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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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规则介绍

股票转让规则介绍
二零一四年三月
1
目
录
一.交易规则体系
二.过渡期规则
三.新规则的主要规定
四.协议转让方式
五.做市转让方式
六.竞价转让方式
2
一、交易规则体系
3
交易规则体系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
业务细则
配套指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国务院关 于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关 问题的决定 (国发
〔2013〕49号)》

《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债券转让细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
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办法》

《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
《股票转让方式确定与变更指引》

…
4
二、过渡期规则
5
过渡期交易制度
1、过渡期采用原中关村试点的交易制度,即挂牌公司
股票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2、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应先开立深圳证券账户 ,
并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转让的协议书。
3、投资者可以通过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
托方式向交易系统发出买卖指令。其中意向委托不
具有成交功能。
4、成交方式包括定价申报点击成交和互报成交确认申
报成交两种方式。
5、投资者每笔报价委托最低数量为3万股,不足3万股
的须一次性申报卖出。
6
过渡期交易制度(续)
两网及退市公司的交易机制(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1、每个转让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
15:00为委托申报时间,在15点钟以一次性集中竞价方式成
交。
2、根据各公司的资产状况、盈利水平以及信息披露
水平,全国股转系统分别按照每周转让一次(每周五)、
三次(每周一、三、五)和五次(周一至周五)等三种方
式组织集合竞价交易。
3、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一手为100股;不足
一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
4、转让股份“每股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
0.01元。
5、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
7
过渡期交易流程说明
8
目前过渡期交易不够活跃的原因
 新的交易规则受制于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支持平台项目建设进度,目
前尚不能正式实施。新规则的制度优势尚无法有效发挥。
 投资者每笔报价委托最低数量为3万股的标准过高,不利于投资者的
正常交易。
 机构和高管的股份大都被锁定,可供出售的股份太少。
 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较为严格,参与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数量较少,证
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机构开发的面向全国股转系统的理财产品贫乏。
 尚未实施做市商制度,市场缺少做市商提供的流动性支持。
 目前挂牌公司数量有限,缺少指数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可供选择
的投资对象不够丰富。
9
三、新规则的基本规定
10
股票转让方式
采取三种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
做市转让方式
•
应当有2家以上做市商
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
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
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
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
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
公司。
竞价转让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
•
•
可以通过点击成交
和互报成交确认申
报2种方式成交;
对协议方式进行了
优化,将最低报价股
数从30000股降至
1000股,增加了尾盘
自动匹配成交功能。
•
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规定条件的挂牌公
司方可采用;
•
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11
转让方式的确定与变更
挂牌时转让方式的确定
• 股票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应当确定股票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变更
•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
票转让方式。
做市方式转换为竞价或协议方式
• 做市方式转化为竞价或协议方式: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
有做市商认可并经本公司同意。
• 做市强制变更协议: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
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提出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将强
制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
12
基础规则
【转让时间】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时间9:15-11:30、13:00-15:00。
-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
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13
基础规则
 【申报单位】--引入“手”的概念
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 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14
基础规则
【单笔申报数量上限】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涨跌幅限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回转交易】
-投资者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做市商做市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做市商间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申报效力】
-申报当日有效。
15
四、协议转让方式
16
(一)协议转让概述
当前协议方式与新协议方式的差别
当前协议方式
项目
新协议方式
成交单位
3万股以上
1000股或其整数倍
结算方式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多边净额担保交收
定价委托处理方式
价格相同、方向相反定
价委托不能成交
收盘时对价格相同、方
向相反定价委托进行自
动匹配
单笔最大成交数量
无
100万股
收单时间
9:30-11:30 13:00-15:00
9:15-11:30 13:00-15:00
17
(一)协议转让概述
接受意向申报、定价
申报、成交确认申报
接受意向申报、定价
申报、成交确认申报
接受
盘中
限价
收盘
盘中
协议
开盘集
申报
集合
集合
转让协议转让成交确认时间
合竞价
协议转让成交确认时间
但
竞价
竞价
不做
点击
9:15
9:30 处理
11:30 13:00
15:00
成交
•
意向申报不具有成交功能
