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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水污染防治法規宣導
畜牧業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簡報大綱
壹、許可表格簡化
貳、許可表格修正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肆、下載網址
伍、檢測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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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許可表格簡化
一、許可修正緣由
現行許可表格為各業別通用,畜牧業者較不易依其產業特性填寫。故針
對畜牧業產業規模之特性,簡化許可、申報表格。
二、簡化重點
(一)本次簡化表格,所有畜牧業均適用,但採土壤處理措施者不適用。
(二)依畜牧業廢污水處理特性,簡化處理設施資料表之填寫。免再檢附
水質水量平衡示意圖及免填寫處理設施各單元之尺寸、水質。
(三)刪除用水、廢污水及生產服務量彙總表。
(四)刪除逕流廢水管理資料表。
(五)依實際操作現況,簡化採漁牧綜合經營資料表。
(六)回收使用以處理設施作為貯留者,免再填寫貯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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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許可表格修正
 為提升事業廢水管理,環保署101年1月3日公告修正「水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整合環評及
總量管制等規範,並增加試車程序及檢具申請資料確認
書之規定。
 因應前述修正,並為強化原有許可管理功能,爰將針對
「畜牧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及「畜牧
業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中涉及欄位
進行調整,以確保許可內容符合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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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許可表格修正
一、許可表格修正重點事項
•申請欄位及登記事項增列環評內容涉及水措事項之相關欄位。
因應許可
辦法
•登記事項之核准依據,增列總量管制污染分配量等相關欄位。
•新增申請資料確認書並告知重要義務與責任。
•新增修正處理、輸送及排放之頻率、時段等欄位,強化管理。
強化許可管
理功能性
•增列採樣及檢(監)測規定(項目、頻率、位置及申報)。
•整合監測(視)與連線設施相關欄位,提升管理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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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整合環境影響評估結論納入許可登記
為求污染管制一體,於許可表格納入審查通過之環評書件內
容,將涉及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內容之環評事項(加
嚴用水量、廢(污)水量、放流水水質、製程管理措施及監測等),
整合後納入登記。
整合環境影響
評估規定事項
納入許可登記執行污染管制
用水來源
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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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水體
放流水
水量
放流水
水質
製程管理
措施
監(檢)測
規定
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整合環境影響評估結論納入許可登記
 針對常見涉及環評審查結論之事項,如用水來源水量、承受水體、放流水
量、水質及監測計畫等新增登記欄位。
 如仍有其他涉及個案要求之水措事項(如製程良善管理措施等),新增其他登
記事項表格欄位,供核發機關擇重點納入登記。
貳、基本資料表
用水、廢(污)水產生、處理及排放資料
用水
環評書件案號
承受水體
排放水量
排放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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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因應總量管制強化排放資訊登記
水污法第9條已訂有總量管制實施之法源依據,執行時應與許可結合,主
管機關完成總量管制方式之擬定後,應將其污染分配量納入許可登記。
用水、廢(污)水產生、處理及排放資料
承受水體
排放水量
排放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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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口設置於周界
內或放流池者,需
填寫排放至周界外
水體之位置座標,
以利總量管制制度
推動
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新增切結事項表單
 因應審查辦法規定,新增「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資料確認書」
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資料確認書
申請人_________(本人)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畜牧場所名稱)保證本申請書
件相關資料全屬確實而無虛偽,且廢(污)水之處理及排放,均與由本次申請資料核准之
許可內容不牴觸。如本人之申請書件或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有虛偽不實之事項,主管機關
可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35 條追究相關刑事責任。日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證實係以虛偽不實
