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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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人事室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教師資格審查業務報告
人事室:蘇義泰
壹、前言
貳、法令依據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參、重要法令修正
簡報大綱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陸、結語
壹、前 言
教師聘任升等為教師評鑑制度之一環,
關係師資、教學與研究水準,並涉及
教師工作權及職業資格之取得,應審
慎作業以確保其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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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令依據
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
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
複審作業程序要點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
定處理原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審
核參考原則
其他相關法令(如:行政程序法…等)及解釋函
教育部學審會網址:http://www.edu.tw/academic/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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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重要法令修正
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履歷表有關所屬學術領域
• 應詳實依送審代表著作所屬學術領域選擇填載,以供教育部
必要時聘請各該領域之顧問推薦學者專家審查。
大專以上學歷
• 持國外學歷者,學校名稱、系所、學位名稱均應同時以中文
及外文填寫,學位名稱及授予學位年月,應與學歷證件所載
者同,肄業起訖年月及授予學位年月均以國曆記載。
服義務役之現職軍人
•服役期間不得送審教師資格。有關軍訓教官兼課,應經服
務學校同意,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或核准後,得由該
兼課學校送審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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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 (一 )聘任1.權責
大學法第19條
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
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
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
大學法第20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
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
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大學法第21條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
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
勵之重要參考。
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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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 (一 )聘任2.程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
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之聘任程序,學校應於傳播媒體
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後,由系主任或所長就應徵人員提經系
(所) 、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4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4條規定,學校初審作業,依學
校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服務 與輔導等成
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院、系 、
所)外學者專家評審。經學校教評會通過者,報教育部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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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 (一 )聘任3.起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
新聘教師應於到職三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除有不可歸責於
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
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
年資起算: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6條
起聘3個月內報教育部複審,經審定通過者,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逾期者依學校實際報教育部年月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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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
(二)各級教師資格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
講師
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
具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
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
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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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
(二)各級教師資格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一
助理教授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
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
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
著作者。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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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
(二)各級教師資格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
副教授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
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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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
(二)各級教師資格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
教授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
