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業務宣導會 - 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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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動支與核銷
報告人:主計室 張琍雲
10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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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壹、經費動支前應完成程序
貳、經費核銷時應注意事項
參、經費核銷錯誤態樣─共同項目
肆、經費核銷錯誤態樣─業務費
伍、經費核銷錯誤態樣─旅費
陸、102年9月至103年11月行政會議等宣導事項
柒、增(修)主計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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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經費動支前應完成程序
一、先確認該事項是否編列有預算、預算是否足夠,並注
意其經、資門性質,需符合預算所編,其中資本門部
分尚應注意以下程序:
(一)依據「預算分配原則」規定,年度進行中因特殊原
因需變更設備項目及運用標餘款額度,在10萬元額度
內,得簽請校長同意後辦理;超過10萬元,則應提校
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二)依據「資本門教學儀器設備執行目標控管辦法」規
定,為執行緊急而不可預計之「資本門」需求,若各
處室原分配額度無法容納(即新增項目及預算額度),
在50萬元額度內,得簽請校長同意先行撥用,並提下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追認 (請於請購簽內敘明);
超過50萬元額度,則應事前提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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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年7、9月檢討各單位資本門分配預算之實際執行
情形,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並將未執行數
重新規劃運用,如有特殊原因須保留預算延後執行
者,應專案簽准。
(四)依據「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使用原則」規定,
教學卓越計畫(本校申請教育部補助之「北區技專校
院教學資源中心計畫」屬之),購建固定資產如無法
在當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內調整容納者,應依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循補辦預算
程序辦理,爰均應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追認(請於
請購簽內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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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務、財務及工程採購,應依本校「採購作業規章」
辦理
(一)1萬元以下(含1萬元)之採購,由使用單位逕洽廠商
採購。
(二)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之採購,使用單
位得以請購系統之請購單或專簽方式(檢附採購規格、
預算書)辦理請購,簽會總務處、主計室、其他相關
組室(如:涉及資本門者需加會保管組,資訊相關採
購需加會圖資中心),奉核可後移送總務處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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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0萬元以上之採購,使用單位得以請購系統之請購單
或專簽方式(檢附採購規格、預算書)辦理請購,簽會
總務處、主計室、其他相關組室(如:涉及資本門者
需加會保管組,資訊相關採購需加會圖資中心),奉
核可後移送總務處依採購法辦理採購。
(四)符合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提供項目之採購,不論金額
大小均由總務處辦理採購,如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
購,應敘明理由加會總務處後,簽奉校長核可後執行。
(五)以開口合約辦理派車者,請於派車前填寫派車單,送
總務處核章後派車。
註:依據本校第149次行政會議決議:為簡化流程,以簽案方式辦理
請購案件者,請於簽案內註明請購編號,無須再由請購系統列
印請購單核章,於款項核銷時檢附簽奉核准之簽案正本以代替
請購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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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餘非採購事項,則依性質、相關規定程序及標準,
於分配額度內辦理,非例行性業務、辦理計畫、研討
等活動,案件複雜者(支出項目超過1項以上),請以
專簽辦理。
四、另依「會計法」第100條規定,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
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應經會
計人員事簽會會計人員,否則不生效力。
註: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23條規定:
契約草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同意者,正式契約得不再經會計
人員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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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但事後
仍應將契約副本,送主(會)計單位備核:
1.契約草案第一次業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以後依例辦理內容不變。
2.為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委託國外機構在國外洽辦。
3.為應付意外事故或緊急需要而臨時決定之契約,由主辦單位負完
全責任,事後並應補送會計人員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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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經費核銷時應注意事項
一、核銷單位:
(一)1萬元以下(含1萬元)之採購,由使用單位逕行核銷。
(二)1萬元以上之採購,由總務處辦理核銷。
(三)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不論金額大小均由總務處辦理
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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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一)收據及統一發票要項:
