「原始性」及「創作性」
「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
而來。
「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
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的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
性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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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著作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國內外實務上就有關創作性之判斷標準,乃採最低創
作性、最起碼創作之創意高度或門檻。
不以具有何種特殊技術層次或水平為必要,又稱之為
美學不歧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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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著作
著作的種類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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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建築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表演
衍生著作
其他
複合式著作
編輯著作
什麼是電腦程式著作?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2⑩: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
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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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電腦程式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電腦軟體≠電腦程式語言
電腦程式著作:EX. MS FRONTPAGE編輯器
電腦軟體:EX. MS FRONTPAGE套裝軟體(包括WORD編
輯器、說明文件檔等)
電腦程式語言:EX. MS FRONTPAGE所支援的HTML語言
(超文件標示語言,Hyper Text Markup Language)。
利用電腦程式語言所製作之著作:依內容(content)而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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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電腦程式著作?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800號刑事判決:
電腦程式著作係指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硬體產生一
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亦即由文字、數字、符號或標記等陳述 (statement)
或指令(instruction)所組成;
不論以何種(高階或低階語言)撰寫或具備何種作用
,固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
其他作業系統程式(operating program)、微碼(
microcode)、副程式(subroutine)亦屬電腦程式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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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電腦程式著作?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800號刑事判決:
隨電腦科技之日新月異,對於非文字之結構(structure)、次序
(sequence)及組織(organization)、功能表之指令結構(
menucomm and structure )、次級功能表或輔助描述(longprompts
)、巨集指令(marcoinstruction)、使用者介面(userinterface)
、外觀及感覺(look and feel )是否均在著作權保護之範圍?
審理之法院自應或委由鑑定機關將告訴人主張享有著作權保護
電腦程式予以解構,過濾或抽離出其中應受保護之表達部分,
將具有高度抽象性之思想或概念等公共財產及基於效率或電腦
軟硬體功能外部因素所限制部分予以濾除;
再就被告是否曾經接觸告訴人所享有著作權保護之表達部分及
二程式間實質相似程度,加以判斷是否侵害告訴人之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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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電腦程式著作?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800號刑事判決:
其中使用者介面(user interface)係指『人與電腦間互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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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電腦特定工作之各種設計』。
此種使用者介面,包括程式指令驅動介面或圖形介面。
所謂圖形介面,即指電腦使用者基本上藉由圖示與電腦互
動,以達成電腦程式所欲完成之功能。
電腦程式中大部分創造性在於程式概念化(
conceptualizing )部分及使用者介面部分,
要創造一種合適之使用者介面,設計者需要非常高度之創
造性(creativity)、原始性(originality)、及洞察力(
insight)。此種使用者介面雖屬非文字,亦為著作權所保
護之範圍。
什麼是電腦程式著作?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800號刑事判決:
而燒錄機之「參數」即「軟體操作燒錄機之參數設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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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動態之程式碼,並非一整列之靜態表單,乃電腦程式
軟體於執行光碟燒錄功能時,為對燒錄機為穩定而正常之
控制,於軟體操作過程中,經由軟體程式碼「詢問」燒錄
機之參數設定表,而該參數設定表亦以程式碼之方式「回
答」軟體、以求燒錄過程之穩定與正常燒錄。換言之,該
參數設定表係「人」於執行燒錄時,對「電腦」執行燒錄
軟體後,為求燒錄之穩定與正常燒錄,而發生軟體與參數
設定表因程式之設計而發生「詢問」與「回答」之互動,
當屬「人與電腦間互動以完成電腦特定工作之各種設計」
,同屬「思想之表達方式。
什麼是電腦程式著作?
智慧財產局民國101年3月6日智著字第10100018850
號函:
按著作權法所謂「電腦程式著作」,係指包括直接或
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
作。
又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
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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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電腦程式著作?
智慧財產局民國101年3月6日智著字第10100018850
號函:
來函所詢提供各式表格運用之光碟,如僅是將人事、
公務及會計等各式表格儲存於光碟內,並運用Excel、
Word或其他應用程式之操作功能將儲存於光碟內之資
料予以分類、顯示,僅係將上述表格予以重製或執行
程式之結果,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且
各該表格如屬一般通用性之表格,亦不得為著作權之
標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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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著作
案例:
甲用上電腦課所學習到的EXCEL技巧,做成一「電子
記帳本」之EXCEL 電子檔,放到網路上供人免費使用,
但特別註記「禁止轉售」。某日,甲卻發現某電腦雜
誌在所附之光碟內,未經其同意即收路上開EXCEL 電
子檔,甲憤而去電該雜誌社斥責侵害其電腦程式著作
權,不料對方竟辯稱甲之「電子記帳本」不受著作權
法之保護!
甲所做之「電子記帳本」之EXCEL 電子檔是否為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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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程式著作?
