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機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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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安全
葉朝全
時間
課程內容
14:00~14:50
1.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2.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4:50~15:40
1.危險機械/設備標準作業程序及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2.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15:40~16:30 工作室實地訪查
source編撰:林榮政
機械安全基本觀念
機械安全簡介
本質安全→安全機械
改裝→加裝安全裝置,控制電路
遠離危險→手工具進退料,自動進退料,拉回
(手)機構,掃除機構
隔離危險→護圍,閘門,個人防護用具
危險源急停→光柵,雙手按鈕
分層負責→設定人員管控開關鑰匙,操作人員
無法更動設定
降低受傷程度→緊急停止裝置,急救
警告標示,警告燈示
機械安全防護
安全防護設計要求
護圍
安全裝置
進料和出料方法改善安全
其他輔助方法
安全防護設計要求
能確實防止操作點的危害
不會引發其他任何型式的安全危害
具有足夠的強度與可靠度
儘可能不會妨礙正常的操作
安全防護常用於:
一般性機械加工作業
金屬製品製造業
木竹加工製造業等
安全防護的選擇順序
降低能量源所產生的能量;
隔絕能量的傳遞路徑;
增加接受者承受外部能量的能力;
以其他的行政手段(如標準作業程序、警
告標示…等)進行安全控制。
安全防護的原則
消除危險--本質安全
遠離危險--自動進退料,使用夾具、冶具或
手工具
隔離危險--護圍
危險預警--光電感應式、近接感應式、
壓力感應式
避開危險--拉開式、掃除式、限制式
失效安全--正向設計、壓縮彈簧
避免受傷--防護器具
降低受傷程度--急救或是緊急應變措施
安全防護的原則
以設計的手段,將機器有可能產生的危險
完全消除(本質安全)--消除危險
若無法做到本質安全,則應考量阻隔危險
能量傳遞的路徑--阻隔
其次則考慮將傳遞到接受者的危險能量降
低,如使用各種個人防護器具等--避免受傷
護圍
護圍
固定式
移動式
調整式
自行調整式
機械安全防護
護圍
固定式
移動式(閘門)
調整式
自行調整式
移動式護圍(閘門)
特性:
非危險狀態時,人員可以進出危險區域中,增
加操作的便利性與彈性。
危險狀態時,將危險區域封閉,限制危險的範
圍,並阻隔危險能量的傳遞。
可分A型和B型兩種,及上置式、下置式、
側開式三類
移動式護圍(閘門)
A型:
當控制已作動,機器尚未啟動之前,將通向
操作點的通道關閉(封閉)。
在關閉移動式護圍之前,無法啟動機器。
當機器運轉行程結束且操作點已無安全顧慮
之前,移動式護圍保持關閉,且無法開啟。
移動式護圍(閘門)
B型:
移動式護圍允許操作者在非危險行程中(此時
機器仍處於運轉狀態)進入操作點
須配置高可靠度的控制剎車系統及剎車偵測系
統
移動式護圍(閘門)
特性:
與機器的啟動控制系統連結使用
有足夠的強度防止加工件飛射的危害
使用透明材料,以增加加工作業的可視性
確認裝置有效的使用、檢查與維修。
護圍不可以造成操作者的危害,如:
關閉造成傷害、銳角尖角、安裝不良、夾傷、
撞傷、絆倒等。
機械安全防護
護圍
固定式
移動式
調整式
自行調整式
可調式護圍(一)
永久固定在機器上
在一定的範圍內任意調整,以方便操作
常使用鐵桿或打孔的板件製作,方便調整
調整後各元件須固定,且不造成機械干涉
可調式護圍(二)
避免:尖角、銳角、人員的夾傷和撞傷、
人員隨意將護圍拆除造成危險
護圍的調整,應在監督下使用工具進行,
禁止未受過訓練或不合格的人員任意調整
機械安全防護
護圍
固定式
移動式
調整式
自行調整式
自行調整式護圍(一)
由移動的加工件調整防護位置
當加工件進入作業之危險區,加工件將防
護推開進行加工
待加工件離開後,防護自動回復原始位置
機械安全防護
安全防護設計要求
護圍
安全裝置
感應器
安全控制器
拉回式
限制式
閘門
進料和出料方法改善安全
其他輔助方法
安全裝置之構造功能
依據機械的使用場所、操作型態加以設計
與製作,以符合實際使用的需要
作動原理應配合機械設備使用時之作動,
不可造成干涉或妨礙
安全裝置的作動大致可分為:
機械式
電子式
氣壓式
液壓式等型態
機械安全防護
安全裝置
感應器--光電、光柵、護手
安全控制器--安全拌擋
拉回式
限制式
閘門
近接感應裝置(一)
安裝於危險區域的邊界
啟動後續的安全防護措施(如停機,警報,
警示燈號等)
大多是光電型式,以紅外光為主
優點:反應速度快,安裝容易,防護區域
的可調整性高
近接感應裝置(二)
使用場合:
只能用在閉合動作行程中能夠隨時停止的機械
上
不受環境(如光線,溫度變化)的影響
可承受動力衝床所伴隨的振動和衝擊
應具失效安全設計、有運轉指示燈、失效
指示燈
