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零售额、增加值计算方法 - 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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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销售额、零售额、增加
值计算方法
鄞州区统计局服务业科
一、指标解释
• 1、商品销售额
• 指对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
(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含增值税),
本指标反映批发和零售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
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
一、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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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用的商品 ;
(2)售给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服务业、公用事
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包括售予批发和零售业作为
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3)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
不包括:
(1)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变动移交给其他企业单位的商品、
借出的商品、归还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保管的商品、付出的加工原料和赠送给
其他单位的样品等;
(2)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3)购货退回的商品;
(4)商品损耗和损失;
(5)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物资。
一、指标解释
• 2、零售额
• 指售给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
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金额 。
•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批发零售业零售额+住宿餐
饮业的零售额(其他行业暂无统计)
一、指标解释
• 包括:
• (1)售给城乡居民的各种生活消费品,售给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
侨、港澳台同胞的各类商品;
• (2)售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等机构的商品,以
及以零售方式售给各类企业的商品。具体包括:用于非生产和社会交
往的办公用品,如通讯设备、计算器具和设备、电讯网络设备、文印
设备、音像视听器材和设备、纸张、本册、文具及装订文印材料、家
具、日用电器、针纺织品、清洁卫生用品、文体用品、奖品、纪念品、
礼品等;供内部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和燃料;用于办公设施修缮的各
类配件、材料、工具等;用于取暖和防暑降温的设备、燃料、材料及
食品等;专用于教学的用品和设备;非营利医疗机构的中、西药品、
中药材和医疗设备器材;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对外营业的内部
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清洁卫生工具和食品、燃料等;军队、
武警用于其人员生活的衣着品和个人用品;其他各类非生产性设备和
用品。
一、指标解释
• 不包括:
• (1)售给城乡居民已确知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
• (2)售给各类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资料类商品,如农机、
农药化肥、农膜、种子饲料等商品;
• (3)售给企业单位生产用具及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
品。
二、分行业计算三项指标。
1、限额以上批发业和零售业
• 1、销售额( E202—1 )
• 限额以上批发业和零售业每家单位“销售额本年累计数”合计
• 2、零售额( E202—1 )
•
限额以上批发业和零售业每家单位“零售额本年累计数”合计
• 3、增加值( E203—1 )
• 限上批发零售业增加值=本年折旧+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税金+工会经
费×0.6+差旅费× 0.064+(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0.007 +(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资产减值损失) ×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劳动、失业保险费
+养老保险和医药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本年应付工资总额+
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本年应交增值税
二、分行业计算三项指标。
2、限额以上住宿业
• 1、销售额( E202—2)
• 限额以上住宿业每家单位“商品销售额”合计
• 2、零售额( E202—2)
• 限上住宿业零售额=餐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 3、增加值( E203—2 )
• 限上住宿业增加值=本年折旧+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税金+工会经费×
0.6+差旅费× 0.064+(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0.063 +
(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资产减值损失) ×主营业
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劳动、失业保险费+养老
保险和医药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本年应付工资总额+本年
应付福利费总额
二、分行业计算三项指标。
3、限额以上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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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销售额( E202—2)
限额以上餐饮业每家单位“商品销售额”合计
2、零售额( E202—2)
限上餐饮业零售额=餐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3、增加值( E203—2 )
限上餐饮业增加值=本年折旧+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税金+工会经费×
0.6+差旅费× 0.064+(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0.015+
(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资产减值损失) ×主营业
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劳动、失业保险费+养老
保险和医药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本年应付工资总额+本年
应付福利费总额
二、分行业计算三项指标。
4、限上其他服务业企业(不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业)
• 1、对于营业收入大于零的其他服务业企业(F103-1)
• 限上服务业企业增加值=本年应付工资总额+本年应付福利
费总额+保险(障)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费用合计
× 0.06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本年折旧+营业利润×主营
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合计
• 2、对于营业收入等于零的服务业企业(F103-1)
• 限上服务业企业增加值=本年应付工资总额+本年应付福利
费总额+保险(障)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费用合计
× 0.06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本年折旧
二、分行业计算三项指标。
5、行政事业单位
• 1、对于本期收入合计为零的行政事业单位(F103-2)
• 限上行政事业增加值=工资福利支出+福利费+劳务费+差
旅费× 0.064+其他支付个人部分+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助学金-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营税金+固定资产原价× 0.04
• 2、对于本期收入合计不为零的行政事业单位(F103-2)
• 限上行政事业增加值=工资福利支出+福利费+劳务费+差
旅费× 0.064+其他支付个人部分+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助学金-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营税金+固定资产原价× 0.04+
收支结余×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 ÷本年(期)收入合
计
二、分行业计算三项指标。
6、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
• 由区局分摊到乡镇
• 自有住房服务业增加值=全区自有住房服务业增加值×镇
户籍人口数÷全区户籍人口数
• 其中全区自有住房服务业增加值为市局核算到区级
二、分行业计算三项指标。
7、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
• 增加值不核算到乡镇
三、本乡镇限额以上三项合计指标
计算方法
• 1、限额以上销售额
• 限上商品销售额=限上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
额+限上住宿餐饮业商品销售额+跨地区商
品销售额
• 其中:跨地区商品销售额=乡镇上报的连锁
超市汇总数据
三、本乡镇限额以上三项合计指标
计算方法
• 2、限额以上零售额
• 限上零售额=限上批发零售业零售额+限上
住宿餐饮业零售额+跨地区零售额
• 其中:跨地区零售额=乡镇上报的连锁超市
汇总数据
三、本乡镇限额以上三项合计指标
计算方法
• 3、限额以上增加值
• 限额以上增加值=限额以上批发业增加值+限额以上零售额
增加值+限额以上住宿业增加值+限额以上餐饮业增加值+
限上其他服务业企业(不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业) 增
加值+限上行政事业单位增加值
四、限额以下三项指标计算方法
• 1、销售额
• 分为十个抽样单元分别计算:
• 限额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服务业
• 个体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服务业
四、限额以下三项指标计算方法
• 计算方法
• 销售额推算数=销售额基数×销售额平均环
比速度
 单位销售额环比速度
• (销售额平均环比速度=
,
n
n=单位家数) 本月基数=上月推算数
• 本乡镇销售额推算数=各行业销售额推算数
之和。
n
i 1
四、限额以下三项指标计算方法
• 2、零售额
• 分为八个抽样单元分别计算:
• 限额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
• 个体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
四、限额以下三项指标计算方法
• 计算方法
• 零售额推算数=零售额基数×零售额平均环
比速度
 单位零售额环比速度
• (零售额平均环比速度=
,
n
n=单位家数) 本月基数=上月推算数
• 本乡镇零售额推算数=各行业零售额推算数
之和
n
i 1
四、限额以下三项指标计算方法
• 3、增加值
• 分为六个抽样单元分别计算:
• 限下 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服务业
• 个体 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服务业
四、限额以下三项指标计算方法
• 计算方法
• 1、限下 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
•
个体 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
• 增加值推算数=增加值基数×两个行业零售
额环比速度的平均值
• 两个行业零售额环比速度的平均值=
限下批发业零售额平均环比速度  限下零售业零售额平均环比速度
2
四、限额以下三项指标计算方法
• 计算方法
• 2、限下 服务业
• 增加值推算数=增加值基数×增加值平均环
比速度
• 3、个体 服务业
• 增加值推算数=增加值基数×销售额平均环
比速度
五、本乡镇三项合计指标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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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销售额
限额以上销售额+限额以下销售额
2、零售额
限额以上零售额+限额以下零售额
3、增加值
限额以上增加值+限额以下增加值+居民自
有住房服务业增加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