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轉(契)作及休耕 - 農委會農糧署南區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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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會-執行作業版
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
~活化休耕田,打造臺灣農業新活力~
執行作業
農糧署
101年12月
1
簡報大綱
壹、願景及策略
貳、轉(契)作及休耕
一、轉(契)作及休耕申辦流程
二、執行方式
參、小地主大佃農
一、租賃及離農津貼申辦流程
二、作業分工
三、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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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願景及策略(1/12)
一、願景及目標
調整耕作制度,活化休耕農地, 維護農業生產環
境,增加產值及創造就業機會。
引進青年農民擴大經營規模,提昇產業生產力與
競爭力。
提高糧食自給率,維持國家糧食安全。
二、實施對象
符合83至92年基期年間種植水稻、保價雜糧或契
作甘蔗,或參加83至85年間稻田轉作有案之農田,
共約31萬公頃(期作面積約62萬公頃)。
三、實施期間
102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
3
壹、願景及策略(2/12)
四、重要措施與調整內容
(一)調整連續休耕給付期次
1.連休地一期種一期休都有補助:將現行同一田區每年
可連續2個期作申請休耕給付,調整為每年得休耕一
個期作,另一個期作恢復種植,同時將休耕給付經
費轉為轉(契)作補貼,農民收益高於現行休耕實質所
得,並可增加產值及創造就業機會。
2.訂定休耕措施緩衝期:對有意願出租農地者,經委託t
農會之「農地銀行」招租媒合,在102年及103年之
兩年緩衝期間未能出租前,原調整為不給付之期作,
可辦理農田維護措施,如翻耕等,經勘查合格者每
公頃給付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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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願景及策略(3/12)
3.特殊地緩衝措施:特定作為生態維護田區(如水梯田)
或耕作困難地區維持每年得給付兩個期作。
(1) 耕作困難地區:以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
97至100年四年連續休耕,且100年兩個期作中有一
個期作辦理翻耕之農地為審認區位;或其他有特殊因
素確無法恢復種植作物地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組
成專案小組勘查確認,並報請中央核定之田區。
(2)補貼方式:每年得給付兩個期作, 每期作每公頃3.4
萬元(每年6.8萬元) ,不需翻耕,未來依土地狀況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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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願景及策略(4/12)
4.休耕給付標準
單位:萬元/公頃/期作
辦理項目
綠肥作物
景觀作物
翻耕、蓄水等
特殊地區
現行
新計畫
給付金額
(每年可2次)
給付金額
(每年限1次)
4.5×2
4.5
3.4×2
(3.4~4.5)×2
3.4
3.4×2
註:特殊地包括特定作為生態維護田區(如水梯田),或經審認為耕作困
難地區之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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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願景及策略(5/12)
(二)推廣種植轉(契)作作物
1.轉(契)作補貼作物項目及補貼標準:
作物項目
硬質玉米、大豆(非基改)
短期經濟林(6年)
契作
牧草、青割玉米
進口替代
原料甘蔗
小麥、釀酒高粱、飼料甘藷
毛豆
契作
外銷潛力 胡蘿蔔、結球萵苣等作物
地區特產(縣府正面表列)
有機作物
單位:萬元/公頃/期作
給付標準
4.5
3.5
3
2.4
3.5
2.4
2+縣府配合款
1.5(另加)
註:有機作物以符合轉型期條件之申請日起3年為限,需按有機驗證期程申請驗證、取得有
機轉型期驗證、有機驗證等,憑證申請補貼,以促進有機農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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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願景及策略(6/12)
2.地區特產
(1)由地方政府選定推廣作物,補貼經費中央負擔2
萬元,加地方配合款1成以上,發生產銷失衡時,
地方負擔30%產銷處理費用,建立由中央與地方