近接感應裝置(三)
最小安全距離:
Dm=1.6公尺/秒*Tsprc
Dm為最小安全距離
1.6公尺/秒 (63英寸/秒)為可能的手動速度(此為一
常數)
Tsprc為從感應場收到訊號到滑塊動作停止所量測
的滑塊停止時間,單位為 秒。
例如:如果剎車時間Tsprc是0.3秒(300微秒) ,再乘
以1.6公尺/秒即可得到0.48公尺。
機械安全防護
安全裝置
感應器
安全控制器
拉回式
限制式
閘門
安全控制器(五)-雙手起動裝置
用於雙手有必要進出危險區域
不可以在其行程的任何位置停止
不適用於連續循環的行程
安全控制器(六)-雙手起動裝置
雙手起動裝置要求:
需要具備防止意外啟動的防護
必須使用雙手才能啟動,身體其他部位都無法
啟動機械。兩按鈕距離至少應在30公分以上
應用在多操作站的機器時,每個操作者都應有
獨立的雙手操作機構
安全控制器(七)-雙手起動裝置
雙手起動裝置要求:
按鈕必須固定位置,最小安全距離:
Dm = 63 英吋(1.6公尺)/秒 × Tm
63英吋(1.6公尺)/秒為人的平均手動速度
Tm 為機械停止機構啟動後到機械確實停止所需的最
大可能時間
如果最小安全距離過大而不適用時,應使用其
他的安全防護裝置,如固定式護圍等。
安全控制器(八)-雙手起動裝置
雙手起動裝置的設計需求:
按鈕必須具有同時性;
防止意外啟動機械行程的機構;
電壓應符合規定︰不得超過交流120伏特或直流
240伏特,與高壓電隔離;
應配置接地故障保護裝置。
安全控制器(九)-雙手控制裝置
用於雙手有必要進出危險區域
雙手控制式:可以在行程的任何位置停止
不適用於連續循環的行程
安全控制器(十)-雙手控制裝置
雙手控制裝置的設計需求與以上所列之雙
手起動裝置者相同,惟需注意:
任一隻手離開啟動機構,在到達操作點之前,
機械行程必須停止
任一隻手離開啟動機構,使得機械行程停止後,
操作者必須將雙手都離開啟動機構,再將雙手
同時啟動,才能使機械行程重新開始
必須具備高可靠度的控制剎車系統及剎車偵測
系統
機械安全防護
安全裝置
感應器
安全控制器
拉回式
限制式
閘門
拉回式防護(一)
拉回式防護
當機器處於危險行程時,將操作人員的手部
自 危險區域中移開
與其他方式比較,風險較高,是防護措施中
優先順序較低的方式
機械安全防護
安全裝置
感應器
安全控制器
拉回式
限制式
閘門
限制式防護(一)
限制式防護
行程頻率不可過高,快速衝床不適用
不固定操作位置的作業不適用
與其他方式比較,風險較高
機械安全防護
安全裝置
感應器
安全控制器
拉回式
限制式
閘門
閘門(一)
互鎖裝置
分為機械式、電子電路式、氣壓式、液壓式
及相互組合的型式
互鎖裝置啟動時,應立即停止機器的運轉
機器故障需加以排除時,除互鎖裝置外,應
配合其他的安全防護措施,如關閉電源等,
以避免機器意外啟動
閘門(二)
互鎖裝置
互鎖裝置的設計應使誤動作的可能性,降至最
低
閘門被移除或是開啟,或是不足以保障操作人
員安全時,互鎖裝置應立即停止機器運轉
互鎖裝置啟動後,在不安全的狀態排除之前,
無法啟動機器
機械安全防護
安全防護設計要求
護圍
安全裝置
進料和出料方法改善安全
其他輔助方法
機械安全防護
安全防護設計要求
護圍
安全裝置
進料和出料方法改善安全
其他輔助方法
一般規定
機械災害之防止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三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一條 雇主對於左列機械器具,應有安全防護設備,
其設置應依機械器具防護標準規定辦理:
一、動力衝剪機械。
二、手推刨床。
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四、動力堆高機。
五、研磨機、研磨輪。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或器具。
型式檢定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
第六條
雇主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
具,供勞工使用。
經中央主管機關定有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於使用前,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 機構實施型式檢定;型式檢定實
施之程序、檢定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型式檢定罰則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六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
而不如期改善。
三、拒絕、規避或阻撓依本法規定之檢查。
型式檢定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
一般規定
第四十二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設置,應事先妥為規
劃,不得使其振動力超過廠房設計安全負荷能力;
