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資料下載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詳細資料下載

行政院衛生署
中央健康保險局
(醫事服務機構適用)
北區業務組醫務管理科
黃複核專員崇明
1
大綱
1
二代健保改革核心價值
2
二代健保改革重點
3
醫療服務之因應規劃
4
醫療相關規定修正重點
5
Q&A
2
一代健保的困境
財務危機
健保收支缺乏連動
保險費基侷限薪資
保費負擔欠公平性
支出控制仍待努力
社會參與不足
民眾參與需求漸高
醫療品質待提升
• Click to add Text
醫療品質要求更高
• Click to add Text
• Click to add Text
重要資訊不夠公開
醫療科技評估待建
欠缺合理醫療資源分配機制
資源有限需要無窮
3
二代健保改革之核心價值
支付制度
資訊揭露
公開品質資訊
與財務報告
品質
以品質為導向
民眾
醫界
財源籌措
擴大費基
計收補充保險費
公平
健保局
衛生署
效率
權責相符、擴大參與
收支連動
舉辦公民活動
增加付費者代表
簡化作業
整併監理、費協
二會為健保會
4
全民健保修法改革重點
 建立財務收支連動機制
 擴大民眾參與
 落實人人有保
 公平規定久居海外者
(或民眾)之投保條件
 提升政府之財務責任
 擴大保險費基、強化量
能負擔精神
 節制資源使用,減少不
當醫療
 多元計酬,為民眾購買
健康
 得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
率目標制度
 辦理醫療科技評估
 資訊公開透明
 保障弱勢群體權益
5
「收支連動,財務平衡」原則
有鑑於過去之健保支出始終大於收入,導致財
務發生赤字,二代健保修法之後,特別於健保
法明文納入收支連動機制。
未來將由健保付費者代表、醫療供給者代表、
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共同組成之健保會,整體
考量醫療給付與保險收入後,針對費率進行審
議,再將結果報衛生署轉行政院核定。
6
成立全民健康保險會
主管機關
費用協定
委員會
衛生福利部
監理
委員會
醫療費用協定與分
配(側重支出面)
整併
爭議審議
委員會
審議
保險爭議事項
監理保險業務
(側重收入面)
統合收支面
建立收支連動機制
全民健康
保險會
7
全民健康保險會權責
 保險費率之審議
 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 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 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 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得差額負擔之特殊材料品項及實施日期(§45)
抑制資源不當耗用之改善方案(§72)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健保業務相關財務報告之
辦法(§73)
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公開與健保相關醫療
品質資訊之辦法(§74)
8
擴大民眾參與
收入面
增加被保險人代表名額
全民健康保
險會
統合
支出面
保險付費者代表另應參與:
1.醫療服務支付標準之擬訂
2.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擬訂
3.總額支付制度之推動
(§5、41、61)
9
政府財務責任從34%提升為36%
扣
除
法
定
收
入
之
保
險
經
費
被保險人分擔
過去累計之財務短絀,
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填
補(§102)
雇主分擔
政府雇主
政府分擔
其他法定收入
政府補助款
及政府為雇
主之負擔總
經費(§3)
≧36%
例如:菸品健康捐、
公益彩券、滯納金
10
節制醫療資源使用
二代健保
一代健保
 增訂對多次重複就醫、過度
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
多課以醫療提供者責任,
進行輔導與就醫協助,未依
較少對於使用者之管制。
規定就醫時,不予保險給付
,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53)
 增訂保險人應每年提出並執
行抑制不當耗用醫療資源之
改善方案。
11
加重罰鍰,減少不當醫療
對詐領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者,加重處罰
將現行依詐領金
額處以二倍罰鍰
之額度,提高為
二至二十倍。
(§81)
得視違規情節輕
重,對違規特約
院所,於一定期
間不予特約或永
不特約。 (§83)
12
多元計酬支付制度-為民眾買健康
1
2
3
4
多元計酬
以同病、同品
質同酬為原則,
並得以論量、
論病例、論人
或論日方式訂
定
各方共同推動
總額支付制度
遴聘保險付費
者代表、保險
醫事服務提供
者代表及專家
學者,研商及
推動總額支付
制度
訂定家庭責任
醫師制度
促進預防醫學、
落實轉診制度,
提升醫療品質
與醫病關係
合理調整藥價
依市場交易情
形合理調整藥
品價格,專利
過期藥品增加
調整頻率
13
保險給付規範更加明確
二代健保
一代健保
給付項目及支付內容
(§51 Ι):
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藥價基準
不給付項目:§39
給付項目及支付內容
(§40 Ι):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
付標準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
準
不給付項目:§51
配合司法院釋字第524號解釋,使保險給付規範明確,
並為保險對象所得預見。
14
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
藥品費用目標
當實施藥品費用目
標時,對於超出預
先設定之目標額度