共同輔導地方產業機制。自103年起按規定實施。
(2)明(102)年地方政府因預算編列不及,每公頃2.4萬
元全由中央補貼;惟倘所選定地區特產作物發生
產銷失衡,地方政府應負擔30%產銷調節經費。
3.轉(契)作作物種類得檢討增減。
4.每一田區每年申請稻榖保價收購、轉(契)作、休耕(
每年限1次)補貼等措施,以兩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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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願景及策略(7/12)
連休地復耕一個期作總所得較高
單位:萬元/公頃/每期作
政府補貼
種植綠肥
4.5
翻耕
3.4
硬質玉米
4.5
毛豆
3.5
短期經濟林 4.5
出租租金+離農獎勵3.0
成本/淨收益
- 0.8~1.3(成本)
0.5(成本)
+
1.7(淨收益)
+
3.9(淨收益)
0.5(淨收益)
+
1.2
農民所得
=
=
=
=
=
=
3.2~3.7
2.9
6.2
7.4
4.0
4.2
參、調整方式(8/11)
(三)大佃農輔導措施
1.放寬租賃範圍:原設定95或96年連續休耕農地給予
租賃獎勵,放寬至83至92年基期年有案者,皆可參
加,以利大佃農集中擴大規模經營。
2.鼓勵種植轉(契)作作物並予補貼,另給予租賃獎勵,
每期作每公頃1萬元。
3.租用農地改善補貼:承租100年連續休耕地給予復
耕補貼每公頃1萬元,僅補貼1次。
4.其他輔導措施:設備補助、 租金無息及經營資金低
利貸款(1%)及天然災害專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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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願景及策略(11/12)
5.調整種水稻輔導方式
1.現有大佃農8成復耕農地種植水稻,其中7成繳交公糧
,增加稻穀收購及財政支出。
2.針對已簽約大佃農,在合約期間依現行方式,補貼每
公頃4萬元並可繳交公糧,續予輔導。
3.續約輔導措施:舊約及續約合計6年期間,在此期間
得維持原經營規模,並由大佃農就下列擇一辦理:
(1)補貼每公頃4萬元,大佃農不得繳交公糧。
(2)補貼每公頃2萬元,大佃農仍得繳交公糧。
4.101年7月5日以後簽訂新約種植水稻者,每期作每公
頃補貼大佃農2萬元,且不得繳交公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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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願景及策略(12/12)
(四)地主輔導措施
1.租金:由租賃雙方議定。
2.離農獎勵:
(1)條件:符合農保年資滿5年以上且年滿65歲以上
之農民,將農地出租給大佃農。
(2)獎勵額度:每個月每公頃可領取離農獎勵 2,000
元,每期作1.2萬元(6個月),最高上限3公頃,即每
年7.2萬元。
(3)自102年起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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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轉(契)作及休耕(1/11)
一、轉(契)作及休耕申辦流程
審查農
戶資格
地方政府辦理公告相關申報作業
(於前一年12月底前辦理)
受理申報(戶籍所在地公所)
不符合
符合
無意出租
出租意
願調查
有意出租
至農會或公所
登記出租意願
自行耕
作
 受理轉(契作)或休耕(同一田區限
以1次為限)申報。
 每年1/1-1/31日受理第1及第2個期作
措施,並依縣市政府訂定期間辦理第
2期作補(變更)。
 耕作困難地區得申辦2個期作特殊地
區環境維護措施(3.4萬元×2期作),
不需翻耕。
農會或公所
登錄系統
農會媒合
成功
協助簽約
1.第1期作申報期統一於1/1-1/31日,農民可申
報2個期作措施。
2.第2期作補(變更)申報期授權由縣市政府訂
定。
出租不成功
(102-103年)
1/24後
第2期作
7/1前
由公所於1週內
通知農民辦理
轉(契)作或休
耕措施(第2次
休耕給付每公
頃2萬元)
勘查、
造冊及
撥款(
土地所
在地公
所)
勘
查
及
造
冊
撥
款
系統
資料
分
署
轉
耕
作
錄
並
備
份
系
統
出
耕
資
料
寫
回
申
埭
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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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轉(契)作及休耕(2/11)
二、執行方式
(一)籌備作業
1.資訊系統教育訓練:為因應計畫調整,現行系統將
進行功能擴充,將於12月中旬起辦理縣市政府及鄉
鎮執行小組之農糧網路系統教育訓練。
2. 核定地區特產及休耕期: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
之地區特產作物及轉(契)作與休耕期送審。
3.審認耕作困難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外之特殊耕
作困難地區,由縣府組成專案小組查核後報請本署
審認。
4.訂定第2期作補(變更)申報期:全國統一每年1月1日