1.個人及非營利團體收據:「收據」名稱、買受人之抬
頭及支付機關名稱(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或統編
03813207)、開立收據之日期或受領年月日、摘要
(品名)或受領事由、實收金額、合計之中文大寫數、
非營利團體印章或受領人簽章、受領人戶籍地址(個
人收據)、受領人身份證統一字號(個人收據)、非
營利團體負責人、會計及出納簽章(如未設置會計或
出納專責人員,未設置者得免簽章)。
註:
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予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
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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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不符者,應退還承辦人交廠商補正。無
法補正者,以大寫數額為準。
 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
大寫數時,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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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用統一發票商店收據:「收據」名稱、買受人之抬
頭(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或統編03813207)、開立收據
之日期、摘要(品名)、數量、單價、總價(金額)、
合計之中文大寫數、店章、商店地址(店章內未載明
者)、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店章內未載明者)。
註:
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予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
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 採購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得免逐
項填記。
 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不符者,應退還承辦人交廠商補正。無
法補正者,以大寫數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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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
大寫數時,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
章。
 依據財政部函,各單位取具普通收據時,請注意運用財政部稅務
入口網之營業登記公示資訊查詢瞭解各該開立收據營業人之營業
現況,俾單據合法核銷。前揭資訊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
(http://www.etax.nat.gov.tw)/公示資料查詢/營業(稅籍)登記
資料公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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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統一發票: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採購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日
期、買受機關名稱(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或統編
03813207)。
註:
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予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
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若
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
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 貨品代號、數量、
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
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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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得免逐
項填記。
 二聯式統一發票及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三聯式及電
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如有扣抵聯得一併附上。扣
抵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收執聯遺失等)單獨報支。
 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不符者,應退還承辦人交廠商補正。無
法補正者,以大寫數額為準。
 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
大寫數時,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
章。
 各機關(構)員工向廠商洽取紙本電子發票(感熱紙)報支經費時,
請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等註記發票字軌號碼,俾利模糊時
查考之用,無需另行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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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發票證明聯因財政部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格式
未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在格式尚未檢修前,請業務單
位於洽取發票時,請廠商於電子發票證明聯上蓋統一發票專用
章,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營業人
基本資料等方式補正營業人名稱資料。
註: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公示資料
查詢/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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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批(期)付款案件核銷時,應附請購系統之分批
(期)付款表(附件1),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
付金額等;其訂有契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契
約副本或抄本。
(三)數計畫或科目、數機關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