時,超出部分應自
「醫療給付費用總
額」扣除。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
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
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
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
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
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
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
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
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62)
15
辦理醫療科技評估
二代健保
一代健保
 未於健保法中明定
醫療科技評估。
人體健康
醫療倫理
醫療成本效益
保險財務
增訂醫療服務及藥物給付項
目及支付標準訂定前,保險
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
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
理、醫療成本效益及健保財
務,以確保醫療給付之合理
性及醫療服務品質。
(§42Ⅱ)
16
資訊四大透明
四
大
透
明
1 決策會議透明(§41)
重要會議資訊
參與代表之利益揭露
醫療科技評估結果
2 品質資訊透明(§74)
整體性醫療品質資訊
機構別醫療品質資訊
每日公布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3 醫院財報透明(§73)
領取一定金額醫療
費用之特約醫事服
務機構財務報告
4 重大違規透明(§81)
每月公布前月份違規
情節重大處分名冊
17
二代健保加強保障弱勢群體權益
照護
弱勢族群
保費補助
欠費協助
醫療保障
公益彩券回饋
弱勢民眾
安心就醫
方案
二代健保
新措施
18歲以下不鎖卡
近貧戶不鎖卡
特殊境遇家庭不
鎖卡
孕婦不鎖卡
經查證、輔導
,認為沒有能
力繳納保險費
及滯納金,均
不予暫停拒絕
給付(即不鎖
卡)。
18
減輕弱勢群體就醫負擔
 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同現制,但居家
照護部分負擔從10%調降為5%。
 重大傷病、分娩及山地離島地區就醫
可免部分負擔;另新增於醫療資源缺
乏地區就醫,得減免部分負擔。
19
各項新制規劃作業
補充保險費
收支連動機制
受刑人納保
停、復保制度存廢
家庭醫師責任制度
醫事機構財務公開
醫療品質資訊公開
轉診制度
特材差額負擔
減免部分負擔
醫療科技評估
藥品支付制度
藥物給(支)付作業
簽訂藥品交易契約
20
醫療服務之因應規劃
21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品質資訊
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
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 74)
特約醫院之保險病床設置比率及保險病床
數 (§ 67、86)
1
特約醫院應每日公布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2
保險人應每月公布各特約醫院之保險病
床設置比率,並每季查核
3
未逹比率者,不足數每床處新台幣1萬
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22
醫療品質資訊公開方式
 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保險人、
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應以網際網路供公眾線上查詢
為主要公開途徑,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選擇下
列適當方式為之:
1. 利用網路供公眾線上查詢。
2. 刊登於醫事服務機構明顯易見處。
3. 舉行記者會或說明會。
4. 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草案)
23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財務報告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
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向保險人提報經會計師
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之
財務報告,保險人並應公開之。 (§73)
 財務報告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報表:






資產負債表。
收支餘絀表。
淨值變動表。
現金流量表。
醫務收入明細表。
醫務成本明細表。
24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財務報告之編制原
則及提報門檻
一、編制原則:應依下列原則編製財務報告:
1. 醫療法人服務機構應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編製。
2. 公立服務機構應依主計機關規定之編製準則編製。
3. 其他服務機構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二、提報門檻: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下列
金額者,應於次年十月底前,向保險人提報財務報告:
1. 本辦法實施第一至三年:六億元。
