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考生特別考試安排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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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會考╱高考
特殊需要考生特別考試安排
家長講座
(2008年9月19日及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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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特別考試安排申請
1. 原則
 公平、公正
 符合有關科目的評核要求
 符合個別考生的需要
2. 處理方法
 按公開考試委員會的指引
 由下述委員會╱專責小組考慮個別申請:
 特殊需要考生事務委員會(除學障考生
的申請)
 學障考生事務專責小組(學障考生的
申請)
2
申請程序
3
申請程序 – 申請時間
1. 申請表格及「申請指引」
報名前派發予學校;也可由考評局網頁下載
2. 學校考生申請時間 : 每一學年的9月份
 就讀中四∕中六學生[即2010年應考會考/高考 ] ;
或
 就讀中五∕中七而之前未曾遞交申請的應
屆會考∕高考考生[即2009年應考會考/高考]
3. 申請截止日期:2008年10月2日
4. 倘證明文件在遞交申請時未整理妥當,最遲可於
2008年10月31日前交回。
* 考評局通常不接納在截止日期後始遞交的申請,除
非考生的特殊需要是在截止日期後出現。
4
申請程序 – 發放申請結果


2009年1月初,考評局將透過網頁公佈
首批及第二批接獲結果通知書的申請
編號*。
1月中旬及1月底前,首批及第二批考生
將分別接獲結果通知書。
* 考評局收到資料齊備的申請後,會發出確
認收訖申請通知書予學校,申請編號將於
該通知書上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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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 上訴機制
考生如對申請結果有異議,可於申請結果
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四星期內以書面提出
覆核(須附新的理據╱證明文件)
 由獨立的「特殊需要考生事務上訴委員會」
處理
 考生在3月中旬獲書面通知上訴委員會的決
定(即個案的最終決定)

6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一般要求
 須按「申請指引」附有近期由下列機構或人士
簽發、有效期至整個考試時段的診斷 ╱ 評 估 報
告:
 醫院管理局、衞生署、教育局
 註冊醫生、專家或專業人士,例如
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聽力學家、言語
治療師或心理學家
(例外情況:有明顯的永久性殘疾,例如全
失明的考生,可遞交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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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考生
 醫生/專家(例如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
的證明
 『校內考試特別安排資料』(附件3 )

視障考生
 眼科醫生或視光師簽發的醫生證明或驗眼報告
 附件3
8
附件3

9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
聽障╱語障考生
 耳鼻喉科醫生 ╱ 聽力學家簽發的評估報告
(包括聽力圖)
 言語治療師簽發的言語評核報告
 附件1
*
持有教育局簽發的聽力報告╱言語評核報告
者可獲豁免遞交附件1
10
附件1

11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
學障考生
 一份由具備專業實務訓練的合資格教育
心理學家╱臨床心理學家及校長填寫
的「評估報告」 (附件2);及
 於考試前3年內撰寫的心理評估報告
(註:曾於會考因學障而有特別安排的高考生,若申
請的特別考試安排與會考相同,可獲豁免遞交心理
評估報告;重考會考╱高考的學障考生,如要求與
往屆考試相同的特別考試安排,亦可獲豁免)
 學校曾為考生於校內考試作出的特別安
排的紀錄/資料
12
附件2

13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
其他特殊需要考生
醫生/專家簽發的診斷/評估報告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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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考試安排
15
特別考試安排
1. 因應個別考生的特殊需要、殘障情況及程度
而提供
2. 可考慮的特別安排包括:
 延長考試(作答)時間
 在考試中途安排短暫休息(考生在休息時
間不能作答)
 允許考生使用輔助儀器,例如
 視障考生:點字機、放大鏡
 聽障考生:自備的助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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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考試安排