振動力過大之機械以置於樓下為原則。
第四十三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 、飛輪、
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應有護罩、護
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雇主對用於前項轉軸、齒輪、帶輪、飛輪等之附屬固定
具,應為埋頭型或設置護罩
雇主對於傳動帶之接頭,不得使用突出之固定具。但裝
有適當防護物,足以避免災害發生者,不在此限
振動源隔離
機械振動源隔離裝置
機械安裝的環境, 先行實施機械和環境背景振
動的分析, 分析內容至少應包括機械運轉一週
期以上的時域訊號及足夠的頻譜分析。
機械的自然頻率避開環境背景中的振動頻率,
以避免共振或拍振的現象發生。
機械振動隔離裝置的選擇
機械的製造商、供應商,振動隔離裝置的製造商、
供應商,和機械的使用者,必須充分的溝通,了
解相互的需求,才能選擇此機械最適當的隔離裝
置。
選擇機械的振動隔離裝置時, 除了考量機械的靜
態特性之外, 同時必須考量機械的動態特性,和
機械附近建築物及其他振動源的動態特性。
機械設備的製造商應提供足夠的資訊給使用者,
以使得機械設備能夠適當的安裝;如果必要時,
機械設備的製造商應自機械振動隔離裝置的製造
商處取得足夠的資訊,提供使用者安裝機械設備。
一般規定
第四十九條 雇主對於傳動帶,應依左列規
定裝設防護物:
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
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應裝置適當之圍柵
或護網。
二、幅寬二十公分以上,速度每分鐘五百五十
公尺以上,兩軸間距離三公尺以上之架空傳動
帶週邊下方,有勞工工作或通行之各段,應裝
設堅固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三、穿過樓層之傳動帶,於穿過之洞口應設適
當之圍柵或護網。
一般規定
第五十條 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應依左列
規定裝設防護物:
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轉軸或附近有勞工工作
或通行而有接觸之危險者,應有適當之圍柵、
掩蓋護網或套管。
二、因位置關係勞工於通行時必須跨越轉軸者,
應於跨越部分裝置適當之跨橋或掩蓋。
安全距離與開口尺寸對照表
從操作點危害到開口的距離
英寸(公分)
開口最大寬度
英寸(公分)
0.5 ~ 1.5 (1.3 ~ 3.8)
1/4 (0.64)
1.5 ~ 2.5 (3.8 ~ 6.4)
3/8 (0.95)
2.5 ~ 3.5 (6.4 ~ 8.9)
1/2 (1.27)
3.5 ~ 5.5 (8.9 ~ 14)
5/8 (1.59)
5.5 ~ 6.5 (14 ~ 16.5)
3/4 (1.91)
6.5 ~ 7.5 (16.5 ~ 19.1)
7/8 (2.22)
7.5 ~ 12.5 (19.1 ~ 31.8)
1 1/4 (3.18)
12.5 ~ 15.5 (31.8 ~ 39.4)
1 1/2 (3.81)
15.5 ~ 17.5 (39.4 ~ 44.5)
1 7/8 (4.76)
17.5 ~ 31.5 (44.5 ~ 80)
2 1/8 (5.4)
一般規定
第四十四條
雇主應於每一具機械分別設置開關、離合器、 移
帶裝置等動力遮斷裝置。但連成一體之機械,置
有共同動力遮斷裝置,且在工作中途無須以人力
供應原料、材料及將其取出者,不在此 限。
前項機械如係切斷、引伸、壓縮、打穿、彎曲、
扭絞等加工用機械者,雇主應將同項規定之動 力
遮斷裝置,置於從事作業之勞工無須離開其工作
崗位即可操作之場所。
雇主設置之第一項動力遮斷裝置,應有易於操作
且不因接觸、振動等或其他意外原因致使機械驟
然開動之性能。
一般規定
第四十五條 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
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
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
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
轉。
第四十八條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
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
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運動,
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
之轉動。
一般規定
第四十六條 雇主對於動力傳動裝置之
軸承,應有適當之潤滑,運轉中禁止注
油。但有安全注油裝置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七條 雇主對於原動機或動力傳
