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礦區石油合約概論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國外礦區石油合約概論

石油礦區合約概論
2010.12.23
徐永耀
內 容 大 綱
一、認識油氣探採趨勢及礦區生命期
二、石油礦區合約及其風險管理
三、礦區合約分類及其內函
四、礦區經營合約
五、合作探勘實務
一、認識油氣探採趨勢及礦區生命期
(一)巨型油公司將持續減少在過度成熟
(over-mature)區域的投資,但是投資缺
口將由中小型油公司補上。
(二)探勘成熟區域的投資,將以非傳統油氣
儲集層為標的,成功關鍵乃在於工藝、有
利的經濟條件甚至是有利的政策支持。
(三)探勘工藝已到瓶頸狀況嗎?地質觀
(Geological Play Concept)乃將引
領探採界的工藝發展趨向。
(四)探勘師日漸須熟識探採作業的商業
特性與細節,他應是商務經理
(Commercial manager),承擔計劃成
本管控與利潤績效。
(五)油公司及其探勘師對探採外部商業
環境的影響有限,外部風險
(external risks)雖可經由成本管
理及應用節約成本作業工藝(Costsaving technology)等等措施加以
管控,但是深入瞭解外部環境並評
估其政治與經濟風險,更不宜疏忽!
(摘譯自M.M.FOSS , Major Influences in the International Exploration Businesses)
(六) 礦區生命期
Commercial Production
探勘期
(5~7年)
佐證期
(2~3年)
開發期
(3~5年)
Exploration
礦區工作權益
讓入公司股權
生產期
(20~30年)
Exploitation
探勘案
開採案
併購案
 礦區讓入
 礦區投標
 油氣田併購
二、 石油礦區合約及其風險管理
(一)石油礦區合約是(國際)探油公司
與(地主國)政府簽訂之法定文件,
以規範雙方之權利義務者:
簡單的說,合約規定誰出資
(capital),收入(revenues)與
利潤(profits)如何分配,因此
必須逐步弄清楚;
1. 是什麼體系的合約,其隱含的意義何在
2. 合約中商業條款有多嚴苛
3. 政府要的前期條件(front-end loaded)
有多少
4. 如成功了,多久就可以有回收
5. 多少蘊藏量可載入公司的資產清單
(二)未來、例如10到20年後,是無法被
規劃的!
這是面對探採計劃的效益指標如
AAEP (average annual earning
power)、
PVP (present value profit)、
及ROCE (return on capital
employed) ,必須瞭然於胸的事實,雖
然計劃需以這些指標排定其優劣。
(三)“政府”在“未來”可能“片面的採
行一些措施”因而影響計劃的預期效
益,謂之政治風險。以油田的生產階
段為例,舉如成本回收、利潤分配、
僱員福利、關稅、帳務審議
(Auditing) 、操作程序、合約解釋以
及稅等等皆屬“政府”會有片面動作
的地方。
(四)風險是不會被消滅的,但是其影
響度可加以管理的,例如減輕國
際探採的政治風險度,首重選擇
地區,熟識當地政濟狀況並建立
良關係,爭取合約的義務彈性與
在第3地處理爭議、保險以及重視
與地主國的伙伴關係等等。
三、礦區合約分類及其內函
(一)合約種類
1. 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
(PSC)
2. LICENCES ( ROYALTY & TAX )
3. SERVICE CONTRACTS
(二)合約主要內容
1. 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S
(PSC)
探油公司為地主國之
CONTRACTOR。
探油公司負擔費用與風險,作業由地主國監督。
油氣屬地主國所有。
探油公司可收回探採成本( COST RECOVERY)。
利潤油由地主國與探油公司依約定比例分享。
探油公司須付稅捐(如所得稅、出口稅等)
資產設備所有權屬地主國,探油公司有優先使用
權。
有些國家亦有征收權利金之規定。
2. LICENCES ( ROYALTY & TAX )