•
每个转让日9:15-9:30,交易系统只收单、不处理
•
每个转让日15:00,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和申报价格
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未成交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18
(二)协议转让——申报
 【接受申报时间】
 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 【申报类型】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
-意向申报不具备成交功能,只向市场发布,不参与撮合
-定价申报报送时,无须填写约定号,主机系统接受后自动分配约定号
-成交确认申报报送时,必须填写约定号
 【对不同申报类型进行区分处理】
- 意向申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网站的投资者专区完成
- 定价申报与成交确认申报通过系统主机完成匹配成交
19
(二)协议转让——申报
【成交确认申报的验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
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
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20
(三)协议转让——成交
协议转让成交确认时间
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9:15~9: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仅接受申报,但不对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成交模式:
• 成交确认申报与指定定价申报成交(点击成交)
• 成交确认申报与成交确认申报之间的成交(互报成交)
• 收盘前,系统对未成交的定价申报进行自动匹配,买卖股票相同、价
格相同、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可以匹配成交
21
(三)协议转让——点击成交
成交原则
 投资者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
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
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 定价申报之间在15:00之前不能成交。
22
(三)协议转让——点击成交
部分成交
 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
 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股票数量
为成交股票数量;
 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
交股票数量。
 定价申报未成交部分继续有效
 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23
(三)协议转让——互报成交
成交原则
 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通过
全国股份转让确认成交。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
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
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24
(三)协议转让——定价申报收盘自动匹配
定价收盘申报自动匹配
 增加收盘自动匹配功能,解决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
之间因为没有人工点击确认而无法成交的问题,以便利投资者交易,提
高市场效率。
 收盘自动匹配:每个转让日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
将买卖股票相同、价格相同、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25
例:协议转让——收盘自动匹配(1/2)
收盘前同一只股票未成交的定价申报
定价申报买入订单
定价申报卖出订单
约定号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约定号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99999999
B
17
1000
9:35:30
99999996
S
17
2000
9:45:30
99999997
B
18
5000
9:45:10
99999993
S
18
3000
9:50:10
99999991
B
19
2000
14:18:20
99999992
S
18
2000
13:18:20
26
例:协议转让——收盘自动匹配(2/2)
定价申报买入订单
定价申报卖出订单
约定号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99999999
B
17
1000
9:35:30
99999997
B
18
5000
9:45:10
99999991
B
19
2000
14:18:20
成
交
结
果
①
②
③
约定号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99999996
S
17
2000
9:45:30
99999993
S
18
3000
9:50:10
99999992
S
18
2000
13:18:20
①定价申报99999999与99999996成交1000股,成交价17元。成
按照时间优先原则逐
交后,卖方订单剩余1000股,尽管价格最优,但不再参与成交。 一匹配成交。
②定价申报99999997与99999993成交3000股,成交价18元(时
间优先)
仅对价格相同的订单
进行匹配成交。
不同订单的匹配可能
产生不同价格。
③定价申报99999997与99999992成交2000股,成交价18元
27
(四)协议转让——即时行情
即时行情
每个转让日的即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
最高成交价、当日最低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以及意向申报和
定价申报的价格、数量、成交约定号等。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每天公布当日的所有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
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
交易单元名称等。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
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28
五、做市转让方式
29
什么是做市商制度
什么是做市商制度
• 做市商制度,也叫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一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证券
交易制度。做市商向市场提供买卖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做市商报价
选择是否与做市商成交,投资者委托不直接匹配成交。
做市商制度分类
• 传统做市商制度与混合做市商制度。
• 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与垄断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的优势
• 实时可以看到做市商报出的相对公允的价格参考,能促进价格发现。
• 做市活动可以提高订单成交效率,增加市场流动性。
• 做市商天然具备熨平股价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暴涨暴跌。
30
做市转让概述——设计原则
采用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
• 竞争性做市商制度:由2家以上的做市商为一家挂牌公司做市。
• 传统做市商制度: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内,投资者之间、做市商之间不
成交。
• 允许做市商间盘后通过互报成交确认方式调节做市库存股票。
成交原则——引入撮合机制
• 投资者和做市商间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 成交价均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管理——适度从紧
• 对做市商初始库存股来源、初始数量、做市期限、持续报价时间、买
价差等均做了量化规定。
• 明确细化了做市商重点监控内容,防止做市商出现违规行为。
31
做市转让方式流程

