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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使用軟體
許富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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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532157
1
電腦程式著作
 案例:
 甲用上電腦課所學習到的EXCEL技巧,做成一「電子
記帳本」之EXCEL 電子檔,放到網路上供人免費使用,
但特別註記「禁止轉售」。某日,甲卻發現某電腦雜
誌在所附之光碟內,未經其同意即收路上開EXCEL 電
子檔,甲憤而去電該雜誌社斥責侵害其電腦程式著作
權,不料對方竟辯稱甲之「電子記帳本」不受著作權
法之保護!
2
3
什麼是著作
 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3Ⅰ
①)
 原創性
 客觀上可感知之表達
 著作權法10-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
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
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 非不受保護之著作(著作權法9)
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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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著作
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號判決意旨:
 所謂「原創性」,廣義解釋包括「原始性」及「創作性」
 「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
而來。
 「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
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的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
性為已足。
5
什麼是著作
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 國內外實務上就有關創作性之判斷標準,乃採最低創
作性、最起碼創作之創意高度或門檻。
 不以具有何種特殊技術層次或水平為必要,又稱之為
美學不歧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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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著作
 著作的種類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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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建築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表演
衍生著作
其他
複合式著作
編輯著作
什麼是電腦程式著作?
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2⑩:
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
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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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電腦程式著作?
 電腦程式著作≠電腦軟體≠電腦程式語言
 電腦程式著作:EX. MS FRONTPAGE編輯器
 電腦軟體:EX. MS FRONTPAGE套裝軟體(包括WORD編
輯器、說明文件檔等)
 電腦程式語言:EX. MS FRONTPAGE所支援的HTML語言
(超文件標示語言,Hyper Text Markup Language)。
 利用電腦程式語言所製作之著作:依內容(content)而
定。
9
10
11
什麼是電腦程式著作?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800號刑事判決:
 電腦程式著作係指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硬體產生一
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 亦即由文字、數字、符號或標記等陳述 (statement)
或指令(instruction)所組成;
 不論以何種(高階或低階語言)撰寫或具備何種作用
,固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
 其他作業系統程式(operating program)、微碼(
microcode)、副程式(subroutine)亦屬電腦程式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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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電腦程式著作?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800號刑事判決:
 隨電腦科技之日新月異,對於非文字之結構(structure)、次序
(sequence)及組織(organization)、功能表之指令結構(
menucomm and structure )、次級功能表或輔助描述(longprompts
)、巨集指令(marcoinstruction)、使用者介面(userinterface)
、外觀及感覺(look and feel )是否均在著作權保護之範圍?
 審理之法院自應或委由鑑定機關將告訴人主張享有著作權保護
電腦程式予以解構,過濾或抽離出其中應受保護之表達部分,
 將具有高度抽象性之思想或概念等公共財產及基於效率或電腦
軟硬體功能外部因素所限制部分予以濾除;
 再就被告是否曾經接觸告訴人所享有著作權保護之表達部分及
二程式間實質相似程度,加以判斷是否侵害告訴人之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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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電腦程式著作?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800號刑事判決:
 其中使用者介面(user interface)係指『人與電腦間互動以




14
完成電腦特定工作之各種設計』。
此種使用者介面,包括程式指令驅動介面或圖形介面。
所謂圖形介面,即指電腦使用者基本上藉由圖示與電腦互
動,以達成電腦程式所欲完成之功能。
電腦程式中大部分創造性在於程式概念化(
conceptualizing )部分及使用者介面部分,
要創造一種合適之使用者介面,設計者需要非常高度之創
造性(creativity)、原始性(originality)、及洞察力(
insight)。此種使用者介面雖屬非文字,亦為著作權所保
護之範圍。
什麼是電腦程式著作?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800號刑事判決:
 而燒錄機之「參數」即「軟體操作燒錄機之參數設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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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動態之程式碼,並非一整列之靜態表單,乃電腦程式
軟體於執行光碟燒錄功能時,為對燒錄機為穩定而正常之
控制,於軟體操作過程中,經由軟體程式碼「詢問」燒錄
機之參數設定表,而該參數設定表亦以程式碼之方式「回
答」軟體、以求燒錄過程之穩定與正常燒錄。換言之,該
參數設定表係「人」於執行燒錄時,對「電腦」執行燒錄
軟體後,為求燒錄之穩定與正常燒錄,而發生軟體與參數
設定表因程式之設計而發生「詢問」與「回答」之互動,
當屬「人與電腦間互動以完成電腦特定工作之各種設計」
,同屬「思想之表達方式。
什麼是電腦程式著作?
