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 -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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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管理規則修
正重點及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
保險局102年
1
大
綱
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
規則修正重點
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
參、結語
2
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一)
一、修正說明:
102年12月28日為因應實務現況、強化監理
措施及健全保險市場管理,爰修正保險代
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
3
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一)
二、修正幅度: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修正3條:第17條、第26條、第38條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修正4條:第17條、第27條、第28條
第39條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修正2條:第17條、第36條
4
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二)
三、修正內容:
刪除代理人/經紀人 /公證人公司終止營業應依法向有
關機關辦理登記事項之規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17條、§第
●
38條第19款)、(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7條、§第39條第18款)、(保險公證人
管理規則§第17條、§第36條第10款)
修正意旨:
經濟部商業登記實務有設立、停業、復業或解散等
但並無「終止營業」項目,爰配合將公司終止營業
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之規定予以刪除。
註:經濟部101年3月9日經商字第10100025870號函
5
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三)
●代理人/經紀人於經營或執行業務時,應盡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等義務,……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
已遵循相關法令,並於有關文件簽署及留存建檔
備供查閱。(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26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7條)
修正意旨:
本規範對象為取具執業證書者,原即包含(1)個人執業者
(2)公司型態保經代業者 (3)公司所僱用具有保險代理人/
經紀人執業證書之簽署人,為配合保險法第163條所定「保
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經
營或執行業務」用語,爰增列「或經營」等字,俾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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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
人管理規則修正重點(四)
●明定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及再保
險經紀業務者,其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處理程序應
予區隔(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8條第3項)
●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保存完整
之再保險安排完成確認書、再保險人之再保成分
、信用評等交易紀錄,備主管機關查核,其與再
保險人交易之再保條件、各再保費率、原保險人
再保險佣金率等重要資訊、紀錄,及影響再保險
人財務業務之重大資訊,並應於出單前通知原保
險人。(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8條第4項)
7
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管理規則修正重點(四)續
修正意旨:同時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及再保險經紀
業務之公司,其內部分工及作業流程應
嚴予區隔以防範利益衝突,並應將與再
保險人交易之條件等內容通知原保險人
,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爰以明確性酌
作文字修正。
註: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8條第2項規定:
經紀人公司經營前項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符合主管
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及業務處理程序規定,並先向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主管機關已於94.07.01發布「保險
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審核要點」作為審查之
依據,其中第4點明定:同時辦理保險經紀及再保險
經紀業務者,公司內部分工及作業流程並應予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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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
人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五)
●增訂下列禁止行為:
1.將佣酬支付予非實際招攬之保險業務員。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8條第25款、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第24款)
2.未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8條第26款、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第25款)
3.銷售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國外保單貼現受益權憑證商品。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8條第27款、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第26款)
4.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提報業務、財務報表,或其所提報
之資料不實或不全。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8條第28款、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第27款、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6條第1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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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
人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五)續1
二、修正意旨:
1.將佣酬支付予非實際招攬之保險業務員。
為避免未具資格之保險業務員以掛件方式招攬,有佣
酬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保險業務員人員不同之情事,
損及消費者權益,爰參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
法」第6條第5款第6目規定予以增訂。
註:「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5款第6目規定
:佣酬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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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
人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五)續1
二、修正意旨:
2.未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
鑑於實務上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經代公司
所屬保險業務員,有為追求業績而未依被保險
人/要保人實際需求及其資力招攬適合之保險商
品,衍生道德風險或消費紛爭,爰參考「金融
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
賠辦法」第6條第5款第8目規定,增訂代理人/
經紀人不得有未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適