動裝置,應有防止於停止時,因振動接
觸,或其他意外原因驟然開動之裝置。
誤啟動
停電再來電啟動防止
誤啟動防止
啟動按鈕需低於保護盒,腳踏開關需防誤動作
覆罩
確保單動
手(腳)未離開起動開關重新按鈕,機械不得連動
連動確認
設置連動確認扭;使用連動模式操作時經由連
動確認扭之操作確認後,機械得以連動模式運
轉
一般規定
第五十一條 動力傳動裝置有定輪及遊
輪者,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適當之裝
置:
一、移帶裝置之把柄不得設於通道上。
二、移帶裝置之把柄,其開關方向應一律
向左或向右,並加標示。
三、應有防止傳動帶自行移入定輪之裝置。
一般規定
第五十二條 雇主對於動力傳動裝置之
未裝遊輪者,應裝置傳動帶上卸桿。
第五十三條 雇主對於傳動帶,除應指
定在不用時應掛於適當之支架外,並應
規定不用時不得掛於動力傳動裝置之轉
軸。
第五十四條 雇主對於機械開始運轉有
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規定固定信號,並
指定指揮人員負責指揮。
一般規定
第五十五條 加工物、切削工具等因截斷、切削或本
身缺損,於加工時有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者,雇主應
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以防止之。
第五十六條 雇主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
業,勞工手指有觸及虞者,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
得使用手套。
第五十七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
勞工之虞者,應停止該機械運轉。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
起動裝置,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
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施。
前項工作如必須在運轉狀態下施行者,雇主應於危險之部分
設置護罩或護圍等設備。
常見機械
車床
銑床
鉋床
磨床
鑽床
衝剪折床
車床安全防護
車床危害
主要危害
來自於勞工身體接觸機器的轉動部分;被夾
於工具及工件之間、工件及機器之間。
搬運工件不當;及被彈射的切削屑或工件
割傷等。
災害類型以夾傷、燙傷、捲傷及切割傷等
傷害為主。
應將機台接地,並配置適當的安全防護裝
置,使用車床時,不可以穿寬鬆的衣物,
以防止捲入的危險。
使用注意事項
使用時應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具:安全眼
鏡、安全鞋、工作服等(切勿穿戴戒指或手錶
等)
機器未停止前,不可更換刀具、工件或取
下防護罩
運轉時應保持注意力,不可離開而讓機器
運轉
機台周圍做好整理、整頓,保持通道與機
器周圍的暢通
使用注意事項
使用正確的刀具,磨損的刀具立即更換
啟動前應先檢查
機器各部分磨耗情形
潤滑油
夾頭旋轉方向
機器停止開關位置等
使用注意事項
夾頭轉動機構應以固定式護圍加以防護
機器維修及點檢紀錄應加以保存
控制裝置應安裝於易操作的位置,並明顯
標示(以防止操作員誤用)
啟動裝置應為埋頭式或具防護之開關(以防
止被誤觸而啟動)
使用注意事項
建立上鎖及掛牌作業規定(以明定權責)
緊急停止裝置應安裝於易伸及接觸的地方
控制電器迴路之電壓應低於110伏特
環境之整理整頓工作、機器的清潔與粉塵
油污的去除、廠區內嚴禁煙火,並採取必
要之防火措施
安裝工件時,應使用適當的吊掛機具
使用注意事項
裝卸工件及清除切削屑時,應小心毛口或
尖銳邊緣
操作機器時不可穿戴手套、寬鬆衣服、寬
長袖或珠寶
機器運轉時,禁止接觸工具及工件,而且
不可進行工件及機器調整工作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雇主應有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之必要
且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雇主應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所引起之危害之必要
且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
雇主應有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
振動、異常氣壓等所引起之危害之必要且符合標準之
安全衛生設備。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第四十三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