2. 本辦法實施第四至五年:四億元。
3. 本辦法實施第六年以上:二億元。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草案)
25
支付制度改變可能影響
納入多元計酬之支付方式,為民眾購買健康
 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支付原則,並增加論人
計酬之支付方式 (§ 42)
 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
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
44)
26
申報規定改變可能影響
提升醫療服務申報給付作業效率,調整申報期限
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起
六個月內,向保險人申報。但有不可抗力因素
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向保險人申報。
(§ 62)
27
矯正機關收容人之醫療服務規劃
 依據健保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
者,其就醫時間與處所限制,及戒護、轉診、保險醫療提
供方式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
 收容人就醫程序:優先於矯正機關內門診就醫,如有轉診
之必要者,再以戒護外醫方式辦理。
收容人
提出就
醫需求
監所初
步審核,
安排看
診
監內追蹤治療
監內門
診評估
戒護門診或
戒護住院治療
28
矯正機關收容人醫療服務提供策略
 矯正機關依照地理位置分群,同一群組矯正機關由同一院
所或院所團隊提供醫療服務。
 收容人應優先於矯正機關內門診就醫,如有轉診之必要者,
再以戒護外醫方式辦理。
 每群組矯正機關選出一最優承作院所或院所團隊,以下列
方式提供醫療服務:
由矯正機關內設置之特約院所提供門診或住院醫療服務
由單一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院所團隊,以支援方式至矯
正機關內提供門診醫療服務。
 藉由給付誘因(診察費加成及偏遠地區額外給付論次費用等),
鼓勵特約醫療院所至矯正機關提供醫療服務。
29
全民健保特材部分給付示意圖
病患
自付差額
健保
給付金額
自付差額
全額給付
[例如:塗藥血管支架] [例如:傳統金屬血管支架]
30
實施部分給付對民眾之影響
實施前
實施後
病人經濟負擔
材料費須全額自付
僅負擔特材費用
之差額
民眾選擇性
較少品項
較多品項
民眾診療資訊
較不透明
透明
病人衛教
認知程度較低
認知程度較高
31
一代與二代健保自付差額制度之比較
項目
審核流程
一代健保
二代健保
經保險人審核同意
經保險人審核同意後,
後,依健保法第39
提健保會討論,報請
條報主管機關核定
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公告。
訂定給付金額
須訂定
須訂定
訂定自付差額
上限
不訂定
得訂定
院所充分告知
及資訊公開
必須
必須
32
配合特材自付差額
規劃病人之醫療權益保障措施~1
作業程序(事前充分告知)
 醫療院所應於該實施項目手術或處置前,
充分告知病患或家屬使用之原因、應注意
事項及須自行負擔金額等。
 實施部分給付項目,應完整填寫中央健康
保險局所訂同意書後,一份交由病患保留,
另一份則保留於病歷中。
33
配合特材自付差額
規劃病人之醫療權益保障措施~2
資訊公開
 醫療院所應將現行健保給付同類項目及自付差
額給付項目之廠牌及產品性質(含副作用、禁
忌症及應注意事項等),提供民眾參考。
 醫療院所應將其所進用自付差額品項之廠牌、
收費標準等相關資訊置於醫院之網際網路、明
顯易見之公告欄或相關科別診室門口,以供民
眾查詢。
34
配合二代健保
全民健保醫療辦法重要修正內容
35
慢性病人得委請他人代領藥之特殊情況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 7)
修訂內容
須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有下列
特殊情況之一而無法親自就醫者,
修訂理由
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
 因應代領藥實務上尚有
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
其他特殊情形,將原規
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
範之證明文件,改由受
握病情,再開給相同方劑:
託人切結,並增列得由
行動不便,由診治醫師認定。
保險人認定之彈性規範。
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或
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
務,由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情形。
36
增加住院病患醫療服務提供方式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 10)
修訂理由
修訂內容
 血液透析病患於住院期間,經
 考量透析患者治療之特殊性, 診治醫師研判確須立即接受診
療,而該醫院無設置適當診療
放寬其治療其他疾病入住醫
科別以提供服務時,得交還健
院期間,於該醫院無設置透
保卡供保險對象外出門診。
析治療服務下,得外出接受
 住院期間,該特約醫院不得以
透析門診治療之規定。
門診方式提供其醫療服務。但
 另為減少醫療資源重複配置
該特約醫院限於設備或專長不
及實務需求,增列保險對象
足,無法提供完整之檢驗(查)
住院期間,特約醫院得以轉
時,得以轉(代)檢方式,委託
(代)檢方式,委託其他特約
其他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檢
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檢驗(查)
驗(查)服務。
之規範。
37