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分攤表(附件2、附
件3)。
(四)鑑於本校遺失支出憑證情形頻繁,如有遺失或供其
他用途者,統一發票於次月前結報前請先洽請廠商作
廢後重行開立,其餘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
因,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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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
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附件
4),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六)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
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
(七)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
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
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八)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除
有特殊情形者外,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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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十)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支出憑證
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由申請人
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十一)各機關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若無法取得
前項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而獲有記載事項足資
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可由經手人列印該
電子憑證並簽名,作為報支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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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
(一)各項維護合約之維護紀錄除由承辦人簽認外,亦請
單位主管核章確認。
(二)各項費結報時,除檢附相關支出憑證、附件及簽奉
核准辦理之簽案或申購單等外,採購案應另行檢附
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小額採
購(10萬元以下)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應由驗
收或證明人員簽名。訂有契約者,應檢附契約正本
(或副本、抄本)。委辦及補助計畫於經費則應另行
檢附核定之計畫書正本(並含經費預算內容)、結報
已完成核章之收支結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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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應檢附之簽案(含其附件)、計畫書 (並含經費
預算內容)及契約如無正本(或副本、抄本),則得承
辦人於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章後據以結報。
(四)為減張減紙,辦理同一活動經費結報時,相同性類
型(如:車資、運費、餐費、工讀費等),日期雖不
同,其支出憑證請黏貼在同一張黏存單上,且承辦
人需分別加註日期。
(五)工讀費及志工服務費權責單位應於次月統一辦理核
銷,以免影響當事人權益。
(六)誤餐便當核銷時應檢附開會通知單,註明開會時間
(須超過12:00及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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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受校外機關學校補助或委辦計畫辦理核銷時:
1.為利審核流程,請於黏存單「用途說明欄」敘明經
費用途、分項計畫名稱及預算項目名稱。
如:北區教資計畫為例:主軸三技優再造計畫-3-1-03實務專精提
升-場地佈置費-oooo活動紅布條
2.如為辦理演出、講座、研討會、說明會等性質者,
並請按場次,檢附開會通知單及課程表,將相關
憑證彙整及加具支出明細表,核章後辦理結報。
(八)103年度修正之國內出差旅費規定,膳雜費已修訂
為雜費,爰各項演出或活動,出差人報支差旅費
僅能支領雜費,另如因應團體勤務特殊需要,而
由機關統籌提供餐點時,應檢據廠商之發票或收
據結報,並敘明供餐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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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據會計法第102條規定: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
憑證,發現應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
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應拒絕簽署
之,前項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
訂定分層負責辦法辦理之。爰各項原始憑證應由事
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依本校分層負責分工規定自行
負責業務審核。
(十)已開立傳票入帳之項目如需修正,應專簽簽奉核准
後,正本送主計室俾憑辦理調整。
(十一)各項計畫之本校配合(自籌)款,應於核銷時於憑
證粘存單「用途說明」欄加註為○○計畫配合(自籌)
款,如未及於核銷時加註,則應另案專簽簽奉核准
後始得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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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辦理各項活動或演出,原則上應全案執行完竣後,
檢附全案收支明細表併同原始憑證一併辦理核銷,
如有特殊原因需無法一次核銷者,最終應將全案之
收支明細另案專案簽陳。
(十三)除有授課性質之講(老)師支出以「講座鐘點費」
表達外,其餘如外聘(含兼任教師)之計時與計件人
員酬金,請改用其他文字表達,如:「工作費」、
「演出費」等,勿用 「鐘點費」,以避免造成核銷
時之混淆。另支領「講座鐘點費」需有授課事實,
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辦理。
(十四)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第六點、(四)規定:補助計畫之業務推動屬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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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學校或團體本職工作,其人員除實際擔任授
