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規介紹 -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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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規介紹
講師: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 林英如
E-MAIL :[email protected]
TEL: 04-22917272 #8213
法與法規命令的差別?
 法律:法、律、條例、通則
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
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
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
精神。
 法規命令一般以「規程」、「規則」、
「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及「準則」稱之。
• 制/訂定程序不同
法律-立法院制定,總統令公布施行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訂定後發布實施
• 結構:名稱-清楚用途
制定(修正)-日期、條文
條文內容-
第O條
項:OOO…
款:一、OOO …
目:(一)OOO…
次: 1.OOO…
儲蓄互助社有沒有法律規範與保障?
(一)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儲蓄互
助社為非營利社團法人)
(二)憲法第145條第2項: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
扶助。(儲蓄互助社的本質為合作事業)
(三)憲法第150條: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
濟失業。(儲蓄互助社係由共同關係嚴密的自然人及
非營利法人,依平等、互助的原則組成的一合作組織,
兼具有經濟、教育、社會及文化等四大功能,不但可
改善基層民眾互助資金的流通,亦可發揮社會安全制
度功能)。
(四)儲蓄互助社法:在民國86年5月6日經立法院第3
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三讀通過,並於同年5月21日總
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19880號令公布施行。
(五)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由中華民
國儲蓄互助協會訂定,並於民國90年1月19日陳送內
政部核備。
• 中央法規
儲蓄互助社法
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
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各委員會組織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選舉罷免辦法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資金融通辦法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穩定基金辦法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穩定基金業務辦理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表揚資深幹部暨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會旗覆棺辦法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名譽理事長陳望雄先生合作運動
展獎學金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業務競賽辦法
儲蓄互助社增加股金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儲蓄互助社研究發展獎學金申請要點
儲蓄互助社社員成長計畫獎勵措施
設立儲蓄互助社籌備工作實施要點
儲蓄互助社章程範例
儲蓄互助社選舉罷免辦法
儲蓄互助社人事管理辦法
儲蓄互助社教育委員會組織規則
儲蓄互助社放款委員會組織規則
儲蓄互助社辦理放款實施要點
儲蓄互助社辦理擔保放款辦法
儲蓄互助社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縣(市)區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縣(市)區會幹事管理
辦法
儲蓄互助社逾期放款催收及呆帳處理辦法
儲蓄互助社放款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呆帳處理辦法
儲蓄互助社設置備轉金帳戶管理辦法
儲蓄互助社投資金融商品管理辦法
儲蓄互助社公益金使用規則
儲蓄互助社財產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儲蓄互助社災害救助辦法
儲蓄互助社辦理觀摩考察聯誼活動實施要點
儲蓄互助社設置LP/LS平準帳戶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獎勵儲蓄互助社辦理助學貸款作業要點
儲蓄互助社辦理重大天然災害受災社員貸款延期償還要點
儲蓄互助社辦理侵占案件處理要點 儲蓄互助社業務評核及分類管理要點
儲蓄互助社轉存外幣存款作業要點
法規檔案下載及更新
路逕:
協會網站→檔案下載→各項法規下載
※儲蓄互助社經營管理必須遵守那些法規?
答:(一)儲蓄互助社法。
(二)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
辦法。
(三)儲蓄互助社章程。
(四)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頒布的相
關法令規章。
(五)以上法令規章未盡規定者,依相
關法令辦理。
儲蓄互助社法
簡介
立法與修法
• 中華民國86年5月6日立法院第三屆第三會期第二十一次會
議三讀通過:同年五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六
○○一一九八八○號令公布施行,全文三十五條條文。(立
法)
• 中華民國89年1月13日立法院第四屆第二會期十六次會議通
過:儲蓄互助社法刪除第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五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
十九條條文。同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
○○○二二一一○號令公布施行。(第一次修法)
• 中華民國91年1月16日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第十三次會議
通過:增訂儲蓄互助社法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
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同年
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號令公
布施行。 (第二次修法)
「儲蓄互助社法」是普通法或特別法?
儲蓄互助社在本質上雖可歸屬為信用合作類,但
因組織與任務有其特殊性,與其他人民團體、
合作社迥然不同,為健全儲蓄互助社經營發展,
維護社員權益,始以特別法規定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規。
例如:人民團體法與儲蓄互助社法
儲蓄互助社法
壹、總則〈§1--§8〉
貳、任務/放款/股金/盈餘分配〈§9- §15〉
參、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16--§22〉
肆、解散清算〈§23--§26〉
伍、協會〈§27--§28〉
陸、處分/罰則〈§29--§34〉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儲蓄互助社經營發展,維護社員權益,改善
基層民眾互助資金之流通,發揮社會安全制度功能,
特制定本法。
※什麼是儲蓄互助社?
