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街11巷 -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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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銅山街11巷 -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中正區銅山街國有土地
設定地上權案
主辦機關:臺北市政府、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招標機關: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招商顧問:第一太平戴維斯股份有限公司
103.05.21
102.7.2
簡報大綱
1
本案辦理緣起及目的
2
本案基地基本資料與現況
3
本案基地開發潛力
4
本案預定招商文件草案重點
5
本案預定招商時程
本簡報資料僅供投資人參考,實際資訊仍以正式公告招標文件為準
2
一、本案辦理緣起及目的
3
設定地上權招商
臺北市與國防部共同合作
國軍老舊
眷村條例
引進民
間投資
土地活
化利用
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
本簡報資料僅供投資人參考,實際資訊仍以正式公告招標文件為準
產業經
濟發展
二、本案基地基本資料與現況
5
基地基本資料
基地區位與面積
基地地段與地號
中正區臨沂段二小段354地號
面積總計
1,658M2 (約501.545坪)
土地使用分區
第三種住宅區
建蔽率/容積率
45%/225%
臨路狀況
臨銅山街(約7.27米)、銅山街11
巷(約9米)、泰安街6巷(約7.27米)
土地管理機關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聯外交通
至捷運善導寺站約750公尺
至捷運忠孝新生站約750公尺
103年公告現值
376,000元/平方公尺
102年公告地價
89,300元/平方公尺
法定容積開發樓
地板面積
約3,730.5M2 (約1,128.5坪)
使用現況
仍有部分地上物存在,
且有受保護列管樹木
本簡報資料僅供投資人參考,實際資訊仍以正式公告招標文件為準
底圖來源:Google
捷運善導寺站
捷
運
新
莊
線
台北商
業技術
學院
捷運忠孝
新生站
台大
社科院
本案
基地
6
基地使用現況
成功
高中
台北商
業技術
學院
本案
基地
台大
社科院
基地臨銅山街、
銅山街11巷路口
現況
本案
基地
底圖來源:google earth 地圖
基地內現況
基地內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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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山街
泰安街6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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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其他法令規定
第三種住宅區(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1組:獨立、雙併住宅【獨立住宅;雙併住宅】
第2組:多戶住宅【連棟住宅;集合住宅】
允許使用
組別
第3組:寄宿住宅
第7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包括精神病院) 【醫院、療養院、診所、藥局、助產所;衛生所(站);醫事技術業】
第8組:社會福利設施【產後護理機構、獨立型態護理之家、精神復健機構;其他公益性社會福利機構…等】
學前教育設施(4組)、教育設施(5組)、社區遊憩設施(6組)、社區通訊設施(9組)….等
附條件允
許使用
附條件允許使用類別如日常用品零售業(17組)、一般零售業甲組(19組)、飲食業(21組)、日常服務業(26組)、一
般事務所(28組)、自由職業事務所(29組)、金融保險業(30組)、一般旅館業(41組)、國際觀光旅館業(42組)…等,
依使用組別不同,需臨接寬度6~20公尺以上之道路,且需符合核准條件之樓層及面積設置限制。
註:需辦理回饋或社區參與之組別(項目)應依相關都市計畫規定辦理
※開發一般旅館之可能性:
• 第三種住宅區,開發臺北市土管規定第41組一般旅館業,依規定須面臨12公尺以上寬度之道路,惟經交通主管機關專案
核准者,不在此限。
• 於附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等,向市府觀光傳播局申請,就「1.無礙交通 2.維護公共安全」之兩大專案核准查核原則邀集
相關局、處等辦理會勘查核。
• 若審查通過並須依規定辦理社區參與及相關回饋。
 基地內有受保護樹木1棵,樹木編號238之森氏紅淡比,現況
其他應注意之規定 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已遭大幅修鋸。
 投資人應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確認基地內樹
木是否為受保護樹木,並該條例辦理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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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樹木狀況
2
1
2
樹木編號238
1
基地上現有受保護列管樹木
樹木
編號
238
樹種
所在位置
森氏紅
淡比
銅山街11-1
號門口右側
一小型建物
後方
管理
單位
背景訪談或環境描述
現況
2
國防
部軍
備局
位在一棟2層樓洋房的大庭院中, 現況已遭大幅修鋸,
靠近前面門口,樹幹均勻分為很 得標人須負管理維護
多岔,樹冠渾圓,樹型優美。
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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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內樹群
※得標人後續開發,仍須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
條例檢附施工地區內樹籍資料及受保護樹木之
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等相關資料,提送
3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施工。
9
基地上現有建物狀況
4
2
3
1
3
5
1
2
4
建物門牌
現況
所有權人
管理者
登記狀況
銅山街11-1號
空置
中華民國
國防部
政治作戰局
未登記建物
泰安街6巷10-2號
空置
中華民國
國防部
政治作戰局
未登記建物
泰安街6巷10之1號
空置
中華民國
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
登記建物
銅山街13號/泰安街6巷12號
空置
中華民國
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
登記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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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取得國產署建物拆除同意書,地上建物後續交由得標人
自行拆除並支付相關費用,並由管理機關配合出具申請拆
除執照所需相關文件。
三、本案基地開發潛力
11
住宅與商務住宅市場概況
台北市優質生活圈