 智慧財產局民國101年3月6日智著字第10100018850
號函:
 按著作權法所謂「電腦程式著作」,係指包括直接或
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
作。
 又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
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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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電腦程式著作?
 智慧財產局民國101年3月6日智著字第10100018850
號函:
 來函所詢提供各式表格運用之光碟,如僅是將人事、
公務及會計等各式表格儲存於光碟內,並運用Excel、
Word或其他應用程式之操作功能將儲存於光碟內之資
料予以分類、顯示,僅係將上述表格予以重製或執行
程式之結果,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且
各該表格如屬一般通用性之表格,亦不得為著作權之
標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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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著作
 案例:
 甲用上電腦課所學習到的EXCEL技巧,做成一「電子
記帳本」之EXCEL 電子檔,放到網路上供人免費使用,
但特別註記「禁止轉售」。某日,甲卻發現某電腦雜
誌在所附之光碟內,未經其同意即收路上開EXCEL 電
子檔,甲憤而去電該雜誌社斥責侵害其電腦程式著作
權,不料對方竟辯稱甲之「電子記帳本」不受著作權
法之保護!
 甲所做之「電子記帳本」之EXCEL 電子檔是否為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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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程式著作?
 甲所做之「電子記帳本」之EXCEL 電子檔是否為受
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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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著作
 電腦遊戲屬於何種著作?
 智慧局88.9.23(八八)智著字第88008271號函:「電腦程式著作」
 賴文智律師:以電腦程式整合美術、視聽、語文、音樂、圖形
、錄音等著作之著作。
 複合式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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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著作權
 著作人格權
 公開發表權
 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
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 「第一次」的權利
 決定是否發表、何時何地發表、如何發表之權利
 姓名表示權
 於著作上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 同一性保持權
 禁止他人扭曲、割裂或以其他方法改變著作之內容、形式或
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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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著作權
 著作財產權
 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
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
權、出租權、輸入權等
 端視其著作之種類、性質,依著作權法特別明文定之,
並非每一種著作均擁有上述所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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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誰是著作人?
 甲任職於乙電腦公司從事電腦軟體開發,雙方於聘
僱時,便簽有一同意書:「甲同意職務上所開發之
軟體都以乙為著作人。」某日乙發現甲於下班時間
私下利用公司電腦接外務,完成丙公司所委託之電
腦程式開發案,乙可否主張此電腦程式之著作權歸
乙所有,甲、丙無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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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著作人?
 著作權法11: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
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
者,從其約定。
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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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著作人?
 職務上:
 原則:以受雇人為著作人

著作財產權:
o 原則:歸雇用人享有
o 例外:以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

著作人格權:受雇人
 例外: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財產
權)
 職務外:受雇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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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著作人?
 著作權法12: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
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
約定。
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
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
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
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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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著作人?
 原則:以受聘人為著作人
 著作財產權:



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
未約定:歸受聘人享有
歸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著作人格權:受聘人
 例外: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
作人格權與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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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誰是著作人?
 甲任職於乙電腦公司從事電腦軟體開發,雙方於聘
僱時,便簽有一同意書:「甲同意職務上所開發之
軟體都以乙為著作人。」某日乙發現甲於下班時間
私下利用公司電腦接外務,完成丙公司所委託之電
腦程式開發案,乙可否主張此電腦程式之著作權歸
乙所有,甲、丙無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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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著作人?
 著作權法10: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 著作權法13: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
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
,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
,準用之。
29
誰是著作人?
 著作權法8:
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
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 可分離利用:個別取得著作權
 不能分離利用:共同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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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著作人?