課者,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不得支領出席
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
詢費、訪視費及評鑑費等相關酬勞。有關差假部分
請逕洽人事室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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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錯誤態樣─共同項目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核銷案件相關人員或單位主管漏 1.核銷案主辦單位內部相關人員及
章、漏未先會相關組室等,致主
單位主管均核章完整後,先會辦
計室需一直退件或補會其他單位, 相關組室,最後再送主計室審核。
增加近2倍時間,降低經費核銷效 2.檢附一般案件會辦單位一覽表及
率,延遲付款時效。
經費核銷傳遞單供參(附件5、附
件6),並請視案件性質自行增加
會辦單位。
辦理核銷作業時,未簽註其承辦
及遞移時間。
依「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
事項」第5條規定,為利考核,各
部門辦理付款作業時,均應簽註其
承辦及遞移時間,以利釐清財務延
遲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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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逕自辦理1萬元以上及共同供應契
約採購案,未移請總務處辦理。
應由總務處辦理採購及核銷。
有關勞務性質之採購,未經簽奉
核准、1萬元以上未加會總務處,
逕行辦理。
應敘明其專長,1萬元以上並加會
總務處,簽奉核准後辦理。
支出憑證黏存單承辦人與驗收人
同一人。
依採購法規定採購人員與驗收人員
不得為同一人。
10萬元以上採分期付款之案件未
依規定製做驗收紀錄。
應製做驗收紀錄。
以專簽辦理請購者,未於簽上註
明購號。
請於簽上註明購號,以利於系統審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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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以個人信用卡支付小額採購支出
經費。
1.除員工出差旅費、辦理員工自強
活動及特別費等,才可以個人信
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其餘支
出事項,原則上仍依一般付款程
序辦理。
2.如因公務上有臨時需要,在不違
反政府採購法及機關採購規定下,
敘明理由並經單位主管審度實情
核准者,同意得以個人信用卡刷
卡方式辦理支付。
以預借款直接支付1萬元以上及
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經費。
1萬元以上之採購及共同供應契約
之採購,應由總務處辦理採購及核
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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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以支出證明單核銷之匯款匯費,
漏未填受領人之「統一編號」及
「地址」等資料。
相關欄位應填寫完整。
捐款同意書無相關人員核章、捐
款內容未由捐款人簽名確認,致
衍生爭議。
1.捐款單請承辦人核章,並詳實記
載捐款內容,由捐款人或其授權
代簽人簽名確認。
2.捐款單統一格式詳附件7。
演出收支報表、核銷相關附件資
料(如工讀費紀錄表)等,以單位
戳章辦理。
相關報表及資料應由承辦人及單位
主管核章。
註:
「統一編號」查詢方式:財政部稅務
入口網網站
(http://www.etax.nat.gov.tw)/
公示資料查詢 /營業(稅籍)登記資
料公示查詢/依營業人名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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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印領清冊採領現方式辦理者,未 應請受款人先完成簽名,再辦理核
請受款人先行簽名,逕辦理核銷; 銷,如簽完名後相關資料(含金額)
已完成簽名之相關資料(含金額) 有塗改,應重行簽名。
因錯誤需修正,逕行修改後由承
辦人核章,且未告知受款人。
印領清冊及出差報告單等報核
「單位」錯誤。
1.加班費、工讀費及鐘點費均按
「時」核銷。
2.出席費按「次」核銷。
3.旅費按「天」核銷。
以印領清冊辦理核銷時,匯款及
領現之人員之資料混為一體。
應將匯款及領現之人員分別造冊。
30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統一發票僅以扣抵聯或影本辦理 為避免重複申報,應取得發票「收
執聯」進行經費核銷,如有扣抵聯
核銷。
應一併附上,扣抵聯均不得以任何
理由(如收執聯遺失等)單獨報支。
廠商開立收據惟印章為「統一發 廠商章使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票專用章」。
應請其依規定開立發票。
廠商開立收據惟印章內無編一編 應於收據上填寫廠商統一編號。
號。
預借及核銷經費,未檢附簽奉核 預借應檢附簽奉核准辦理之簽案;
准之簽案及相關附件等資料。
核銷經費,則應檢附簽奉核准之簽
案及相關附件等完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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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電子發票證明聯未蓋統一發票專
用章,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
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營業人
基本資料等方式補正營業人名稱
資料。
應於電子發票證明聯上蓋統一發票
專用章,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
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營業人基
本資料等方式補正營業人名稱資料
後,再併同電子發票報支。
1.收據或統一發票漏(未)註明 1.收據或統一發票須註明買受人
買受人、日期、品名、數量、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或統編
單價及總價,或金額大寫登載
03813207)、日期、品名、數量、
錯誤等。(如:買受人誤植為
單價及總價等。
「臺灣戲曲學院」、「國立臺
2.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
灣戲曲學校」、「國立臺灣戲
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若
曲專科學校」)
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
2.收銀機發票未輸入學校統一編
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
號,且未由營業人加蓋統一發
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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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接受客委會、台北市就業服務處 1.原核定計畫如有新增支出項目,
及教育部委辦及補助等案,結報
或變更計畫規模等應依程序辦理
時已核章送出之報表及相關原始
計畫變更。
憑證,經補助單位審核後,以不
2.請承辦單位注意結報時限,若未
