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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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護照說明

台灣國立台南女子高級中學
2012國立台南女子中學赴日本教育旅行
◆如何申請?
一、受理對象:
設籍於臺南市且本人無法親自至領務局或外交部三辦之
首次申辦護照者,須持憑應備文件至本市之任一戶政事
務所提出人別確認申請。
二、應備文件:
1.已填妥之普通護照申請書。
2.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吋
2張(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
3.身分證正本〈僅供繳驗,驗畢退還〉
(1)成年者: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14歲以上未成年者: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
證正本。年滿14歲而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須先至戶籍
地之戶政事務所初領國民身分證方可進行護照人別確認
作業。
護照 - 相關照片格式規定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
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
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
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
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
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詳細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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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6個月內拍攝。
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
端近拍,使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
分(亦即臉部佔據整張相片面積的70~80%)。頭部
或是頭髮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相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
三、相片為中性的色彩,無墨跡或摺痕。
四、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
情自然不誇張且嘴巴合閉,並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
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
五、頭髮不得遮蓋到眼睛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
不能側向一邊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
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小耳症患
者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六、相背景需為白色,光源需均勻且不能有陰影或閃
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七、如果配戴眼鏡:
1、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
不能配戴有色眼鏡(視障者除外)。
2、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
(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八、因宗教因素需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
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九、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
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協助照相的手之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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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
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
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
倘父母離婚,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
(如提供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者請保留完整記事欄、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之民眾,除本人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
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護照者外,需先備妥「國民身分
證正本」、「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光面護照用照片2張」親
赴戶籍地同一縣市任一戶政事務所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
由戶政人員「確認人別」(確認當事人身分),在申請書
上蓋章後,再交還民眾將普通護照申請書併同申請護照應
備文件委由旅行業者、親屬或同事續為代辦護照。
護照親辦「人別確認」說明
◆何謂人別確認?
就是由戶政事務所人員就首次申請護照者本人之國民身
分證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等)與普通護照申請書所填具之相
關資料加以核對。經比對無誤後,再就申請人本人與普
通護照申請書所黏貼照片、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進行
人貌核對,倘均確認無誤,戶政事務所人員即在申請人
之普通護照申請書上加蓋章戳,以為證明。申請人再將
普通護照申請書併同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委託旅行業者、
親屬或同事續為代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
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以下簡稱外交
部三辦)申請護照。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民眾到戶政事務所
辦理「人別確認」,須準備什麼文件?
(一)已填好資料的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戶政事務所有提供)
(二)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
式2張(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照
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三)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
並將分證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
面影本上須顯示其換補發日期)。
首次
一般人民(係
指年滿14歲) 申請護照
(註1)係指未滿20
歲者(已結婚者除外
),倘父母離異,父
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
權人之證明文件及身
分證正本。
1.身分證正本及正
、反面影本各乙
份
2.白底彩色照片二
張
3.父或母或監護人
之身分證正本及正
、反面影本各乙份
(註1)
申換護照
1. 身分證正本及正、
反面影本各乙份
2.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3.父或母或監護人之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
面影本各乙份(註1
)
4.舊護照
遺失補發
1. 身分證正本及正、
反面影本各乙份
2.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3.父或母或監護人之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
面影本各乙份(註1
)
4.國內遺失作廢申報
表正本(註2)
申辦天數/
費用
護照規費請詳閱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
次半日起算)﹕
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
;遺失補發為5個工
作天。
※如申請人不克親自
申請者,受委任人應
備文件參閱(註4)
(註1)係指未滿20歲者(已結婚者除外),倘父母離異,父或母請提供具監護權人之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正本。
(註4)申請人不克親自申請者,受委任人以下列為限:一、申請人之親屬(應繳驗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正、影
本及身分證正、影本)二、與申請人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應繳驗委任雙方工作識別證、
勞工保險卡或學生證等證明文件正、影本及身分證正、影本)三、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
(註5)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辦事處辦理;
或向外交部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
首次
接近役齡及齡
男
子
申請護照
(16~36歲,未
服兵役者)
(註1)係指未滿20
歲者(已結婚者除
外),倘父母離異,
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
護權人之證明文件及
身分證正本。
※如申請人不克親自
申請者,受委任人應
備文件參閱(註4)
申換護照
遺失補發
申辦天數/
費用
1. 身分證正本及 1. 身分證正本及正、 1. 身分證正本及正、護照規費請參閱
反面影本各乙份
(註3)
正、反面影本各 反面影本各乙份
乙份
2.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2.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
2.白底彩色照片
次半日起算)﹕一般
二張
3.父或母或監護人之 3.父或母或監護人之 件為4個工作天;遺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失補發為5個工作
3.父或母或監護人面影本各乙份(註1)面影本各乙份(註1)
天。
之身分證正本及
4.國內遺失作廢申報
正、反面影本各 4.舊護照
乙份(註1)
表正本(註2)
(註1)係指未滿20歲者(已結婚者除外),倘父母離異,父或母請提供具監護權人之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正本。
(註4)申請人不克親自申請者,受委任人以下列為限:一、申請人之親屬(應繳驗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正、影
本及身分證正、影本)二、與申請人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應繳驗委任雙方工作識別證、
勞工保險卡或學生證等證明文件正、影本及身分證正、影本)三、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
(註5)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辦事處辦理;
或向外交部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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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年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
首次申請護照並作人別確認,如何辦理?
因戶籍法規定初領國民身分證須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
所辦理,所以年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如擬首次
申請護照,須先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請領國民身分
證後,才可到同縣(市)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或直
接向領務局及外交部三辦親自申請護照。
Q2、何謂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民眾需親自至
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
為維護民眾權益避免護照遭冒辦,自本(100)年7月1日
起首次申請普通護照之民眾,若無法本人親自至外交部領
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
辦事處(以下簡稱外交部三辦)申辦者,亦可先至戶籍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任一戶政事務所填妥普通護照申
請書並作人別確認後,再將普通護照申請書併同申請護照
應備文件委託旅行業者、親屬或同事續為代向領務局或外
交部三辦申請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