合度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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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
人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五)續2
二、修正意旨:
3.銷售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國外保單貼現受益權憑證商品。
保單貼現受益權憑證(Viatical Settlement)係保單貼現
人與該商品發行公司就貼現保單受益權簽訂轉讓予市場上
投資人之契約,而非保險法第1條第1項規定所稱保險,其
所簽訂契約並非「保單」或保險契約,為避免保險經紀人
/代理人從事銷售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國外保單貼現受益
權憑證商品,並為確保消費者權益,爰予增訂。
保險法第1條: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
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
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
,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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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
人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五)續3
二、修正意旨:
4.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提報業務、財務報表,或其所提報
之資料不實或不全。
保險代理人(§34)/經紀人(§35) /公證人(§32)應於主管機
關規定期限內將各類業務、財務報表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
定之機構,為督促保險輔助人確實申報之責任,爰參考保
險法第16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文字,增訂保險代理人/
經紀人/公證人不得有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提報業務、
財務報表,或其所提報之資料不實或不全之行為。
註:102.3.12金管保綜字第10202562801號函請公會轉
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
展中心所建置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財務業務
報表」辦理線上填報上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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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
人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五)續4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財務業務報表」辦理線上填
報上傳作業注意事項:
一、無會計師財務簽證者,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資產負債表及損
益表格式,並於10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前完成填報。
二、有會計師財務簽證者,使用會計師簽證之損益表及資產負債
表格式,並於102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前完成填報。 (備註延
至5月10日)
三、保險公證人,仍按原損益簡表及資產負債表格式,並於5月1
日起至5月31日前完成填報。
四、102年電腦線上填報及紙本併行,102年6月5日前由各公會彙
送紙本資料至本會供核
五、未依上述期限完成線上填報作業,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8
條第28款、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第27款及保險公證人
管理規則第36條第13款,已列為違反規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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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一)
一、常見缺失及違規案件來源
1.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金融檢查缺失
2.保險公司金融檢查發現保險代理人/經紀人
缺失
3.其他單位通報
4.人民陳情
5.民眾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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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二)
一、近年來裁處情形(97年迄今)
件數
35
33
30
25
21
20
15
10
10
5
0
22
6
4 5
00
97
罰鍰
00
1
5
4
0
12
2
2
0
1
2 3
0
3
4
0 0
98
99
100
101
102
合計
立即改正
廢照註銷執業證書
停業3個月
年度
16
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三)
二、近年來裁處態樣(97年迄今)
轉單掛件 4
未實際招攬 5
任職保險業 3
客戶資料保護 2
支票解繳未附聲
明書 2
額外索佣 1
未留存收費紀錄
2
招攬話術及文宣
4
未具資格執行業
務 1
地下保單 2
未執行簽署 7
業務員未具資格
招攬 2
地下保單
未直接解繳
未具資格執行業務
未留存收費紀錄
轉單掛件
客戶資料保護
額外索佣
未直接解繳 3
未執行簽署
業務員未具資格招攬
招攬話術及文宣
任職保險業
未實際招攬
支票解繳未附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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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簽署缺失
一、查得事實
案例1.未親自執行簽署業務。
(1)簽署人未於要保書親自簽署。
(2)由行政助理或公司其他人員蓋簽署章。
案例2. 於出單通知書(Advice of Insurance)簽
署,而未於要保書簽署。
案例3.未於核保或批改出單前簽署。
(1)商業火險保單,因配合銀行抵押業務,先出
單再補辦要保書簽署。
(2)汽車保險招攬業務,先出單再補辦要保書簽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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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簽署缺失
簽署缺失圖示
未於核保出
單前簽署
2
其他人員
蓋章簽署
1
出單通知
書簽署 2
未親自簽署 4
其他人員蓋章簽署
出單通知書簽署
未親自簽署
未於核保出單前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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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簽署缺失
相關規定
1. 公司應僱用代理人(§ 8)/經紀人(§ 8) /
公證人(§ 8)至少一人擔任簽署工作,…,
其人數並應視業務規模,由公司作適當調整,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視情況,要求公司增僱代
理人擔任簽署工作。
2.代理人(§26)/經紀人(§ 27)於經營或執行業
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等義務,……確
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並於有
關文件簽署及留存建檔備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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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簽署缺失
違反規定
代理人(§ 38)/經紀人(§39)不得有下列之
行為:
1.代理人未依第26條規定執行業務及於有關
文件簽署(§ 38第22款)
2.經紀人未依第27條規定執行業務及於有關
文件簽署(§ 39第2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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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如何落實簽署行為
一、公司應視業務規模,由公司作適當調整增
聘僱簽署人員。
二、公司應有完整之簽署作業程序,並落實執
行。
註:本會分別於101.03.01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541301號函及101.04.26以金管保理字第
10002187631號函重申:保經代應確實於要保書
等有關文件簽署及保險公司應確實審閱保經代
簽署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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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轉單掛件缺失