符其規定予以退回修正或剔除。
能及時結報,請發函申請展延。
3.核銷時應注意補助及委辦單位之
相關規定,如:依比例補助、按
場次計算上限、雜費支用上限…
等,並於簽案時敘明或檢附相關
規定,俾憑核銷。
註: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補助計畫
之業務推動屬受補助機關、學校或
團體本職工作,其人員除實際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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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授課者,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
費外,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審
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
諮詢費、訪視費及評鑑費等相關酬
勞。
4.計畫之結算收支報表,應先洽補
助或委辦單位瞭解相關欄位之定
義及查填應注意事項,已核章送
出之報表如需修正,應敘明理由,
簽准後修正。
5.核銷時請於黏存單「用途說明欄」
敘明分項計畫名稱、預算項目名
稱及經費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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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建教合作案未依規定於事前提出
預算表。
依本校「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規
定」,建教合作案事前應提出預
算表,簽奉核准後,據以辦理。
執行演出或辦理活動等,相關外
聘人員未事簽專簽簽准。
執行演出或辦理活動,相關外聘
人員應事前敘明其學、經歷及支
付其報酬金額之依據,專簽奉核
後辦理,核銷時並請加註「外
聘」。
教育部補助計畫核定雜支項目內
報支鐘點費。
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
費編列基準表」,「雜支」為前
列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屬之,
如文具用品、紙張、錄音帶、資
訊耗材、資料夾、郵資等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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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承辦人代墊金額超過1萬元。
採購支出承辦人代墊金額上限為
1萬元,其餘以直接支付受款人
為原則。
註:
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本部計畫款
項之支用,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
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
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由計畫主持
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若有特殊
情況,須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循
內部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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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經費核銷錯誤態樣─業務費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暑期重(補)修班及加強班授課鐘
點費核銷僅以印領清冊報核。
核銷時除檢附印領清冊外,另應檢
附教學記錄表(附件8),並由承辦
人及系主任核章(業經本校第128次
行政會議通過) 。
派車單核章不完整、未用本校合
約廠商。
1.本校租用巴士及箱車均已依採購
法遴選廠商並簽定合約在案,爰
應優先運用合約廠商派車,核銷
時並應檢附核章完整之派車單。
2.若有特殊原因而不用合約廠商,
應敘明理由並加會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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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書面審查費核銷時,未檢附書面
審查意見表。
依行政院頒之「統一彙整修正個機
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辦
理支給之審查費,係因提供書面審
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爰核銷時
應檢附書面審查意見表。
聘請國外專家、學者來台工作、
授課,未附上課簽到及成果報告
等相關資料。
除應依「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
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
高標準表」辦理外,核銷時除支出
原始憑證外,另應檢附上課簽到及
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
38
伍、經費核銷錯誤態樣─旅費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未依本校「國內出差暨差旅費報
支補充規定」辦理:
1.於台北市公出報支交通費。
2.搭乘高鐵未依規定事前簽准。
3.每日公差假未達4小時者,報
支全額雜費。
教職(團)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
費,應依本校「國內出差暨差旅費
報支補充規定」辦理。
核銷出差旅費時,於差旅費報告
表未勾選出差性質及敘明出差起
迄日期及時間。
核銷出差旅費時,應於差旅費報告
表勾選出差性質及敘明出差起迄日
期及時間。
註:
1.公差假性質具講習或訓練性質,不得報支
雜費。
2.公差假若有取得終身學習時數,應具講習
或訓練性質。
3.公差假未達4小時者,雜費報支1/2。
39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報支國外機票費未檢附相關憑證
正本、登機證遺失,僅以支出證
明替代。
正 確 做 法
國外出差報支機票費,應檢附下列
憑證正本: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
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文件。
3.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
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
搭機證明。
40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報支國外旅費未向共同供應契約
廠商辦理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
合保險、保額及保險種類超過規
定。
1.應向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投保綜合
保險新台幣400萬元。
2.無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提供因公赴
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應敘明
理由並加會總務處,簽奉核准依
本校採購程序,按規定保額及保
險種類上限,洽其他廠商投保。
報支國外旅費未檢附結匯水單或
非按出國前一日台灣銀行「賣出
即期匯率」換算並檢附匯率表。
如有結匯,應檢附結匯水單;未結