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
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 重要專門著作者。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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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
(二)各級教師資格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
專門職業
•考試法規及職業法規所定領有執業證書而其性質 程度與擬任職務相
當之專門性或技術性職業
專門職務
•在政府機 關、學校或公民營機構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任教課程性
質相近及程度相 當之專門性或技術性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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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二)各級教師資格
舊制教師升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一)
 所謂「繼續任教而未中 斷」係指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
(86年3月21日)擔任教職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
者;兼任教師若每學期皆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亦同。 (高中職教師非
屬大專教師)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
繼續任教而未中 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講師升副教授),不受
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講師升助理教授) 。
 依舊制升等,係保障依原教師等級送審升等程序,不能降低水準,故
送審時仍須符合修正分級後較高等級教師之要求水準,將論文及其他
著作辦理實質外審。
 舊制教師不得以同一學位論文或著作重複送審兩種教師等級。--如先
送助理教授審查通過後,不得再送申請副教授等級升等;惟如送審副
教授未通過,可申請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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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教師聘任及升等
(三)升等審定通過年資起算
期限內報部
非依規定於
期限報內部
•自審學校—當學期內報部,起資為學
期開始月 (2或8月)
•依學校實際報部複審年月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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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多元化
(一)學位送審
(二)非學位送審
1.專門著作
2.技術報告
3.藝術類作品(分為音樂、美術、戲劇、舞蹈
、電影、設計、民俗藝術七類)
4.體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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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一)學位送審:學位證書不等於教師資格證書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
1.專門著作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學校初
審作業時,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就申請者之教學、
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送審前
五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著作、作品。含學位
論文)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經學校教評會通過後報
教育部複審。--需辦理文憑送審之實質外審。
2.文憑送審之外審人數:得採一級外審(一次送三人,2人及
格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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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二)專門著作送審
(1)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不得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
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編著」不符規定,教科書不具學術研究性
質且無原創性,亦不符規定。
(2)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3)代表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份: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
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具相當
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需於履歷表正確勾選。
(4)送審前五年內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後→以升等年資往前
起算;期刊有例外條款;彙編歷年作品,其中部分文章已逾5年以規
避期限,亦屬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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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二)專門著作送審
(5)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
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接受證明一年內發表並得展延三年內為
限,其因不可歸責 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應檢
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 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向學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申請展延,並以該刊物 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經評審通過展延者,應於一年期限屆滿 前,報教育部備查。
發行人、發行日公開發行係指著作應經由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發行,
載有作者、出版者期、定價等相關資料。
(6)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於會後集結成冊且出版發行(含以光碟發
行),並於送審時檢附該論文集之出版頁(含出版者、發行人、發行
日期...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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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三)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附表一
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
• 以藝術技能為主教師。
• 教師個人在七大類術科具有作品(如美術類2場個展、音樂演奏5
場公演音樂會、舞蹈類3場發表會、設計2~15件作品、電影及戲劇
作品不得少於80分鐘)。
• 送審作品應含整體作品之創作報告: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
形式、方法技巧,如送審通過要出版。
• 參考著作、參考資料應以近7年為限