松山機場
差
旅、
住
宿
南京松江
商圈
西門
商圈
台北
車站
交通機能便捷
敦
化
北
路
商
圈
鄰近主要商圈
捷運路網串聯
本案
基地
仁愛路生活圈
臺北福
華苑
大安
生活圈
臺北麗園
臺北皇家
敦
化
南
路
商
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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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需求穩定
信義
商圈
信義
傑仕堡
• 區域臨近主要商圈,生活機能健全,且為政
府機關群聚區域,住宅需求穩定。
• 本案具備健全交通網絡,有效串連國內外交
通節點,吸納國內外旅遊、商務人流。
• 商務住宅市場行情約1,500~7,500元/坪/月。
• 商務及出租住宅主要著重交通區位性。
規劃開發潛力項目僅供參考,未來投資人應依相關法規與
招商文件規範自行研擬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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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預定招商文件草案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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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契約權利義務架構
設定地上權契約
土地管理機關
國防部
政治作戰局
合作開發契約
招標機關
臺北市政府
財政局
 應依地上權契約約定辦理點交、
設定地上權等相關事宜。
 如發生因可歸責於土地管理機關
而致本案無法依契約履行相關義
務時,臺北市政府不負損害賠償
責任。
 代為執行招標作業及履約管理事
項。
 代為收取權利金、地租、其他得
標人應繳付之相關費用,並轉交
土地管理機關。
 會同土地管理機關辦理土地點交、
設定地上權登記以及其他契約約
定之內容。
得標人
 得標人簽訂兩份主約:
投資契約
得標人←→臺北市政府
地上權契約
得標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得標人應依投資契約及地上權
契約約定進行土地開發,並繳
付相關費用。
投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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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資格與投標方式
本國公司
投標人資格
外國公司
投標方式
依中華民國法令
取得核准、認許
或許可設立並依
法完成登記之公
司,或外國公司
在臺設立之分公
司,均得為單獨
投標人。
 登記機關核准最新且有效之公司登記之核准
函或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基本資料。
 依公司法第392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發給登記
證明書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基本資料
 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影本及外國分公
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投標人
投標家數
簽約家數及形式
單獨投標
1家
1家,單獨投標人名義或新設立公司名義
2家(含)以上,
合作聯盟
5家(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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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新設立公司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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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與決標程序
一次投標,二階段開標
(投標截止日:103年O月O日上午11時)
1.資格審查
2.開啟價格標
截止日當日下午2時30分
資格審查後隨即或擇期
辦理開啟價格標作業
進行資格審查
1家
(含)
以上
投標
審查一般資格,價格標單及押標
金(新臺幣OO元整)繳交證明文件
不得補件、補正。
資格合格投標人
無人
投標
流標
1家
(含)
以上
價格
標單
有效
價格
標單
無效
進行權利金比價
• 投標權利金不得低於招標權利金底
價新臺幣OO元。
• 如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金額相同時,
應重新比價決定得標人順位,且比
價次數不限。
廢標
決標
權利金標價高者得標
得標人
次得標人
• 得標人未能完成簽約者,招標機關
得另以書面徵詢次得標人是否同意
照原得標人之最高標價遞補,若次
得標人同意者,應於招標機關上開
文到十日內補足押標金,始正式取
得得標權。
• 無次投標人、次投標人不願照原得
標人之最高標價取得得標權、次得
標人未能完成簽約者。
招標機關得重新辦理公告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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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地及建物特別約定與限制-1
投資開發規範
 得標人應於地上權登記完成之日起算5年內取得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
得標人得於必要時申請臺北市政府同意延長一年,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
 本案基地不得作為容積移轉之容積送出或接受基地。
 配合本府光纖到府政策,得標人於本基地所興建之建物,應將光纖列為新建築物必
備線路。
 得標人應負責拆除現有建物,於建物未完成拆除前,不得使用該現有建物,並應隨
時負本基地安全防護及環境維護責任。
抵押貸款
 得標人於本基地興建、營運建物有融資必要者,應檢附融資契約書草案及償債計畫
向市府提出申請,經市府及國防部同意後,始得將地上權、地上建物一併設定抵押
權予融資機構,惟融資取得之資金僅限用於興建或營運本基地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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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地及建物特別約定與限制-2
地上權及地上建
物之移轉
 原則約定:得標人不得將投資開發權、地上權或地上物之一部或全部移轉第三人
 例外約定:
• 取得本案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並辦理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次日起,如經取
得其他第三單一公司書面承諾繼受本契約及地上權契約之各項權利義務,並願一併
受讓地上權及建物所有權之全部,且經市府及國防部審查同意者。
• 除移轉、處分、設定負擔、出租或出借之限制與例外約定外,得標人不得以其他有
償、無償等任何方式移轉本基地地上建物之使用權。
資產之排除
或移轉
 除以書面方式經臺北市政府取得土地管理者確認將本基地上建物資產無償移轉予土
地管理者或其指定之人時外,得標人應自本地上權契約屆滿、終止或地上權因其他
原因消滅之次日起1個月內提出回填計畫,並經土地管理理者書面同意後2個月內,