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
分, 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第五十六條
雇主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刀具作業, 勞
工有觸及之虞者, 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得
使用手套。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第五十八條
雇主對於左列機械部分, 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
虞者, 應設置護罩、護圍等設備:
㆒、紙、布、綱纜或其他具有捲入點危險之捲胴
作業機械。
㆓、磨床或龍門刨床之刨盤、牛頭刨床之滑板等
之衝程部分。
㆔、直立式車床、多角車床等之突出旋轉中加工
物部分。
㆕、帶鋸(木材加工用帶鋸除外)之鋸切所需鋸齒
以外部分之鋸齒及帶輪。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第五十九條
雇主對車床、滾齒機械等之高度, 超過從事作
業勞工之身高時, 應設置供勞工能安全使用,
且為適當高度之工作台。
勞工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第六十條
雇主應禁止勞工攀登運輸中之立式車床、龍門
刨床等之床台。但置有緊急制動裝置使搭乘於
床台或配置於操作盤之勞工能立即停止機器運
轉者, 不在此限。
銑床安全防護
銑床危害與防護
旋轉-切、割、捲、夾、 燙、工件甩出等
勞工身體接觸機器的移動部分;被夾於工具及工件之間、
工件及機器之間、或機器移動及固定部分之間
搬運工件不當
被彈射的切削屑或工件割傷等。
防護
機台接地
不可以穿寬鬆的衣物, 以防止捲入的危險。
護罩、護圍等
鉋床安全防護
潛在危害
潛在危害
身體與機器移動部分的接觸
被夾於
工具及工件之間
工件及機器之間
機器移動及固定部分之間
搬運工件不當
及被彈射的切削屑或工件割傷等。
操作之安全
操作之安全要求︰
機器周圍應保持適當空間及清潔(以防止人員絆倒)
外露的動力裝置及齒輪應加裝護圍
安裝防止切削屑或物件彈射的護圍
牛頭鉋床與牆或其他阻礙物之距離低於18吋(45公分)
時,應以圍欄加以防護
攀登機器的梯子應有防滑功能,且具高度100公分以上
之扶手
外露的動力裝置及齒輪應加裝護圍,且需考量維修保
養及加油的便利性
足夠照明,嚴禁嬉戲
使用虎鉗時,禁止用鐵鎚敲打把手
鉋床(三)
勞工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第五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
磨床或龍門刨床之刨盤、牛頭刨床之滑板等之
衝程部分,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
護圍等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第六十條第一項
應禁止勞工攀登運輸中之立式車床、龍門刨床
等之床台。但置有緊急制動裝置使搭乘於床台
或配置於操作盤之勞工能立即停止機器運轉者,
不在此限。
研磨機安全防護
研磨機危害
旋轉-捲、夾、 燙、砂輪破碎彈射等
加工時造成粉塵、噪音及火花
主要來自於砂輪片破碎時,可能
造成之傷害加工時造成之粉塵、
噪音及火花
研磨機防護
防護
選用適當之研磨輪,且嚴格遵守最高轉速
研磨機拆箱時,應檢查其完整性,確認機身及
砂輪片未受損之後, 方可使用。
機台接地
不可以穿寬鬆的衣物, 以防止捲入的危險。
穿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正確的操作研磨機
安裝適當之防護罩加以防護
重視環境的整理整頓工作 ,防止火災
使用注意事項
使用安全
參考砂輪製造廠商所提供的說明書,選擇適當
的砂輪片為安全使用研磨機的第一項要務。
新砂輪片或重新安裝之舊砂輪片,在使用之前
皆應接受音響測試。
安裝平直型研磨輪之前,應確認其兩側緣盤的
對稱性。
使用注意事項
使用安全
鎖住緣輪時,不可過緊,造成變形
嚴禁私自改裝砂輪機轉速,以免造成轉速超過
原來設計的允許範圍。
若發現轉速有下降的現象時,表示動力沒有完
全傳遞到轉軸上,容易產生凹凸不平的點,使
砂輪機破碎的機會增加。
使用注意事項
使用安全
需注意不同的砂輪片的適用性,及正確的使用
方法,例如:直型砂輪片不得用於側面研磨工
件,易造成砂輪之破碎。
拿取及放置時應注意不可以傷及砂輪片,最好
有置放架或掛勾可供使用。
嚴禁於在易燃物質堆積處附近或揮發性物質週
遭使用研磨機。
使用注意事項
穿戴個人防護具
安全眼鏡、面罩、安全鞋等,以防止飛濺的研
磨屑傷及眼睛
火花產生時,穿戴手套、護裙及護膝
長期使用時,加穿呼吸防護具或口罩
維修、保養之安全事項:
注意保存的方法(置放架或掛勾)
應存放於乾燥且溫度變化不大的地方
應依其形式,形狀及特性加以分門別類放置
使用注意事項
平直型的輪片音響檢查(RING TEST)
以螺絲起子的木柄(研磨輪小時)或木槌(研磨輪