• 技術報告、國科會研究案均不得列入參考著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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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三)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1.美術類送繳資料
1. 5年內2場以上個展,展出作品不得重複。
2.其中1場需專為送審所舉辦之個展(應有系統之創作思想體
系及應有一特定研究主題作品),展覽一個月前通知學校。
展出數量:
(1)平面作品:20件以上(如繪畫、版畫、攝影、複合媒體
作品)
(2)立體作品:10件以上(如雕塑、複合媒體作品)
(3)綜合作品:5件以上(如裝置藝術、數位藝術、多媒體
藝術、行動藝術)
3.送繳:個展之畫冊或光碟、公私立美術及展覽機構之展出
資料、典藏或得獎證明,並提供具有創作思想體系之相關論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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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三)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2.音樂類送繳資料
一、創作
(一)3種以上具代表性之作品資料:
1.管絃樂作品(交響曲、交響詩、協奏曲)或清唱劇(神劇)或
歌劇或類似作品。
2.室內樂曲(4人編制以上)。
3.合唱曲或重唱曲。獨奏曲或獨唱曲。
4.其他類別之作品。
(二)作品合計時間講師不得少於60分鐘、助理教授不得少於70
分鐘、副教授不得少於80分鐘、教授不得少於90分鐘,且至少
包括前述1.2.種樂曲各一首。
(三)送繳資料應包括樂譜、公開演出證明及演出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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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三)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2.音樂類送繳資料
二、演奏(唱)及指揮
(一)送繳5場以上不同曲目且具代表性之公開演出音樂會資料
包括:獨奏(唱)、伴奏,協奏曲、室內樂、絲竹樂、清唱
劇(神劇)之指揮或主要角色演奏(唱),歌劇之導演及主
要角色演唱等。(☆5場均需60分鐘)
(二)以演獨奏(唱)送審者(含傳統音樂會),至少應包括3
場獨奏(唱)會;且每場演出時間不得少於60分鐘。
(三)送繳音樂會資料應包括節目內容、公開演出證明、現場
整場之光碟,並以其中1場演出樂曲之書面詮釋做為創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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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三)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3.舞蹈類送繳資料
一、 創作:
(一)送繳3場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之作品資料(須含1-4人之舞
作及5人以上之群舞作品)。
(二)前述舞作合計演出時間不得少於:
1.教授:120分鐘。
2.副教授:100分鐘。
3.助理教授:80分鐘。
4.講師:80分鐘。
(三)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演出證明、現場演出整場光碟(全景定
格之錄影)、工作帶、創作過程及各場舞作形式與內容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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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三)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3.舞蹈類送繳資料
二、演出:
(一)送繳3場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節目之獨舞或主要舞者演出資
料。
(二)前述舞蹈演出個人參與部分合計時間,不得少於:
1.教授:80分鐘。
2.副教授:80分鐘。
3.助理教授:100分鐘。
4.講師:100分鐘。
(三)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演出節目內容、演出證明及現場演出整場
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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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三)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4.民俗藝術類送繳資料
一、 編劇:
(一)送繳原創劇本之演出證明(含節目單)、演出光碟,並附完整劇本。
(二)前述作品時間不得少於:
1.教授:90分鐘。
2.副教授:80分鐘。
3.助理教授:70分鐘。
4.講師:60分鐘。
二、導演:
(一)送繳所導演之本類表演藝術之演出證明(含節目單及演出光碟),並
附完整導演本。
(二)前述作品時間不得少於:
1.教授:90分鐘。
2.副教授:80分鐘。
3.助理教授:70分鐘。
4.講師:6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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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三)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4.民俗藝術類送繳資料
三、樂曲編撰:
(一)送繳1齣戲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曲譜之演出證明(含節目單)、演出
(二) 前述樂曲時間每齣戲不得少於:
1.教授:90分鐘。
2.副教授:80分鐘。
3.助理教授:70分鐘。
4.講師:60分鐘。
四、演員:
(一)送繳擔任主要演出者三場以上民俗技藝或說唱藝術公開演出之演出證
明(含節目單)、演出光碟,並附完整劇本或曲譜。
(二)前述演出個人參與部分合計時間不得少於:
1.教授:90分鐘。
2.副教授:80分鐘。
3.助理教授:70分鐘。
4.講師:6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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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三)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5.戲劇類送繳資料
一、劇本創作:送繳3齣以上已出版或已演出之原創劇本,後者
應附演出證明(含節目單)、演出光碟,及完整劇本。
二、導演:送繳2齣以上所導演戲劇之演出證明(含節目單)、
演出光碟,並附完整劇本。
三、表演:送繳3齣以上擔任主要角色所演出之戲劇演出證明
(含節目單)、演出光碟,並附完整劇本。
四、劇場設計(含舞台、燈光、服裝、化妝、技術及音樂等
項):送繳3齣以上原創設計或專業技術設計,並附演出證明
(含節目單)、演出光碟及完整劇本。
五、送繳之作品每齣戲全場演出時間不得少於8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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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三)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6.電影類送繳資料
一、 長片(片長70分鐘以上)
(一)送審之類別及送繳資料:
1.編劇:所擔任編劇之電影拷貝,並附電影原創劇本。
2.導演:所擔任導演之電影拷貝,並附文字分鏡劇本或含分鏡圖。
3.製片:所擔任製片之電影拷貝,並附完整製片企劃書等。
4.攝影:所擔任攝影師之電影拷貝,並附燈光、鏡頭等設計圖。
5.錄音、音效:所擔任錄音師或音效師之電影拷貝。
6.剪輯:所擔任剪輯之電影拷貝。
7. 美術設計:所擔任美術設計之電影拷貝,並附設計圖等。
8.表演:所擔任演出之電影拷貝,並附人物分析及劇本分析報告。
(二)送繳之作品合計演出時間不得少於:
1.以電影片作品送審者:5年內長、短片不得少於80分鐘。
2.以電影劇本送審者:5年內不得少於3本,每本不得少於80分鐘。
二、 短片:(少於70分鐘)
(一)以電影作品送審者須為短片之創作者,5年內至少6部。
(二)送繳之說明資料應包括所製作之電影拷貝或數位錄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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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三)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7.設計類送繳資料
一、環境空間設計(含建築設計、都市設計、室內設計、景觀設計等):
