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駕駛訓練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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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車輛駕駛訓練簡報

103年桃園國際機場
活動區(空側)駕駛許可證持有人安全講習
2015年4月13日
內容大綱
名詞定義
空側駕駛許可證(機坪駕照)類別
人員、車輛警示裝備
空側作業相關標線、燈光、指示牌
場內速限
安全注意事項
空側車輛與裝備停放
車輛或裝備異常狀況處理
違規管理及罰則
宣導事項
Q&A
2
名詞定義
活動區
(Movement area)
指機場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滑行之區域
包括操作區及停機坪
操作區
(Maneuvering area)
活動區
操作區
指機場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滑行之區域 (跑道、滑行道)
但不包括停機坪
停機坪
停機坪
(Apron)
在陸地機場供航空器上下旅客、裝卸貨物或郵件、加油、停放或維修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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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側駕駛許可證(機坪駕照)類別
類 別
使用區域
【A】
1. 可由桃園機場各崗哨進出。
2. 可通行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勤務道、交通道、環場道、
地下室行李處理場。
【B】
1. 可由桃園機場北七崗、北一崗、北機口、南一崗進出。
2. 可通行停機坪、勤務道、交通道、環場道、地下室行李處理場。
【C】
1. 可由桃園機場北機口、地下室行李處理場崗哨進出。
2. 可通行北勤務道、南勤務道、空廚東路、CD聯絡道、
地下室行李處理場。
【D】
1. 可由桃園機場北七崗、南一崗、北一崗進出。
2. 可通行環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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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車輛警示裝備 (1/2)
人員
進入活動區之人員應著反光背心
車輛
進入操作區車輛應裝設以下裝備
且獲塔臺許可始可進出及滯留操作區。
A. 可與塔臺通聯之無線電
B. ADS-B
C. 閃光警示燈
D.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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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車輛警示裝備 (2/2)
閃光警示燈顏色分別為:
黃色閃光燈  一般勤務車輛 (工程車)
紅色閃光燈  消防及救護車輛
藍色閃光燈  緊急及保安車輛 (航務處)
空側活動區行駛之車輛應:
全天候開啟閃光警示燈及大燈,同時不得開啟遠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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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側作業相關標線
跑道標線:白色
滑行道標線、停機位標線:黃色
停機坪安全標線:紅色
勤務道路標線:白色
Runway =
WHITE
Taxiway =
YE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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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道等待位置標線 – A型
於雙實線(牆)前停等
RUNWAY
雙虛線儘速穿越
脫離障礙物淨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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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道等待位置標線 – B型
本場僅「N13」滑行道設置
保護ILS信號設置之跑道等待位置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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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側作業相關燈光 (1/2)
跑道燈光 : 白色
滑行道中心線燈:綠色
滑行道邊燈:藍色
停止線燈:紅色
跑道警戒燈:黃色
滑行道中心線燈
滑行道邊燈
停止線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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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側作業相關燈光 (2/2)
跑道警戒燈
用以警示即將進入使用中之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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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側作業相關指示牌(1/2)
強制性指示牌
設置於必須經管制塔台授權始可允許航機滑行或
車輛移動之位置前
紅底白字
現在位置
前方
跑道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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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哪裡???
位置指示牌
(黑框)
YOU’RE T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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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側作業相關指示牌(2/2)
資訊指示牌
為航機駕駛員、車輛駕駛提供其所在位置、方向、
目的地等資訊
位置指示牌:黑底黃字
方向指示牌:黃底黑字
現在位置
前方滑行道
名稱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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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哪裡???
方向指示牌
位置指示牌
(黑框)
YOU’RE T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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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內速限 (1/2)
外交通道  40公里
避免速度過快影響航機正常滑行
內交通道(C、D機坪)  25公里
停機坪裝卸區作業車輛及人員眾多
應減速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內交通道(A、B機坪) 無設置
非相關作業車輛禁止穿越空橋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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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內速限 (2/2)
地下室行李處理廠  15公里
含進入地下室處理場前勤務道路下坡路段
防止白天由室外進入地下室時產生「眩光」情形
行李處理場腹地有限、裝備眾多,防止意外碰撞
執行消救任務之消防救護車輛或執行公務之
緊急及保安車輛不受以上車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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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注意事項 (1/7)
機場作業人員及車輛應讓航空器及旅客接駁車優先通行
進出、穿越停機坪須依照所劃設之標線及行進方向箭頭標線行進
若停機位與內交通車道間劃有紅色禁止穿越標線區段,
除航機拖車外,所有車輛禁止穿越
動力或非動力裝備如須穿越航空器機身或機翼下作業時應注意安
全,機翼下方放置(安全錐)區域除必要之工作人員及裝備,其餘
禁止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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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注意事項 (2/7)
機場作業人員及車輛應讓航空器優先通行,隨時注意與滑入停機
坪、後推及滑行之航空器保持安全距離,禁止由滑行中之航空器
前方強行通過
如何判斷航機後推  A.空橋是否已撤離?