大時)輕輕敲打;
檢查時研磨輪需乾燥,表面不得有髒物;
沙啞聲,則此研磨輪已受損,不可使用;
清脆之金屬聲,表示良好;
測試位置:
任一側面垂直中心線兩旁45度距離外緣25mm至
50mm之處
敲打後,研磨輪旋轉45度重複此項檢查
研磨輪
確認研磨輪轉速限制上限應超過轉盤的最高
轉速。
音響實驗
研磨輪的大小以螺絲起子的木柄(研磨輪小時)或木槌
(研磨輪大時)輕輕敲打
聲音是沙啞聲,則此研磨輪已受損
檢查時研磨輪需乾燥,表面不得有髒物,否則會造
成誤判
敲打時之位置要再研磨輪任一側面垂直中心線兩旁
45 度距離外緣25mm 至50mm 之處。敲打後,研磨
輪旋轉45 度重複此項檢查。
良好而無損傷之研磨輪敲打時應發出清脆之金屬聲。
安裝平直型研磨輪
不論是新砂輪片或重新安裝之舊砂輪片,在使用
之前皆應接受音響測試。任何與其他砂輪片發出
不同聲的砂輪片,應予以淘汰。
安裝平直型研磨輪之前,應確認其兩側緣盤的對
稱性。若兩側緣盤直徑不相等,會產生彎曲壓力
造成輪片的破碎。當兩側緣盤未加適當墊片時,
容易在洞口附近的輪邊產生相當大的壓力而造成
輪片破碎。嚴禁以緣盤以外(例如墊片)的替代品
夾住輪片。
安裝平直型研磨輪
固定側及移動側的緣輪應具有相同的直徑及使用
相同的墊片。緣輪的最小直徑不得低於輪片直徑
的三分之一。
平直型研磨輪必須裝設固定側及移動側緣輪,不
可加以省略。緣輪的變形程度及磨耗應隨時加以
檢驗。
移動側之緣輪安裝時,應注意其方向性,襯墊面
必須與輪片接觸。鎖住緣輪時,不可過緊, 造成
其變形,同時應使用有凸紋的緣輪以調整其壓力。
安裝砂輪片
使用紡錘式砂輪片時, 應注意砂輪或其他
附件之螺紋方向,應具有研磨工件時鎖緊
之功能。當紡錘式砂輪有彎曲或損壞時,
應立即更換。
安裝杯型砂輪片的方式主要可分為兩種,
㆒種為針對具有螺紋襯套的杯型砂輪片,
另㆒種為針對無螺紋襯套的杯型砂輪片。
操作員於安裝砂輪片時,應特別注意必須
以適當的安裝方式進行,以免發生危險。
安裝砂輪片
安裝具有螺紋襯套的杯型砂輪片時,砂輪
機轉軸上具有螺紋,操作員只要將砂輪片
直接鎖入砂輪機的轉軸之上即可,必須注
意的是鎖入轉軸時,所使用的緣輪必須為
平坦無凸紋且具有螺紋才可。否則在操作
時,會因為有凸紋而產生襯套被拉開的危
險。
安裝砂輪片
安裝不具有螺紋襯套的杯型砂輪片時,所
使用的緣輪必具有凸紋,砂輪片直接套入
末端具有螺紋的轉軸上,然後套上具有凸
紋的緣輪並以螺帽加以鎖緊。砂輪片兩側
的緣輪應具有相同的直徑及凸紋,以免旋
轉時,產生不均衡的壓力,造成砂輪破碎。
安裝契型砂輪
契型砂輪(CONE AND PLUG)的直徑通常在
3 吋以下,砂輪片本身具有螺孔可直接旋入
轉軸之上。契型砂輪片破碎的原因主要為
螺孔的深度與砂輪機的轉軸長度不相稱所
造成的。當轉軸長度太長時,很容易在安
裝砂輪片時,將其頂部擠裂;太短時,因
砂輪片受力太少,研磨時容易造成破碎。
安裝契型砂輪
砂輪片的組成可分為兩大類,一種為以無機材質
為黏合體(主要為玻璃砂),另一種為以有機材質
為黏合體(主要為樹脂),未強化的無機材質的砂
輪片適用於轉速低於5500SFPM 的研磨機,而經
強化的無機材質的砂輪片適用於轉速低於
6500SFPM 的研磨機。未強化的有機材質的砂輪
片適用於轉速低於6500SFPM 的研磨機,而經強
化的有機材質的砂輪片適用於轉速低於9500SFPM
的研磨機。
SFPM︰每分鐘表面進給速度(SURFACE FEET PER
MINUTE)。
注意事項
砂輪片製造商會將每一片砂輪適用的最高
允許轉速, 標示於砂輪片上,操作者必須
嚴格遵守其規定,不可以超過該允許速度
嚴禁私自改裝砂輪機轉速,以免造成轉速
超過原來設計的允許範圍,產生意外事故。
注意事項
研磨機每使用40 小時,應檢查其控制裝置,若是
使用的環境或動力空氣含有污染雜質時,檢查週
期應是實際狀況加以調整。
使用不當的動力也會造成砂輪片的破碎。如果使
用研磨機時,發現其轉速有下降的現象發生時,
表示動力並沒有完全傳遞到轉軸上,這時候,砂
輪片在研磨時, 很容易產生凹凸不平的點,這些
點會使砂輪機破碎的機會增加。
注意事項
使用砂輪機時,需注意不同的砂輪片的適
用性,錯誤的使用方法會造成危險,例如
使用直型砂輪片的側面研磨工件,會造成
砂輪破碎的情發生。
使用研磨機之前,應檢查是否有振動的現
象,若有,表示研磨機的軸承受損,不可
繼續使用。
注意事項
嚴禁以虎鉗夾住手提研磨機使用。
使用攜帶式研磨機時,不可以使用冷卻液。
操作手提研磨機時,拿取及放置機器需特
別注意,不可以傷及砂輪片。最好有置放
架或掛勾可供使用,機器暫停時應置放在
一個手臂以外的位置。
注意事項
研磨機啟動時,操作員應遠離研磨機,尤
其在懷疑砂輪機可能受損的情況之下,啟
動該機器時,更應特別注意。
所有研磨機應具有持續加壓開關裝置,一
旦操作員手離開開關時,機器應回復到關
閉的位置。
注意事項
使用研磨機時,操作員應穿戴安全眼鏡、
面罩或具有類似功能的個人防護具,以防
止飛濺的研磨屑傷及眼睛。若有火花產生
時、操作員應加穿戴手套、護裙及護膝。
長期使用時,操作員亦應加穿呼吸防護具
或口罩。安全鞋也是必備之防護具。
注意事項
嚴格禁止於在易燃物質堆積處附近或揮發
性物質週遭50 英呎附近或存有爆炸性物質
地點附近使用研磨機。再選擇安全作業位
置時,應注意大部分揮發性易燃氣體的比
重比空氣重,易沉積於地面附近,而且可
能蔓延到很遠的位置,而研磨時所產生的