答:儲蓄互助社是一群具有共同關係的人(社員),基
於資金融通的需要且願意承擔共同責任(盈虧自負,
有限責任制),以自助(收受社員股金─認股)互
助(辦理社員放款─貸款)及民主管理(社員不論
認股及貸款多寡,均享受平等的投票權)的方式選
出幹部(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支領薪酬,但得
支付正當的開支)為其經營管理,幫助社員節儉金
錢,並將這些錢以合理的利息貸給社員,以改善生
活及促進生產。
第二條(儲蓄互助社定義)
儲蓄互助社為法人。
本法所稱儲蓄互助社,係指本法公布施
行前已成立或依法新設立,且具共同關
係之自然人及非營利法人所組成之非營
利社團法人。
Q:台積電公司可否加入儲蓄互助社成為
社員?
第二條(儲蓄互助社定義)(續)
共同關係,乃指工作於同一公司、工廠或職業團體、或參加同
一社團或宗教團體或原住民團體、或居住於同一鄉、鎮者。
※歸類概分為職域型、社團型及社區型等三種共同關係,雖然
限制了儲蓄互助社的規模,但確立了社以「社員誠信」為
基礎的服務範圍。
※任何人都可以加入儲蓄互助社為社員嗎?
答:儲蓄互助社的入社是自願的,凡具有共同關係、願承擔共
同責任及共享其服務者均可參加,也就是說,要成為社員
首先必須具備社所訂定的「共同關係」,並經社的正式社
員一人介紹入社。
第二條(儲蓄互助社定義)(續)
無共同關係而參加儲蓄互助社者無效。但於本法修正前
已參加者不在此限。
社員喪失共同關係者,於喪失共同關係起二年內仍為社
員。
第三條(有限責任制)
儲蓄互助社採有限責任制,社員以其股金為限負其責任。
※有限責任:社員就其股金範圍內,對社的債務負擔清
償責任。
※儲蓄互助社可以辦理銀行的存款業務嗎?
答:不可以。因為儲蓄互助社不是金融機構,且存款與
股金兩者性質不同。
第四條(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
本法所稱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
協會),係指由全體儲蓄互助社共同組成之
社團法人,凡已成立之儲蓄互助社均應參加
協會為會員。
儲蓄互助社之管理與監督,由協會依本法之
規定執行。
第五條(主管機關)
儲蓄互助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由政府那一個機關主管?
答:儲蓄互助社法明文規定,協會執行任務,由內政部、財政部分
別予以監督及輔導;又因本會早於民國71年8月經內政部函准
籌組立案,並在台北地方法院完成法人登記,為一中央級人民
團體,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儲蓄互助社在縣(市)政府登記後,是否需要在地方法院辦理法
人登記?
答:不需要。因為儲蓄互助社法第2條已明文規定「儲蓄互助社為法
人」,又依內政部75年4月29日台(75)內社字第405154號
函解釋:特別法已明定為法人之團體,毋需向法院登記取得法
人資格。
第六條(名稱應標明儲蓄互助社)
儲蓄互助社應於名稱上標明;非依本
法規定,不得使用儲蓄互助社之名稱。
※儲蓄互助社的全銜是什麼?