提供點字或放大試卷
作答形式的特別安排,例如
 可在多項選擇題試卷上圈畫答案,或在
格子較大的多項選擇題答題紙作答多項
選擇題
 可選擇使用在特別試場供應、行距較寛
的答題紙,以及格子較大的原稿紙和格
仔紙(graph 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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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答題紙
18
特別考試安排
其他,例如
 容許考生使用電腦作答
 安排考生在居所附近的普通試場應考
 在實驗考試時協助考生處理實驗室儀器
 安排適當人士(非考生)與考生一同應
考口試的小組討論部分
3. 特別試場╱考室
 考試程序與一般試場相同;有較多的監考人員為
考生提供適當的協助
 特別試場的考室通常可經升降機直達或位於試場
主要入口的同一樓層
 獲特別考試安排的考生須在特別試場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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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考試安排
4. 豁免部分考試
 根據考生已應考的部分來評估獲豁免部分
的成績
 考生的證書設有附頁,列出獲豁免部分的
資料
 考生的殘障情況及特別安排不會列於證書
上
* 考生在校內獲特別安排,並不表示他們在公
開考試將會獲得特別考試安排或相同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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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考生獲豁免參加2007年香港中
學會考下列科目部分考試,其科目
等級是根據評估積分釐定。
證書
附頁
The above candidate was exempted from
part of the subject stated below in the 2007
Hong Kong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Examination.
As a consequence, the
subject level has an assessed element.
科 目
Subject
英國語文 English Language
豁免部分
Exempted part
佔該科總分百分比
% of the subject mark
聆聽與綜合能力 Listening and Integrated Skills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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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類別特殊需要考生
的特別考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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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類別的特殊需要
大致分為:
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 視障
 聽障
 語障
 特殊學習障礙(學障)
 其他, 例如
自閉症、過度活躍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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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1. 延長作答時間
 書寫能力有問題的考生須接受中、英文書
寫速度測試
 按書寫速度測試結果釐定延長時間
 上限:正常作答時間的75%(筆試)
 在筆試獲延長作答時間的考生,可在部分
科目的多項選擇題試卷(即考生在作答前
需 書 寫 計 算 程 式 的 卷 別
―見下表)獲延長作答時間
及在視覺藝術科獲30分鐘延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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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科目
多項選擇題試卷的
延長作答時間 (ETA)*
高考
高級  高補 物理卷2A
高級 經濟卷1A、2A
高補 經濟
(上述試卷包括多項選擇題及長題目)
多項選擇題部分的ETA為筆
試ETA的50%
會考
電腦與資訊科技卷1A
(此卷包括多項選擇題及長題目)
多項選擇題部分的ETA為筆
試ETA的50%
物理卷2
化學卷2
經濟卷2
電子與電學卷2
(上述卷別全卷均為多項選擇題)
筆試ETA的50%
數學卷2
(全卷為多項選擇題)
筆試ETA的75%
* (1) 假若考生在某一多項選擇題試卷的ETA少於5分鐘,考生於該多項選擇題
考試將不獲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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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TA的數值以最接近而較大的5%計算。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2. 豁免應考部分考試
 聽力測驗/口試(考生須提供文件,證明
難以應付聽力測驗/口試)
 高考生如獲延長筆試時間達50%以上,可
在同日上、下午均設有3小時考卷的科目
獲安排應考節略版(abridged version) 試 卷
(內容大約是普通版試卷的一半),以取
代延長作答時間 ― 即獲豁免約50%的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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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3. 考試中途的休息時間
 視乎個別考生的需要
 一般是每45分鐘設5分鐘休息時間(只適
用於90分鐘或以上的考試)
4. 聽力測驗的安排
 在筆試有任何幅度的延長時間的考生,可
獲較長的停頓時間
 因應考卷內容或會增加停頓的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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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5. 口試的安排
在筆試獲延長時間的考生,可獲延長口試的
備試時間
6. 其他,例如
 容許考生使用電腦作答或安排代筆(只
適用於有嚴重肢體活動能力障礙及書寫困
難的考生)
 考生可隔行書寫、使用行距較寛的特別
答題紙、將多項選擇題答案寫在答題紙上
或填畫在放大的多項選擇題答題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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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
1. 按考生提供的視力(驗眼)報告,分為:
(1) 嚴重視障(包括:完全失明、視敏度在
0.1或以下,或視野在20度或以下)
(2) 中度視障(視敏度在0.33或以下但高於
0.1)
(3) 輕度視障(視敏度高於0.33)
(註:以考生視力較佳的一隻眼睛,經矯正
後的視敏度作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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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
2. 延長作答時間
按個別考卷性質延長作答時間:
 嚴重視障 - 33至75%
 中度視障 - 25至33%
3. 豁免應考部分試卷
(1) 完全失明、視敏度在0.05以下或視野在
20度或以下的考生,可獲豁免應考:
 高考語文科聽力測驗
 高考英語運用科E部 (Practical Ski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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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Work and Study)
視障
(2)
完全失明、視敏度在0.1或以下或視野在
20度或以下的考生,可獲豁免應考:
 會 考 地 理 科 指 定 的 地 圖 試 題
(map reading questions) (即卷一的必
答題及卷二採用本港地形圖的10題多
項選擇題)
 高考地理科卷一的必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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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
4. 考試中途的休息時間
視力不穩定或有一隻眼睛失明的考生,可在
90分鐘或以上的考試中途獲15分鐘休息時間
5. 試卷
 點字試卷
 放大(A3)試卷
6. 允許考生使用輔助儀器
 點字機、放大鏡
 CCTV、電腦(由學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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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
7. 聽力測驗的安排
 嚴重及中度視障考生有較長的停頓時間
 因應考卷內容或會增加停頓的次數
8. 口試的安排
 嚴重及中度視障考生:口試預備時間可獲
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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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
9. 其他,例如
 在實驗試為色盲考生提供辨別顏色的
輔助
 允許考生隔行書寫、使用行距較寛的答
題紙、將多項選擇題答案寫在答題紙上
 會考英國語文科校本評核 ― 嚴重視障的考
生在選取材料時,可以書籍代替電影或紀
錄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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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
1. 按考生的聽力報告,分為
(1) 輕度弱聽
(2) 單耳弱聽
(3) 中度弱聽
(4) 中度嚴重弱聽
(5) 嚴重弱聽
(6) 深度弱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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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
2. 筆試/ 實驗試/聽力測試/口試/英國語文科校本評核的安排
弱聽
程度
聽障定義
(聽力
損失)
筆試及實
驗試
聽力測試
輕度
弱聽
26-40dB
在特別試
場應考
單耳
弱聽
---
中度
弱聽
口試
中學會考
英國語文科
校本評核
個人部分
小組討論部分
在特別試
場應考
在特別試場應考
及參考言語專家
的建議
在特別試場應考及參
考言語專家的建議
---
在特別試
場應考
在特別試
場應考
在特別試場應考
在特別試場應考及特
別座位安排(安排組
員坐於考生聽力較佳
的一邊 )
---
41-55dB
在特別試
場應考
在特別試
場應考
在特別試場應考
及參考言語專家
的建議
在特別試場應考及參
考言語專家的建議
---
中度
嚴重
弱聽
56-70dB
在特別試
場應考
豁免應考
在特別試場應考
及參考言語專家
的建議
在特別試場應考及參
考言語專家的建議
---
嚴重
弱聽
71-90dB
在特別試
場應考
豁免應考
豁免應考
豁免應考
豁免
深度
弱聽
超過90dB
在特別試
場應考
豁免應考
豁免應考
豁免應考
豁免
註: 如考生左耳及右耳的弱聽程度不同,
考評局將根據該考生聽覺較佳的耳朵的弱聽情況考慮特別考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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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
聽力測驗
特別試場的聽力測驗器材(例如聽
筒)由考評局提供,考生可在考試前試用
 口試
主考員會視乎情況為考生重複問題或指
示;因應考生語音障礙程度作適當評核
3. 特殊學校的聽障考生
 豁免應考聽力測驗、口試及英國語文科校
本評核
 每節筆試╱實驗考試獲延長10分鐘作答 時
間
37