資料誠實,確依核准事
項辦理。
資料申請,或廢(污)水之處理與排放,與由本次申請資料核准之許可內容時牴觸時,本
查證違法,應協力舉證。
不實,則同意由主管機關自認定違法之始日起,主管機關得依許可之申請核准內容及查
功能不足,追繳不當利
得。
重罰鍰或追繳,並依法懲處簽證技師。
簽證不實,追究技師責
任。
人、簽證技師及代操作者均承認知悉且同意,主管機關所為相關功能不足、未正常操作
或繞流排放之認定,並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提出合法運作及主管機關查獲違法行為
所得利益相關事證,送請主管機關斟酌核計;如屆時未為舉證,或經主管機關查證內容
得事證,推估核計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並得依行政罰法規定,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予加
此致
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
此證
(職稱)
(簽名蓋章)
申請人(負責人):
(簽名及加蓋大小章)
簽證技師:
(職稱)
(簽名蓋章)
代操作者(負責人):
(加蓋印章)
畜牧場所名稱:
畜牧場所地址:
中
9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登記事項納入重要責任及義務之告知
配合新增申請資料確認書之規定,於登記事項增列「其他重要規定事
項」,告知申請者水污法相關重要義務與責任。包括:辦理展延日期/規定、
禁止事項、操作紀錄規定、定檢申報規定、緊急應變通報及相關規定、虛偽
不實刑事責任等。
展延
•應辦理展延
日期
•應檢附文件
禁止
紀錄
申報
應變
通報
•禁止繞流
•應符合放流
水標準
•禁止未依登
記事項操作
•應記錄規定
•操作紀錄保
存規定
•申報頻率
•申報方式
•虛偽不實刑
事責任
•通報時機
•通報項目
•通報對象及
連絡方式
依個案對象登記應符合之重要責任及義務項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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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強化處理設施操作與排放時段管理
為確實掌握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委託及排放情形,將處理設
施操作與排放時段納入許可登記。
處理設
施操作
強化設施
操作與排
放管理
委託處
理輸送
放流水
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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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操作:操作頻率及最常操作時段
•無固定操作頻率:操作條件說明
•非連續輸送:新增最常輸送時段
• 固定時間排放:每日排放時間、每次
排放間隔時間及最常排放時段
•非固定時間排放:控制條件說明
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強化處理設施操作與排放時段管理
用水、廢(污)水產生、處理及排放資料
固定操作者應填寫最
常操作時段
無固定操作頻率者應
填寫操作條件說明
非固定時間排放者應
填寫控制條件說明
廢(污)水委託處理資料
非連續輸送者應填寫
最常輸送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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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採樣及檢(監)測規定(MRP)
 增列採樣及檢(監)測規定,明列應檢測之水樣來源、水質項目、採樣位置、
採樣檢測頻率及申報頻率等,以利業者遵循及主管機關管理。
 除一般規定項目頻率外,主管機關得依管理辦法授權視個案情形,彈性增加
檢測項目及申報頻率納入登記。
採樣及檢(監)測資料表
進流污水
原水
採樣點
調勻池
T01-01
初沉池
T01-02
快混池
T01-03
泥餅處理
污泥脫水機
T01-12
污泥濃縮池
T01-11
生物沉澱池
T01-08
曝氣池2
T01-07
曝氣池1
T01-06
放流水
採樣點
砂濾池
T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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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流向
污泥流向
放流池
T01-10
排放至
承受水體
慢混池
T01-04
化學沉澱池
T01-05
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自動連線監測設施
 為提升管理便利性,將用水、處理單元及放流口等自動連續監測傳輸作
業之監測(視)設施配置與連線傳輸設施欄位整合為單一資料表。
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及連線傳輸設施資料表
• 填寫應設置之法規依據
• 填寫應監測項目、位置、
數量
• 填寫攝錄影監視系統設
置位置、數量(管理辦法
修正公告後有56條第1項各
款情形者應依規定連線)
• 連線傳輸措施設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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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動顯示看板設置說明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回收或委託或以桶裝、槽車運送未符合放流
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等行為者
皆應勾選貯留廢(污)水
廢(污)水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後,
部分回收使用,部分排放地面水體時,應勾
選「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回收
使用廢(污)水」、「貯留廢(污)水」、「排
放於地面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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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多種措施一證管理
.全部或部
分納管(納
入污水下 未排放
水道系統) +地面水
體
.貯留行為
.回收使用
.委託處理
.貯留行為
.稀釋行為