交易流程说明(做市方式):
32
做市转让方式概述
接受限价申报和
做市申报
接受
限价
开盘集
申报
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合竞价
但
不做
9:15 9:30
处理
接受限价申报和
做市申报
盘中
收盘
协议
集合
转让
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竞价
盘中
集合
竞价
11:30
13:00
点击
成交
15:00
33
做市转让——委托
委托方式
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34
做市转让——申报
 【申报时间】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
至15:00
 【申报类型】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做市商的做市申报。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送的,
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
35
做市转让——成交
【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9:15~9: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但不对申报进行
撮合成交。
【做市转让成交原则】
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投资者与做市商订单进行连续自动
撮合;成交价均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内,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36
做市转让——成交
到价申报的成交原则
对于高于等于卖出做市申报的投资者买入申报,或是低于等于买入做市申
报的投资者卖出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动将其与做市申报撮合成交。做
市商对上述到价申报负有成交义务。
如有2笔及以上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
优先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37
做市转让——成交
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
 限价申报未到价时,做市商不负有成交义务。
 因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
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
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38
例一:限价申报到价即成交(1/2)
做市商卖出报价
投资者买入订单
做市商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到价
订单号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003
S
17
1000
10:25:30

001
B
15
2000
10:16:20
001
S
18
2000
10:16:10

002
B
16
5000
10:18:30
002
S
18
2000
10:18:20

003
B
16.2
3000
10:20:40
004
S
19
3000
10:27:50

004
B
16.8
3000
10:25:10

005
B
18
5000
10:28:50
按照价格优先、时
间优先原则排序
到价限价申报
39
例一:限价申报到价即成交(2/2)
投资者订单
做市商报价
做市商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到价
订单号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003
S
17
1000
10:25:30

001
B
15
2000
10:16:20
001
S
18
2000
10:16:10

002
B
16
5000
10:18:30
002
S
18
2000
10:18:20

003
B
16.2
3000
10:20:40
004
S
19
3000
10:27:50

004
B
16.8
3000
10:25:10

005
B
18
5000
10:28:50
①做市商003:成交1000股,成交价17元(价格优先)
成
交
结
果
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
价的,按照价格优先、
②做市商001:成交2000股,成交价18元(同一价格、时间优先)
时间优先原则成交,
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
③做市商002:成交2000股,成交价18元
格为准。
40
例二: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1/3)
投资者买入订单
做市商卖出报价
做市商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到价
订单号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003
S
17
1000
10:40:30

005
B
16
2000
10:41:20
001
S
18
2000
10:35:10

002
B
15.6
2000
10:36:30
002
S
18
2000
10:36:20

003
B
15.6
1000
10:37:40
004
S
19
5000
10:41:50

004
B
15.1
3000
10:38:10

001
B
14
4000
10:35:50
限价申报未到价,做市商不负有成交义务
41
例二: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2/3)
做市商卖出报价
投资者买入订单
做市商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到价
订单号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003
S
17
1000
10:40:30

005
B
16
2000
10:41:20
001
S
18
2000
10:35:10

002
B
15.6
2000
10:36:30
002
S
18
2000
10:36:20

003
B
15.6
1000
10:37:40
004
S
19
4000
10:41:50

004
B
15.1
3000
10:38:10

001
B
14
4000
10:35:50
更改报价
004
S
15.5
5000
10:42:50
做市商更改报价,
使限价申报到价
做市商有意愿与投资者订单成交,可以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
42
例二: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3/3)
做市商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到价
订单号
B/S
价格
数量
时间
003
S
17
1000
10:40:30