送繳3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
作品,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二、產品設計(含產品設計、工藝設計等):送繳5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
代表性已投入生產,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並提
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三、視覺傳達設計(含平面設計、立體設計、包裝設計等):送繳15件
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
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四、多媒體設計(含網頁設計、電腦動畫、數位遊戲等):送繳5件以上
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作
品播放時間長短不限,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
等。
五、時尚設計(含服裝設計、織品設計、流行設計等):送繳10件以上個
人不同且具代表性實際應用,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
品,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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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四)校級教評會
當然委員
選任委員
教務長
各學院院長
通識教育委員
會主任委員
各學院未兼行政
職務之專任副教
授以上教師
1+ 副教授人數/10
教授級1/2以上,任一性別1/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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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五)聘任升等規定
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
本校專業技術人員聘任、升
等及資格審查作業實施要點
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
查準則
聘任、升等、資格審查、通過標準
系所教師聘任及升等審
查作業要點
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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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六)新聘專任教師
各系所應先簽奉校長
核可後公告徵聘教師
(簽案應會課務組及
人事室)
送院教評會複審
校教評會決審
(學期開始前)
1.流程
傳播媒體或學術
刊物刊登徵聘資訊
送會教務處(課程審
核)及人事室(資格
審核)
奉校長核定後發
聘
送系所教
評會初審
奉核定後送人事
室辦理提校教評
會作業
報教育部請頒證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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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六)新聘專任教師
1.流程
簽請新聘教師係遞補或請增員額需要之依據或說明、
並檢附公告徵才條件等內容
(1)任何新聘之師資均需事前簽准始可公告。
(2)公告一週以上。
(3)簽案、公告(稿)不得直接指名將聘或改聘某人或限定需
有曾任本校之年資。
(4)先預留送各級教評會議前,必須送請校外委員審查著作
或作品之審查期限。
(5)新聘人員已約定應經試聘1年,則不需再另定試用3個月
之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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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六)新聘專任教師
2.無著作之教師
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4條之1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1款審查講師資
格,已具國外碩士學位,而無獲得碩士學位之論
文或作品,得以送審人專業領域之成果,經校外
學者專家比照專門著作或作品之程序審查通過者
,評定為成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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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六)新聘專任教師
3.表格
(1)本校教師提聘表。
(應先至人事室網頁/人事室公告/人事系統/業務/
任用管理系統/提聘管理/提聘資料維護,登錄再印
出。)
(2)本校專業技術人員聘任、升等資格審查表、具體
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認定審查表。
(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作品審查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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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六)新聘專任教師
4.教評會紀錄
系級、院級教評會紀錄務請詳記
(1)提聘教師之學期、等級、專任或兼任
(2)出席委員名單(教評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3)有無送校外委員審查 (外審委員名單保密)
(4)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對審查之個案有利害關
係,該案之決議請註明(某委員迴避)。
(5)審議升等教授案件,決議註明:經出席之教授級委員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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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六)新聘專任教師
5.起聘敘薪
學期開始前報到
第1學期起聘者於8月1日(前)報到自學年度開始起薪、
第2學期起聘者於2月1日(前)報到自學年度開始起薪
學期開始後報到
學期開始後報到者,自到校報到日起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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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七)新聘專(兼)任外國教師
1. 聘僱外國人停留期間在14日以上,未達6個月之短
期講座、學術研究,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含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聘僱用之紀錄)向教育部申
請工作許可
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
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六個月內之短期講座
、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教育部認可大學聘僱外國人進行短期講座及學術研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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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七)新聘專(兼)任外國教師
2.聘僱外國人停留期間在6個月以上:
(1)申請工作許可:檢附申請書及附件應備文件向行政院勞委
會申請(相關文件可至勞委會下載專區下載:網址
ttp://www.evta.gov.tw/home/index.asp
(2)申請居留證:檢附申請表、勞委會核發之工作許可及勞委
會許可公文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居留證申請表可至移民暑/申辦專區/申請書表範例下載:網
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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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七)新聘專(兼)任外國教師
Q:聘僱已在他校擔任專任教師之外國人為兼任教師,
停留期間在6個月以上,需要向行政院勞委會申請
工作許可嗎?
