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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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四川省统计局执法总队
李力
一、关于《统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统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统计法》的修订指导思想是:
进一步完善预防和惩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的法律制度,为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强有力
的法律保障。
一、关于《统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1、防止行政干预
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统
计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提出:各地方、各部门、
各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
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以
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
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
责、拒绝和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
打击报复。
一、关于《统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2、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
新《统计法》第二十一条指出,统计调查
对象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
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
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
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关于《统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3、强化了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
究制度
特别是建立了统计数据质量行政问责制。
一、关于《统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4、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力度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明确
规定,对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部门负责人、直接
责任人违反统计法规定的,除进行通报外,还将由任免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处
罚力度也较原法有很大增强,根据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
二条的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统计违法
行为最高罚款额度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了20万元。
同时,对于迟报统计报表的处罚也更加严重。
一、关于《统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1、调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
项目的划分标准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部门统计调查项
目严格限定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
查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统
计调查项目,则纳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范畴。
一、关于《统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2、调整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
3、明确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原则、内容
和程序。
一、关于《统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关于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1、关于统计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信息共享
2、关于统计资料的公布
3、增加政府利用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
的规定
一、关于《统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四)关于监督检查
1、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监督检查的
范围。
2、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
法案件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作了规
定。
一、关于《统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四)关于监督检查
3、规定了有关部门在统计执法方面的职责。
4、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在接受统计检查时应当履
行的义务。
二、关于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二、关于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一)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
根据新《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该类统计违法
行为主要包括4种行为,具体名称如下: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
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关于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一)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
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
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
违法行为失察的。
二、关于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二)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统计人员)
根据新《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该类统计违法
行为主要包括5种,具体如下: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3、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关于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二)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统计人员)
4、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
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二、关于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三)违反有关统计资料管理的行为(政府统
计机构、有关部门、统计人员)
根据新《统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
四十五条,该类统计违法行为主要包括6种,具体如
下:
1、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行为;
2、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
二、关于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三)违反有关统计资料管理的行为(政府统
计机构、有关部门、统计人员)
3、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
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的;这是增加的法律责任;
5、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
6、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
者职务晋升的。
二、关于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四)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
根据新《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
十四条,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包括8种,
具体名称如下: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
统计资料的行为;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关于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四)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
为;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
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
料的行为;
二、关于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四)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
6、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7、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8、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
查资料的行为。
二、关于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由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
新法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一是对国家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关于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二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
通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是迟报或未
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可以并处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关于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三是对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若是迟报或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
账,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是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普查中的违
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批评教育,没有规定罚款处罚。
三、部门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要模
范遵守和执行统计法
三、部门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要模范遵守和执行统计法
(一)依法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高统
计人员素质
统计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本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提高统计人员专业
素质作了规定:
一是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
聘制度。
三、部门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要模范遵守和执行统计法
(一)依法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高统
计人员素质
二是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统计工作相适
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
考试认定制度。
三、部门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要模范遵守和执行统计法
(一)依法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高统
计人员素质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组织和管理
我国统计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有义务保障统计数
据质量,维护统计工作正常秩序。因此,统计机构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各种方式来开展统计人员
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如举办统计知识宣传,
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
 (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
所需的资料
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
 (四)依法接受统计检查、统计核查
三、部门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要模范遵守和执行统计法
(五)积极参与支持重大的统计调查
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
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
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这是关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的规定。鉴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
大,时间性强,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为此,作出此规定,以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部门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要模范遵守和执行统计法
(六)作好统计执法大检查相关工作
四川省统计局执法总队
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