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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課程大綱
• 課徵對象
• 課徵方式
• 免稅範圍
• 節稅方法
• 權益與罰則
• 案例說明
1
娛樂稅性質
屬特種銷售稅
門票價格
收費額
具機會稅之性質
娛樂活動依消費者意願
2
課徵對象§2
電影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
會之各種表演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各種競技比賽
舞廳或舞場
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電動玩具、
電子遊戲機、網路電腦遊戲、卡拉OK、KTV、MTV、搖搖馬
及其他具有娛樂性質之設施)
3
納稅義務人與代徵人§3
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
出價娛樂之人
娛樂稅之代徵人
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
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4
娛樂稅課徵項目及徵收稅率§5
項
法定最高稅率
新北市現行之徵收率
外國語言片
60%
1%
本國語言片
30%
0.5%
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
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30%
10%
說書
30%
1%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
表演
5%
1%
各種競技比賽
10%
2.5%
舞廳或舞場
100%
25%
高爾夫球場、練習場
20%
10%
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
50%
2.5%
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50%
視唱業自動報繳 5%
查定課徵10%
電影
目
◆新北市課徵標準於92年1月經議會審議通過修正,92年3月1日實施
5
新北市娛樂稅查定課徵標準
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項目
視聽歌唱
(KTV、卡拉OK )
MTV
10%
10%
標準
每間、
廳、台
每月查
定娛樂
稅額(元)
超過25
坪
5,000
12坪~25
坪
3,000
未達12
坪
2,000
廂
房
600
鋼珠
10%
電子
遊戲
機
10%
500
500
網路
遊戲
10%
高爾
夫球
練習
場
10%
搖搖
馬
10%
娛樂
釣物
機
10%
其他機動遊藝
設施10%
300
600
150
300
500
大廳
3,000
一、表列時間以每日營業不超過8 小時計算,
如每日營業時間超過8 小時者,按超過8 小時之
比例計算,並考量尖、離峰時段營業情況,超
過8 小時至16小時之時段按90%計算,超過16
小時至24小時之時段按80%計算。
1-75台
全額課
徵
二、KTV按使用面積區分,11-12間部分按
90%計徵,21間以上部分按80%計徵。
計算
三、視聽歌唱業者之設備為移動式者,以每台
1,500元計徵;非視聽業者經營之餐廳或活動場
所附設歌唱設備,以每台1,000元計徵。
四、汽車旅館提供附設視聽歌唱設備,以每間
1,000元計徵。
1-30台全額計徵
1-20球
座全額
課徵
76-150
台部分
按 90%
計徵
31-60台部分按
90%計徵
21-40
球座部
分按
90%計
徵
151台以
上部分
按80%
計徵
61台以上部分按
80%計徵
按台數核實課徵;
凡「投籃球機」、
「打地鼠機」等
機動遊藝設備均
屬之。
按台數核實課徵
41球座
以上
80%計
徵
6
登記與代徵報繳義務§7
開業
遷移
歇業
轉讓
主管稽徵機關
改業
變更
合併
改組
登記
代徵報繳
7
課徵方式§9
1
自動報繳
娛樂稅代徵人將每月門票銷售額或統一發票銷售
額(免用娛樂票券),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填寫自動報繳繳款書,於次月10日前繳納並向
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2
查定課徵
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地方稅
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按月
填發繳款書送達代徵人,於次月10日前繳納。
8
課徵方式§9
3
臨時公演
(1)
有價娛樂活動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
論舉辦場所,其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向轄區
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應
每5天核算代徵稅款1次,並填發繳款書交代徵人繳
納,演出結束後5日內應繳銷剩餘票券,辦理結案手
續。
(2)
無價娛樂活動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9
節稅方式
免徵
1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舉辦各種娛樂,其門
票或代價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
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
2 娛樂(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之20%)
活動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代徵及免徵娛樂稅
活動結束5日內辦理結案手續
於規定期限內檢具收支對照表及經主管機關核准發
給其門票或代價全部收入做為本事業之用之證明文
件或取具領受機關之收據,送地方稅稽徵機關查對
符合後予以免徵
3
凡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
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收取費用
10
有價臨時公演課徵方式
徵免手續
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
售票
收取費用
演出結束後10日內
向地方稅稽徵機關
繳銷剩餘票券辦理
結案手續
繳款書
登記
2
舉辦前
代徵人
每演出5日
驗印核發門票1次
3
核算代徵稅款
填發繳款書
(或納稅保證金)
交代徵人繳納
11
案例
無價臨時公演
不收取費用
報備
代徵人
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
舉辦前
12
節稅方式
獎勵規定§11
1%獎勵金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
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
給予1%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
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
繳納期限如為10日,在11日繳納則不得
扣領,但繳納期限最末日如為星期六或
例假日得順延至金融機關第一個營業日
繳納,仍得享受扣領獎勵金。逾期繳納
如仍扣領獎勵金時,地方稅稽徵機關應
依法追繳。
13
節稅方式
減徵
經文化部認可,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活動減免範圍之
娛樂活動減半課徵;舉辦人應於演出之日2個月前向
文化部申請營業稅免稅及娛樂稅減半課徵之認可,
並於演出之日前檢附文化部核准認可之文件向地方
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並應於演出結束後檢具核准
減免稅捐之證明文件送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減徵。
演出日前2個月
核准文件
申請
地方稅稽徵機關
文化部
辦理登記
減半課徵
娛樂稅
14
罰則
經常性娛樂活動
違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
開業 遷移
改業
歇業
改組
轉讓
變更
合併
登記
代徵報繳
補徵所漏稅額
+
擇一從重處罰
行為罰
15,000元以上
~ 15萬元以下
漏稅罰
5-10倍罰鍰
15
案例
違反第7條規定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條例
1.無漏稅額
2.所漏稅額於1,500元以下
查獲前已辦妥營利事業登記
免
予
處
罰
1年內有相同違規事實3次以上或以詐術或不正當
方法逃漏稅捐者,不適用減輕或免予處罰
案例 網路咖啡店99年1月15日擅自營業
99年1月20日查獲始辦理營業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
且所漏稅額為1,600元
違反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除所漏稅額要補繳外
尚需裁處罰鍰 15,000元
16
不為代徵、短徵、短報、匿報
罰則
應納稅額 5-10倍 +
短徵、短報
按應納稅額處 5倍罰鍰
停止營業
代徵、匿報
按應納稅額處 7倍罰鍰
17
不為代徵、短徵、短報、匿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條例
每案應納稅額在3,000元以下
免予處罰
每案應納稅額
逾3,000元至6,000元者
按應納稅額處
3倍之罰鍰
每案應納稅額
逾6,000元至12,000元者
按應納稅額處
4倍之罰鍰
1年內有相同違規事實3次以上或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者,不適用減輕或免予處罰
18
案例
案例解析
某電動玩具店未辦理營業登記亦未辦理代徵
娛樂稅手續
擅自於99年4月1日營業
經於99年6月15日被查獲
並取具該店負責人切結書聲明營業收入共計
380,000元,經地方稅稽徵機關裁處
追繳娛樂稅
38,000元(稅率10%)
漏稅額 7倍罰鍰 266,000元
38,000 * 7 = 266,000元
19
案例
逾繳代徵稅款
案例