聽障
4. 其他,例如
 允許考生使用自備的助聽器
 允許考生的老師在試場協助考生與監考人
員溝通
38
語障
1. 按考生的言語評核報告,分為
(1) 嚴重語障
(2) 中度語障
(3) 輕度語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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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障
2. 口試
 嚴重語障考生:
 豁免應考口試
 豁免參加會考英國語文科校本評核
 中度及輕度語障考生:在特別試場應考口
試 ― 主考員會視乎考生的語障情況,給
予足夠的作答時間及適當的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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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障
1. 延長作答時間
 筆試:延長25%
多項選擇題考試:延長15%
聽力測驗:延長停頓時間
(註:考生如需要更長的作答時間,須提供
充分理據)
 口試:延長預備時間
2. 考試中途的休息時間
每45分鐘休息5分鐘(只適用於9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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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以上的考試)
學障
3. 試卷
 放大(A3)試卷
 單面印製試卷
 顏色試卷
4. 作答形式
 隔行或隔頁書寫
 將多項選擇題答案圈畫在試卷上
 可使用行距較寛的特別答題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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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障
5. 其他
考生須提供充分證明供專責小組考慮,例如
 以電腦代替書寫(適用於字跡難以辨認或
書寫速度極慢的考生)
* 考生只能以電腦輸入文字/數字,不可使用電
腦的計算、拼字檢查、文法檢查、翻譯、詞 典、
中文輸入法中的「顯示相關字詞」、上網等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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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特殊需要的考生
(例如:自閉症、過度活躍症)
按個別考生的情況、評估報告及學校的資料考
慮考試安排,包括
(1) 在特別試場/考室應考
(2) 延長作答時間(通常不超過25%)
(3) 在考試中途有短暫休息時間
(4) 放大試卷




44
查詢
電話:
(會考) 3628 8922 ∕ 3628 8982 ∕3628 8981
(高考) 3628 8972 ∕ 3628 8965
電郵: (會考) [email protected]
(高考) [email protected]
考評局網頁:
www.hkeaa.edu.hk中學會考/高級程度會考
為特殊需要考生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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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謝!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