明定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 23)
修訂內容
修訂理由
 處方箋有效期間為三日(遇例
假日順延),慢性病連續處方
 現行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
箋有效期間依總給藥天數計,
效期限之規定,易使保險
自處方開立之日起算;逾期
對象誤解為一律為三個月,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提供
以及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應
該醫療服務。
分次調劑,因此,修正相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調劑
關用語,減少爭議。
日份至多為九十日;同一處
方箋,應分次調劑;每次調
本保險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七日份用
劑之用藥量,依第22條之規
量為原則;對於符合第14條第2項慢性病範
圍之病人,按病情需要,一次得給予三十
定。
日以內之用藥量。(§ 22)
38
放寛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規範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 24)
修訂內容
修訂理由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
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
 實務上保險對象確實常有
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因出國或春節連續假日超
。
過七日等因素,必須提前
保險對象如預定出國、返回離
領藥之需,為增加領藥之
島地區或為遠洋漁船船員出海
彈性,修正持慢性病連續
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
處方箋再次調劑期限。
服務,得於領藥時出具切結文
考量保險對象因出國、返
回離島地區等之實務需求,
件,一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
放寬其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方箋之總給藥量。
領藥量之規定。
39
部分特殊材料之多種廠牌替代
全民健保醫療辦法(§ 25)
修訂理由
 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材料
有同功能之多種廠牌可替
代,增列特殊材料可比照
藥品,於醫師未註明不可
替代下,藥事人員得以相
同或低於原處方價格之同
功能其他廠牌特殊材料替
代。
 因藥品「劑量」與「含量」
之定義不同,採「同含量」
之名稱,配合實務修正。
修訂內容
藥物之處方,醫師如未註明
不可替代,藥師(藥劑生)
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方
藥物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
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或同功
能類別其他廠牌特殊材料替
代,並應告知保險對象。
40
配合二代健保
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重要修正內容
41
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換發及註銷規定
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5)
修訂理由
 現行重大傷病核定資料
(含有效期限)因已登錄
於健保IC卡內,民眾反映
常於就醫時始知已逾有效
期限,衍生無法免負擔費
之爭議。本局業於100年
1月1日開始提供「重大傷
病換卡提醒機制服務」,
規範不同期限於逾期前換
卡者,有效期限得予銜接。
修訂內容
 效期屆滿重新申請期限
 有效期限二年以上者:
效期屆滿三個月前
 有效期限一年或六個月
者:效期屆滿一個月前
 有效期限三月以內(含三
個月)者:效期屆滿七日
前
42
重大傷病就醫免自行負擔費用之範圍
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6)
修訂內容
修訂理由
 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
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
 住院期間獲准核發重大傷
該項重大傷病證明者,其當
病證明,或住院期間之檢
次住院免自行負擔費用;如
驗報告,出院後診斷確定
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
者,當次住院免自行負擔
院後始經確定診斷屬於重大
費用。因出院後需就醫門
傷病,並據以申請獲准發給
診確認檢驗報告,應視同
該項重大傷病證明,其施行
該疾病診療,宜一併認定,
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
爰配合修訂「其出院後相
及出院後之相關門診,亦免
關門診亦免自行負擔費
自行負擔費用。
用」。
43
配合二代健保
重要法規修正事項
44
健保局全球資訊網「二代健保專區」
http://www.nhi.gov.tw
45
二代健保實施日期
行政院決定,
全面展開宣導
二代健保將於
與輔導之作業,
102年1月1日
務使二代健保
實施。
順利上路,穩
健運作。
46
未來展望
全民納保
擴大費基
收支連動
提升效能
善用資源
多元支付
資訊公開
保障弱勢
承保制度更完善
保費負擔更公平
健保財務更穩健
各界參與更深入
醫療利用會更好
醫療服務更彈性
重要資訊更透明
以後就醫免煩惱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