 共同著作之應有部分(著40):
 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
 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
 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死亡無繼承人或消
滅後無承受人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
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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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著作人?
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著40-1):
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
;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
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
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
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著作財產權之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有
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
 前項規定,於著作財產權之共有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
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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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保護
 如何證明他人抄襲(侵害著作權)?
 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3063號民事判決
「主張他人之著作係抄襲其著作者,應舉證證明該他人曾接
觸被抄襲之著作,構成二著作實質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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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保護
 如何證明他人抄襲(侵害著作權)?
 接觸
 EX.業務往來、師生關係、相同領域、、、
 實質相似
 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質之相似。在判斷圖形、攝影、美
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抄襲時,如使用
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
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注意著
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
34
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
著作權之合理使用:
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
基準: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
教育目的。
2. 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35
案例:單機多機用
 甲花數萬元購買一套單機版商業軟體,安裝在自家
公司內的某台電腦中,再透過內部區域網路之分享
,使辦公室內十幾個員工都可以使用。某日,甲收
到一份律師函,主旨是「為代當事人函知 貴公司
將公司內部使用中之電腦軟體進行檢查事,詳如說
明,請查照。」甲因此深感莫名與恐慌,不知如何
是好。
36
37
如何合法使用電腦軟體
 著作權法22:
 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 重製:
 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
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 電腦程式著作的特殊性:
 安裝=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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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使用電腦軟體
 智慧財產局:什麼是「暫時性重製」?
 我們使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來看影片、聽音樂、閱讀文章的時候,
這些影片、音樂、文字影像都是先重製儲存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
內部的隨機取存記憶體(RAM)裡面,再展示在螢幕上。同樣的,
網路上傳送的影片、音樂、文字等種種資訊,也是透過RAM,達
成傳送的效果。
 所有儲存在RAM裡面的資訊,會因為關機電流中斷而消失,換句
話說在開機的時候,處在重製的狀態,關機的同時這些資訊就消
失了,這種情形就是一種暫時性重製的現象。
 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就是把著作拿來重複製作而重現著作
內容,不管重製的結果是永久的,或者是暫時的,都是重製,當
然也就包含了前面所說的這種電腦RAM的暫時性重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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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使用電腦軟體
 什麼是「暫時性重製」?
 影音播放器&影音播放程式:緩衝讀取?
 網頁瀏覽器:
 網際網路暫存文件(Temporary Internet Files)?
 代理伺服器(Proxy)?
 連線使用其他電腦內之軟體?
40
41
42
如何合法使用電腦軟體
 著作權法22: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
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
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
作,不在此限。
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
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
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43
如何合法使用電腦軟體
 「合法使用著作」VS「使用合法著作」?
 修法理由:
 按使用合法單機版,作為內部網路多機使用之行為,依各國實
務均認為構成侵害重製權。惟本條現行法「使用合法著作」之
文字,可能會發生使上述非法行為變成合法行為之疑慮,各界
已予以質疑,認為應修正為「合法使用著作」。
 如此…
 在PPS、Youtube上看侵害著作權之影片?
 明知該網頁有侵害著作權之內容,仍點選進去看?
44
如何合法使用電腦軟體
 合理使用空間:
 51: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
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
之著作。
 59: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
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
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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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單機多機用
 甲花數萬元購買一套單機版商業軟體,安裝在自家
公司內的某台電腦中,再透過內部區域網路之分享
,使辦公室內十幾個員工都可以使用。某日,甲收
到一份律師函,主旨是「為代當事人函知 貴公司
將公司內部使用中之電腦軟體進行檢查事,詳如說
明,請查照。」甲因此深感莫名與恐慌,不知如何
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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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伸案例:個人家用版商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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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使用電腦軟體
 著作權法37: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
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
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
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
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
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
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
48
如何合法使用電腦軟體
 電腦軟體依使用限制區分:
 商業版軟體
 試用版軟體
 有限免費軟體
 完全免費軟體
 自由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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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之推廣
自由軟體之好處
非自由軟體之缺點
 低成本甚至零成本
 授權成本普遍偏高
 不易引人注目,安全
 軟體內容不夠透明化
性較高
 免費授權,智慧財產
權之糾紛較少
50
,使用者對其安全性
之信賴普遍不足
 易生授權糾紛
自由軟體之推廣
自由軟體之缺點
非自由軟體之好處
 使用上欠缺親和力
 相容性較高
 支援仍嫌不足、複雜
 較為完善的售後服務
支援
 後續管理成本相當高
 損害可能求償無門
51
自由軟體之推廣
 弘光大學校內免費使用之商業軟體清單:
52
自由軟體之推廣
 弘光大學自由軟體宣導網站:
 http://ilc.hk.edu.tw/web/opensource/
53
案例:電腦軟體出租店
 甲很有商業頭腦,看到坊間DVD出租店盛行,連傳
統的小說漫畫出租店也轉型成有咖啡雅座的舒適空
間,但發現竟無人出租CD、電腦軟體,深感商機
無限,決定開一家CD、電腦軟體出租店。請問是
否可行?
