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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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法规处/法规制度处
镇莉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
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在理解统计法的概念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范
畴。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这部法律,广义的统计法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
的统计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政府统计调查的参与者
调查者
依法组织实施
被调查者
政府统计机
构
政府统计机构
政府各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
行使政府职
能的组织
个体工商户
……
政府各部门
依法报送资料
其他组织
个人
统计法对调查者的要求






依法制定调查项目
依法设置机构人员
依法共享统计信息
依法公布统计信息
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统计法》中与统计调查对象相关的新规定
1.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是每个单位的法定义务
2.统计调查对象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
3.迟报或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将受行政处罚
4.对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最高至20万
5.从事统计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违法统计调查
7.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报送的统计资料具有保密义务
8.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检查
9.统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新修订统计法十大亮点
(一)健全了统计数据质量保障制度
(二)完善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三)建立了统计调查过程管理制度
(四)建立了统计经费保障制度
(五)严格了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保护制度
(六)完善了部门间资料提供制度
(七)强化了统计信息公开制度
(八)明确了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的法律
地位
(九)赋予了统计机构更大的监督检查
权和处分建议权
(十)完善了统计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
强调监督问责的一法一规相继出台


2009年3月25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第18号
令,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
定》,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统计法》增设《监督检查》一章,
并对应监督检查的结果,规定需要承担
的法律责任。《处分规定》规定了给予
处分的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
处分

行政处罚

其他责任
处分

处分,是指有关机关、组织对违法违纪的人
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
施,是一种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纪律
责任。(处分是纪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另外一
种主要承担方式为行政处理,如通报批评、调离工作
岗位、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

《统计法》和《处分规定》里所说的处分,
是指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有统计违
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
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
《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种类及期限:
警告
6个月
记过
12个月
记大过
18个月
降级
24个月
撤职
24个月
开除
永久
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下列人员适用处
分:




行政机关公务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
的工作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
命的人员。

相关法条:


新《统计法》第37、38、39、41、43条
《处分规定》第3、4、5、6、7、8、9、10
条
给予处分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4.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6.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7.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8.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9.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10.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11.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12.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13.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
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1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15.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16.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17.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18.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19.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处分规定》第四条:地方、部门以及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
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
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
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
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
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
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
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
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
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
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
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
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
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行政处罚


主要形式:警告、罚款
适用对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
织、个体工商户(注:罚款不适用于国家机关)

相关法条:新《统计法》第41、42条

最高额度:20万元
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
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
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的;
6.迟报统计资料;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对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
最高20万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
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
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
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
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
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
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统计法》第41条
迟报或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将受行政处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
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第21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
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新《统计法》第42条)
其他责任

通报

批评教育

取消荣誉称号

追缴物质利益

撤销晋升职务

其他法律责任


《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
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
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批评教育。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人口普查
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
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
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
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
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
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
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
行政责任 处分
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
只适用于企业事业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个体工商户

民事责任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
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
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
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
损失的,还需赔偿损失)

刑事责任
(统计法第39条、第40条)
法律救济
处分的申请救济途径




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
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
向作出该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申诉;
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
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
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
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
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
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
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

概念
行政法上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
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
参加的听证会。

1.
2.
3.
4.
5.
特征
是由行政机关主持,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
公开进行
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
以当事人的申请为适用前提
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

对于较大数额的规定,根据《北京市行
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是指对公
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的罚款。
对于市和区县统计局查处的统计违法案
件,提出听证的标准是:对公民处以超
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以超过3万元的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国家统计局第9号令《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 第三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
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
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要求听证,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
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
对于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和国家统
计局区县调查队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提出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的标准是:对公
民处以超过2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万元的罚款决定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
听证。
听证的程序
1.听证申请。(当事人应当在统计行政机关告知
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听证通知。(统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认为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
人做好充分准备。)
3.听证由统计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
主持。
4.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

概念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
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
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
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特点
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
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
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
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



对象特定与否
能否反复适用
效力向前(具体行政行为)、向后(抽
象行政行为)
权益确定,直接(具体行政行为)权益
不确定,间接(抽象行政行为)
一级复议制度
法律意义:既为系统内纠正违法具体行
政行为提供条件,又不过分依赖于此;
在为相对人提供司法救济途径之外,又
为其提供一个便利、快速解决争议的行
政救济途径。



条件: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性质:对行政行为的再审查(行政程序)
期限:60日(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
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

复议机关: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政府
复议决定:一次复议
例如:某单位对区县统计局对其做
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北
京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向区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统计局调
查队系统的行
政复议机关新
统计法有特别
规定
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
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
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
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

概念
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
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
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
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
种活动。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


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统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处理统计违法案件的行为
管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为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
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
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
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
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

条件: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性质:民告官,行政机关是被告(司法程
序)
期限:3个月(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
长。 )
上诉法院: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审判决定:二审终审制
说明:当事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仍
然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直接选择行政诉
讼,对判决结果仍然不服,不可以再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
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