答:○○縣(市)○○儲蓄互助社,例如:
新竹市聖心儲蓄互助社。
第七條(儲蓄互助社之設立、管理與輔導)
儲蓄互助社之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由
協會辦理。
前項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辦法,由協會
定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協會理事會通過,經
內政部准予核備
第八條(免稅)
依本法設立之儲蓄互助社組織,依法經營者,
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
第九條(儲蓄互助社之任務)
儲蓄互助社之任務如下:
一、收受社員股金。
二、辦理社員放款。
三、參加協會代辦之各項互助基金。
四、代理收受社員水電費、瓦斯費、學費、電話費、
稅金及罰鍰。
五、參加協會資金融通。
六、購買國家公債。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相關事項。
儲蓄互助社收受社員股金不得有保本保息或固定收益
之約定。
第三次修法擬新增第七條之一
為協助弱勢族群、擔保能力不足之社員取得改善生活及促進生產所
需資金,政府應協助協會建立儲蓄互助信用保證制度,並予獎
勵或補助。 為維護社會安定及健全儲蓄互助社財務,政府應協
助協會清理儲蓄互助社於立法前之呆帳,且政府應為下列款項
提供轉存制度:
一、各社提存於協會之穩定金。
二、各社存放於協會之餘裕資金。
三、各社自有之餘裕資金。
為活絡資金之運用,協會得將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資金之ㄧ定比例
交付信託。
儲蓄互助社承作特定弱勢族群脫貧方案或政府政策性貸款業務,政
府應就其資產形成、保險及貸款利息予以適度補貼,並應就脫
貧貸款業務之承作提供準備金。
前四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儲蓄互助社之任務:(未來準備修法版本)
一、收受社員股金。
二、得為每一社員設一備轉金帳戶收受資金。
三、辦理社員放款及社員權益促進、技能提升之互助教育訓練。
四、參加協會辦理或代辦之各項互助基金業務及協會代辦之儲蓄互
助社各項保險。
五、代理收受社員水電費、瓦斯費、學費、電話費、稅金、罰鍰及
其他收付款項業務。
六、參加協會資金融通。
七、參與社區營造,發展社區型產業或社會企業。
八、購買國家公債。
九、接受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
辦事項。
十、參與協會認購公股銀行股權。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相關事項。
儲蓄互助社收受社員股金不得有保
本保息或固定收益之約定。
儲蓄互助社執行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九款之任務,準用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
第十一條(放款上限)
儲蓄互助社對單一社員之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股
金與公積金總額百分之十。
儲蓄互助社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自有資金總額。
前項所稱自有資金係指:社員股金、留置股金、資
本公積、公積金、特別公積、未分配盈餘及本期損
益。
第十二條(不得對非社員收受股金及放款之服務)
儲蓄互助社不得對非社員為收受股金及放款之服務。
第十三條(社員認股之限制)
社股金額為每股新臺幣一百元,每一社員股金,
至多不得超過社股金總額百分之十。
前項股金繳納係社員之義務,具有儲蓄性質。
第十三條之一 (免稅之限制)
儲蓄互助社社員之儲蓄股金未達一百萬元者,
其股息所得免稅。
※
但除股息外,社員還可能有利息攤還的問題..
※什麼叫做利息攤還?
答:社員向儲蓄互助社貸款所支付的利息使社有
了收入,將這些收入的一部分依照該社員
一年中所支付的利息總額按一定比例還給
社員(如消費合作社之交易金分配)就叫
做利息攤還。「利息攤還」也是儲蓄互助
社的特色之一,凸顯儲蓄互助社的非營利
本質,而在儲蓄互助社經營原則第5條(盈
餘分配予社員)亦已明白揭示,盈餘得按
社員交易額分配(包括股息或利息攤還),
如此社員所支付的利息就減少了!
※目前只有財政部函釋利息攤還免稅.但並無於
法律中明文規定,本次修法擬新增入法
第十三條之一(第三次修法擬新增入法)
儲蓄互助社社員之儲蓄股金未達一百萬元者,
其股息所得免稅。
儲蓄互助社年終決算對社員所辦理之利息攤還
為貸款利息之返還,應予免稅。(擬新增)
儲蓄互助社之自有房屋供辦公使用者,免徵房
屋稅。(擬新增)
第十四條(社員退股之程序)
社員申請退股,須以書面提出之,並經理事會
之同意。理事會於必要時得遲延支付退股之股
金,但最遲不得超過同意退股之日起六十日。
社員於年度中退股,該部分當年度不得分配股
息。
第一項社員退股,於儲蓄互助社發生經營重大
危機時,理事會得暫停社員退股申請,並於一
個月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五條 (年度盈餘之提撥或分配)
儲蓄互助社之年度盈餘,依下列優先順序提撥或分配:
一、彌補累積虧損。
二、利息攤還。。
三、公積金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公益金及教育金百分之五。
五、社股股息。
前項所稱公積金達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時,得酌減提
撥比率。
第十六條 (社員大會)
儲蓄互助社以全體社員組成之社員大會為最高權
力機構。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五分之一之出席,
或成年社員一定人數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社
員大會每一社員有一票之表決權,不得委託他人
行使權利。
※儲蓄互助社章程第35條:全體社員1/5出席或成年社員
100人以上出席…
第十七條(社員大會之種類)
社員大會分常年大會及臨時大會,常年大會應於
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兩個月內召開,並於七日前,
以書面通知社員;臨時大會依章程規定召開。
第十八條(理事會人數及任期)
儲蓄互助社設理事會,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對儲蓄互助
社負連帶責任。理事七至二十一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
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
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九條(監事會人數及任期)
儲蓄互助社設監事會,對儲蓄互助社負連帶責任。監事五
至十五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次修法擬修改如下:
儲蓄互助社設監事會,對儲蓄互助社負連帶責任。監事三
人至七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條(理、監事不得支領酬勞金)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且不得支領酬勞金。
第二十一條(連帶有限責任)
儲蓄互助社運用資金,辦理放款,或解散清算
時有任何損失,由全體理監事負連帶有限責任。
協會執行任務而有損失時,亦同。
※第三次修法擬修改如下:
修法緣由:理、監事為義務幹部,若係依法執行職務
並已盡注意義務,則不宜苛以過重之責任。
第二十二條(決議受損害之賠償責任)
理事應依照法令、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職務。理、
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理、
監事對儲蓄互助社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並有會議
紀錄可證者,不在此限。
監事因怠忽監察職務,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對儲蓄互
助社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次修法擬修改如下:
理、監事應依照法令、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職務。