甲所做之「電子記帳本」之EXCEL 電子檔是否為受
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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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著作
電腦遊戲屬於何種著作?
智慧局88.9.23(八八)智著字第88008271號函:「電腦程式著作」
賴文智律師:以電腦程式整合美術、視聽、語文、音樂、圖形
、錄音等著作之著作。
複合式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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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
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
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第一次」的權利
決定是否發表、何時何地發表、如何發表之權利
姓名表示權
於著作上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同一性保持權
禁止他人扭曲、割裂或以其他方法改變著作之內容、形式或
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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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財產權
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
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
權、出租權、輸入權等
端視其著作之種類、性質,依著作權法特別明文定之,
並非每一種著作均擁有上述所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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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誰是著作人?
甲任職於乙電腦公司從事電腦軟體開發,雙方於聘
僱時,便簽有一同意書:「甲同意職務上所開發之
軟體都以乙為著作人。」某日乙發現甲於下班時間
私下利用公司電腦接外務,完成丙公司所委託之電
腦程式開發案,乙可否主張此電腦程式之著作權歸
乙所有,甲、丙無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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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著作人?
著作權法11: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
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
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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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著作人?
職務上:
原則:以受雇人為著作人
著作財產權:
o 原則:歸雇用人享有
o 例外:以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
著作人格權:受雇人
例外: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財產
權)
職務外:受雇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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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著作人?
著作權法12: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
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
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
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
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
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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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著作人?
原則:以受聘人為著作人
著作財產權:
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
未約定:歸受聘人享有
歸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著作人格權:受聘人
例外: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
作人格權與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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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誰是著作人?
甲任職於乙電腦公司從事電腦軟體開發,雙方於聘
僱時,便簽有一同意書:「甲同意職務上所開發之
軟體都以乙為著作人。」某日乙發現甲於下班時間
私下利用公司電腦接外務,完成丙公司所委託之電
腦程式開發案,乙可否主張此電腦程式之著作權歸
乙所有,甲、丙無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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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著作人?
著作權法10: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著作權法13: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
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
,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
,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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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著作人?
著作權法8: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
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可分離利用:個別取得著作權
不能分離利用:共同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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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著作人?
共同著作之應有部分(著40):
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
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
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死亡無繼承人或消
滅後無承受人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
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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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著作人?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著40-1):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
;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
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
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
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著作財產權之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有
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
前項規定,於著作財產權之共有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
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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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保護
如何證明他人抄襲(侵害著作權)?
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3063號民事判決
「主張他人之著作係抄襲其著作者,應舉證證明該他人曾接
觸被抄襲之著作,構成二著作實質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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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保護
如何證明他人抄襲(侵害著作權)?
接觸
EX.業務往來、師生關係、相同領域、、、
實質相似
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質之相似。在判斷圖形、攝影、美
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抄襲時,如使用
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
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注意著
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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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著作權之合理使用: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
基準: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
教育目的。
2. 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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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單機多機用
甲花數萬元購買一套單機版商業軟體,安裝在自家
公司內的某台電腦中,再透過內部區域網路之分享
,使辦公室內十幾個員工都可以使用。某日,甲收
到一份律師函,主旨是「為代當事人函知 貴公司
將公司內部使用中之電腦軟體進行檢查事,詳如說
明,請查照。」甲因此深感莫名與恐慌,不知如何
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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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使用電腦軟體
著作權法22:
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重製:
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
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電腦程式著作的特殊性:
安裝=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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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使用電腦軟體
智慧財產局:什麼是「暫時性重製」?
我們使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來看影片、聽音樂、閱讀文章的時候,
這些影片、音樂、文字影像都是先重製儲存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
內部的隨機取存記憶體(RAM)裡面,再展示在螢幕上。同樣的,
網路上傳送的影片、音樂、文字等種種資訊,也是透過RAM,達
成傳送的效果。
所有儲存在RAM裡面的資訊,會因為關機電流中斷而消失,換句
話說在開機的時候,處在重製的狀態,關機的同時這些資訊就消
失了,這種情形就是一種暫時性重製的現象。
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就是把著作拿來重複製作而重現著作
內容,不管重製的結果是永久的,或者是暫時的,都是重製,當
然也就包含了前面所說的這種電腦RAM的暫時性重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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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使用電腦軟體
什麼是「暫時性重製」?
影音播放器&影音播放程式:緩衝讀取?
網頁瀏覽器:
網際網路暫存文件(Temporary Internet Files)?
代理伺服器(Proxy)?
連線使用其他電腦內之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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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使用電腦軟體
著作權法22: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
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
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
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
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
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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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使用電腦軟體
「合法使用著作」VS「使用合法著作」?
修法理由:
按使用合法單機版,作為內部網路多機使用之行為,依各國實
務均認為構成侵害重製權。惟本條現行法「使用合法著作」之
文字,可能會發生使上述非法行為變成合法行為之疑慮,各界
已予以質疑,認為應修正為「合法使用著作」。
如此…
在PPS、Youtube上看侵害著作權之影片?