A:要。
工作許可係以外籍教師之工作為單位,而非以個人
為單位,故外籍教師在臺灣有幾個工作,就需申請
幾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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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評會相關決議
嗣後各單位提聘教師時,請於提聘表上「新聘或補缺」
欄位註記清楚該聘任教師係為新聘開課或補缺開課提聘,
俾作為本校課程整合及開課結構統計之參考。
(九十七12)
提聘教師時,提聘表上「主要經歷」欄位請填列清楚,
俾作為人才資料庫選才之參考。 (九十七12)
40
校教評會相關決議
請教學單位務必配合於前一學期排定課程,開學後,除
遇有特殊原因外,不可再新增或更換課程(「研究指導」
及「畢業製作」除外),俾利任課教師上傳課程大綱及
教材,供學生選課,亦可及早製發教師聘函。自本學期
(97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聘請他校專任教師為兼任
教師時,請最遲於每學期結束前填列下學期「聘請他校
專任教師兼課彙整表」送人事室彙整後統一函詢其專職
學校同意;另3年內聘任有案不須提送本會審查聘任資
格之兼任教師,亦請一併填列上開通報表,俾統一提早
發聘及任課教師上傳課程大綱及教材,供學生選課。
【九十七21】
41
校教評會相關決議
各系、科、所於每學年度檢討兼任教師續聘案時,對於
僅聘一學期者應於聘任案內事先加以註明,以便於發聘
時明白註記起止日期;兼任教師聘書請於課程確定開授
後致送,無法開課而未發出之聘書,開學後二周內送還
人事室辦理註銷。
(八十四13)
42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八)教師升等作業
1.期程
教師提申請
4月或10月
系級教師評委員會
7月31日或1月31日
院級教師評委員會
10月31日或4月30日前
校教評會審議小組
11月或 5月
校級教師評委員會
1月或 6月
43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八)教師升等作業
2.表格
(1)本校教師升等提名表
(2)著作合著人證明
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15條
本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
涉及下列情事之一,經審議確定者,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
,並依各款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代表
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一年至三年。
44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八)教師升等作業
2.表格
(3)教師著作(作品)審查基本資料
(4)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
(5)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6)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作品)審查意見表
(7)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的作品升等審查資料表
(8)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表
(9)本校教師升等審查服務資料表
(10)本校教師升等審查最近五年授課資料表
(11)本校教師升等審查意見表(總表)
45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八)教師升等作業
3.年資
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6條
專任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進修、研究、講學者,於升等時
,其年資至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每週至少義務返
校授課四小時,該借調年資於升等時折半採計,但至多以
二年為限。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本條例所稱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年資,以專任為原則,兼任
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46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八)教師升等作業
教學成績60%
4.教學服務成績
服務(含輔導)40%
70分及格
教學服務成績 80 分以上,應敘明理由
專任教師佔總成績之 30%
兼任教師佔總成績之 20%
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7條
專任教師自101學年起,未通過本校最近一次評鑑者,
不得提出升等。
47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八)教師升等作業
5.著作(作品)期間
(1)代表著作或作品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
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或作品;
參考著作或作品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
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或作品。但
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
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48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八)教師升等作業
5.著作(作品)期間
(2) 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送審者,其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
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
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
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
表者,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
時間之證明,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申請展延,並以