將本基地在建工程或建物(包含地上物及地下結構物)全部拆除完畢、騰空並完成
基地之回填。
 因拆除、騰空及回填所需經費概由得標人負擔。
 除經土地管理者書面同意展延外,得標人逾期未完成拆除、騰空並回填者,由土地
管理者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履行,所需費用概由得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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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後程序與繳付金額
決標
權利金
履約保證金
 資格合格投標人所投之有效價格標單,由最高投標權利金者為得標人並決標。
 權利金依下列規定分2期繳付:
 第1期:得標人應於得標日次日起30日內,且於簽訂投資契約及地上權
契約之日前,完成繳納權利金總額50%。
 第2期:得標人應於簽訂投資契約及地上權契約之日起屆滿一年內完成
繳納權利金總額50%。
 6仟萬元整,得標人應於投資契約及地上權契約簽約日前5日之前完成繳交。
簽約
 應於得標日次日起45日內完成投資契約與設定地上權契約簽訂。
點交
 簽訂投資契約及地上權契約次日起10日內招標機關以書面通知點交日。
自點交日起按年計收土地租金與起算地上權存續期間70年
設定地上權登記
地租
 約定點交日次日起30日內完成設定地上權登記。
 當期申報地價5%計算年土地租金,每年1月31日前一次繳付當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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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投資契約與設定地上權契約
單獨投標人名義
單獨
投標
得標日
次日起
45日內
新設立公司名義
 單獨投標人應為新設立公司之發起人,並自行認足第一次發行股份
總數之全部,且新設立公司應無條件當然概括繼受單獨投標人於本
案各階段所為之各項申請、聲明、承諾及因投標所產生之所有權利
義務。
 新設立公司自設立時起,其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5仟萬元整。
 單獨投標人對新設立公司之持股比例,自公司設立時起至取得本案
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並辦理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止,應始
終維持不得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0%。
合作
聯盟
得標日
次日起
45日內
新設立公司名義
 合作聯盟各成員應為新設立公司之發起人,並依合作聯盟協議書之
認股比例自行認足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之全部,且新設立公司應無
條件當然概括繼受合作聯盟投標人於本案各階段所為之各項申請、
聲明、承諾及因投標所產生之所有權利義務。
 新設立公司自設立時起,其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5仟萬元整。
 合作聯盟之全體成員對新設立公司之持股比例,自公司設立時起至
取得本案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並辦理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
止,應始終維持不得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0%。
如有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無法依限簽訂投資契約及地上權契約,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延期簽約,
展延期間不得超過30日,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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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預定招商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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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招商作業及時程
招商座談會
公告招商
投標截止
103.05.21
預訂103.6月
預訂103.7月
開標、決標
簽約
招標文件草案公開閱覽
 本案招商文件草案將於103年5月21日起於「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網站首頁(http://www.dof.taipei.gov.tw/)
「新聞稿」處公開閱覽
公開閱覽時間及書面函文送達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時間至民國103年5月27日下午5時止
本案預定公告時間
 本案正式公告招商訊息將公告於「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網站首頁」 (http://www.dof.taipei.gov.tw/)「新聞
稿」處
 預計提供投資人備標之時間至少為45天
本簡報資料僅供投資人參考,實際資訊仍以正式公告招標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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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商座談會目的係
為廣徵各界意見,懇請
各業界先進惠賜寶貴意
見,俾作為本案訂定招
商文件之參考,各位所
提供意見皆將予以保密。
本簡報資料僅供投資人參考,實際資訊仍以正式公告招標文件為準
歡迎各業界先進踴躍參
與投標,並建議有意申
請者可開始著手準備相
關備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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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期待與您共創美好都市未來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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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臺北市政府、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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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機關: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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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顧問:第一太平戴維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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