005
B
16
2000
10:41:20
001
S
18
2000
10:35:10

002
B
15.6
2000
10:36:30
002
S
18
2000
10:36:20

003
B
15.6
1000
10:37:40
004
S
19
4000
10:41:50

004
B
15.1
3000
10:38:10

001
B
14
4000
10:35:50
004
S
更改报价
15.5
5000
10:42:50
①投资者订单005:成交2000股,成交价15.5元(价格优先)
成
交
结
果
②投资者订单002 :成交2000股,成交价15.5元(同一价格、
时间优先)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投资
者订单进入成交范围的,
到价投资者订单按照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原则与其成交,成交价
格以做市商报价为准。
③投资者订单003 :成交1000股,成交价15.5元
43
做市转让——即时行情
•向全市场提供的行情
- 每个转让日9:30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
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3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
实时最低3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44
做市商管理——加入与退出
做市商加入
• 初始挂牌时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在该股
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能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 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做市商主动退出
•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
票做市
做市商自动退出
•
出现下列情况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挂牌股票做市
• 该股票摘牌
• 该股票因其他做市商退出导致做市商不足2家而转为协议方
式
• 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
• 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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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管理——做市商权利
做市商优先获取相关做市信息
- 其做市股票实时最优10个档位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 该股票其他做市商的实时最优10笔买入和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
量等信息
- 每个转让日9:15开始向做市商发送上述信息
做市商实行T+0交易
- 做市商做市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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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管理——做市商义务
 每个转让日内,做市商应持续发布双向报价,在报价价位
和数量范围内履行做市成交义务
- 最迟应于上午9:30发布双向报价
- 双向报价时间应不少于每个转让日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
 做市报价价差区间为[0,5%]
- 同次报价的卖出与买入价格之差应大于零且不超过卖出价
格的5%
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
股的,做市商应于5分钟内重新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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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管理要求
 做市商证券账户及交易单元管理
- 在中国结算开立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 退出或终止为挂牌公司股票做市,应将库存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
券账户
- 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的股票或参与做市股票的买
卖。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使用专用交易单元
 做市商库存股票管理
挂牌时即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
- 初始做市商合计应取得不低于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
- 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
票
48
做市商管理要求(续)
 做市商豁免情况
 限售股豁免
-股票挂牌前12个月内,做市商受让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用于做市业务目的的,豁免限售要求
 做市卖出豁免
- 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1000股时,豁免其卖出报价义务
- 及时向本公司报告并调节库存股票数量
- 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 做市买入豁免
- 单个做市商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豁免买入报
价义务
- 及时向本公司报告
- 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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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间转让
 接受申报和成交确认时间:15:00-15:30
 接受申报类型:成交确认申报
 成交价格限制:成交价格应在该股票当日最高、最低成交价之间;
当日无成交的,其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110%且不低于前
收盘价的90%。
 回转交易限制:做市商当日从其他做市商处买入的股票,买入当
日不得卖出。
 行情信息处理: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
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
 转让公开信息: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逐笔公布做市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成交量、
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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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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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价转让概述
交易机制设计原则
 基本沿用沪深交易所、特别是深交所的竞价交易制度。
 投资者可以限价委托 ,暂不允许市价委托。
 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
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 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但设定有20%的有效报价范围。
 将深交所3分钟的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延长为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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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价转让概述(续)
接受限价申报
接受
限价
开盘集
申报
开盘
合竞价
但
集合竞价
不做
9:15
9:25 处理
9:30
连续竞价
接受限价申报
盘中
集合
竞价
11:30
•
•
盘中
协议
转让
收盘
集合
连续竞价
竞价
点击
成交
13:00
收盘
集合竞
价
14:55 15:00
每个转让日的9:20至9:25、14:55至15:00,
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
每个转让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
报,但不对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订单处理原则:
股票竞价转让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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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价转让——委托
委托方式
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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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价转让——申报
 【申报时间】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15至
11:30、13:00至15:00。
 每个转让日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
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 每个转让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
申报作处理。
 【申报类型】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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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价转让——申报
 【申报有效价格区间】
 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 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
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 挂牌后无成交的股票,对申报不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收到限价申报
接受
判断
符合有效价格区间
参加竞价
暂不符合有效价格区间
存于交易主机
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
效价格区间后自动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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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竞价转让——成交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 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 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 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
• 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
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
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
• 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
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 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
日无成交的,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
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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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竞价转让——成交
连续竞价成交原则
•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
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
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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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竞价转让——即时行情
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
•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
•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成交价、当
最低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
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议转
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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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竞价转让——股票转让公开信息
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
最大5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
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股票;
(二)当日换手率达到10%的前5只股票;
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
取。
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
为“机构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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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联系方式:010-63889568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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