54
如何合法使用電腦軟體
 著作權法29: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
利。
55
如何合法使用電腦軟體
 著作權法60:
(權利耗盡原則、第一次銷售理論)
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
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
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
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56
案例:破解
 小青請哥哥小明透過網路下載了Windows 7軟體並
燒成光碟後,安裝在自己家中的電腦中,小明並利
用網路上所提供的破解程式,成功地在小青的電腦
上執行Windows 7作業系統。
57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 著作權法22:
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 電腦程式著作的特殊性:
安裝=重製
58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 合理使用空間:
 51: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
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
之著作。
 59: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
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
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59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 破解?
 著作權法80-2(反規避條款):
 Ⅰ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
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 Ⅱ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
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
公眾提供服務。
 防盜拷措施(科技保護措施):
 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
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60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 合法破解(合理使用):
 著作權法80-2III:
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
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61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 違反「反規避條款」之責任
 刑事責任(80-2Ⅱ):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 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防止、排除侵害請求權
62
案例:網路下載
 小明帶自己的筆記型電腦到學校,利用電腦教室的
學術網路上網,痛快地打開BT,輕鬆抓到最新的
Windows 8.1軟體。
63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 P2P(Peer to Peer):
 下載=重製
 下載同時,也在上傳!
 22: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 26-1: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64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 下載
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 合理使用:
 51: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
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91Ⅳ: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65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 上傳
 92: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
五萬元以下罰金。
 合理使用?
 法院:公開傳輸,亦有其合理使用的空間。
66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別以為別人不知道!
67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68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69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70
71
72
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一)
 民事責任(一)
 侵害著作人格權
 侵害排除與防止請求權
 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
之適當處分
 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判決登報請求權
73
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二)
 民事責任(二)
 侵害著作財產權
 侵害排除與防止請求權
 損害賠償請求權
著作權人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
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 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判決登報請求權

74
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三)
 刑事責任(一):侵害重製權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
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
以下罰金。
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75
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四)
 刑事責任(二)
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
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
下罰金。
76
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五)
 刑事責任(三)
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
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未明示出處: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77
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
著作權之合理使用:
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
基準: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
教育目的。
2. 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78
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
權侵害。(著作權法91Ⅳ)
 著作權人提告的權利
vs
合理使用人須負擔的風險
79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80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這就是風險!!!
81
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 案例:
 甲研發一套記帳軟體,希望能免費供公眾使用,但不
希望有人隨意竄改其內之電腦程式,請問他可以如何
保護自己?
82
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83
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 使用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保護自己的數位著作
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 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
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
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
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 譬如:浮水印
84
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 使用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保護自己的數位著作
 著作權法80-1:
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
 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
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
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
 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負民事
賠償責任。
85
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 使用科技保護措施保護自己的數位著作
 科技保護措施(防盜拷措施):
 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
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 譬如: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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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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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 使用科技保護措施保護自己的數位著作
 著作權法80-2(反規避條款):
 Ⅰ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
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
避之。
 Ⅱ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
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
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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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 使用科技保護措施保護自己的數位著作
 著作權法80-2(反規避條款):
 Ⅰ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
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
避之。
 Ⅱ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
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
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 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負民事
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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