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車輛駕駛訓練簡報
103年桃園國際機場 活動區(空側)駕駛許可證持有人安全講習 2015年4月13日 內容大綱 名詞定義 空側駕駛許可證(機坪駕照)類別 人員、車輛警示裝備 空側作業相關標線、燈光、指示牌 場內速限 安全注意事項 空側車輛與裝備停放 車輛或裝備異常狀況處理 違規管理及罰則 宣導事項 Q&A 2 名詞定義 活動區 (Movement area) 指機場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滑行之區域 包括操作區及停機坪 操作區 (Maneuvering area) 活動區 操作區 指機場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滑行之區域 (跑道、滑行道) 但不包括停機坪 停機坪 停機坪 (Apron) 在陸地機場供航空器上下旅客、裝卸貨物或郵件、加油、停放或維修之區域 3 空側駕駛許可證(機坪駕照)類別 類 別 使用區域 【A】 1. 可由桃園機場各崗哨進出。 2. 可通行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勤務道、交通道、環場道、 地下室行李處理場。 【B】 1. 可由桃園機場北七崗、北一崗、北機口、南一崗進出。 2. 可通行停機坪、勤務道、交通道、環場道、地下室行李處理場。 【C】 1. 可由桃園機場北機口、地下室行李處理場崗哨進出。 2. 可通行北勤務道、南勤務道、空廚東路、CD聯絡道、 地下室行李處理場。 【D】 1. 可由桃園機場北七崗、南一崗、北一崗進出。 2. 可通行環場道。 4 人員、車輛警示裝備 (1/2) 人員 進入活動區之人員應著反光背心 車輛 進入操作區車輛應裝設以下裝備 且獲塔臺許可始可進出及滯留操作區。 A. 可與塔臺通聯之無線電 B. ADS-B C. 閃光警示燈 D.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平面圖 5 人員、車輛警示裝備 (2/2) 閃光警示燈顏色分別為: 黃色閃光燈 一般勤務車輛 (工程車) 紅色閃光燈 消防及救護車輛 藍色閃光燈 緊急及保安車輛 (航務處) 空側活動區行駛之車輛應: 全天候開啟閃光警示燈及大燈,同時不得開啟遠光燈 6 空側作業相關標線 跑道標線:白色 滑行道標線、停機位標線:黃色 停機坪安全標線:紅色 勤務道路標線:白色 Runway = WHITE Taxiway = YELLOW 7 跑道等待位置標線 – A型 於雙實線(牆)前停等 RUNWAY 雙虛線儘速穿越 脫離障礙物淨空區 8 跑道等待位置標線 – B型 本場僅「N13」滑行道設置 保護ILS信號設置之跑道等待位置標線 9 空側作業相關燈光 (1/2) 跑道燈光 : 白色 滑行道中心線燈:綠色 滑行道邊燈:藍色 停止線燈:紅色 跑道警戒燈:黃色 滑行道中心線燈 滑行道邊燈 停止線燈 10 空側作業相關燈光 (2/2) 跑道警戒燈 用以警示即將進入使用中之跑道 11 空側作業相關指示牌(1/2) 強制性指示牌 設置於必須經管制塔台授權始可允許航機滑行或 車輛移動之位置前 紅底白字 現在位置 前方 跑道名稱 12 我在哪裡??? 位置指示牌 (黑框) YOU’RE THERE! 13 空側作業相關指示牌(2/2) 資訊指示牌 為航機駕駛員、車輛駕駛提供其所在位置、方向、 目的地等資訊 位置指示牌:黑底黃字 方向指示牌:黃底黑字 現在位置 前方滑行道 名稱及方向 14 我在哪裡??? 方向指示牌 位置指示牌 (黑框) YOU’RE THERE! 15 場內速限 (1/2) 外交通道 40公里 避免速度過快影響航機正常滑行 內交通道(C、D機坪) 25公里 停機坪裝卸區作業車輛及人員眾多 應減速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內交通道(A、B機坪) 無設置 非相關作業車輛禁止穿越空橋下方 16 場內速限 (2/2) 地下室行李處理廠 15公里 含進入地下室處理場前勤務道路下坡路段 防止白天由室外進入地下室時產生「眩光」情形 行李處理場腹地有限、裝備眾多,防止意外碰撞 執行消救任務之消防救護車輛或執行公務之 緊急及保安車輛不受以上車速之限制 17 安全注意事項 (1/7) 機場作業人員及車輛應讓航空器及旅客接駁車優先通行 進出、穿越停機坪須依照所劃設之標線及行進方向箭頭標線行進 若停機位與內交通車道間劃有紅色禁止穿越標線區段, 除航機拖車外,所有車輛禁止穿越 動力或非動力裝備如須穿越航空器機身或機翼下作業時應注意安 全,機翼下方放置(安全錐)區域除必要之工作人員及裝備,其餘 禁止進入 18 安全注意事項 (2/7) 機場作業人員及車輛應讓航空器優先通行,隨時注意與滑入停機 坪、後推及滑行之航空器保持安全距離,禁止由滑行中之航空器 前方強行通過 如何判斷航機後推 A.