探油公司全權自費探勘、開發油氣。
油氣產品屬探油公司所有。
探油公司付地主國權利金及各項稅捐。
資產設備屬探油公司所有。
3. SERVICE CONTRACTS
 合約內容綜合
R&T 及 PSC 各項要點。
 探油公司為地主國之CONTRACTOR 。
 探勘開發費用及風險由探油公司承擔。
 油氣屬地主國所有。
 探油公司得先回收成本,地主國另給予探油公
司服務費。
(三) 礦區合約常見內容
1. 合約期限、礦區位置及面積。
2. 最低合約義務與費用。
3. 地主國參加權益(比例與時機)。
4. 權利金、礦區租金或紅利。
5. 油氣分擘比例(PSC 專有條款)。
6. 服務費之計算(服務合約專有條款)。
7. 成本回收(COST RECOVERY)
8. 稅捐。
9. 油品處置。
10.權利與義務。
11.設備之處理。
12.合約終止、權益轉讓、礦區歸還。
(四)PSC的一般商業條款範例
1. 礦區:
A礦區,2000平方公里,位置座標如附件。
2. 合約期:
(1)探勘:分2期,第一期4年,第二年3年,得
予延長。
(2)生產: 20年
3. 歸還:
(1)第一探勘期結束,原面積之30%
(2)第二探勘期結束,原面積之20%
4.工作義務:
第一探勘期鑽探井2口
第二探勘期鑽探井1口
5.紅利金: 簽約 $10MM
6.土地租金:
第一探勘期每平方公里$100
第二探勘期每平方公里$500
生產期每平方公里$2,000
7.權利金:10%
8.回收上限:48%
9.折舊:直綫法,每年20%
10.利潤油的分配
日產量(桶)
分配比率(政府/油公司)
5,000以下
50/50
5,000~10,000
55/45
10,000~20,000
60/40
20,000~40,000
65/35
40,000以上
70/30
11.稅:35%所得稅(暫收10%)
12.計稅範圍(Ring fencing):
每份合約區獨立計稅
13.政府持股:宣佈發現後,政府至多可持有
35%權益
14.其他:訓練費每年$150,000
四、礦區經營合約(1/3)
(一)為執行礦區合作探採案之經營作業,
合作公司間所簽訂之合約,稱之為
聯 合 經 營 合 約 ( 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簡稱JOA),其主要功能
為規範各合作公司之權利及義務。
四、礦區經營合約(2/3)
(二) 主要內容:
經營人
:規定經營人之任免、功能、職責、與非
經營人之關係及對非合作公司(如地主
國、服務公司)等之權利與義務。
非經營人:監督經營人對合作案之營運情況,及非
經營人之權利與義務。
技術委員會議(TCM) :研討測勘、地質、鑽採等
技 術問題,並建請OCM議決後,交由
經營人執行。
四、礦區經營合約(3/3)
(二) 主要內容:
經營委員會議(OCM)
:礦區工作計畫與預算之審核
及重大事項之決議。
權益轉讓:規定合作公司之權益轉讓及優先承受權。
分油條款:規定油氣處理、提油方式及程序等。
會計程序:規定各項費用支付、分攤及有關帳務報
表之提報與查核等。
其他
:獨資經營計畫、違約規定、保密條款、
仲裁方式、不可抗力因素、通訊聯絡人
及本約之修訂等。
國外探採 23
中油探採事業部
五、合作探勘實務(1/2)
(一) 經營人之主要業務 






根據 JOA 規定,進行下列工作:
設立公司,雇用人員。
研擬探採工作計畫,召開 TCM 審核。
召開 OCM 審核探採工作計畫及預算。
依工作計畫預算招標採購及發包探採工程。
執行探採作業,提供各項報告及財務報表。
代表探油公司與地主國政府協調連繫。
其他。
五、合作探勘實務(2/2)
(二) 非經營人之主要業務:
督導經營人之各項探採業務及成本控制,包括:
 審閱各項探採及經營業務報告。
 參加 TCM 審核工作計畫。
 參加 OCM 核准工作計畫及預算。
 審核 AFE,撥付預付款。
 審核及監督工程進度(測勘、鑽井、開發、生產
等)。
 查核聯合帳務及器材庫存。
 其他。
中油探採事業部
國外探採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