B.機坪上作業車輛是否均已撤離?
C.航機輪檔及發動機周圍反光安全錐是否均已撤離?
D.機體上下紅色防撞燈是否閃爍?
E .航機拖車大燈是否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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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注意事項 (3/7)
行駛於外交通道之車輛駕駛人應注意車道管制員之指揮,
見車道管制員舉牌須立即停車,並隨時注意航空器航行燈狀態
行駛於內交通道之車輛駕駛人若遇航機進入停機位時,
應注意航空器引導員(Ground Marshall)之手勢 :
當其進行引導作業時,嚴禁停留於其前方或自其前方通過
須待其完成航機導引同時航機停妥後始得穿越航空器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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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注意事項 (4/7)
車輛穿越 EC、WC 滑行道時,應停、看確定無航空器
滑行及拖行時,始可通過
車輛於本場第二階段低能見度作業穿越EC、WC滑行道
時,應遵守航警之管制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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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注意事項 (5/7)
行駛環場道時,如行經跑道頭應於「注意飛機」停等標誌前停等
確實執行停、看、聽要領,俟進場航空器通過後,方可繼續行進
車輛行駛於西交通道(C、D機坪聯絡道)時,
應停、看確定WC滑行道無航空器滑行,始可通行
單線車道應遵守「先到先行」禁止交會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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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注意事項 (6/7)
於航空器停妥後作業必須之車輛、
裝備方得進入機翼間距淨空標線
之範圍
航空器關車並安置輪檔後,須待耳機員哨音或手勢,
各地面裝備車輛始可接近該航空器作業
夜間航空器滑進停機坪時,待命作業之車輛應開啟閃光警示燈
接靠航空器作業之車輛及裝備,應於適當距離測試煞車
並有人指揮接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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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注意事項 (7/7)
任何車輛、裝備行駛或停放時不得壓過地面油栓蓋板
貨盤拖車(拖車頭)後方最多拖掛5節貨盤車;
於停機坪作業如有特別限制,應從其規定
貨盤車上不得載人行駛
任何車輛或裝備行駛時,除駕駛人之必須外,
搭載之人員不得攀立
貨盤車載運散裝盤貨時,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8公尺
並應覆蓋盤網防止盤貨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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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側車輛與裝備停放
車輛及裝備靠機作業時,不得妨礙油栓車撤離之通路
車輛與裝備停放時應拉妥手煞車並以輪檔或使用液壓支架固定
車輛、裝備、貨物與器材應整齊排列於指定分配之停放區內,
並保持該區之整潔
作業車輛或裝備
不得進入空橋作業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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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或裝備異常狀況處理
車輛或裝備在活動區內發生故障,應立即通知航務處,
並儘速移離
空側區域發生車禍或意外事故應立即通知航務處,
如有影響航機作業之虞時,航務處即通報塔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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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管理及罰則(1/2)
空側區域車輛駕駛及車輛、裝備違規事項由航務處負責調查處置
違規停放之車輛、裝備,航務處可逕委請地勤公司拖往指定位置
留置,因而產生之一切損失及拖吊費用均由違規人員或單位自行
負責
違規事件罰則以「違規事件風險評估及罰則」為原則
初次違規且情節輕微者可予以口頭告誡;屢犯或態度惡劣不服取
締者,吊扣駕駛許可證一至三個月處分,並函知其單位
無照駕駛者吊扣機場工作證一週至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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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管理及罰則(2/2)
違規致發生嚴重後果者,予以吊銷駕駛許可證或機場工作證,所
產生一切損失,均由違規人員或單位負完全責任
各單位應主動配合違規事件之調查,並應於指定時間內提報違規
事實或相關資料
違規處罰除通知違規當事人外,並通知其單位主管,俾採行具體
改善措施;改善不力者,另函告其單位
遇有違規事項時,由航務師填具「機場工作人員違規事件報告表」
並輸入本公司業務電腦系統中紀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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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事項
「強制性報告之飛安相關事件」之通報
-- 查現行「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中所載之
「強制性報告之飛安相關事件」僅要求航空公司於事件發生
時通報民用航空局及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惟事件發生地
之機場管理單位並無法置身事外,亦需擔負協助調查之責任。
-- 現桃園機場公司航務處為桃園機場空側安全管理單位,
亦需於第一時間掌握相關訊息,以維機場空側運作安全。
-- 綜上,此後發生「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之
「強制性報告之飛安相關事件」,請務必通知本公司航務處
TEL: 03-2733916-17 FAX: 03-2733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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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pt.cc/pI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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