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保險業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八點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保險業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八點

台灣地區 財產保險
電子商務的發展現況與未來
呂文泉
2014/9/24
0
• 報告人:呂文泉
• 現 任: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
協理
– 產險公會傷害健康保險委員會
主委
• 學 歷:
– 台灣大學商學系
– 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
1
保險電子交易
指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與保險公司資訊系統電腦連線,且利
用電子簽章或其他足資辯識消費者身分之方式,直接取得保
險公司所提供之各項保險服務。〈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本報告探討主題
保險網路投保業務
2
電子簽章法
• 第4條 (部分條文)
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 電子文件 為表示方法。
第2條 (部分條文)
一、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
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
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 第9條 (部分條文)
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經相對人同意,
得以 電子簽章 為之。
第2條 (部分條文)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
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3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 7 條(部分條文)
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含並明定下列事項:
一、ーーー
二、ーーー
ーーー
八、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未具核保人員之資格執行核保簽署作業。
(二)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承保。
(三)對特定承保對象,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但訂立保險契約時
,係以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之基礎者,不在此限。
(四)以保單追溯生效方式承保。但依國際慣例、政府採購法採購或招標之契約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未確實審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及保險業招攬人員之簽章、簽署或填報內容。
(六)ーーー
(七)ーーー
4
保險
法規
保險公司承保
前,需審閱要、
被保險人之簽
名或蓋章。
電子
簽章法
依法令規定,
應簽名或蓋章
者,得以電子
簽章為之。
現行
網路投保
以要、被保險
人,用電子簽
章執行線上要
保為限。
5
現行網路要保程序 (2006年~)
消費者
親臨保險公司
申請保險產業憑證
保險購買頻率低
臨櫃申請憑證再網路投保
VS.
臨櫃逕填要保書直接投保
以保險產業憑證
電子簽章線上要保
電子簽章
網路投保便
利性不高
6
產險業網路投保業務的發展
2000年~
 網頁(接收投保需求的通知)
合格人員(輔導填寫要保書)
 B2C(接收投保資料)列印要保書(簽名擲回保險公司)
合格人員(服務&追回要保書)
2008年~「變通網投」
 設立網投單位(設法增加B2C流量)
 B2C列印要保書合格人員
7
產險業網路投保業務的規模(2012年)
網路投保業務
簽單保費 4.49億元
產險業簽單
保費
1,205億元
車險及住宅火險
簽單保費 650億元
產險公會調查
統
計
財團法人保險
事業發展中心
統
計
0.37%
0.69%
財團法人保險
事業發展中心
統
計
業者期望:網投更方便
網投業務占比提高
8
開放財產保險網投業務
2014/9/1 頒訂「保險業網路投務應注意事項」第四點:
本注意事項所稱網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完成
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輸入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程序,直接與
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約者。
2014/9/1 修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7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五目)
(五)未確實審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及保險業招攬人員之簽章、簽署或其他法令規定
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或填報內容。
網投業務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的規定不須再以審閱要、被保險人的簽
章為限。
也不一定僅依「電子簽章法」第9條的規定僅限以「電子簽章」為之。
也得依「電子簽章法」第4條的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9
網投業務身分驗證問題
• 關鍵問題
– 保險公司透過網路
受理消費者的投保申請,如何解決見不到本人,
又能降低非本人投保申請的問題。
• 四重驗證機制
首次註冊
及身分驗證
投保
及身分驗證
繳費
及身分驗證
抽樣電訪
確認投保
將非本人投保的機率降至最低
10
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保險業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八點(部分條文)
保險業應提供消費者依下列方 式擇一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一)以網路方式辦理:
1. 投保人身保險商品者,限該保險業有效契約之保戶。
財產保險,不以有
效契約為限
2. 保險業應於網頁載明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網路投保聲明事項、履行
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等,提供消費者閱覽、點選告知事項已讀及網路投保同
意後,始得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3. 消費者於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時,須填寫足資驗證其身分之個人基本資料。
4. 消費者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保險業應發送一次性密碼 (以下簡稱 OTP) 至
消費者手機或電子郵件信箱,以確認身分。保險業發送OTP 後,應引導消費者輸入該
OTP 完成身分確認。
5. 消費者應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始得進行投保作業。
(二)以親臨保險公司方式辦理:ーーー
ーーー
11
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其他選項)
• 以親臨保險公司方式辦理
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 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
1.