火花,很容易四處彈跳,而引燃這些氣體,
造成火災或爆炸。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雇主應有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之必要
且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雇主應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所引起之危害之必要
且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
雇主應有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
振動、異常氣壓等所引起之危害之必要且符合標準之
安全衛生設備。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條
雇主不得設置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
械、器具,供勞工使用。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雇主對於研磨機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 研磨輪應採用經速率試驗合格且有明確記載最高使用週
速度者。
二、規定研磨機之使用不得超過規定最高使用週速度。
三、規定研磨機使用,除該研磨機為側用外,不得使用側面。
四、規定研磨機使用,應於每日作業開始前試轉一分鐘以上,
研磨輪更換時應檢驗有無裂痕,並在防護罩下試轉三分鐘以上。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速率試驗,應按最高使用周速度增加百分之五
十為之。直徑不滿十公分之研磨輪得免予速率
試驗。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第五十九~八十四條:
不同規格之研磨輪在強度上的安全要求、護罩、
舌片及動力遮斷裝置等之規定
鑚床安全防護
鑽床危害
旋轉-切、割、捲、夾、工件甩出等
加工工件掉落, 砸傷/壓傷人員。
被飛射的物體、殘料、碎屑、切削屑或粉塵擊傷。
接觸旋轉或靜止的銳利鑽頭, 造成人員割傷。
與高溫鑽頭或其碎片或切削屑接觸。
衣服或手套等被旋轉中的機械捲入。
鑽孔機未接地或接地不良, 造成人員感電。
人員因操作姿勢不當或舉重物不當, 造成身體疼痛。
使用注意事項
安全防護裝置主要為可自動調整式防護罩。
太小的鑽頭會導致鑽頭破裂或折斷。
過大的鑽頭會使得鑽頭在孔中過熱而卡住
鑽頭,導致鑽頭破裂或折斷。
鑽頭卡住時也會引起機器中未夾住或未牢
固鎖住的零組件轉動,導致人員的傷害和
機器的損壞。
使用注意事項
鑽頭須銳利,使用適當形狀與角度的鑽頭,
產生短的切削屑。
應使用刷子或是其他適當的工具清除轉動
鑽孔機的切削屑。
鑽孔應先確定加工件為安全且穩固的狀態,
必要時使用虎鉗或其他裝置固定。
對輕的或小的加工件,避免用手持握緊或
是站立在加工件上的方式保持加工件的定
位。
使用注意事項
鑽孔作業前應先行在加工件上打中心孔。
使用鑽孔機時若發生強振動,則應停止操
作,關閉機器,再重新啟動機器。
不可以直接以硬質金屬物品撞擊或敲擊鑽
頭,以定位或移除鑽頭。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雇主應有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之必要
且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雇主應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所引起之危害之必要
且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
雇主應有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
振動、異常氣壓等所引起之危害之必要且符合標準之
安全衛生設備。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四十三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
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
分, 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五十六條
雇主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刀具作業, 勞
工有觸及之虞者, 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得
使用手套。
衝、剪、折床安全防護
衝、剪、折床危害與防護
衝剪-切、捲、夾、 燙、模具爆裂等
防護
護圍
安全模
閘門
光柵
拉回裝置
掃除裝置
雙手操作
手工具 ?
