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申报及征收管理变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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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
概
述
 为顺利推进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进一步
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并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相衔接,结合前期试点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
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陆续发布了《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3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
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32号)等两份文件,对原有增值税申报办
法进行了修订。
调整内容
1、调整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中描述性内容
2、新增总分机构申报栏
3、调整申报项目,与新政策衔接
4、新增《税额抵减情况表》
总分机构纳税申报
总分机构申报—制定背景
 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
税问题
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
[2012]84号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邮政
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
 电信企业总部主要负责行政管理,生产经营主要发生在省及省
以下分支机构。同时,电信企业对外大宗采购多集中在省级公
司,而应税收入主要体现在市以下公司,进销项不匹配的情况
在电信企业普遍存在。因此,对电信企业采取省以下企业预缴
、省级企业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分机构申报—适用对象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
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
2012〕84号)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试
点纳税人(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
机构。
基本计算方法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
电信业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业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
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发生除电信业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
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
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汇总范围:默认为全部增值税应税项目
分支机构预征计算
1、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 ,按照
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
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电信服务及其他应
税服务接受方和本总机构、分支机构外的其他电信
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预收款为分支机构以销售电信充值卡(储值卡)、
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收款不包括免
税项目的预收款。
分支机构传递信息
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
务的销售额、预收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
额归集汇总。
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
《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
申报表变化内容—总机构(主表)
2014年
7月 1日
星期二
征期抄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
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
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
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
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即:当期分支机构已纳增值税税额、营
业税税额大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
纳税额时,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
只填报可抵减部分。
总机构应设立相应台账
,记录税款抵减情况,
以备查阅。
申报表变化内容—总机构(附表4)
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
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
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
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
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申报表变化内容—分支机构(主表)
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分支机构,将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
值税的销售额填入本栏。
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
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预征增
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申报表变化内容—分支机构(附表一)
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
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
 (1)本行第1至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 (2)本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
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新增
申报表变化内容—分支机构(附表二)
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
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
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
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
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
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电信业: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
《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入库”管理办
法(试行)》
Q: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以及实现“
汇总计算、属地入库”的企业是否适用?
中央库
一般增值税
地方库
改征增值税
地方库
其他调整
营改增申报项目调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1号
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
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
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
额中抵扣。
自8月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根据海关缴
款书稽核结果进行纳税申报。
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
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
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包括纳税人未收到
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
2、取消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税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按7%抵扣的填报内容。
取消描述:
(1)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
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纳税
人自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均
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
票面“税额”填写本栏“税额”。
(2)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
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
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金额”乘以7%扣
除率计算填写本栏“税额”。
取消描述: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不包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栏“税额”按运输费用结
算单据中准予抵扣的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
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公
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3、新增《税额抵减情况表》
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
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
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减免原因两类:“税控系
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
税”
自动根据增值税备案信
息带出,不可修改。
申报完成以后,系统自
动记录征前减免信息及
台账记录,并自动更新
增值税备案信息的减免
余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
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 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
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须填写《文化事业建设
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
设费登记事项。
 (一)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
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 (二)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
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
扣缴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
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 二、缴费依据:
 1、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
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
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后的余额。
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 2、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
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 3、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
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
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Q:广告业纳税人在网上办税大厅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无法弹出。经查询,CTAIS内该
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的“是否允许差额征税”为
“否”。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差额扣除是否需要备案?备
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目前在CTAIS中,广告业营改增
纳税人不需要备案,也无法完成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差额
备案,请问该如何处理?

A:广告业试点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差额扣除时需要
备案,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业务合同复印件,因目前
广告业增值税不再执行差额政策,广告业试点纳税人的文化
事业建设费差额扣除可暂时先选择“其他项目”进行备案。
 注意事项:
 应征收入与免征收入只能
有一行录入非0数字,如果
应征录入非0数字,那么免
征收入必须为0,如果免征
收入录入非0数字,应征数
字必须为0
征收管理
发票税控使用问题
 1、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单联卷式发票
、定额发票;原冠名发票延期使用3个月;
 2、各省、自治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统
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各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县级可以使用市级统一领取的
发票。
 3、总分机构内部之间发生汇总范围应税行为,不得
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内部调
拨结算单》样式由总机构印制并报其主管国税机关备
案。
 4、最高开票限额分别向发行税控系统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
5、总机构集中采购,分支机构取得专用发票
6、实际缴费地开具发票,由收入归属地确认收入
并纳税
7、刻制多枚印章供各开票点使用。
8、预缴主体暂保持与原营业税一致,若一个地市
(城区)只有一个预缴单位,地市以下分支机构
暂不办理登记认定。
9、提供电信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开具凭证?
如果购买方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暂在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收据,实际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购买方为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
,暂按照预收金额开具普通发票或定额发票,实
际业务发生时不再开具发票。
其他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票量调整
失控发票
农产品核定扣除
申报表变化内容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增值税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所附表样按月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
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
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
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
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
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
文书受理申请—扣除标准维护—纳税申报
保存时,系统同时监控汇总表“当期允许抵扣农产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值应等于相同属期最后一
张《2003版增值税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明细
表》中“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栏的税额。
如果不相等,系统给出提示信息,
PS:进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申报时
确保纳税人相同属期的2003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已
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