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申报及征收管理变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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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营改增纳税申报及征收管理变动解析
福建国税
概
述
为顺利推进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进一步
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并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相衔接,结合前期试点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
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陆续发布了《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3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
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32号)等两份文件,对原有增值税申报办
法进行了修订。
调整内容
1、调整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中描述性内容
2、新增总分机构申报栏
3、调整申报项目,与新政策衔接
4、新增《税额抵减情况表》
总分机构纳税申报
总分机构申报—制定背景
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
税问题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
[2012]84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邮政
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
电信企业总部主要负责行政管理,生产经营主要发生在省及省
以下分支机构。同时,电信企业对外大宗采购多集中在省级公
司,而应税收入主要体现在市以下公司,进销项不匹配的情况
在电信企业普遍存在。因此,对电信企业采取省以下企业预缴
、省级企业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分机构申报—适用对象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
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
2012〕84号)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试
点纳税人(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
机构。
基本计算方法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
电信业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业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
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发生除电信业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
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
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汇总范围:默认为全部增值税应税项目
分支机构预征计算
1、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 ,按照
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
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电信服务及其他应
税服务接受方和本总机构、分支机构外的其他电信
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预收款为分支机构以销售电信充值卡(储值卡)、
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收款不包括免
税项目的预收款。
分支机构传递信息
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
务的销售额、预收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
额归集汇总。
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
《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
申报表变化内容—总机构(主表)
2014年
7月 1日
星期二
征期抄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
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
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
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
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即:当期分支机构已纳增值税税额、营
业税税额大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
纳税额时,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
只填报可抵减部分。
总机构应设立相应台账
,记录税款抵减情况,
以备查阅。
申报表变化内容—总机构(附表4)
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
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
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
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
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申报表变化内容—分支机构(主表)
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分支机构,将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
值税的销售额填入本栏。
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
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预征增
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申报表变化内容—分支机构(附表一)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
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
(1)本行第1至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2)本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
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新增
申报表变化内容—分支机构(附表二)
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
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
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
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
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
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电信业: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
《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入库”管理办
法(试行)》
Q: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以及实现“
汇总计算、属地入库”的企业是否适用?
中央库
一般增值税
地方库
改征增值税
地方库
其他调整
营改增申报项目调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1号
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
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
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
额中抵扣。
自8月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根据海关缴
款书稽核结果进行纳税申报。
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
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
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包括纳税人未收到
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
2、取消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税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按7%抵扣的填报内容。
取消描述:
(1)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
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纳税
人自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均
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
票面“税额”填写本栏“税额”。
(2)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
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
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金额”乘以7%扣
除率计算填写本栏“税额”。
取消描述: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不包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栏“税额”按运输费用结
算单据中准予抵扣的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
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公
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3、新增《税额抵减情况表》
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
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
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减免原因两类:“税控系
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
税”
自动根据增值税备案信
息带出,不可修改。
申报完成以后,系统自
动记录征前减免信息及
台账记录,并自动更新
增值税备案信息的减免
余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
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须填写《文化事业建设
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
设费登记事项。
(一)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
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二)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
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
扣缴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
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二、缴费依据:
1、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
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
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2、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
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3、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
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
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Q:广告业纳税人在网上办税大厅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无法弹出。经查询,CTAIS内该
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的“是否允许差额征税”为
“否”。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差额扣除是否需要备案?备
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目前在CTAIS中,广告业营改增
纳税人不需要备案,也无法完成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差额
备案,请问该如何处理?
A:广告业试点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差额扣除时需要
备案,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业务合同复印件,因目前
广告业增值税不再执行差额政策,广告业试点纳税人的文化
事业建设费差额扣除可暂时先选择“其他项目”进行备案。
注意事项:
应征收入与免征收入只能
有一行录入非0数字,如果
应征录入非0数字,那么免
征收入必须为0,如果免征
收入录入非0数字,应征数
字必须为0
征收管理
发票税控使用问题
1、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单联卷式发票
、定额发票;原冠名发票延期使用3个月;
2、各省、自治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统
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各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县级可以使用市级统一领取的
发票。
3、总分机构内部之间发生汇总范围应税行为,不得
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内部调
拨结算单》样式由总机构印制并报其主管国税机关备
案。
4、最高开票限额分别向发行税控系统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
5、总机构集中采购,分支机构取得专用发票
6、实际缴费地开具发票,由收入归属地确认收入
并纳税
7、刻制多枚印章供各开票点使用。
8、预缴主体暂保持与原营业税一致,若一个地市
(城区)只有一个预缴单位,地市以下分支机构
暂不办理登记认定。
9、提供电信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开具凭证?
如果购买方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暂在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收据,实际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购买方为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
,暂按照预收金额开具普通发票或定额发票,实
际业务发生时不再开具发票。
其他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票量调整
失控发票
农产品核定扣除
申报表变化内容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增值税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所附表样按月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
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
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
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
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
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
文书受理申请—扣除标准维护—纳税申报
保存时,系统同时监控汇总表“当期允许抵扣农产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值应等于相同属期最后一
张《2003版增值税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明细
表》中“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栏的税额。
如果不相等,系统给出提示信息,
PS:进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申报时
确保纳税人相同属期的2003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已
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