查得事實
案例1.A保代公司與B保經公司簽立合作協議,
約定A保代公司招攬之保件透過B保經
公司送件予保險公司。
案例2.C保代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合約,
約定D、E、F 等保經、代公司招攬之
保件透過C保代公司轉報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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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轉單掛件缺失
轉單掛件之禁止規定:
代理人(§ 38第16款)/經紀人 (§ 39第15款)
將非所僱用之代理人/經紀人或非所屬登錄
之業務員招攬之要保文件轉報保險人或將所
招攬之要保文件轉由其他經紀人或代理人交
付保險人。但經紀人公司收受個人執業經紀
人已事先取得要保人書面同意之保件,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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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轉單掛件缺失
研析
案例1.B保經/案例2.C保代
違反前段:
經紀人/代理人將非所僱用之代理人/
經紀人或非所屬登錄之業務員招攬
之要保文件轉報保險人。
案例1.A保代/案例2. D、E、F 等保經代
違反後段:
將所招攬之要保文件轉由其他經紀人
或代理人交付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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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轉單掛件缺失
重申規定
為強化保險市場招攬紀律,並為保障保戶權益,
本會於100年2月25日已將轉單掛件列為保險代
理人管理規則第38條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9條規定不得有之禁止行為,請公司檢視是否
尚有1年期滿自動續約之協議(或合約),如有
不符規定之情事,請注意改正,並確實依規定
辦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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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招攬話術及文宣缺失
查得事實
1.以不當話術誘導保單貸款情事。
2.以「銀行存款、優惠存款專案」
之不當文宣方式招攬保險。
3.辦理電話行銷,以存款名義招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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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招攬話術及文宣缺失
招攬話術及文宣之禁止規定:
代理人(§ 38第6款)/經紀人 (§ 39第5款)
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
當之方法執行業務或招聘人員。
相關應注事項
1.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
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2.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3.保險業辦理電視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4.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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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重申規定
態樣說明~招攬話術及文宣缺失
1.保險代理人(§ 27)/經紀人(§ 30)公司之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文
宣傳及廣告內容,應經所屬公司核可;其所屬公司並應依法負責
任。
2.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16):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
書等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所屬公司為代理人、經紀人者
並應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並不得假借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
攬。
前項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之內容,應與
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保險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等文件
相符,且經所屬公司核可同意使用,其內容並應符合主管機關訂定
之資訊揭露規範。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所屬業務員使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
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經其往來保險業提供或同意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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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解繳缺失
查得事實
1.先扣除佣金再將餘額交付給保險公司。
2.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先扣除佣金及再保費
後餘額交付給保險公司。
3.當月代收保費於月底全額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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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解繳缺失
直接解繳規定
1.代理人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應直接
解繳保險業。(§ 31第1項)
2.經紀人受要保人委託代繳納之保險費,應
直接解繳保險業。(§ 32第2項)
註:保險法第21條及第22條,分別對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
前交付及應由要保人依契約交付有明文之規定,爰代理人
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或經紀人受要保人委託代繳納之
保險費,為確保保險契約之效力,應直接解繳保險業。
31
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解繳缺失
重申規定
1.102年5月9日以金管保綜字第10202566020號函
請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依規定將受要保人
委託代繳之保險費或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
「全額」直接解繳予保險業。
2.直接解繳為管理規則「管理」章之規定,違反
該規定者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應限期改正,
或併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請
公司確實依規定辦理。
32
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缺失
查得事實
1.保險經紀人同時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職能分
工未區隔。
2.再保險經紀人公司未適時通知再保條件。
3.非比例再保未揭露各層再保險費金額。
4.非比例再保之再保分出低層費率低於高層費
率。
5.商業火險保單有未收足保費之情事。
33
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缺失
查得缺失圖示
未收足保費
未揭露各層
再保費
職能分工未
區隔
未適時通知
低層保費低
於高層
34
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缺失
違反規定: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8條
(條文內容請參第7頁至第8頁)
宣導事項:
保險經紀人業係為被保險人(客戶)向保險公
司洽訂保險契約,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係為保
險公司洽訂再保安排,爰其同時辦理保險經紀
及再保險經紀業務,其內部分工及作業流程應
嚴予區隔以防範利益衝突,並對於接受客戶及
保險公司之委任,均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恪
遵法令規定。
35
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任職保險業
民眾檢舉:
1.○君及○君受僱於保經公司擔任簽署人,並
同時任職於壽險公司。
2.○君於任職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同
時擔任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人。
36
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任職保險業
查得事證:
1.