理、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
理、監事對儲蓄互助社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並有
會議紀錄可證者,不在此限。
理、監事因怠忽職務或違反規定,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
對儲蓄互助社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儲蓄互助社之解散事由)
儲蓄互助社因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應由
協會呈報主管機關核准:
一、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
二、社員不滿五十人。
三、經破產宣告。
四、經協會命令解散。
前項第一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
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二十四條(清算之監督及清算人之選任)
儲蓄互助社因解散清算時,應受協會監督,
其清算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如社員大會不
選任時,由理事充任之。
第二十五條(清算虧損之處理程序)
儲蓄互助社年度決算或清算後有虧損時,以
各項準備金、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清
算有賸餘時,依社員股金分配之。
第二十六條(清算事務終結之呈報)
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後,應於二十日內造
具報告書,送協會轉呈主管機關,並分送社
員。
第二十七條(協會之任務)
協會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儲蓄互助社訂定章程。
二、辦理有關互助之教育訓練。
三、審核設立儲蓄互助社並保障其權益。
四、監督、稽核及輔導各儲蓄互助社。
五、代辦儲蓄互助社各項互助基金。
六、管理儲蓄互助社提存之公積金。
七、辦理儲蓄互助社資金融通。
八、其他經核可之事項。
協會執行任務,由內政部、財政部分別予以監督
及輔導。
第二十七條 協會之任務(未來修改版本)
一、輔導儲蓄互助社訂定章程。
二、辦理有關互助之教育訓練。
三、審核設立儲蓄互助社並保障其權益。
四、監督、稽核及輔導各儲蓄互助社。
五、辦理或代辦儲蓄互助社各項互助基金業務,代辦儲蓄互助社各項保險,成
立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合作社。
六、管理儲蓄互助社提存之公積金。
七、辦理及代辦儲蓄互助社資金融通並得以透過直接交付全權委託方式投資符
合相關規定的金融商品。
八、協助儲蓄互助社標購國家公債。
九、認購公股銀行股權。
十、其他經核可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所稱互助基金業務係由協會為儲蓄互助社及社員,依互助合作精神
辦理之相互保障業務。
第一項第七款資金融通包含透過直接交付全權委託方式購買符合相關規定的金
融商品。
第一項第九款認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協會執行任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監督及輔導。
• 第二十八條 (營運資料之呈報)
協會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所屬儲
蓄互助社營運之有關資料,呈報主管機關。
第二十九條(違法之處分)
儲蓄互助社違反法令、章程,或無法健全經營而
有損及社員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
分,協會為處分時並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撤銷會議之決議。
二、停止或解除理事、監事職務。
三、命令儲蓄互助社處分失職人員。
四、停止部分業務。
五、命令解散。
六、其他必要之處置。
前項情形,得對理事、監事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處罰的對象是理監事)
第三十條 (已設立社之備案及不動產更名之程序)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成立之儲蓄互助社,應自本法修
正施行後一年內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
本法修正施行前,既有儲蓄互助社登記有案,其以
自有資金取得而以自然人或協會名義登記之土地
及建築改良物,得更名為該儲蓄互助社所有。
儲蓄互助社辦理前項更名所需證明文件,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有關更名作業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91.12.18內政部公布實施)
第三十一條(非法使用儲互社或近似名稱之罰則)
違反第六條規定,或未依法設立、成立儲蓄互助社
或類似組織而營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
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社主要負責人及職員之刑事責任)
儲蓄互助社理事、監事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移交者。
二、隱匿或毀損社之財產或帳冊文件者。
三、偽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者。
第三十三條(儲蓄互助社違反本法之罰則---處罰的是社)
儲蓄互助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協會報請主管機關按
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經營未經核准之業務項目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放款逾越限制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對非社員營業者。
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吸收個人股金逾越上限者。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依規定辦理退股者。
六、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盈餘分配不當者。
七、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支付酬勞金者。
前項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儲蓄互助社。儲蓄互助社經依
前項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有求償權。
第三十四條(協會違反本法之罰則)
協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
輕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
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未經核准之
業務項目。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呈報資料或呈
報不實者。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
管理與監督辦法簡介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總則(1~8)
設立與登記(5~11)
輔導與管理(12~40)
監督(41~48)
附則(49)
(第1條)法源:本辦法依儲蓄互助社法第7條第2
項訂定
※儲蓄互助社法第7條第2項:前項設立、管理、
監督與輔導辦法,由協會定之,並送中央主管機
關核備。
(第4條)設立:應由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而有行為
能力且有共同關係之發起人30人以上填申請書向
協會申請,經審查後轉陳主管機關。
※未滿20歲而有行為能力者是指?