空橋是否已撤離? B.機坪上作業車輛是否均已撤離? C.航機輪檔及發動機周圍反光安全錐是否均已撤離? D.機體上下紅色防撞燈是否閃爍? E .航機拖車大燈是否開啟? 19 安全注意事項 (3/7) 行駛於外交通道之車輛駕駛人應注意車道管制員之指揮, 見車道管制員舉牌須立即停車,並隨時注意航空器航行燈狀態 行駛於內交通道之車輛駕駛人若遇航機進入停機位時, 應注意航空器引導員(Ground Marshall)之手勢 : 當其進行引導作業時,嚴禁停留於其前方或自其前方通過 須待其完成航機導引同時航機停妥後始得穿越航空器前方 20 安全注意事項 (4/7) 車輛穿越 EC、WC 滑行道時,應停、看確定無航空器 滑行及拖行時,始可通過 車輛於本場第二階段低能見度作業穿越EC、WC滑行道 時,應遵守航警之管制指揮 21 安全注意事項 (5/7) 行駛環場道時,如行經跑道頭應於「注意飛機」停等標誌前停等 確實執行停、看、聽要領,俟進場航空器通過後,方可繼續行進 車輛行駛於西交通道(C、D機坪聯絡道)時, 應停、看確定WC滑行道無航空器滑行,始可通行 單線車道應遵守「先到先行」禁止交會車 22 安全注意事項 (6/7) 於航空器停妥後作業必須之車輛、 裝備方得進入機翼間距淨空標線 之範圍 航空器關車並安置輪檔後,須待耳機員哨音或手勢, 各地面裝備車輛始可接近該航空器作業 夜間航空器滑進停機坪時,待命作業之車輛應開啟閃光警示燈 接靠航空器作業之車輛及裝備,應於適當距離測試煞車 並有人指揮接靠 23 安全注意事項 (7/7) 任何車輛、裝備行駛或停放時不得壓過地面油栓蓋板 貨盤拖車(拖車頭)後方最多拖掛5節貨盤車; 於停機坪作業如有特別限制,應從其規定 貨盤車上不得載人行駛 任何車輛或裝備行駛時,除駕駛人之必須外, 搭載之人員不得攀立 貨盤車載運散裝盤貨時,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8公尺 並應覆蓋盤網防止盤貨掉落 24 空側車輛與裝備停放 車輛及裝備靠機作業時,不得妨礙油栓車撤離之通路 車輛與裝備停放時應拉妥手煞車並以輪檔或使用液壓支架固定 車輛、裝備、貨物與器材應整齊排列於指定分配之停放區內, 並保持該區之整潔 作業車輛或裝備 不得進入空橋作業區域 25 車輛或裝備異常狀況處理 車輛或裝備在活動區內發生故障,應立即通知航務處, 並儘速移離 空側區域發生車禍或意外事故應立即通知航務處, 如有影響航機作業之虞時,航務處即通報塔臺 26 違規管理及罰則(1/2) 空側區域車輛駕駛及車輛、裝備違規事項由航務處負責調查處置 違規停放之車輛、裝備,航務處可逕委請地勤公司拖往指定位置 留置,因而產生之一切損失及拖吊費用均由違規人員或單位自行 負責 違規事件罰則以「違規事件風險評估及罰則」為原則 初次違規且情節輕微者可予以口頭告誡;屢犯或態度惡劣不服取 締者,吊扣駕駛許可證一至三個月處分,並函知其單位 無照駕駛者吊扣機場工作證一週至一個月 27 28 違規管理及罰則(2/2) 違規致發生嚴重後果者,予以吊銷駕駛許可證或機場工作證,所 產生一切損失,均由違規人員或單位負完全責任 各單位應主動配合違規事件之調查,並應於指定時間內提報違規 事實或相關資料 違規處罰除通知違規當事人外,並通知其單位主管,俾採行具體 改善措施;改善不力者,另函告其單位 遇有違規事項時,由航務師填具「機場工作人員違規事件報告表」 並輸入本公司業務電腦系統中紀錄存查 29 宣導事項 「強制性報告之飛安相關事件」之通報 -- 查現行「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中所載之 「強制性報告之飛安相關事件」僅要求航空公司於事件發生 時通報民用航空局及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惟事件發生地 之機場管理單位並無法置身事外,亦需擔負協助調查之責任。 -- 現桃園機場公司航務處為桃園機場空側安全管理單位, 亦需於第一時間掌握相關訊息,以維機場空側運作安全。 -- 綜上,此後發生「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之 「強制性報告之飛安相關事件」,請務必通知本公司航務處 TEL: 03-2733916-17 FAX: 03-2733988 30 31 32 http://ppt.cc/pIE4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