.設置海放
管線
.部分納管
.回收使用
.委託處理
.全量回收使用
.委託處理
.以桶裝或槽車
排放地 清除未符合放
+面水體 流水標準之廢
(污)水至作業
環境外
.廢棄物掩埋場
返送滲出水
申請水措計畫 申請排放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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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排放
地面水 .貯留行為
+ 體或未 .回收使用
採土壤 .委託處理
處理
申請貯留許可
+ 採土壤
處理
申請土壤處理
許可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 座標查詢網址 :
http://living.epa.gov.tw/
 依表單上「主計處行業別代碼」
勾選所屬行業之代碼,如事業
同時屬兩種以上之行業,則請
分別填寫。
 請參閱本填寫說明p.16附錄(一)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代碼表」
填寫其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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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
事業應依右
圖所列廢水產生
量之規模設置專
責單位或人員,
填妥專責人員設
置申請書,向當
地環保機關申請
設置專責單位或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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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廢水不含有害物質質時
原廢水含有害物質
超過放流標準時
廢(污)水產生量5000立方公尺/日以
上
廢(污)水產生量1000以上未滿
5000立方公尺/日
應設甲級廢
水處理專責
人員
廢(污)水產生量2000立方公尺/日以
上
未滿5000立方公尺/日
廢(污)水產生量200以上未滿
1000立方公尺/日
應設乙級廢
水處理專責
人員
廢(污)水產生量100以上未滿2000
立方公尺/日
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者,廢(污)水產生量300立方公尺/
日以上
廢(污)水產生量達50(立方公尺/日
)以上未滿100(立方公尺/日)因違反
情節重大遭停工停業者,申請復工
時
應設廢(污)
水處理專責
單位
廢(污)水產生量未滿200立方公
尺/日
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
統者,廢(污)水產生量100立方
公尺/日以上
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之規模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請依實際飼養牲畜分別填寫飼養種類,並以
向農政單位所登記之飼養量填寫申請量。
請依實際設置之廢(污)水處理設施勾選所包含
之處理單元與數量,勾選其他者,請加註代碼;有
關停留時間之填寫,若同一種處理單元之數量有2座
以上,請填寫合計停留時間,若1座處理單元有多個
槽體時,停留時間亦請填寫廢(污)水流進該單元第
一個槽體至流出最後一個槽體所需之時間;有關單
元序號之填寫,請依據所應檢附之各項水污染防治
措施配置及廢(污)水流向示意圖中所繪製之各處理
單元順序,依序填寫。
填寫範例
單元名稱
▓固液分離機
▓廢水調整池
▓傳統厭氣池(▓有紅泥沼氣袋 1 座)
▓初級沉澱池
▓活性污泥曝氣池(SV30:25)
▓最終沉澱池
▓污泥濃縮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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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113
106
211
109
208
405
401
數量
2
2
1
1
1
1
1
停留時間(hr)
固液分離機免填
144
360
24
36
8
72
單元序號
1、3
2、4
5
6
7
8
9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請依可能發生之需緊急應變狀況勾選。一般而
言多屬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故障24小時所致,除
非是採管線、溝渠委託處理、回收使用及以桶裝槽
車運送至作業環境外等水措行為者,才會勾選「無
法回收使用」等項目。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8
條等相關規定,發生前述等緊急狀況時,若在三十
日內可解除,則可設置貯存設施貯存廢(污)水,另
亦可採停止產生廢(污)水因應方式。採貯存廢(污)
水者,請勾選「設置存設施等相關資料」。採停止
產生產生廢(污)水之方式者,則勾選「暫時停止清
洗畜舍」等停止產生廢(污)水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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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 請依實際設置情況勾選檢附以下文件:
1.各養殖池(魚池),其排放管線及放流
口之配置圖。
 若採固定式放流口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1.放流口告示牌照片
2.水量計測設施位置配置圖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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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 餘裕量:填寫本次受託處理廢(污)
水前,經主管機關所核准賸餘之餘
裕量。
請依實際設置情況勾選檢附以下文件:
1.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
方式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
水產生者,其收受來源之廢棄物清理
計畫書影本。
2.進流水端之水量計測設施位置配置
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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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貯留後續處理方式及水量:分別依據貯留