甲公司代徵99年5月份娛樂稅21,379元
限繳日期為99年6月1日至99年6月10日
延至99年6月13日始持向銀行繳納
加徵1%滯納金213元
加徵1%滯納金
+
代徵獎勵金
不得扣領代徵獎勵金
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20
罰則
臨時性娛樂活動
違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
舉辦前
登記
徵免手續
懲處
補徵所漏稅額
機關 主管機關
+
團體
擇一從重處罰
行為罰
1,500元以上 ~
1萬5,000元以下
學校
公營機構
+
漏稅罰
負責人
5-10倍罰鍰
21
案例
臨時公演未辦理徵免娛樂稅手續
案例
甲公司99年6月15日舉辦演唱會
未辦理票券驗印及代徵娛樂稅手續
演唱會結束申請免徵娛樂稅
仍裁處罰鍰 1,500元
1 符合免徵娛樂稅者處 1,500元罰鍰
2 不符合免徵娛樂稅者處7,500元罰鍰
22
違反免徵規定
凡機關、團體、公
益社團或財團之組
織等單位所舉辦之
各種娛樂活動,其
收入非全部作為本
事業之用者
作為救災、勞軍用
之各種娛樂,其必
要開支超過全部票
價收入20%者
應負責賠繳應徵之全部娛樂稅
23
具有娛樂性質
餐廳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
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機
符合娛樂稅法第2
條第1項第6款
漆彈射擊廠
網路咖啡店
應課徵娛樂稅
投幣式兒童騎乘機械玩具
24
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課徵範圍
非機動式滑水道及滑草場
海釣娛樂船純供海上交通工具
免徵
娛樂稅
自動照相貼紙機
利用娛樂設施推銷貨品
經營釣魚釣蝦場
25
娛樂稅
貼心小叮嚀
於開業前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手續
文化部認可之娛樂活動,減半課徵
符合減徵、免徵項目申請
依法代徵如期繳納,扣領代徵獎勵金1%
公演辦理徵免手續
26

祝大家

身體健康

萬事如意

謝謝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