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經評審通
過展延者,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報教育部備查。
49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八)教師升等作業
6.著作(作品)成績標準
著作
初、複審各送三位校外專家學者審查
每級二人以上給予及格(七十分以上)為通過
作品
初、複審各送四位校外專家學者審查
每級三人以上給予及格(七十分以上)為通過
將所有及格成績之平均分數按權重換算為送審人之
著作(作品)成績
50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八)教師升等作業
7.外審委員名單保密
(1)外審委員名單注意保密
系級由系、科、中心主任或所長
院級由院長
校級由教務長參酌送審專業領域擇聘外審委員
(2)著作(作品)審查意見表(專門著作送審由系所、
院各分別送請3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共6份;作品
送審各分別送請4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共8份。採
一級(次)審者,專門著作由院送請5位校外學者
專家審查,作品送請7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
51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八)教師升等作業
8.外審審查意見保密
(3)各類審查意見表格式不同
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
作品送審者,應按其送審作品之領域區分審查意
見表之格式。
(4)將審查意見表之正本連同以上資料送交人事室,
如審查意見表之正本係為手寫內容者,請各系所
院承辦人先將其製作為電腦打字版本後提送各級
教評會。 (提送各級教評會審查之審查意見表均
須將審查人之名字遮蓋後影印提會)
52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八)教師升等作業
9.教師評審委員會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7條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開會時應有二分
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方得決議。參加表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可(同意)、
否(不同意)兩種意見為準。如以投票方式表決,空白
(無意見)及廢票不予計算。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升等案時,不得低階高審。
53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八)教師升等作業
9.教師評審委員會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8條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與委員個人有關之案件及對於其
配偶及三親等內利益有關之事項時,當事人應行迴避,不
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9條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時應作詳細紀錄,以備查考。
54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八)教師升等作業
9.教師評審委員會
Q:助理教授可以擔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嗎?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6條
各系、所、相關教學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一
人,除各系、所、相關教學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
集人外,餘由推選教授及副教授(含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
組成。如無教授級委員,應邀請校內、外該專業領域之教
授共同組成。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55
校教評會相關決議
為避免辦理教師升等審查有低階高審情事,各級教評會
辦理升等教授案件時一定要有教授級委員參與,以免因
組織之合法性,影響教師升等權益,並請各系所院將教
評會委員名單送人事室協助審視,以免案件被退回。
(九十八11)
56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八)教師升等作業
10.尊重外審專業審查意見
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
尊重校外委員專業審查之判斷
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11條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系、所、相關教學單位
主管申請升等案件,審查時應行迴避。
各級教評會審議升等案未予通過者,應就未通過之
理由加以討論,並敘明理由併同救濟管道及期限書
函通知申請人。
57
如升等未通過
(單位)
58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八)教師升等作業
11.兼任教師送審
(1)兼任教師來校連續授課一年以上,且該學
期仍繼續授課者始可申請。
(2)出具未同時向他校申請送審之切結書。
(3)學歷、服務經歷證明文件。
59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八)教師升等作業
12.校教評會小組協助檢視
校教評會召集人依著作或作品學術領域
會同相關教學單位主管及相關學術領域委員
四至五人組成小組會議,就升等教師之教學、
服務、研究情形及初、複審程序審查,必要
時建議校教評會決議加送外審
60
校教評會相關決議
審查意見內容以不少於三百字為原則
作品送審通過後3個月內創作或展演報告正式出版,
繳送本校圖書館保存並陳列
專門著作(學位論文除外)
創作展演報告正式出版
ISBN
61
校教評會相關決議
本校以校級為統一之聘任單位,曾於本校送審教師、專
業技術人或研究人員資格有案者,再送審本校較高等級
之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研究人員資格者,不論專任
或兼任人員,均應依升等程序辦理。
(九十六12)
本校原聘兼任教師,如已為其他大學聘任為較高等級之
專任教師,得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改聘。
如未具其他大學專任教師身份擬聘任為本校較高等級之