至1月31日申報,同時申辦當年兩個期作之耕作措施,
並授權縣府訂定第2期作補(變更)申報期間(需於該地
區休耕期起始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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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轉(契)作及休耕(3/11)
(二)受理申辦作業
1.受理申報及補(變更)申報:
(1)受理期間: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及依土地所
在地縣市政府所訂定之第2期作補(變更)申報期。
(2)受理地點:農戶戶籍所在地公所。
(3)審查文件: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3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有效期限内租約或代耕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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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轉(契)作及休耕(4/11)
(4) 申報書格式:調整兩個期作申報資料於同一張申報書
102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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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轉(契)作及休耕(5/11)
2.登錄申報資料:
(1)申辦期次:由系統自動鎖定1年限申辦1期作休耕
及對耕作困難地區得申辦2個期作生產環境維護措
施(3.4萬元×2期作)。
(2)登錄期限:申報資料應於休耕期開始前完成登錄
「糧政資訊網路系統」作業。
3. 出入耕資料移送:
由戶籍所在地公所受理及審核後,將申報書、勘查
清冊及移送表送耕地所在地(由耕地所在地公所勘
查及造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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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轉(契)作及休耕(6/11)
4.勘(抽)查:
(1)勘查:由耕地所在地公所辦理。
A.休耕田區搶種情形:申報休耕之田區,於第1期作
休耕期開始3週內,及第2期作休耕期結束前3週勘
查田區完成全面初勘,確認農田無搶種綠肥或景觀
以外作物。
B.轉(契)作及休耕情形:依申報項目勘查轉(契)
作作物;或綠肥、景觀成活率達50%,及辦理翻耕
及田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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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轉(契)作及休耕(7/11)
(2)抽查:
A.中央策劃小組:針對重點鄉鎮市區公所已完成勘
查之農田維護田區,委外進行抽查,不合格案件經
直轄市、縣市政府組成複查小組確認,不合格率達
10%以上者,該鄉鎮列入縣市政府推行小組加強抽
查對象。
B.縣市推動小組:每期作隨機抽查縣內25%鄉鎮,至
少抽查申報戶數1%,現地會勘是否符合申辦耕作項
目,不合格率達10%以上者,該鄉鎮市區公所應重
勘並列入縣市政府推動小組加強抽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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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轉(契)作及休耕(8/11)
5.勘查不合格處理:
(1) 農田經勘查或抽查,有下列情形以「申報不符」處
理,當期作不予轉(契)作補貼,並處罰次年同一期
作不得申報轉(契)作或休耕及保價收購等措施。
A.農戶未依所申請之進口替代或外銷潛力作物種植,
或種植非該縣市核定之「地區特產」作物。
B.申報休耕措施,於休耕期間種植綠肥以外作物。
C.農民申辦時未檢附正確之申請文件。
D.未依實際情形扣除建物或變更使用面積(該筆農地
整筆面積視為申報不符)。
(2)加強勘查:有上列A、B二項不符情事者,列為重點
勘查對象,於期初、期末勘查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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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轉(契)作及休耕(9/11)
6.地主有意願出租卻無人願意承租(102-103年):
(1)受理單位:由各戶籍所在地公所及農會於上班時間
內隨時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地主出租意願書各期作勾
選之未能出租申辦項目登錄系統。
(2)各鄉鎮市區公所於當年1月24日後,自系統下載未完
成出租之農地資料,於一週內通知地主辦理轉作或休
耕措施。
(3)當年7月1日前仍未完成出租者,由公所於一週內通
