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申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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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教育部體育署申請簡介

教育部體育署委託辦理
「輔導機關企業建置運
動社團試辦計畫案」
計畫申請簡介
主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承辦單位:健行科技大學
專案負責人:劉俊毅
行動電話:0920973266
信箱:[email protected]
計畫緣由
依國民體育法第10條及扎根社區體育組織輔助機關企業建置
1 運動社團,強化運動意識與國民體能,鼓勵員工及其眷屬共
同參與體育休閒運動。
依「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編制運動發展基金,
2 輔導機關企業運動社團建置及運作,鼓勵機關企業重視員工
運動權,增進國民參與體能活動,提升體育人員就業機會。
提供友善運動環境,鼓勵「潛在性運動人口」成為「自發性
3 運動人口」,使「個別型運動人口」成為「團體型運動人
口」,提升規律運動人口,增進國民體能。
計畫
緣由
第2次開放申請辦理規劃
辦理區域
第2次公告開放各縣市申請。(第1次開放7個縣市)
辦理對象
•機關:中央政府所屬各該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機關員工總數應達
五百人以上(含約聘僱及派遣人員)。
•企業:依據「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登記之企業,但不含各該
公營事業機構,企業員工總數應達二千人以上(含約聘僱及派遣人員)。
•運動社團:以運動健身為目的且以自發性及規律性運動參與之團體。每個運
動社團成員至少二十人。
辦理方式
•聘用體育專業人員:機關、 企業。
•聘用運動社團指導員:機關、 企業。
•舉辦員工眷屬體育活動費用:企業。
辦理規劃
1.體育專業人員
月薪3萬3,900元
2.運動社團指導員
3.員眷體育活動
每1個運動社團1年最多 依活動規模核予補助。
補助10小時
每年補助至多4項活動
機關
○
○
×
企業
○
○
○
其他規定
備註
大專以上體育相關科系
畢業且具備「各級學校
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
辦法」規定之各級學校
專任運動教練資格者,
優先。
(每單位至多申請1人)
申請單位運動社團總數
達10個以上且其活動人
大專體育相關科系且具 數達200人以上,每場活
有各該指導項目運動專 動至多補助5萬元。申請
長或具備運動指導員證、 單位運動社團總數達30
教練證者,優先。
個以上,且活動人數達
(每單位至多申請20萬 600人以上,每場活動至
多補助15萬元。
元)
(每單位至多申請60萬
元)
預計102年12月底前完成體育專業人員甄選培訓,103年1月分發至企業機關
服務(試辦期間至8月底止)。
體育署負擔體育專業人員每人每月37836元-勞退/職災需由聘僱單位負責
(體育專業人員月薪33900元、每月負擔勞保費2193元、每月負擔健保費1743元)
計畫重點日程
內容
專案申請公告期程
專案申請審查會議
日期
即日起~102/12/13
102/12/18
體育專業人員分發
103/1月
體育專業人員在職回流訓練作業
規劃韻律運動調查研究
期末座談
期末報告
103/1/20;103/6/4(暫定)
前測103/1月、後測103/6月~8月(暫定)
103/6/27(暫定)
103/8/30(暫定)
計畫專屬網站
http://sportorg.uch.edu.tw/
申請應備資料(請洽健行科大)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機關企業建置運動社團試辦要點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申請單位﹝全銜﹞
檢核欄位﹝應勾選﹞
□
□
□
□
□
應繳附件
□補助計畫申請表
□運動社團彙整表﹝總表﹞
□運動社團社員名冊﹝分表﹞
□勞工保險投保人數證明影本﹝機關、企業﹞
必備資料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登記證影本﹝企業﹞
□無欠稅證明﹝企業﹞-國稅局全功能櫃檯申請(可用最近一
期以核章之401繳款申報書影本代替)
□切結書
聘用體育專業人 □聘用體育專業人員人力規劃﹝機關、企業﹞
員薪資﹝1人﹞
如說明
聘用運動社團指 □活動計畫及經費概算表
導員
□運動社團指導員人數及鐘點費時數分配表
舉辦員工眷屬體
□活動計畫及經費概算表
育活動費用
評比資料﹝僅供 □申請單位文康活動相關規範及運動社團運作情形。
審查參考﹞
□最近1年舉辦﹝參加﹞運動競賽、文康體育活動情形。
申請計畫書附件資料(至多20頁)
(一)企業簡介、申辦緣由與動機。
(二)現有運動社團(人)數、預定推動方式(時程項目規劃)。
(三)社團設立、活動補助辦法是否健全。
(四)舉辦(或參加)運動會、聯誼比賽情形。
(五)近2年文康體育活動實施情形。
(六)聘用體育專業人員人力規劃(含預計運用情形、交付任務、管理、
額外福利等) 。
申請單位應配合事項
(一)補助款原始憑證留存造冊(建議製作一式兩份,複本留存企業機關
,正本送體育署核銷,核銷資料先送健行科技大學初審)。
(二)配合計畫團隊訪查與滿意度調查。
(三)配合參加計畫相關訓練與會議。
(四)配合規律運動相關研究與全民運動推廣。
(五)需配合意見調查以及上級單位之督導。
(六)其他計畫試辦要點規定應配合事宜。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26條(捐贈體育團體等支出以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
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
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