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研究人員資格者,仍應依照本
會97年1月8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會議決議循升等程
序辦理。
(九十八21臨時會)
62
肆、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八)教師升等作業
13.進修研究
本校人事室於每年12月函請各教學單位轉知
教師提出國進修研究申請案,請系所、院教
評會於每年3月5日前完成審議,送人事室彙
整提校教評會審議。建請提前辦理,以利各
學系﹑科﹑所因應所屬教師出國進修﹑研究
期間課程之安排調整審
63
校教評會相關決議
本校教授休假研究案及教師研究進修或講學案依規定須
提經系(所)、院教評會通過,休假、研究進修或講學
期間其課程由系(所)、院教師分擔,是以奉准休假、
研究進修或講學教師於返校後所提出書面報告,請先提
送系(所)、院教評會報告分享經驗後,送一份於人事
室備查。
(九十七11)
64
校教評會相關決議
依本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第七條及本校「教師研究
進修或講學辦法」第八條規定,教授休假研究、教師帶
職帶薪進修研究講學,本校「原擔任課程,由該系、科、
所『相關教師』分擔,不得因此增加員額。」嗣後各單
位擬申請教授休假研究、帶職帶薪進修、研究或講學之
教師,亦請一併將課程分擔資料提送本會審議。
(九十七21)
65
校教評會相關決議
各單位申請休假、講學、研究及進修之教師應依核定之
計畫執行,如有計畫變更行程之情形,應事先提請學校
同意,以維權益。並請老師於返校後依規定於3個月內
提出書面報告,並請先提送系(所)、院教評會報告分
享經驗後,送一份於人事室備查。
(九十八21)
66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一、國外學歷-查驗證
查
證
• 依國外學校之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查
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團體對學校
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
等事項。由學校函請駐外館處查證。
驗
證
• 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
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校學
位證明書、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
核發之入出國記錄及其他相關證件。---13國家
學位且登錄於參考名冊,學校查核驗明,得以
驗證取代查證。
67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二、國外學位認定基本原則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8、9條
(1)畢(肄)業學校已列為參考名冊。未列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2)修業期限、修業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
相當。
(3)修業期限,學士至少滿32個月,碩士至少滿8個月,
博士至少滿16個月。
(4)無不予認定情況。
68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三、學位認定-國外學歷注意事項
1.不予認定學位: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11條
經函授方式取得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
認定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名(榮)譽學位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未經教育部認可,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
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含部分課程在
台授課)
★美國康克迪亞大學(Concordia Univ. Wisconsin)
MBA學位,經教育部第26屆第9次常會決議,自教育
部參考名冊剔除。
69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三、學位認定-國外學歷注意事項
2.修業期間計算舉例:(以各國學制、學校行事曆、入出境紀錄
綜合判斷)
(1)國外學校某學期起迄日期為98年9月1日至98年12月21日,
入出境紀錄所載入出境日期分別為:出境98年9月5日、入境98
年12月25日,則該師修業期限計算如下:26天(9月)+31
(10月)+30(11月)+21(12月)=108天。
(2)若教師取得學位係屬無須修習課程,以學校所載起迄時間
證明代替,其計算方式以學校所載起迄時間(合計天數)扣除
在台居留天數。
(3)修業期限,碩士至少滿8個月,博士至少滿16個月。
2.民法123條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
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爰碩士學位修業需
滿8個月係指應滿240天。
70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三、學位認定-國外學歷注意事項
3.臨時學位:
(1)以國外學歷送審時,對於已取得學校核發臨時
學位證明書,證明其已獲得該學位,但因學校統一
作業規定暫時無法取得正式學位證書者,可視為同
等學歷證書審定資格,並依該臨時學位證明書所載
通過論文考試完成學位要求之事實認定時間。
(2)學校應要求當事人於3年內將正式學位證書送交
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
4.有疑義學位、臨時學位或特殊學位:應先行聯繫人
事室辦理學歷查證,並附查證資料報教育部複審。
71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四、升等
1.校外審查部分 :
(1)甲表「代表作品」評分未與「升等等級」之配分
比例一致。
甲表「代表作品」建議先將「升等等級」以網底標
示,以利校外審查委員辨認。
(2)乙表「審查意見」字數未滿300字(甚至幾行字)
。
(3)審查意見與評分、「優點」及「缺點」等欄位之
勾選不一致。
72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四、升等
2.升等教授時,系(所)、院級教評會會議教授人數過
低。
各級教評會教授人數不宜過低,必要時邀請院外或
校外委員共同組成教評會參與審查。
3.教學服務成績滿80分:
(1)未填寫具體事由。
(2)具體事由證明缺系(所)及院主管簽章
73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四、升等
4.「代表著作」字數應依實際狀況填寫。
5.以作品送審者,送審件數、演出時間、場次須依各
