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IMSBC规则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
物规则
International Maritime Solid Bulk
Cargoes Code
一、规则的制定和生效
1、规则产生的背景
规则的前身:《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
则》(BC规则)
 规则的提出: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大
会(首次批准可以通过海运进行危险货物运输)
 规则的制定:1965年国际海事组织大会
 规则的主管:国际海事组织危险货物、固
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员会(DSC Sub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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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则的通过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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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DSC就BC规则强制化中产生的问题
逐一解决。
2008年5月,MSC公布IMSBC规则草案。
2008年9月,DSC就BC规则强制化中的遗留问题
全面达成一致。
2008年12月8日,MSC.85通过MSC.268(85)决议,
通过强制性的《IMSBC规则》。
2009年1月1日,《IMSBC规则》自愿生效。
2011年1月1日,《IMSBC规则》强制生效。
3、规则的修正
《IMSBC规则》修正案由DSC提出,MSC
审议通过。
 《IMSBC规则》每两年修正一次,双数年
份自愿实施,单数年份强制生效。
 2011年,将通过《IMSBC规则》第01-11修
正案,预计2012年1月1日自愿实施,2013
年1月1日强制生效。

二、规则的结构
二、规则的结构
《IMSBC规则》包括13节和4个附录:
 第1节 一般规定
 第2节 装载、载运和卸载的一般性预防规
定
 第3节 人员与船舶安全
 第4节 评定货物的安全适运性
 第5节 平舱程序
 第6节 静止角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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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则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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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 易流态化货物
第8节 易流态化货物的测定程序
第9节 具有化学危险性的货物
第10节 散装固体废弃物运输
第11节 保安规定
第12节 积载因数换算表
第13节 参考相关信息和建议
二、规则的结构
附录1
 附录2
准
 附录3
 附录4

各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
试验室测试程序、使用的仪器和标
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
索引
三、规则的主要规定
1、固体散装货物的分组
A组:易流态化物质,包括那些运输时的水
份含量超过适运水份极限可能会流态化的
货物。
 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物质,包括那些运
输时会使船舶产生危险局面的具有化学危
险的货物。包括已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
规则》中列明并分类的物质,和未列明和
分类的仅在散装运输时具有危险性的物质。
 C组:包括既不易流态化(A组)也不具有
化学危险(B组)的货物。

2、固体散装货物的分组
未列入附录1的固体散装货物,须提请主管
机关对安全运输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 当评估显示为A组或B组的,须与卸货港和
船旗国主管机关进行三方评估。
 当评估显示不是A组或B组的,通报卸货港
和船旗国主管机关。
 评估结果须由主管机关签发证书,并在1年
内通知国际海事组织。

3、通常预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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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分布:
散装货物在全船分布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防止结构超负荷:载运高密度固体散装货物,货
物的不当分布可能引起负载部分甚至整个船体结
构的过度受压。货物适当分布的信息可由船舶稳
性资料手册中提供或如有可使用的配载仪获得。
维护船舶稳性:船舶上须配备稳性资料手册。船
舶稳性不得低于船舶稳性数据中列出的最小允许
值。
3、通常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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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载和卸载注意事项:
检查和准备货物处所,适于拟装货物;
保持污水阱和滤板畅通,防止货物落入;
保持污水管系、测深管系等处于良好状态;
防止高密度货物损坏货物处所设备,装载完成
后进行检测;
关闭或遮盖通风系统,空调系统内部循环,防
止粉尘进入起居处所,及对甲板机械和室外助
航仪器的影响。
4、安全适运评估


货物信息:
散装货物运输名称、货物的组别、分类、联合国
编号、货物的总量、积载因数、平舱要求、静止
角、水分含量和适运水分极限、形成潮湿底部的
可能性、化学危险性等。
4、安全适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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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样和试验:
采样程序:货物采样应由受过训练的人员进行,
采样要考虑货物的物理和化学特性,防止样品品
质和特性的变化,样品立即存放于密封容器中。
采样与试验间隔:适运水分极限的测定试验须在
装货之日前6个月内进行;水分含量的测定试验
与装货时间不超过7天。
5、平舱
 平舱的一般规定:
 进入货物的空气可能导致货物自热,
须对货物货物进行合理平舱。
 货物处所应尽量装满,尽可能合理合
理的散布到货物处所的边界。
 船长有权要求货物平舱平整。
6、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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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类
第4.2类
第4.3类
第5.1类
第5.2类
第6.1类
第7类
第8类
第9类
MHB
易燃固体
易自燃物质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氧化物质
有机过氧化物
有毒物质
放射性物质
腐蚀性物质
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
四、威海辖区主要固体散装货物特
殊要求
四、威海辖区主要固体散装货物特殊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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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硅铁
石油焦炭
四、威海辖区主要固体散装货物特殊
要求
四、威海辖区主要固体散装货物特殊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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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硅铁
精矿粉
石油焦炭
五、威海辖区实施对策
五、威海辖区实施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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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事监管的范围
IMSBC适用范围
根据《SOLAS公约》第VI章要求,适用于载运固体散
装货物的一切船舶及小于500总吨的货船上可能采取特别
预防措施的货物的装运。II-2章,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建
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1992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
部局海船舶〔2010〕662号文件要求
船舶载运B组固体散装货物适用
对国际运输和我国沿海运输(包括江海联运)
船舶载运A、C组固体散装货物适用
没有提到(参照IMSBC范围)
五、威海辖区实施对策

2、申报管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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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①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②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
运申报单
③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④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船舶载运B组固体散装货物使用①②③④ 审批盖章
船舶载运A、C组固体散装货物使用①② 签注 签注使用
龙眼海处使用 WHLYHSC-2011001起
石岛海事处使用WHSDHSC-2011001起
南港海事处使用WHNGHSC-2011001起
文登海事处使用WHWDHSC-2011001起
乳山海事处使用WHRSHSC-2011001起
五、威海辖区实施对策

3、相关技术条款的履行

(1)检验机构和试验证书

山东海事局

(2)固体散装货物的评估




国际航线货物 应经出口国、进口国和船旗国三方评估
未列入附录1的固体散装货物,须提请主管机关对安全运输的可行性进行
评估。当评估显示为A组或B组的,须与卸货港和船旗国主管机关进行三
方评估。当评估显示不是A组或B组的,通报卸货港和船旗国主管机关。
评估结果须由主管机关签发证书,并在1年内通知国际海事组织。
国内航线货物
直接由主管机关(山东海事局未明确)对安全运输的可行性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