(第5條)儲蓄互助社經協會許可籌組後.,應依協會所
訂定之設立「儲蓄互助社籌備工作實施要點」辦理
籌備工作。
※組織儲蓄互助社的程序為何?
答:發起組織(30人)→申請籌組→召開發起人會
議→召開籌備委員會→申請設立許可→召開創
立會→召開第一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立登記
→申請入會→開業(圖記啟用〉。
(自行參考法規彙編P91)
(第9條第2項)章程登記變更時,如為理、監事及章程
變動,應於一個月內辦理。其他事項變更併同辦理。
(第14條)儲蓄互助社之理事、監事由社員大會就
社員中選舉之,其選舉罷免依協會所訂辦法為
之。
※儲蓄互助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21條)儲蓄互助社應依協會所訂放款委員會組織
規則設放款委員會,辦理社員放款審查工作..及依協
會所訂儲蓄互助社辦理放款實施要點為之。
※放款委員會組織規則
※儲蓄互助社辦理放款實施要點
※儲蓄互助社辦理擔保放款辦法
(第15條)
理事會
1.理事會依法、依章程、依社員大會決議
執行任務。
2.每月至少召開1次。
3.需過半數理事出席/同意才可開會/決議
4.會議紀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逾期
放款一覽表及其他相關報表於每月20日
前陳報協會備查‧
(第16條)
監事會
1.監察社之財產、執行業務狀況、
2.審查相關書類文件如章程、財務報表、年度
決算報告書。
3.監事依監事會決議辦理,監事不可單獨行使
職權。
4.每月至少開會1次,需有過半數監事出席/同
意才可開會/決議。
5.會議紀錄、監查報告表於每月20日前陳報協
會。
(第18條)社訂定及修正章程應依協會所定之章程範例為之。
(第19條)儲蓄互助社員工之任免、陞遷、考核、獎懲、退
休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事項管理,應參照協會所訂定之儲蓄
互助社人事管理辦法制定之,並陳報協會備查。
※儲蓄互助社人事管理辦法
(第20條--第1項)儲蓄互助社應依協會所訂教育委員會組織
規則設教育委員會,按年編製計畫及預算推行教育訓練工
作。※儲蓄互助社教育委員會組織規則
(第20條--第2項)儲蓄互助社舉辦理監事、職員觀摩考察聯
誼活動,應依協會所訂要點辦理之。
※儲蓄互助社辦理聯誼活動實施要點
(第22條)儲蓄互助社放款評估準備提列、逾期放款
催收、呆帳及承受擔保品處理應依協會所訂辦法
辦理之。
※儲蓄互助社放款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呆帳處
理辦法
(第24條)社除購置自用辦公廳舍外,不得投資或
購置其他不動產;購置自用辦公廳舍之總金額不
得超過社總資產百分之二十;另處分不動產,應
經理事會提請社員大會通過,以上均陳報協會核
准。
(第26條)儲蓄互助社購買國家公債或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商品,不得超過社自有資金
總額百分之十。
※儲蓄互助社投資金融商品管理辦法
(第28條)儲蓄互助社除向協會為融資外,不得向
他社或他人借貸、保證及票據之背書。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資金融通辦法
(第29條)儲蓄互助社得為每一社員設一備轉金帳戶,
其設置及用途應報請協會核准。
※儲蓄互助社設置備轉金帳戶管理辦法
(第31條)儲蓄互助社應參加協會穩定基金,穩定基金
之提存及管理辦法由協會訂定之。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穩定基金辦法。
(第34條)儲蓄互助社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其實施辦
法由協會訂定之。
※儲蓄互助社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9條)本辦法經協會理事會議通過,陳報中央主管
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48條)儲蓄互助社考核、評鑑及獎勵
辦法由協會另定之。
※中華民國互助協會表揚資深幹部暨有功
人員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業務競賽辦法
※儲蓄互助社增加股金獎勵辦法
※儲蓄互助社社員成長計畫獎勵措施
(第30條)
社應參加協會代辦之綜合損失互助基金業務
社除參加協會代辦之各項安全互助基金及人壽儲
蓄互助基金外,不得自行辦理相關業務。
社若退出協會代辦之貸款安全互助基金、人壽儲
蓄互助基金,需經社員大會決議報協會後生效
違反上開規定致有損害,理、監事負連帶之責。
(第43條)
儲蓄互助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協會得命其限期改正,未能