類別之基準送繳;以著作送審者,其升等(代表)著
作須已出版。
6.院系所如有整併更名者,教師之提名表、履歷表
「任教系所」亦應配合更新,勿以舊名稱填寫。
74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五、再次送審規定
– 原則上不得以同一題目再送審;
– 但若內容已有相當改進 ,仍可受理,惟須檢附前次
送審著作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各三份。學校應將
再次送審之各篇論文再做實質審查通過後,再報部
複審。
– 藝術類科作品審查未通過者,需有新增二分之一以
上之作品方得再次以作品送審。
– 體育類科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未通過,但符合本要
點第五點各項規定者,得以相同成就證明輔以修正
達二分一以上競賽實務報告及前次不通過之競賽實
務報告重新送審。
75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六、其他注意事項
• 著作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刊物
接受將定期發表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 以學位取得教師資格者,不得再以該學位畢業論文或其
論文之一部分,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
• 舊制教師升等案,應檢附教評會會議紀錄、任教未中斷
證明、學校送校外審查紀錄等資料。
• 教師送審時,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事實,未授課者不得送
審;但申請後審查中,出國進修、研究、講學者不在此
限。
76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六、其他注意事項
• 代表著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送審持應加送合著人證明一式三份,其中應說明本人參
與之部分,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切勿偽造簽章;送
審人為中研院院士可免繳合著人簽章,第一或通信(訊)
作者免交國外合著人簽章。
•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除
所送審之代表及參考著作外,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
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 撰寫著作語文不限,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提要。但
其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77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六、其他注意事項
• 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於會後集結成冊且出版發行(含以
光碟發行),並於送審時檢附該論文集之出版頁(含出
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等)影本
• 送審著作應符5年內之規定期限→以升等年資往前起算5
年;需為鉛印或打字照相排版並公開發行(手抄、油印
或影印不予受理,抽印本除外)
• 如採計國外學校教師年資申請升等,其著作仍應符合前
一等級以後發表之著作。
78
伍、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六、其他注意事項
• 正確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上傳
→大專以上學歷要書寫
• 代表作為跨學術領域(於備註欄註明)
• 迴避名單(最多三名):不宜不具體(上次給不及格者)
或四人以上
79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80
Q & A
Q1:五年內送審專門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之認定?
A:教師送審之專門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除學位論文外
需於送審前5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代表
著作(參考著作依新規定得以延長為七年內,但送審
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
限二年。)
81
Q & A
Q2:專兼任教師升等送審教師資格之外審及其通過人數?
A:教師升等由各系、所、相關教學單位教評會辦理初審,著作審查
時應一次送三位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審查結果二人以上給予及格
(七十分以上)則為通過;作品審查時應一次送四位校外專家學
者審查,審查結果三人以上給予及格(七十分以上)則為通過,
將所有及格成績之平均分數按權重換算為送審人之成績。二人給
予不及格(未達七十分)則為不通過。
僅採一級(次)外審者,初審前由學院將其專門著作送請校外學者
、專家五人審查,審查結果四人以上給予及格(七十分以上)則
為通過;作品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七人審查,審查結果六人以上
給予及格(七十分以上)則為通過。
82
Q & A
Q3:送審人之著作或作品成績之計算方式?
A:著作或作品成績係將所有及格成績之平均分數按送審
人之權重換算,不及格之分數不用列入平均計算。
Q4: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送審通過後創作或展演報告正
式出版之期限?
A: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送審通過後3個月內應將該作品
之創作或展演報告正式出版,並具有國際標準書號
(ISBN),1份送本校圖書館典藏。
83
Q & A
Q5: 教師升等送審之時程?
A:第1學期升等、教師資格送審案收件期程:
系、院級審查通過後,於10月31日前送校教評會
依規定程序決審。決審 通過後,專任教師於該學期內
報教育部備查(系級於7月31日前審查完竣者可溯及該
學期8月1日生效);兼任教師於次一學期報教育部備查
生效。
第2學期升等、教師資格送審案收件期程:
系、院級審查通過後,於4月30日前送校教評會
依規定程序決審。決審通過後,專任教師於該學期內報
教育部備查(系級於1月31日前審查完竣者可溯及該學
期2月1日生效);兼任教師於次一學期報教育部備查生
效。
84
Q & A
Q6:教師送審升等未通過者可於何時再次提送升等?
A:教師送審升等經審查未通過者,未限制其再提送升等
之時限,惟以作品 送審升等者,須有新增二分之ㄧ
以上之作品方得再次以作品送審升等;
以專門著作送審升等者,須提出新舊兩著作異同對照表
方得再次以著作送審升等。
85
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