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之範圍認定及其營業稅問題探討」研討會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金融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之範圍認定及其營業稅問題探討」研討會

金融業經營非本業收入認定實務問題
- 以銀行業為例
說明大綱
• 適用營業稅背景
• 實務適用之疑義
• 建議
2
適用營業稅背景
• 75年起營業人改採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之差額繳稅方式,即所謂加值
型營業稅(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申報,惟銀行業、保險業、信託
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等仍維持按總額課稅,即非加值型
營業稅。
• 另依據88年7月1日修正之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銀行業等金融業之主
要金融服務(即所謂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營業稅率由5%調降
為2%,調降部分(3%)並『指定用途』(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呆帳)。
再於100年1月起將該調降部分專款撥供存保賠款準備。
• 90年7月9日金融控股公司法公佈,開啟金融跨業經營模式。
3
實務適用之疑義
•
實務上很難判斷所謂主要金融服務(專屬本業)或非主要(非專屬
本業)金融服務?
認定原則究係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允許從事之業務或從事業務之專
屬性為判斷條件?
•
過去屬非主要(非專屬)之業務,在現行金融經營環境下似已不合
時宜,是否應檢討法令之適用性?
金控法及金融主管機關允許金融跨業經營之經營環境,金融業務之
專屬/非專屬界線已愈趨模糊。且所謂非專屬本業之收益可能占營
業收入比重也愈來愈高。
以下以銀行非專屬本業收入之爭議案例,如辦理信用卡手續費收入、
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收入、彩券銷售業務收入及銀行通路銷售保險之
業務收入等為例說明。
4
實務適用之疑義(續)_實例說明
彩券銷售業務
特色:
財政部國庫署招標,限定銀行業參與投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須核准
(專屬性)。以下列二銀行為例說明彩券業務之重要:
銀行(單位:千元)
彩券業務手續費
淨收益
比例
(佔A/B)
手續費淨收益(A)
淨收益(B)
甲銀行(94年)
2,916,541
56%/11%
5.230,908
27,453,855
乙銀行(100年)
3,472,073
7%/4.5%
22,009,348
49,587,647
註:參酌各該年底之公開財務報告資訊,淨收益考量手續費支出成本。
C銀行最近年度彩券業務手續費收入甚至已超越部份傳統銀行業務(多項
業務)手續費收入。
5
實務適用之疑義(續)_實例說明
銀行銷售保險
年度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銀行通路市佔率
34.4%
47.8%
63.2%
65.3%
保險銷售管道逐漸多元化,從銀行通路賣出保單之市佔率愈來愈高,是
台灣壽險業發展40多年來首度超過6成,並大幅超越壽險業務員通路。至
99年度傳統業務員銷售比重已下降至32.1%,傳統保經代則僅剩2.65%。
但財政部101年1月2日之函釋保經代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性質經金管會核
屬保險業務,其手續費收入已適用2%專屬本業之稅率。銀行通路銷售保
險所取得之手續費收入並未被解釋是否適用,似不符合現時狀況,且據
了解目前各地國稅局對此仍有不同看法。
6
實務適用之疑義(續)_實例說明
應收帳款收買
銀行
F1銀行
F2銀行
C銀行
M銀行
應收承購賬款餘
額(註)
331億
256億
498億
593億
註:參酌100年底之公開財務報告資訊
根據以往統計,銀行從事應收帳款承購業務量已遠超過其他如租賃業,
且應收長款承購已成為銀行提供與企業客戶授信之重要工具之一。
如同銀行辦理信用卡業務,以辦理多數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之銀行遷就其
他行業稅賦是否合理(銀行大部分尚無進項稅額可供扣抵),是否應重
新思考。
7
建議
• 非專屬本業認定原則探討及解釋
探討、釐清並解釋『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
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中非專屬本業認
定原則之適用。
• 思考金融業營業稅率之合理性
參酌各主要OECD國家(以亞洲金融競爭對象之韓國、新加坡及香港等
為主)金融服務課稅之現況,同時考量本國金融業目前國際競爭力尚
待提升及較其他國內產業稅賦略高之情形,評估金融業營業稅之課稅
合理性。並納入考量現時金融業跨業經營、金控集團共同合作推廣及
金融業兼營之整體金融環境,兼顧整體產業稅賦公平性。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