知地主辦理轉作或休耕措施。倘第1期作已辦理休耕,
第2期作仍欲辦理休耕者,則第2期作可辦理翻耕等田
間管理,經勘查合格,補貼每公頃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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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轉(契)作及休耕(10/11)
(4)停止田間管理補貼:經出租成功者,即停止補貼;
惟地主無特殊原因經正常媒合2次仍不願出租者由
媒合農會,函報直轄市、縣市推行小組核備後,停
止補貼。
(5)委託出租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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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轉(契)作及休耕(11/11)
7.造冊及撥款:
(1)造冊:
A.土地所在地公所於休耕期屆期後編造獎勵金發放
清冊5份(含入耕資料) ,1份抽存,另4份由公所函
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其中地區特產之補貼金額,
中央與地方將分開造冊)。
B.直轄市、縣市政府審定後抽存2份,其餘2份函送本
署所屬當地分署(辦事處)核撥。
C.造送清冊期限:休耕期屆期後1個月內。
(2)撥款:土地所在地農會於接獲中央或地方政府(地方
政府給付之地區特產配合款)審核完畢之清冊及現金
後,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金額轉入農戶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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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小地主大佃農(1/10)
一、租賃及離農獎勵申請流程
小地主
大佃農
至農會填具承租意願表
至公所或農會填具出租意願書
農會
登錄系統並媒合
媒合成功
協助簽約
審查離農獎勵
符合
符合基期年農地
非基期年農地
移土地所在地公所勘查
移土地所在地農會勘查
每年1月及7月核發獎勵
合格
造冊撥款
不合格
不合格
以申報不符辦理
合格
通知大佃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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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小地主大佃農(2/10)
二、作業分工:
(一)農會:鄉鎮市區農會受理農地媒合租賃案件、協
助簽約、資料初審、建檔、登錄、造送離農獎勵
清冊、勘查(非基期年土地與非轉(契)作作物)及
匯款等工作。
(二)公所:辦理符合基期年土地種植轉(契)作作物(含
水稻)之勘查及造冊。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租賃案件書面資料、
複審離農獎勵清冊、抽查租賃農地,並協助調解
租賃雙方之爭議問題。
(四)本署各區分署: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抽查
租賃農地及離農獎勵清冊,並辦理奬勵金與手續
費核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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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小地主大佃農(3/10)
三、執行方式
(一)申請作業
1.受理時間及地點:由戶籍所在地公所或農會於前一年
7月起開始受理當年度休耕地出租意願,公所受理後
應將資料移至農會辦理後續媒合。
2.檢附文件:
地
主
• 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 土地所有權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 委託辦理者應另備委託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
分證影本及印章
• 「小地主大佃農基期年農地出租申請書」
大
佃
農
• 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印章等文件
• 「小地主大佃農基期年農地承租申請書」
• 以農民團體身分承租者,應備代表人身分證明
文件
• 符合「小地主大佃農」大佃農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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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小地主大佃農(4/10)
(二)媒合作業:土地所在地農會應按出租與承租人之
意願與需求進行媒合,並得徵詢出租人意願,將
未能媒合出租之土地資訊登錄「農地銀行」網站
供承租者查詢。
(三)辦理簽約:
(1)簽訂契約書:租佃雙方至農會辦理簽約手續。
(2)租金支付方式:由租佃雙方議定,並於租約中載
明,租金給付金額與方式,毋需匯至經辦農會專
