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學習(學務處李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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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學習
報告人:學務處李利華主任
日 期:2013年9月20日
一、引言
(一)增進學生關心自己、培養學生關懷

生活環境、熱心參與公共事務。
 (二)從勞動體驗中啟發人文關懷精神。
 (三)養成現代公民與完美人格的理想。

從生活體驗中,回饋學校、社區

及社會。

 二、依據:
(一)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2條;
 (二)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3條;
 (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

則第3條;
 (四)東莞台商子弟學校中學部學習護照實

施要點第三-(三)-10點;
 (五)東莞台商子弟學校中學部學務處2012

學年度工作計畫。

 三、實施對象:中學部在籍學生。
四、負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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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內公共服務學習項目總責單位為中
學部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各項公共服
務項目之推動,則由有公共服務需求
之單位(以下簡稱公服單位)依需求向
總責單位提報。
(二)公服單位募集公共服務項目之志願
同學時,亦須指派指導教師,負責
指導學生服務工作之進行及服務成
果之考核。

校外公共服務活動由學生或家長自願前往,但仍
須向學生活動組報備。
 五、服務範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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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各單位所舉辦之各項校內、外服
務活動。
(二)班級或學生社團經學校相關單位核可參加
或舉辦之非政治、商業、營利或無給酬
勞性之服務活動。
(三)海內外各種社會服務機構或慈善機構所舉
辦之服務活動。

學生參加本點(三)所指稱之服務活動結束
後,須提交舉辦單位撰寫之服務證明(外文書
寫者,須另附翻譯書),證明中並應載明服務
時數。
六、服務時間
(一)班會時間:

1.服務當週無演講或其他校訂活動

之時間者;

2.以班級為單位於一週前向中學部
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
3.服務範圍不限校內;惟從事校外

服務者,須由家長同意,並自行

處理所產生之食宿及交通等問題;

4.由導師隨班督導考核成效並驗證

時數。

(二)課餘時間:

1.向公服單位登記,並約定課餘時

間進行;

2.服務範圍不限校內;惟從事校外

服務者,須由家長同意,並自行

處理所產生之食宿及交通等問題;

3.由公服單位督導考核成效並驗證

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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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日時間:
1.向公服單位登記,並約定假日時間
進行;
2.服務範圍不限校內;惟從事校外服
務者,須由家長同意,並自行處理
所產生之食宿及交通等問題;
3.由公服單位督導考核成效驗證時數。
(四)其他時間:
1.配合公服單位之需求,於其指定之
時間、地點進行;
2.服務範圍不限校內;惟從事校外服
務者,須由家長同意,並自行處理
所產生之食宿及交通等問題;
3.由使用單位督導考核成效並驗證時
數。
六、時數登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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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時數核發:
1.導師或公服單位於學生公共服務活動結
束後,向生活輔導組填報實際服務時間。
2.公服單位為校外單位時,服務同學須於
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該單位核發之
時數證明至生活輔導組登錄。
3.轉學生於入學前之公共服務時數得予以
採認。採認程序由生活輔導組召集相關
單位辦理之。
4.未經認證之時數,一律不予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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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時數登錄:
1.經核發之時數每學期統計乙次,
並登載於學期成績通知單。
2.時數以分鐘為單位登記。
(三)學期時間計算:2013學年度
1.上學期:8月1日~ 7月31日
2.下學期:2月1日~7月31日
 八、獎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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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
1.每學期公共服務時數:滿50小時者,
獎狀乙紙,並記嘉獎兩支;滿80小時
者,獎狀乙紙,並記小功乙支;滿
100小時者,獎狀乙紙,記小功兩支。
2.學生申請校內各項助學金,服務學
習表現得列為審查條件之一。
3.學生國中三年或高中三年就學期間
內,公共服務時數達500小時以上者,
於畢業時頒發特殊服務獎。
(二)懲處
1.公共服務為一志願進行之活動,活
動期間比照在校之行為規範,違反
校規者,依校規懲處;於校外單位
進行之服務工作,若涉不法,則依
相關法規處理。
2.未從事公共服務,而行不實登錄者,
經發現或舉發,處大過乙支以為懲
戒。並取消其該學期所有公共服務
時數。該學期並不得申請個別之公
共服務。(以班級為單位進行之公

共服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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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學部公共服務學習簡易流程說明
(一)各單位(以下稱公服單位)提出公共服務

學習的項目名稱、實施內容、實施時間、

及教育目的,並指定指導老師。文件繳

交至生活輔導組存查。
 (二)公服單位公告服務學習計畫,展開甄選

或報名。(只要時間許可,不限制學生

僅能參加一項公共服務)
 (三)公服單位於實施前針對服務學生進行講

習,說明服務內容、要求、及時數核算

方式。

(四)公服單位將服務學習學生名單、講習資

料(含照片、簽到表)送交生活輔導組存

查。
 (五)公服單位於每次服務學習實施後,進行時

數登錄;學生之學習護照由公服單位進行

核章。(是否頒發服務學習證明書,由公

服單位自行決定)