明知該網頁有侵害著作權之內容,仍點選進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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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使用電腦軟體
合理使用空間:
51: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
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
之著作。
59: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
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
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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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單機多機用
甲花數萬元購買一套單機版商業軟體,安裝在自家
公司內的某台電腦中,再透過內部區域網路之分享
,使辦公室內十幾個員工都可以使用。某日,甲收
到一份律師函,主旨是「為代當事人函知 貴公司
將公司內部使用中之電腦軟體進行檢查事,詳如說
明,請查照。」甲因此深感莫名與恐慌,不知如何
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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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伸案例:個人家用版商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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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使用電腦軟體
著作權法37: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
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
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
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
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
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
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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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使用電腦軟體
電腦軟體依使用限制區分:
商業版軟體
試用版軟體
有限免費軟體
完全免費軟體
自由軟體
49
自由軟體之推廣
自由軟體之好處
非自由軟體之缺點
低成本甚至零成本
授權成本普遍偏高
不易引人注目,安全
軟體內容不夠透明化
性較高
免費授權,智慧財產
權之糾紛較少
50
,使用者對其安全性
之信賴普遍不足
易生授權糾紛
自由軟體之推廣
自由軟體之缺點
非自由軟體之好處
使用上欠缺親和力
相容性較高
支援仍嫌不足、複雜
較為完善的售後服務
支援
後續管理成本相當高
損害可能求償無門
51
自由軟體之推廣
弘光大學校內免費使用之商業軟體清單:
52
自由軟體之推廣
弘光大學自由軟體宣導網站:
http://ilc.hk.edu.tw/web/opensource/
53
案例:電腦軟體出租店
甲很有商業頭腦,看到坊間DVD出租店盛行,連傳
統的小說漫畫出租店也轉型成有咖啡雅座的舒適空
間,但發現竟無人出租CD、電腦軟體,深感商機
無限,決定開一家CD、電腦軟體出租店。請問是
否可行?
54
如何合法使用電腦軟體
著作權法29: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
利。
55
如何合法使用電腦軟體
著作權法60:
(權利耗盡原則、第一次銷售理論)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
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
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
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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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破解
小青請哥哥小明透過網路下載了Windows 7軟體並
燒成光碟後,安裝在自己家中的電腦中,小明並利
用網路上所提供的破解程式,成功地在小青的電腦
上執行Windows 7作業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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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法22:
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電腦程式著作的特殊性:
安裝=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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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合理使用空間:
51: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
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
之著作。
59: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
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
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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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破解?
著作權法80-2(反規避條款):
Ⅰ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
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Ⅱ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
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
公眾提供服務。
防盜拷措施(科技保護措施):
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
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60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合法破解(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80-2III: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
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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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違反「反規避條款」之責任
刑事責任(80-2Ⅱ):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防止、排除侵害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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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網路下載
小明帶自己的筆記型電腦到學校,利用電腦教室的
學術網路上網,痛快地打開BT,輕鬆抓到最新的
Windows 8.1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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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P2P(Peer to Peer):
下載=重製
下載同時,也在上傳!
22: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26-1: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64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下載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合理使用:
51: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
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91Ⅳ: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65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上傳
92: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
五萬元以下罰金。
合理使用?
法院:公開傳輸,亦有其合理使用的空間。
66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別以為別人不知道!
67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68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69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70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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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一)
民事責任(一)
侵害著作人格權
侵害排除與防止請求權
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
之適當處分
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判決登報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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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二)
民事責任(二)
侵害著作財產權
侵害排除與防止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
著作權人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
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判決登報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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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三)
刑事責任(一):侵害重製權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
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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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四)
刑事責任(二)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
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
下罰金。
76
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五)
刑事責任(三)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
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未明示出處: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77
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著作權之合理使用: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
基準: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
教育目的。
2. 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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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
權侵害。(著作權法91Ⅳ)
著作權人提告的權利
vs
合理使用人須負擔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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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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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這就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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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案例:
甲研發一套記帳軟體,希望能免費供公眾使用,但不
希望有人隨意竄改其內之電腦程式,請問他可以如何
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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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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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使用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保護自己的數位著作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
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
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
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譬如:浮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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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使用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保護自己的數位著作
著作權法80-1: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
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
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
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
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負民事
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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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使用科技保護措施保護自己的數位著作
科技保護措施(防盜拷措施):
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
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譬如: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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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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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使用科技保護措施保護自己的數位著作
著作權法80-2(反規避條款):
Ⅰ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
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
避之。
Ⅱ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
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
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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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使用科技保護措施保護自己的數位著作
著作權法80-2(反規避條款):
Ⅰ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
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
避之。
Ⅱ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
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
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負民事
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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