後續之處理方式填寫代碼。
01:回收使用
02:委託處理
03: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方
式,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
作業環境外(勾選03者,應另填寫受託處理
者之管制編號)
回收用途代碼:
01:飼養飲用、
02:沖洗圈舍、
03:澆灌花木、
04:其他場外用途
(選03、04,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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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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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若有上述措施,應檢附必備文件
依應檢附
文件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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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下載網址
座標查詢網址 :
http://living.epa.gov.tw/
座標轉換網址 :
http://gis.thl.ncku.edu.tw/coordtrans/coordtrans.aspx
畜牧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填寫說明下載網址:
http://www.epa.gov.tw/ch/DocList.aspx?unit=14&clsone=526&clstwo=
195&clsthree=0&busin=235&path=6154
水污染法規下載:
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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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檢測申報
法源依據

27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
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事業或污
水下水道系統應辦理檢測、監測、申報 。
伍、檢測申報
檢測申報管理( 第71條至第9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均應辦理檢測申報
但下列對象免檢測申報:
( 71) - 現行條文文字修正
1. 未附設洗車場之加油站
2. 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日前堆置總體積達500m3 以
上或堆置總面積達250m2 以上之土石方堆( 棄)
置場
3. 營建工地
4. 飼養豬未滿200頭之畜牧業
5. 貯油場
6. 採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者
納入公共下水
道系統外之納
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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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下水道
系統管理機關
( 構) 申報
下水道管理
機關( 構) 先
行彙整
向主管機
關申報
伍、檢測申報
申報起
始日
新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者,以核發機關核准日,為其申報之
起始日
1. 1月底前申報前1年7-12月之資料,7月底前申報當年1~6月之資料
申報
期間
2.彙整區內事業申報資料之污水下水道管理單位,得於每年2月底及8
月底前申報
3. 免設專責人員之社區下水道於1月底前申報前1年1~12月
未依規定期
限逾期申報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
視為不為
申報
主管機關開具裁處書前,仍未申報
於限期內
完成補正
29
依水污法第
56條處分
伍、檢測申報
檢測、監測、量測頻率
每 6 個月檢測 1 次 但免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人員之
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每年檢測 1 次
排放地面水體之放流水水質
應設置專責單位或甲級專責人員者,每 3 個月檢測
1 次 ;應置乙級專責人員或免置專責人員者,每 6
個月檢測 1 次;免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
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每年檢測 1 次
納管事業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 每 6 個月檢測 1 次 。但下水道主管機關 構 有增加
質
檢測頻率之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採土壤處理者
其排放於土壤之水質 每 3 個月檢測 1 次 土壤樣品
監測為每年檢測 1 次 ;地下水水質監測為每 6 個
月檢測 1 次
污水注入地下水體者
其注入地下水體之水質及水量, 每 2 個月檢測一
次
設置海放管者
其海域環境監測水質 每 3 個月檢測 1 次
採其他水措行為者之水質
每 6 個月檢測 1 次
種
原廢 污水水質
30
類
伍、檢測申報
檢測申報管理( 第71條至第94條) ( 續)
申報紀
錄及文
件之保
存、申
報方式
之規定
申報紀錄、
文件之保存
( 92) - 現行
條文修正
申報方式
( 94)
31
1. 廢( 污) 水 、 污泥清運之單據或發票( 影本)
2. 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3. 藥品採購之單據或發票( 影本)
4. 累計型流量計校正維護紀錄 、 單據或發票
( 影本)
5. 設置海放管者之海域環境監測紀錄
6. 其他經指定事項
1.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網路傳輸申報
2. 書面申報
保存3年
伍、檢測申報
申報品質的提升方式
•核對資料完整性
•確認資料適法性
•檢視資料合理性
32
簡報完畢
開始諮詢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