匯者,則按出國前一日台灣銀行
「賣出即期匯率」換算並檢附匯率
表。
41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正 確 做 法
因公奉派出國搭乘本國籍航空公
司班機,未依規定填寫「因公出
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申請書」,陳機關首長核定。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軍公教人
員因公出國搭乘本國籍航空班機作
業規定」,因公出國應搭乘本國籍
航空公司班機,但有特殊情形者,
由本人填寫「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
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附件
9),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得改搭乘
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42
陸、行政會議等宣導事項
一、102年12月4日第179次行政會議
 近來常有匯款發生錯誤,致延宕付款之情形:
1. 請各單位辦理經費核銷時,應確實核對受款人相關資料
,若為新增受款人,並應附受款人申請表及存摺影本等
佐證資料。
2. 匯款戶名應與受款人一致,如有應發給學生之費用,惟
帳戶為其父母者,應敘明原因。
3. 如已開立傳票並經核定後發生匯款錯誤,需更正受款人
,請各承辦單位填寫「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受款人更正申
請書」(附件10),電子檔置於主計室網頁內「表格下載
」),依程序簽奉核准後送本室,本室據以辦理更正事宜
。
43
二、103年01月15日第181次行政會議
 各單位在承接各類計畫時,應於第1次簽擬時即說明該
計畫收入性質為何,例如建教合作收入、推廣教育收
入、演藝收入、雜項業務收入等,若未明確說明者,
本室將逕以「其他補助收入」科目入帳,以免嗣後調
帳,增加行政業務。
44
三、103年05月28日第190次行政會議
1. 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0年8月15日函送本校行
政處分書,課處本校自95年9月1日起至99年10月31日
止依政府採購法得標16件政府採購案於履約期間,未
依法定比例僱用足額原住民,原住民族就業代金新臺
幣40萬8,288元,本案刻正由藝文中心辦理訴願中,
99年度應僱4人。
2. 各單位依政府採購法對外投標之案件及履約時均需符
合上開規定,可洽人事室提供本校目前原住民僱用人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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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03年06月04日第191次行政會議
1. 各單位於提報專案計畫預算表時常因時間緊迫,未附
簽呈即要求核章,而核章僅有承辦單位、主計室、機
關學校首長欄位,致計畫執行時常遇到經資門分類錯
誤或勞健保未估列情事,應於提報預算表時先行簽會
總務處審核後再核章,為簡化流程請各單位於提報預
算表時,檢附「專案計畫預算表會辦簽核單」(附件
11),電子檔置於主計室網頁「表格下載」內),以利
相關單位簽辦,以免造成計畫核定後執行之困難。
2. 經查戲曲音樂學系中三丙周○○申請另轉他校案簽呈
時未會辦本室,且行政會議討論時,未明確說明免賠
公費適用條文及學生實際狀況,建請爾後各系有簽請
全數免賠或部分賠償公費時先會辦本室並請導師於行
政會議討論時列席說明,俾供行政會議充分討論。
46
五、103年11月12日第200次行政會議資料
 103會計年度即將結束,為依限辦理決算及各項計畫之結
報,並避免影響個人之權益,請依下列時程辦理經費核
銷:
1. 各單位之部門經費〈包括採購及活動案〉及各項福利費
,請於103年12月12日前送達主計室辦理核銷,若規定廠
商合約履約期限至12月31日者請黏貼發票日期為12月31
日之原始憑證儘快核銷,最遲於104年1月5日前送達主計
室辦理核銷。
2. 產學合作、推廣教育、專案補助計畫等計畫案:
1) 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計畫,請於11月20日前完成
簽文請購手續,最晚須於12月15日核銷完畢,另因12月
10日須將結報數字上傳教育部,故12月10日後之核銷數
字必須與請購數字相同,無法再變更。
47
2) 其他計畫:
 於103年12月10日之前執行完成者,請於103年12月12日
前送達主計室辦理核銷。
 執行日期為103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者,請於執行完
成計畫後儘快核銷,最遲於104年1月5日前送達主計室
辦理核銷。
 有需轉入104年度繼續執行之跨年度計畫,請預估收入
及支出數,並於103年12月12日下班前送達主計室辦理
。
 各單位若未依上開時限且未於104年1月5日前送達主計
室辦理各項經費核銷者,則無法於103年度核銷,若延
宕本校決算編製時程之單位,將於行政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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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03年6月4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經費稽核委員
會議
 查校內102年度相關獎學金捐贈單位邀演案,部分場次
演出似未符成本,嗣後安排演出事宜時審慎評估,考
量收支平衡並避免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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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增(修)主計相關法規
 行政院103年7月7日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附件13),並自即日生效。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1. 費別刪除「膳費」,惟因公奉派出差,仍有雜項費用
支出之需要,如購買車票之手續費、以個人手機聯繫
公務之電話費等,爰保留「雜費」,並維持現行依數
額表之數額報支方式辦理。即雜費不採實報實支方式
辦理,每日得報支數額修正為每日400元之各職務等級
一致報支數額。
2. 修正住宿費每日上限,各職務等級各增加200元,即調
整為特任級人員2,200元、簡任級人員1,800元、薦任
級以下人員1,600元,考量出差旅費並非待遇給與,本
應以覈實報支為原則,為降低同仁或因疏忽肇致違反
風紀之風險,甚或喪失公務員資格,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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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之規定,
回歸檢據覈實報支因公奉派出差之必要費用。
3. 交通費基於船舶中有與飛機及高鐵同屬單價高,且座
(艙、車)位有分等之情形,爰增列須檢據覈實報支
;有關檢據部分,因應交通業者票證電子化,修正文
字為「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
檢附登機證存根」。
4.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部分,增列因交通事故衍生
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亦不得報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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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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