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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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小地主大佃農(5/10)
(四)審查:
1.大佃農資格審查:由農會受理大佃農資格申請與
審查作業。
2.土地基期年資格審查:由農會造冊(含約期中各期
作之種植作物)送土地所在地公所辦理審查。土地
所在地公所於審查結束後通知農會、大佃農、地
主。
3.地主離農獎勵資格審查:由農會受理地主申請與
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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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小地主大佃農(6/10)
(五)登錄農糧資訊管理系統:依大佃農申請表填列之各
年期種植情形建置至系統,由系統提供新約或各項續約輔
導措施之選項,供農會依大佃農之選擇直接點選並強化資
料勾稽,避免誤核補貼金額與溢繳公糧稻穀情形發生。
農會受理大佃農申請
種植水稻
續約(7/5日以前簽約)
• 補貼每公頃
4萬元
• 大佃農不得
繳交公糧,
惟發生天然
災害時,得
依規定繳交
災害穀。
種植水稻以外作物
7/5日以後簽約
• 補貼每公
頃2萬元
• 補貼每期作每
公頃2萬元
• 大佃農仍
得繳交公
糧。
• 大佃農不得繳
交公,惟發生
天然災害時,
得依規定繳災
害穀
擇一辦理
續約(101年以前領取
租賃獎勵有案者)
得選擇舊約或新約補助
方式辦理 。
102年以後簽約
新約:推廣進口替
代、外銷潛力作物
及地區特產,除依
作物別給予轉(契)
作補貼,另給予租
賃獎勵每公頃1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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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小地主大佃農(7/10)
(六)造送申請清冊:農會初審合格登錄農糧資訊管理
系統後,應自農糧資訊管理系統產生大佃農轉(契)
作申請補貼清冊及離農獎勵申請清冊。
1.轉(契)作補貼申請清冊:
(1)符合基期年農地:媒合農會應於每期作休耕期
開始前將清冊移送土地所在地公所,由土地所在
地公所辦理後續勘查作業。
(2)不符合基期年農地或種植非轉(契)作作物:媒
合農會應於每期作休耕期開始前將清冊移送土地
所在地農會,由土地所在地農會辦理勘查作業。
2.離農獎勵申請清冊:媒合農會應於每年1月15日、
7月15日前送清冊至縣市政府復審,中途新簽約者
應於完成簽約後一個月內送縣市政府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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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小地主大佃農(8/10)
(七)租賃農地勘(抽)查:
1.勘查:
(1)符合基期年農地:土地所在地公所收到媒合農會移
送之轉(契)作補貼申請清冊後,應核對系統資料,
並辦理勘查作業,其勘查作業方式與一般農戶相同。
(2)不符合基期年農地或種植非轉(契)作作物:土地所
在地農會收到媒合農會移送之轉(契)作補貼申請清
冊後,應核對系統資料,並辦理勘查作業。
2.抽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同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每
年就轄內抽查十分之一承租人數,每位承租人土地
現地查核至少一筆。
31
參、小地主大佃農(9/10)
(八)勘查不合格處理:
1.符合基期年農地:農田經勘查或抽查,未種植所
申請之補貼作物,以「申報不符」處理,停止大
佃農該期作之申報繳交公糧或轉(契)作補貼,並處
罰次年同一期作給付轉(契)作或休耕及保價收購相
關補助措施(與一般轉作、休耕「申報不符」處
理方式相同)。
2.非基期年農地:農田經勘查或抽查,未種植所申請
之作物,以「申報不符」處理,暫停該大佃農之
申報繳交公糧或其它相關補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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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小地主大佃農(10/10)
(九)核發補貼:
(1) 大佃農:大佃農申請休耕或種植轉(契)作作物者(
含水稻)經公所勘查合格,於期作結束後發放休耕
給付或轉(契)作補貼(發放程序同一般農戶)。
(2) 地主:
A.審核:農會經辦初審後,送所屬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複審,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函
覆申請人。
B.發放離農獎勵:經縣市政府復審後送分署撥款至
土地所在地農會,由農會將獎勵金轉入地主帳戶,
每半年撥付一次,即1月份撥付1-6月份,7月份撥
付7-12月份;中途新簽約者經核定後自簽約日起發
放至該半年份之津貼。
33
敬請 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