(六)公服單位於期末將時數統計表繳回生

活輔導組,由生活輔導組登載入國中

學生輔導數位化系統。

公共服務學習募集資訊(一)
募集單位
服務項目
承辦
人員
指導
老師
中學學務處
秩序糾察
李利華
李利華
中學學務處
環境維護志工
李明昇
李明昇
中學學務處
體育競賽裁判
助理
魏培光
魏培光
中學宿舍
餐廳志工
肖細虎
王惠蘭
中學宿舍
宿舍美化志工
肖細虎
肖細虎
中學宿舍
整潔志工
肖細虎
生輔老師
資訊圖書中心
圖書館志工
許經綸
許經綸
資訊圖書中心
校園簡介志工
(七年級學生)
許經綸
許經綸
高慧吟
蘇美彥
生命力教育中心
生命力營地志工
李世明
李世明
李世明
許育彰
宋仁遠
宋仁遠
生命力教育中心
國教中心
認識台灣夏令營
志工
英語情境教室
環境衛生維護
服務內容
協助厚德樓學生安全
暨秩序維護
協助校園各掃區清潔
維護
協助中學部各項體育
競賽場地整理、競賽
程計紀錄等工作。
餐廳分菜
協助布置溫馨、美麗
的宿舍環境
協助整理環境衛生
協助館藏圖書借閱及
整理工作
協助文化館、典範牆、
思源堂、及校史館的
簡介工作
假日營隊後勤工作協
助
夏令營小隊生活協助
及學習
協助清理教室及整理
書籍
中學部公共服務學習募集資訊核定(二)
服務學習名稱
服務學習內容
服務時間
朝會的司儀及司禮
每週三
07:45~08:20
秩序糾察
協助督促同儕的言行舉止
每日固定時間
衛生糾察
協助督促及檢查校園各處的掃地工
作
每日
15:40~16:00
餐廳衛生
協助整理全校師生用餐環境
校園美化
協助布置溫馨、美麗的校園環境
司儀及司禮
每週乙次
不定期
交通車服務
協助交通車之行李搬運工作、車上
秩序管理、指示牌放置、及搭乘人
員點名之工作
每週一
08:00~09:00
福利社志工
協助福利社物品擺放及販售
每日固定時間
圖書館志工
協助圖書館借閱及館藏整理的工作
每日固定時間
校園簡介志工
協助文化館、典範牆、思源堂、及
校史館的簡介工作
不定期
學生服務學習記錄(三)
服務 服務 服務 服務 服務 服務 服務
審核
學年 學期 年級 班級 學號 座號 姓名 性質 代碼
學習 學習 開始 結束 開始 結束 分鐘
單位
名稱 內容 日期 日期 時間 時間 數
101
101
101
1
2
2
8
8
8
2
5
4
11071
091
11071
058
11071
090
39
23
26
鄭郁
校外
翰
台中
市文
衛生 化局 圖書 10201 10101 08:00 17:00 360
30
組 大里 整理 29
區圖
書館
李哲
校內
緯
巡檢
環境 各掃 10202 10206
衛生
15:45 16:00 1275
維護 區環 25
28
組
志工 境衛
生
陳少
校內
謙
巡檢
環境 各掃 10202 10206
衛生
15:45 16:00 1275
維護 區環 25
28
組
志工 境衛
生
十、不適宜採計服務學習時數之活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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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過銷過或被施以勞動教育(不論
班級或個人)不列入公共服務學習時
數。
(二)事先未經學生活動組核可之服務活
動,不列入公共服務學習時數。
(三)凡受公開表揚或獎勵(包含金錢及
記功嘉獎)之行為,不列入公共服
務學習時數。
(四)公共服務期間,若因個人因素而無
法全程參與者,應向公服單位報備;
服務時數以實際參與之時間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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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共服務學習為一志願及義務性質
之活動,故公服單位未發報酬(包
含金錢、獎勵等實質報酬),或是
蓄意以公共服務之名,規避上課義
務。
(六)公共服務學習時數登錄於每學期
「學期成績通知單」中,不另發證
書(惟公服單位可視需要自行製發
證明文書,文書由各公服單位核
章);公共服務學習時數之明細,
請學生登載於本校學習護照第23頁
後,交由公服單位填報及核章。
(七)學生參與公共服務之成效不佳或態度

不積極,公服單位可隨時中止其公共

服務資格,並追究其違反校規或相關

法條之責。
 (八) 社團活動或校隊之平日練習時間。
 (九)校外教學活動,如畢業旅行等。
 (十)正課時間進行班級活動,如校園訪

查、實驗活動。
 (十一)校內外競賽活動,如科展、語文競

賽等。

(十二)班級幹部小老師。
 (十三)學生進行公共服務學習中所發生之情

況,若超出本要點之規範及說明,由

總責單位另行召集相關單位研議處理。

學生服務學習證書(四)
103學年度免試入學15區超額比序
「服務學習相關規定」 (五)
擔任班級、社團幹部或志工任滿1學期,
宜蘭區
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加1分。最高採計5分。
每學期服務滿6小時以上。100年入學之
基北區 國八學生,103學年度採計國中五學期。
最高採計12分。
參加校內服務、校外服務等,每一學期
每服務滿3小時得1分,每學期最多採計
2分,5學期最多採計10分。103學年度
竹苗區 僅採計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三
學期,104學年度起採計國一上、下學
期,國二上、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五學
期。
採計「擔任班級或學生幹部」及「志願服
務學習時數」。幹部每學期2分,擔任班
桃園區 級或學生幹部上限為4分;志願服務學習
時數,每1小時0.2分。本項總計最高採計
10分。
任一學期累積服務滿6小時者給1分。最高
中投區
採計3分。
服務學習時數每滿1小時0.1分,幹部任滿
彰化區
1學期2分;總計最高採計8分。
雲林區 不採計。
嘉義區 每服務滿2小時給1分。最高採計10分。
臺南區 不採計。
100學年度入學國中一年級學生每學期服務
滿6小時以上2.5分;101學年度起入學國中
高雄區
一年級每學期服務滿6小時以上2分。最高
採計10分。
屏東區不採計。
花蓮區不採計。
臺東區不採計。
生涯發展規劃建議、技藝班、特殊表現(社
澎湖區 團、志工、證照或檢定)等,授權高中職依
學校發展需求訂定,總計最高採計4分。
金門區不採計。
簡報完畢
敬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