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聯結裝置 - 車輛安全審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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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類大客車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或底盤車型式登錄
審驗補充作業規定說明
法源依據:交通部103年1月3日交路字第1020412755號函核定10205/MR06-03「申請甲、乙類大客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或底
盤車型式登錄審驗作業補充規定」辦理
103年2月13日
1
底盤車實施時間
國內底盤車製造廠及底盤車進口商自中華民國
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申請辦理新案之甲、乙
大客車底盤車型式登錄應符合本項規定。
國內底盤車製造廠及底盤車進口商自中華民國
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申請辦理變更案之甲、
乙類大客車底盤車型式登錄應符合本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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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盤車應檢附文件
一、同底盤型式系列其一型式之耐久性能測
試驗證文件:
應引用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更嚴格廠規進行測試,且
測試里程不得小於保固里程,並至少不得低於二十萬公
里。但使用試車場不良路面進行加速耐久性能測試驗證
者,除加速比另有規定且檢附佐證文件者外,測試里程
不得低於二萬公里,測試完成後應確認懸吊、結構、動
力、煞車及底盤系統有無異常。
(接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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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耐久性能測試驗證文件,得為下列之一:
A.實車測試驗證文件。本審驗補充作業規定公告前已取得審
驗合格證明書者,得以實際國內道路行駛實績證明
文件替代之。
註1:申請者於實際道路執行實車測試驗證之相關文件,
另可先研提實車測試驗證計畫,內容包括實車測試
驗證程序、引用標準、車輛使用條件、測試程序、
方法、路線選定原則、使用設備清單、判定基準、
測試總里程、附件清單
註2:實際國內道路行駛實績證明文件:如相關保養維護
等可證明實車測試驗證之相關文件
(接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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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加速耐久性能測試驗證文件。
註:可先研提加速耐久性能測試驗證計畫,內
容包括耐久性能測試驗證程序、引用標準、
車輛使用條件、測試程序、方法、路線選
定原則、使用設備清單、判定基準、測試
總里程、附件清單,加速比設定方式
C.審驗機構實地查核車輛製造廠耐久性能測試驗
證設備、場地及程序之合格文件。
註:目前已三家符合本項規定(查核說明參見
後頁)
D.其他經審驗機構認可之文件。
註:除上述A.B.C三項外,其它可證明實車耐
久性能測試驗證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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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機構實地查核車輛製造廠耐
久性能測試驗證設備、場地及程
序查核項目
一.
設立文件及申請範圍確認
二.
耐久測試程序查核
三.
耐久測試場地查核
四.
耐久測試設備查核
五.
耐久測試人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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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申請者
流程
說明
提出申請
申請者檢附擬辦理實地查核資料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
文件確認及受理掛案(1)
審驗機構初步確認申請之資格,如有不符合事項則請其補正。
審驗機構
1.雙方協調實地查核日期及指派評審員。
排程與報價(2)
2.審驗機構出具報價單予申請者。
申請者
申請者繳交實地查核費用(包括實地查核費、差旅費)。
繳費(3)
實地查核(4)
評審員至申請者申請地點執行耐久性能測試驗證設備、場地及程序實地查核,
如有不符合事項則請其改善。
審驗機構
核發耐久性能合格文件(5)
審驗機構將耐久性能合格文件寄予申請者。
圖、實地查核耐久性能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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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機構實地查核車輛製造廠耐久性能測
試驗證設備、場地及程序查核項目
一、設立文件及申請範圍確認:
(一)原廠名稱、地址及設立文件確認
(二)廠牌、車種確認、型式系列及名稱確認
二、耐久測試程序查核:
(一)耐久性能測試標準依據、耐久性能測試方法程
序、耐久性能測試結果判定標準
(二)耐久性能測試里程為何、如採加速性能測試,其加
速比及測試里程為何
(三)導入台灣之車型是否有執行耐久測試、如採代表車
執行耐久測試,其是否涵蓋導入台灣之車型,其原則
為何
(四)耐久測試留存紀錄確認(導入台灣之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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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耐久測試場地查核:
(一)耐久測試場地確認
(二)耐久測試場地維護保養確認
四、耐久測試設備查核:
(一)耐久測試設備確認
(二)測試設備是否建立書面之維護保養與校驗之管理程序
(三)設備是否依規定時程進行校正或保養、是否校正狀態可以辦
識
五、耐久測試人員查核:
(一)耐久測試人員技術能力驗證
(二)是否有訂立人員之訓練計畫及訓練目的執行成效顯示方式
人員訓練紀錄是否保存
(三)耐久性能測試人員是否熟悉設備操作及測試進行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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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機構實地查核車輛製造廠耐久性能測試驗
證設備、場地及程序查核,申請注意事項:
審驗機構實地查核應由國內車輛製造廠或車輛進口商檢附
申請表提出申請。
審驗機構受理掛案後,與申請者協調實地查核之日期(實地
查核原則上須於申請者提出申請後至少一個月始得辦理,
但得依實際狀況適當調整)並規劃評審員,評審員原則上為
兩位。
審驗機構實地查核費用:實地查核費【依申請內容評估所
需天數計費,並自人員出發日起算】(每人每天)及差旅
費【依查核地點】。
審驗機構實地查核得併同監測實驗室評鑑申請案提出申請。
耐久性能測試驗證得使用車輛製造廠場地或使用其他技術
機構場地、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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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盤車應檢附文件
二、各型式底盤之主要零件清單:
清單項目至少應包含引擎系統、變速箱系統、煞車系
統、懸吊系統、軸組系統等。
註1:零件清單除應包含前述主要系統外,並應提供各
零件清單之品名、品號、進口來源及數量等。
註2:必要時審驗機構應請申請者提供所提主要零件
進口來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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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久性能測試驗證文件,諮詢窗口:
品質查核部:陳浩銘先生
連絡方式:
電話:04-7812180*3112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底盤主要零件來源清單文件,諮詢窗口:
國產車審驗部:莊佳俐小姐
連絡方式:
電話:04-7812180*3141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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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身打造廠實施時間
國內車身打造廠自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一日
起,申請辦理新案之甲、乙大客車安全審驗應
符合本項規定。
國內車身打造廠自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
起,申請辦理延伸案及變更案之甲、乙類大客
車安全審驗應符合本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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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身打造廠應檢附文件(1/2)
同車型族其一車型之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檢測報告查
核資料:應由檢測機構派員依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大
客車車身結構強度」檢測報告查核實車之骨架數量、
骨架材質、焊接方式等均與檢測報告內容及電腦模擬
狀況相符。
註1:同車型族其一車型係指:申請安全審驗登載於
該合格證明中之任何一個車型。
註2:必要時審驗機構得派員會同檢測機構進行查核。
註3:檢測機構查核後應於出具之檢測報告內記載查
核時間、地點及查核結果,並應於查核資料簽
署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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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身打造廠應檢附文件(2/2)
各車型之「大客車底盤架裝車身施工規範自行查核表」
(包含查核表所列項目架裝施工照片):應由具備乙級
焊接執照或其他經審驗機構認可之焊接資格證明文件
之人員,依前述查核表項目查核並簽署確認。
註1:焊接人員之資格認定,申請者應將該焊接人員
資格證明文件隨同該查核表一併檢附。
註2:大客車底盤架裝車身施工規範自行查核表之基
礎項目及查核照片如範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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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身打造廠辦理辦理審驗,諮詢窗口:
國產車審驗部:廖奕瑋先生
連絡方式:
電話:04-7812180*3131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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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製造廠/進口商實施時間
國內車輛製造廠及車輛進口商自中華民國一○
三年七月一日起,申請辦理新案之甲、乙大客
車安全審驗應符合本項規定。
國內車輛製造廠及車輛進口商自中華民國一○
四年七月一日起,申請辦理延伸案及變更案之
甲、乙類大客車安全審驗應符合本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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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製造廠/進口商應檢附文件(1/4)
同車型族其一車型之完成車耐久性能測試驗證文件;
該文件應引用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更嚴格廠規進行
測試,且測試里程不得小於保固里程,並不得低於二
十萬公里,文件檢附方式得為下列之一:
同前述耐久性能測試驗證文件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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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製造廠/進口商應檢附文件(2/4)
同車型族其一車型之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檢測報告查
核資料:應由檢測機構派員依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大
客車車身結構強度」檢測報告查核實車之骨架數量、
骨架材質、焊接方式等均與檢測報告內容及電腦模擬
狀況相符。
註1:同車型族其一車型係指:申請安全審驗登載於
該合格證明中之任何一個車型。
註2:必要時審驗機構得派員會同檢測機構進行查核。
註3:檢測機構查核後應於出具之檢測報告內記載查
核時間、地點及查核結果,並應於查核資料簽
署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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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製造廠/進口商應檢附文件(3/4)
各車型之車身施工查核表(包含查核表所列項目架裝
施工照片):應由具備乙級焊接執照或其他經審驗機
構認可之焊接資格證明文件之人員,依前述查核表項
目查核並簽署確認。
註1:焊接人員之資格認定,申請者應將該焊接人員
資格證明文件隨同該查核表一併檢附。
註2:車身施工查核表如範例說明。
註3:若車身組裝採自動化設備生產達一定程度且經
審驗機構認可者,得免檢附本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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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製造廠/進口商應檢附文件(4/4)
各車型之主要零件清單:清單項目至少應包含引擎系
統、變速箱系統、煞車系統、懸吊系統、軸組系統等。
註1:零件清單除應包含前述主要系統外,並應提供各
零件清單之品名、品號、進口來源及數量等。
註2:必要時審驗機構應請申請者提供所提主要零件
進口來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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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久性能測試驗證文件,諮詢窗口:
品質查核部:陳浩銘先生
連絡方式:
電話:04-7812180*3112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車輛製造廠辦理辦理審驗,諮詢窗口:
國產車審驗部:廖奕瑋先生
連絡方式:
電話:04-7812180*3131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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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宣導
針對法規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以申請案掛案日作為是
否應檢附之認定依據。
「大客車底盤架裝車身施工規範自行查核表」及
「車身施工查核表」之表單下載路徑為:車安中心
網站(http://www.vscc.org.tw)/安審資訊/安審相關資
訊/審驗資訊/項次31
依本審驗補充作業規定申請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
後,量產車輛應逐車依前開規定留存「大客車車身施
工自行查核表」或「大客車底盤架裝車身施工規範自
行查核表」備查;審驗機構於辨理申請者品質一致性
核驗時應併同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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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
報 告 完 畢
感 謝 聆 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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