衝床、剪床危害
作業中的誤動作
供料時誤動操作鈕或腳踏開關
作業中失誤將手伸入模具中
修正材料位置時誤動操作按鈕或腳踏開關
因忘記或麻煩而不使用安全裝置
衝床、剪床危害
機械的故障與缺陷
離合煞車器故障(過度磨耗、電磁閥故障等)
安全裝置故障
機器構造或使用材料的缺陷
使用不當
機器調整不良
擅自修改機械機構或電氣回路
災害防止
災害防止對策
作業者
安全意識
安全作業
安全動作
熟知機械特性
機械設備
安全裝置
省力化
自動化
災害防止
災害防止對策
作業現場
整理整頓
噪音防止
照明
振動防止
安全標語
安全管理
安全教育
作業標準
作業改善
保養點檢
作業前之檢查
作業前之檢查
依規定之標準及標示注油
檢查離合器作動是否正常
腳踏板有無鬆弛,確認腳踏板蓋是否完整
煞車鎖緊度是否適當,過緊或鬆弛都有危險
實施運轉試,驗確安全裝置是否正常,運轉有
無異聲
作業安全
作業安全事項
每一部衝壓機械要指定操作責任人員,其他人
員不能冒然操作
無安全裝置和防護圍柵時,不能實施作業
安全裝置或其他零件等有異常(異常音振動發
熱等)時應立即停止機械
衝壓機械運轉時不要離開作業位置
作業停止時,必須將動力開關切斷
作業安全
作業安全事項
使用腳踏板作動之衝壓機械時,應注意:
除了連續作業外,必須每作動一次後,使腳離開腳
踏板
不可在不必要情況下踏下腳踏板
停止中之機械,不可無故或任意踏下腳踏板
材料和製品堆放積在台車之貨架時,應注意避
免單側負荷放置,使物品堆放過高,有倒下之
虞
動力衝床
雙手操作與光電式
操作模式為單手或腳踏
光電式安全裝置必須為啟動狀態
運轉模式為連續
光電式安全裝置必須為啟動狀態
光電式安全裝置
光電安裝距離大於安全距離
台盤面與最下面光軸垂直距離
衝壓機械最小模高(模高減去滑塊調整量)之1/3高度處。
液壓衝壓機械則為該機(開啟高度減去行程長度)之1/4高
度處。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條
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
械、器具,供勞工使用。
經中央主管機關定有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
於使用前,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實施
型式檢定。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第八~二十一條及第八十
五條
衝剪機械構造上的安全要求,含煞車性能、安
全裝置 性能、護圍等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十九條
從事動力衝剪機械金屬模之安裝、拆模、調整
及試模時,為防止滑塊等突降之危害應使勞工
使用安全塊、安全插梢或安全開關鎖匙等之裝
置。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七十條
調整衝剪機械之金屬模使滑塊等動作時,對具
有寸動機構或滑塊調整裝署者,應採用寸動;
未具寸動機構者,應切斷衝剪機械之動力電源,
於飛輪等之旋轉停止後,用手旋動飛輪調整之。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七十一條
衝剪機械之左列機件或機構應保持應有之性能:
離合器及制動裝置。
附屬於離合器、制動之螺絲、彈簧及梢。
連結於離合器及制動之連結機構部分。
滑塊機構。
一行程一停止機構、連動停止機械或緊急停止機構。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七十二條
設置衝剪機械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二十六條
動力驅動之衝剪機械,應每年依下列規定機械
之一部分,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離合器及制動裝置。
曲柄軸、飛輪、滑塊、連結螺栓及連桿。
止複變裝置及緊急制動器。
電磁閥、減壓閥及壓力表。
配線及開關。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五十九條
衝剪機械,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
檢點:
離合器及制動器之機能。
曲柄軸、飛輪、滑塊、連桿、連接螺栓之有無鬆懈
狀況。
止複變裝置及緊急制動裝置之機能。
安全裝置之性能。
電氣、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