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受益權轉讓籌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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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信託受益權轉讓籌資說明

信託受益權轉讓
籌資說明
何謂「信託受益權」
「信託受益權」係指信託關係中得以享有信託利益(
包括本金返還及孳息分配)之權利,擁有信託受益權(
以下簡稱受益權)之人即稱之為受益人。
 受益權係屬於債權性質之請求權利,受益人依約得
以請求受託人分配信託利益及返還信託財產,惟通
說認為其權利範圍僅限於扣除必要成本費用及清償
融資銀行債務本息後之剩餘財產權利,亦即俗稱之
「剩餘財產請求權」。
 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信託利益分配之時期、方式者
外,受益人通常需俟信託關係消滅時方得以行使其
受益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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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權係一種財產權利,除信託契約另有禁止轉讓
之約定外,受益人得自由轉讓其受益權;惟其轉讓
行為必須通知受託人,否則不得對抗受託人。
 信託法第20條:民法第294條至第299條之規定,於
受益權之讓與,準用之。
 本行現行信託契約相關態樣:

彈性約定:非經本行同意,不得任意轉讓或提供擔保。
 強制約定:不得任意轉讓或提供擔保。
 原則約定:受益人得轉讓受益權,惟須符合受益權轉讓
相關限制規定(詳參法令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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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權轉讓籌資
受益人運用受益權可轉讓之特性及信託財產破產隔
離之效果,透過安排機構之財務規劃包裝,並洽詢
適合之專業投資人(包括但不限於壽險公司、租賃公
司等)進行投資,以直接金融方式取得資金,促使信
託目的之達成。
 「受益權轉讓」一般被視為可投資且由銀行信託部
所發行之不動產信託商品,其內容雖有期間、利率
之安排,但非屬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亦非法
定之有價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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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權轉讓類同REAT之不同券種安排(以開發型受益
權為例):
A券:即融資銀行,扣除必要成本費用後,將優先受償債
務本息。
 B券:即受益權轉讓之投資人,受償順位居於融資銀行之
後。
 C券:即建商,須俟A、B券均完全受償後,如有剩餘財
產才得據以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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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權轉讓成本

受益權轉讓之成本包括:
安排機構之規劃費(約籌資金額之1~3%)
 投資人之利息(約以年利率8~12%按月計收)
 受託銀行之管理費(約以年利率0.3~0.5%按季計收)
 可能之違約成本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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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受理「受益權轉讓」處理原則

基於促使信託目的達成、確保本行融資債權之前提,
本行受理「受益權轉讓」處理原則如下:
「受益權轉讓」係出讓人(即受益人)與受讓人(即投資人)
間契約行為,本行及建經公司僅係關係人,故不予會同
簽約。
 出讓人應以書面方式檢附受益權轉讓契約稿及受讓人基
本資料向本行提出申請。
 如有合建關係,另應取得合建地主之書面同意,否則本
行得拒絕受理。
 「受益權轉讓」所得款項視同自有資金,除備付利息保
留款外,餘款均應納入信託專戶專款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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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人不得將其受讓之受益權再次轉讓或提供擔保。
 信託目的達成(即建物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信託財產
註記)後,除有授信條件強制控管情事外,不再另行展延
信託期間。
 如有授信條件強制控管情事,應另案簽訂管理處分信託
契約續行控管。
 受益權轉讓契約應明訂委託人如有違約續建情事,其權
利行使應以出讓人或受讓人擇一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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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課題
本行建築融資之排擠效果
 違約續建機制之協商處理
 信託目的達成之結算分配
 餘屋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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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建築融資之排擠效果
借款人(即受益權出讓人)辦理「受益權轉讓」所得款項視
同自有資金,在不動產市況趨於保守時,納入信託專戶
專款專用,將可有效降低本行授信風險。
 惟如受益權轉讓契約明定最低動用額度,勢將排擠本行
建築融資之動用。


建議處理方式
重新審視借款人資信情況,必要時酌予加碼計收利息。
 要求借款人比例動用建築融資
 加收額度承諾費
 視借款人資信,延長信託期間至債務本息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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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約續建機制之協商處理


投資人依據受益權轉讓契約成為本專案之受益人,出讓
人與受讓人間如於受益權轉讓契約未能明確訂定權利行
使條款,遇有違約續建情事,將導致信託事務決策複雜
化,間接影響融資銀行及其他當事人(包括合建地主)應有
權益。
處理方式

受益權轉讓契約應予明訂:「如有違約續建情事,其相
關權利應由出讓人與受讓人擇一行使;如由受讓人逕為
行使權利致有損及出讓人或其他當事人權益者,應由受
讓人自行理清,概與受託銀行無涉。」以明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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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目的達成」之結算分配
「信託目的達成」係指建經公司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及信託財產註記登記。
 銷售狀況良好時,受託人應自信託專戶優先清償融資銀
行本息及依約清償受益權轉讓款項後,續行辦理收支結
算及剩餘信託財產返還相關事宜。
 專戶剩餘款項支用順位:

支付興建費用、信託報酬及相關稅費
 清償融資銀行債務本息
 清償受益權轉讓款項
 返還委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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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餘屋處理方式

狀況一:融資銀行債務本息已清償,但投資人尚未回收
投資款項。


受託銀行於辦理餘屋塗銷信託登記返還委託人前,應書面通知
投資人,俾連件辦理餘屋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投資人。
狀況二:融資銀行債務本息未能完全清償
受託銀行於辦理餘屋塗銷信託登記返還委託人前,應書面通知
投資人,俾連件辦理餘屋信託移轉登記予投資人指定之備位受
託銀行,續行控管銷售事宜。
 如融資銀行在債權充分擔保之前提下,同意部分餘屋塗銷抵押
權時,受託銀行應書面通知投資人,俾連件辦理該部分餘屋第
一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投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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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契約
增補協議
建經公司
起造人名義變更
土地信託移轉
承購
戶
簽訂買賣契約
簽訂信託契約
建商
簽訂授信合約
撥付建融
支付購屋價款
交付自籌資金
受託
銀行
A
建商
發文同意受益權轉讓,
並辦理登記竣事
融資
銀行
簽訂受益權
轉讓契約
受託
銀行
B
簽訂金錢
信託契約
投資
人
開設信託專戶
收款
專戶
轉撥專戶
專款專用
信託
專戶A
轉撥專戶專款專用
信託
專戶B
投資款交付信託
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費用
營造廠及
其他協力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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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同意受益權轉讓,並辦理登記竣事
建經公司
起造人名義變更
土地信託移轉
承購
戶
簽訂買賣契約
信託契約
增補協議
建商
建商
簽訂受益權
轉讓契約
投資
人
簽訂金錢
信託契約
簽訂信託契約
簽訂授信合約
撥付建融
支付購屋價款
受託
銀行
A
交付自籌資金
受託
銀行
B
融資
銀行
受益權轉讓價金
交付信託
開設信託專戶
收款
專戶
轉撥專戶
專款專用
信託
專戶A
轉撥信託專戶專款專用
信託
專戶B
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費用
營造廠及
其他協力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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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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