2.
3.
4.
消費者得以親臨保險公司(含其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方式申請辦理。
保險業應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資證明之方式提供法定相關告知事
項,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網路投保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
告知義務內容等,提供消費者閱覽、消費者須簽名同意以完成首
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消費者應提供足資驗證其身分之個人基本資料。
消費者應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始得進行投保作業。
• 以金融憑證進行網路投保者免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
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 第十六點
除第四點第一項及第八點規定外,本注意事項於使用保險業
以外之其他金融業所製發之憑證辦理網路投保者,亦適用之。
12
投保及身分驗證作業
保險業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九點(部分條文)
保險業對於以網路方式投保者之投保作業,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ーーー(提供商品說明與條款供流覽)
(二)ーーー(消費者點選投保商品時,應連結商品說明與條款,供閱覽並點選同意)
(三)投保及身分驗證作業:要保人於送出確認投保前,保險業應發送 OTP 至要保人手機或電
子郵件信箱,以確認身分。 保險業發送 OTP 後,應引導要保人輸入該OTP 完成身分確認,
始得完成投保作業。
投保時與首次註冊不同人辦理時
無法收到OTP
無法完成投保驗證
13
繳費及身分驗證作業
保險業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十一點(部分條文)
保險業對於以網路方式投保者之繳費作業,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以網路方式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之消費者於進行網路投保時,僅得以本人之信用卡或本人
帳戶於網路銀行轉帳繳交保險費。
須與銀行業合作,以確認網
投業務受理繳費的信用卡為
要保人本人的信用卡。
(二)採他業金融憑證或親臨保險公司方式申請帳號密碼客戶,保險業亦得提供自動櫃員機、銀
行臨櫃、連鎖便利商店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繳費方式供要保人選擇。
(三)ーーー
14
抽樣電訪作業
保險業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十二點(部分條文)
為確認要保人之投保意願,保險業應執行以下確認程序:
(一)屬於新保戶者,寄發保單予要保人前,應抽樣10%進行電話訪問,以確認投保。如經確認
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不予承保。(採金融憑證或親臨保險公司除外,但列為第二款抽樣母
數)
(二)屬於既有保戶者,於保單寄發要保人前應抽樣5%進行電話訪問,以確認投保。如經確認
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不予承保。
前述電話訪問過程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
可以是確認作業,也可
以是 Thank You Call
ーーー
15
其他有關規定
 限保險業建立專屬網頁,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立投保網頁。
 應將所節省之招攬成本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反映。
應注意事項第三點
應注意事項第四點
 應即時電腦連線查詢強制車險與任意車險的承保及理賠紀錄(共用
平台),以避免保費錯誤或重複投保。
應注意事項第十點
 應即時電腦連線查詢住宅地震保險複保險查詢平台。
應注意事項第十點
 消費者點選同意之電子紀錄應備份存檔 ,且保存期限不得低於契
約期滿後或通知拒保後5年。
應注意事項第十四點
16
開放的險種(應注意事項第六、七點)
類別
車險
險種
說明
• 強制險
駕傷限車主為要、被保險人
• 強制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
保額限與強制險相同
身故受益人限直系血親
• 任意險(車體險、第三人責任險、竊盜險)
要、被保險人須同一人
• 任意險的附加保險(正面表列10種附加險) 每單主附約保費限5萬元以內
住宅
火險
旅行
險
• 住宅火險及地震基本保險
要、被保險人須同一人
• 住火的附加保險(正面表列9種附加險)
磚造以上等級之建物為限
• 住(居)家綜合保險(不含傷害險)
每單主附約保費限5萬元以內
旅遊不便險
搭旅遊平安險銷售時須注意人
身保險的規定辦理
多數個人性財產保險商品已列入開放範圍
17
車險Direct Business的占率(2010年)
英國 50%
德國 13%
韓國 25%
美國 23%
日本 8%
台灣 小於1%
法規開放
業者
參與
民氣日開
18
保護消費者權益
減少消費者爭議
切合實務
便利需求
嚴謹開放
流程
大幅開放
適合商品
台灣地區
網投業務
長期健康
發展
19
Thank You!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