改正者,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一、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
經召開未能成會者。
二、無法組成理事會、監事會,或理事、監事人數未達章程
所訂名額二分之一,經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補選仍無法組
成者。
三、理事或監事任期屆滿尚未改選者。
四、經協會依法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後,未另行改選
者。
五、未如期繳納協會會費者。
六、未依規定提存穩定基金者。
七、其他未遵守協會理事會決議事項者。
儲蓄互助社章程
簡
介
※儲蓄互助社的宗旨是什麼?(社章程§2)
答:「非為營利,非為救濟,乃是服務」。
※任何人都可以加入儲蓄互助社為社員嗎?(社
章程§8)
答:儲蓄互助社的入社是自願的,凡具有共同關
係、願承擔共同責任及共享其服務者均可
參加,也就是說,要成為社員首先必須具
備社所訂定的「共同關係」,並經社的正
式社員一人介紹入社。
※成為社員在年齡上有限制嗎?(社章程§7)
答:成為社員除了須符合社的共同關係以外,還應具備
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民法規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
(二)經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之無行為能力或限制
行為能力者。
※社員入社需辦理那些手續?(社章程§8)
答:(一)由正式社員一人介紹,填寫「入社申請書」。
(二)依理事會所訂入社規定申請加入成為準社員,
並參加準社員入社教育。
(三)入社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繳納入社
費新台幣100元及認繳股金一股以上,始成為社的
正式社員。
※社員有那些權利?(社章程§9)
答: (一)借款
(二)出席社員大會。
(三)參加社內各種活動。
(四)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表
決權。
(五)其他依章程應享的權利。
※社員有那些義務?(社章程§9)
答: (一)服從會議決定。
(二)認繳股金。
(三)按期償還借款及按月繳納利息。
(四)按規定繳納違約金或延滯利息。
(五)參加社員教育活動。
(六)其他依章程應盡的義務。
※社員在那些情況下會喪失社員資格?(社章程§11)
答:社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喪失社員資格:
(一)自願退社。
(二)喪失共同關係滿二年以上者。
(三)死亡。
(四)除名。
(五)經破產宣告者。
(六)法人社員解散。
(七)社員股金不足一股時。
(八)經二年未與社往來者。
※社員在什麼情況下被除名?(社章程§11)
答:社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社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
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社情
節重大者,得經社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儲蓄
互助社章程第10條)
※社員儲蓄股金每股金額多少?(社章程§15)
答:新台幣100元。
※社員股金是否有限制?(社章程§16)
答:至少認繳一股,至多不得超過社股金總額百分之十,
且每一社員不得超過新台幣300萬元。
※社員股金減少至不足一股時社如何處理?
答:依規定該社員即喪失社員資格,經理事會報告紀錄
在案後,由社通知社員辦理退社手續。
※社員可以將股金轉讓給非社員嗎?(社章程§15)
答:不可以。社員只能將股金轉讓給同一社社員,且事
先須經理事會同意。
※對社員放款的用途有限制嗎?(社章程§23)
答:以協助社員改善生活或促進生產為目的,社員申請
借款應說明用途。
※社員借款是否都需要提供擔保?(社章程§24)
答:儲蓄互助社以無擔保放款(信用放款)為原則,但
必要時得要求借款社員提供擔保。
※儲蓄互助社的放款利率由誰決定?(社章程§25)
答:由理事會決定。
※儲蓄互助社對社員放款期限有何規定?(社章程§30)
答:無擔保放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年,擔保放款最長
不得超過二十年。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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