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不宜上市(櫃)
上市櫃簡介 上 市 櫃 對 公 司 的 價 值 §4.公平對待股東及股東知的權利 留住人才及延攬精英 §5.股東會依法召集議事及決議 籌資管道的多元化 §6.董事會妥排議程、股東適當發言及 產業地位的能見度提高 1/2董事出席 §7.鼓勵股東參與CG,股東會合法有效 國際競爭的知名度 安全召開、提高出席率並確保行使股東權 §8.股東會應依法規記錄議事錄,並 公司市值的增加 永久妥存,宜上公司網站揭露 §9.主席應知悉、遵守議事規則 追求股東利潤極大化 及違規散會處置規範 一、IPO時程 T+14 T+8 T+6 T T+3 T+4 T+5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 易 股 票 上 市 ( 櫃 掛 牌 交 ) ) 實 申地 請查 上核 市 銷 交交 增 易易 法 資 所所 人 說 發 明 行 會 新 審董 股 議事 公 委會 開 員核 承 會備 議 • 櫃向 交 交易 易所 所 • (OTC) (OTC) ( • • ) ( OTC) ( OTC) ( • • ( ) ) 完公 票 登 申 成開 錄 報 內發 興 輔 控行 櫃 導 審 掛 契 查 牌 約 報 需 並 滿 告 申 六 請 個 股 月 • ( 遴 選 上 市 櫃 輔 導 券 商 ‧ ‧ • • 上 市 櫃 小 組 成 立 二、各階段提供的服務 診斷階段 (掛興櫃前) •不宜上市(櫃)條款第一階段查核、整體規劃解決上市(櫃)之 問題點 •協助完成內控、內稽制度之問題 •負責完成辦理公開發行作業之所有書件 •協助完成董、監及大股東股權規劃作業 •與公司商議興櫃掛牌適合價格 •申報輔導、辦理股務作業相關事宜 輔導階段 •申請興櫃市場掛牌、每日議價撮合 •深度法令制度輔導、不宜上市(櫃)條款排除、內控制度追蹤 改善 •完成申請上市(櫃)書件,預行實地審查 審查階段 •提高公司能見度,報章財經雜誌產業地位報導 •正式送件、提供審查員補充說明 •提供過去送件模擬題給公司準備 •建立上市(櫃)審查小組信賴感 二、各階段提供的服務(續) 掛牌階段 •與公司商議承銷價格;達到雙方共識價格 •充分瞭解公司營運未來展望,予以包裝 •安排新聞媒體報紙財經雜誌記者進行專訪 •持續出具研究報告推薦 貴公司 •安排國內外法人參觀公司及辦理上市(櫃)前業績發 表會 •基金經理人(一對一)之小型說明會 • 擬定股價維持方案 掛牌後 資金募集 •證券及銀行搭配之融資方案之規劃 •國內外各式募資方案之規劃、申(請)報與執行 •購併、策略聯盟之規劃及執行 三 、上市(櫃)基本條件 項 目 設立年限 實收資本額 獲利能力 股權分散 標準 上市 上櫃 設立登記滿3年以上 滿2個會計年度 新台幣6億元以上 新台幣5千萬元以上 前純益/實收資本額 最近二年度>6% 最計二年度平均達6% ,且獲利 能力最近一年度較上一年渡為佳 最近五年度平均達3% 稅前純益/實收資本額 最近年度>4%,且帳上無累虧損 最近二年度均達3% 最近二年度平均達3%,且最近一年度 較前一年度為佳 記名股東人數:1,000人 小股東人數: 500人 小股東持股比例: 20% or 1,000 人 記名股東人數:300 小股東人數 :– 小股東持股比例:10% or 500萬股 四、股權規劃建議 申請上市(櫃)前股權規劃及分散 必要性 對大股東股權強制集保之規定及稅賦理財資金考量。 掛牌後參與增資認購對象。 流通在外籌碼控制,不易被有心人士刻意炒作。 股權適度分散有交易量,投資人評估之流動風險較低, 投資意願會較高。 經營權的掌控。 五、集保規定 項 目 上市(櫃)基本條件規定 建議 為避免掛牌後多數股 *個別持股扣除辦理承銷股數後 ,100%全數 提交集中保管 ,但總計不得低於下列規定比率: 票均提出集保,造成 流通在外籌碼少,易 資本額 提交股份比率 董、監、 被有心人士刻意炒作, 3E↓ 25% 大股東(持 建議 貴公司應即早規 超過3E-10E 20% 股10% ↑)之 劃股權分散事宜。 超過10E-20E 10% 股票集保 超過20E 5% *六個月領回1/2;滿一年領回剩餘1/2 董監最低持 股成數 資本額 3E↓ 3E~10E 10E~20E 20E↑ 董 事 15% 10% 7.5% 5% 監察人 1.5% 1% 0.75% 0.5% 六、董監席次及獨立性之規範 不宜上市(櫃)條款 董事席次:董事>5人,獨立董事>2人 第十款(第八款) 監察人席次:監察人>3人,獨立監察人>1人 公司法、證交法 董事>5人,監察人>2人,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具配偶、二親等以 內之親屬關係。 上市(櫃)審查準則 申請公司董事彼此有下列關係達1/2以上,應調整或增加席次: 不宜條款 1.配偶 2.直系親屬(含配偶之直系親屬) 3.三等親之內之旁系親屬 4.同一法人代表 5.申請公司及其法人董事之員工(含委任或聘雇關係者) 6.關係人 申請公司董、監間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擇一擔任董事或監察人。 自然人董監事: 1.配偶,2.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親屬者 法人董監事:1.為同一法人,2.股份總額或資本總額>1/2為相同 股東持有或出資者,3.屬母子公司關係者 自然人董事為法人監察人本身或其關係企業之員工;自然人監察人為法 人董事本身或其關係企業之員工。 董事長:為法人監察人之董事長。 七、興櫃之規範 項 目 輔導期間 興櫃基本條件規定 興櫃掛牌6個月;輔導少於9個月 輔導期不宜太短 者需出具說明書 公司提出3%以上且不得低於五 十萬股由推薦證券商認購 券商 推薦券商各應認購十萬股以上 (100張)。 掛興櫃股代 櫃檯買賣中心所在地(台北市)設 辦理機構 若自辦,需符合法令規定 兩家以上推薦券商 八、近期IPO案件審查重點 進銷貨真實性(實地訪查上下游廠商) 上櫃前股權分散過程之合理性 佣金的合理性 取得處分資產的合理性 關係人交易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存貨真實性 內部控制 公司治理及負責人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