受僱於保代/保經公司擔任簽署工作之證明。
2.
申領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執業證書時,聲明未
違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
3.
任職壽險/產險公司之證明。
37
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任職保險業
違反規定
1.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10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領代理人/經紀人
執業證書…任職保險業及有關公會現職
人員… 」。
2.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8條第1款/保險經
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第1款:
「代理人/經紀人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之
一: …
一、申請執業證書時具報不
實… 」。
38
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任職保險業
裁罰結果:
核有不得申領執業證書之情事並有申領執業證
書時具報不實之行為。
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廢止其執業許可,
並註銷執業證書。
39
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任職保險業
宣導事項
依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第7條
第12款規定:執業證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
止尚未滿5年者,為不得申領執業證書之情事
。
爰受本會依規定廢止執業許可之處分者,5年
內不得申領執業證書,請確實遵循規定,勿
誤觸法規。
40
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五)
態樣說明~保險業務員缺失
一、介紹或招攬地下保單
(一)案例
1.○君於99年擔任○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員期間有向美
國全民保險公司(CICA )註冊、印製名片,介紹未經
本會許可之美國全民保險公司之保險商品。
2.○君於99年擔任○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員期間居間介
紹、招攬未經本會許可之國衛保險公司「真智珍寶5Ⅱ」
之保險商品,並取具佣金。
41
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五)
態樣說明~ 保險業務員缺失
一、介紹或招攬地下保單
(二)處分規定
1.違反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所定「不得為未經
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之情
事,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90萬
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罰鍰。
2. 「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
或其他金融商品。」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
第1項第11款規定之情事,應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
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42
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五)
態樣說明~ 保險業務員缺失
二、其他缺失
1.要保書有未經招攬業務員親自簽名或未於要保書
上記載其核准之登錄字號(業§15第4項 )
2.有未辦理登錄並領得登錄證,即從事各保險招攬
業者(業§3第1項)、聘用未完成保險業務員登
錄程序者為其招攬保險業務(代§38第17款)
(經§39第16款)。
3.未於期滿前辦妥換發登錄證或未於離職異動後5
日內向所屬公會辦理註銷業務登錄者(業§ 9第1
項& § 10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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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五)
態樣說明~ 保險業務員缺失
三、宣導事項
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業務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者,有3個月以上1年
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規
定。
另依同規則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受前揭處分未
逾3年者,為不予登錄之事項,請公司加強保險業
務員教育訓練並強化管理機制,避免違規之情事
發生。
44
參、結語(一)
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
人/代理人/公證人管理規則,依保險法第167之2規
定,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
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
業證書。
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應確實
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
、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
序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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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結語(二)
簽署人應恪遵相關法令,盡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確保作業程序符合規定。
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67條之1
將原第163條第2項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境
外保單者處行政罰之規定,改處以刑事罰,
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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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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