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稅與碳交易搭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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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稅與碳交易搭配制度
蕭代基、洪志銘、羅時芳
中華經濟研究院
2010/12/20
1
Outline

碳稅及碳交易之比較






經濟效率性
環境有效性
行政管理複雜性
公共財政及社會福利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
政策建議:碳稅與碳交易搭配制度
 制度設計:碳交易實施在前、碳交易在後
 立論基礎


2

Weitzman Theorem
交易成本
投資誘因
碳稅及碳交易之比較
3
比較面向
 經濟效率性
(Economic Efficiency)
 環境有效性
(Environmental Effectiveness)
 行政管理複雜性
(Administrative Complexity)
 公共財政及社會福利
( Public Finance & Social Welfare)
經濟效率性
 對排放源而言,碳稅稅率本身即為一個持續且清楚
的價格訊號,排放源可依據稅率進行生產規劃,並
進行減碳的設備或技術投資。
 運作良好、參與者眾多、流動性高的排放交易制度
 涵蓋絕大多數的排放源
 排放源可經由減量的努力,出售多餘排放配額的利益
 廠商根據其邊際減量成本,自由將排放權進行移轉
 碳交易可自動適應通貨膨脹的問題
5
經濟效率性
 碳交易價格將隨需求端、供給端、市場結構、及制
度變化,產生較大幅度的波動
 歐盟政府宣布第一期配額將禁止儲存至第二期使用,
導致2006年年中,歐盟碳交易價格一路狂貶 60%
 隨經濟成長、能源價格、氣溫而波動
 Nordhaus (2007)發現,碳價波動程度甚至高於
S&P500指數及油價波動程度的 2 倍以上
6
環境有效性
 碳稅最大的問題是最適稅率無法得知,主管機
關無法事先預測某一稅率下,所有排放源可減
少的總排放量
 碳交易制度最大的優點是確保總量管制目標的
達成
7
環境有效性
 碳交易制度對排放源之涵蓋程度(coverage)將影響整
體制度可達成之環境效益
 歐盟多僅納入大型排放源,其涵概率約為歐盟CO2總排放
量之50% (EC, 2009)
 未納入碳交易部門之排放源面對的碳價格為零,使得一個
經濟體中存在兩種碳價格,扭曲排放源的行為 ,長期之後,
將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 進行碳交易前,除了需要精確地計算排放量之外,還必
須獲得外部機構的認驗證
8
行政管理複雜性
 碳稅之行政管理複雜性較低
 可直接附於已存的稅制及管理體系,加以徵收
 徵收基準多為能源使用量,為降低交易成本,以能
源生產消費鏈之上游廠商為徵收對象,無須對下游
排放源的排放量進行監測、登錄、查核等程序
 執行程序較為透明,較容易防止關說或勾結
9
行政管理複雜性
 現行國際及各國碳交易制度設計過於複雜,增加行政管理之
複雜性,產生高額交易成本,降低交易誘因與經濟效率
 排放量監測、交易申報與追蹤、查核、分配、交易、儲存、借
貸,及市場監督。
 目前各國在決定排放配額時,通常採用溯往原則
 無實際排放量資料之新設公司或中途停業之排放源
 制度施行前,廠商有排放更多溫室氣體的誘因
 台灣溫減法(草案)核配與交易溫室氣體的方法將發生甚高
的交易成本
10
公共財政及社會福利
 碳稅稅收可成為政府長期穩定財政收入來源
 將碳稅擴大為綠色財政改革
 第一重紅利:促進環境保護、能源的節約使用
 第二重紅利:減少租稅扭曲及取消不當扭曲性補貼
 第三重紅利:促使新興節能與新能源技術發展
 第四重紅利:形塑低污染、低能源密集的都市
11
公共財政及社會福利
 免費核配將屬於全民的環境財產分配給特定排放源,
為一種補貼,也是不勞而獲之財(windfall profits)
 排放權的核配容易引起利益團體的逐利行為(rent seeking)
 若碳權採拍賣(auction)的方式核配給排放源,則政府亦
將產生長期穩定的財政收入
 歐盟第一期(2005-2007)至少95%額度為免費,第二期(2008-2012)至
少90%額度為免費
 歐盟及宣稱至第三期(2013-2020)在發電部門將採100%拍賣,產業部門
規定2013年20%拍賣、2020年70%拍賣、2027年100%拍賣
12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1/3)
 主要經濟工具為碳交易制度
 經濟效率性
 溫減法管制範圍包含能源生產與消費鏈的上、下游
 對管制對象而言,易造成雙重負擔
 多部門三階段核配排放額度(第14條)
 中央主管機關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源、製造、運輸、住
商及農業部門)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部門所轄各產業
 部門所轄各產業 =>各排放源
 多部門核配三階段都非常難以順利運作,交易成本很高
13
 利益團體?公平?效率?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2/3)
 經濟效率性
 實際執行碳交易時,可能僅涵蓋能源與製造部門之大型污
染源,未能涵蓋中小型排放源、及運輸、住商及農業部門
之眾多排放源
 交易對象少,交易無法運作
 未納入碳交易部門之排放源面對的碳價格為零,使得一個經濟體中
存在兩種碳價格,扭曲排放源的行為 ,長期之後,將造成很大的負
面影響
 第三章規定之盤查、登錄、查驗證等增加許多交易成本
14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3/3)
 環境有效性
 由於交易成本高,很可能執行延宕,無法達到總量管制
目標,環境有效性不足
 行政管理複雜性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眾多,各機關執行總量管制專業能力
不一,增加行政成本
 公共財政及社會福利
 溫室氣體減量基金(第15條)未納入國家一般預算編列,
有礙國家資金統籌運用,喪失創造多重紅利的機會
15
政策建議:碳稅與碳交易搭配制度
16
先實施碳稅、後實施碳交易
17
立論基礎(一):Weitzman Theorem
短期碳稅效率損失低於碳交易
立論基礎(一):Weitzman Theorem
長期碳稅效率損失高於碳交易
19
立論基礎(二):交易成本
 碳交易成本高
 三階段多部門核配之交易成本很高
 排放量盤查、核配、驗證、主管機關權責分配
 碳稅可降低交易成本
 碳稅可取得正確的排放資訊
 排放源誠實申報排放量,可減少碳交易盤查、核配、驗證等交易
成本
 主管機關單一,可減少各部門之間權責分配、協調的行政
成本
20
立論基礎(三): 投資誘因
 碳交易價格波動大,影響投資意願
 碳交易價格波動大,投資報酬不定,不利投資決策
 碳稅稅率不易變動特性,提供明確訊息
 投資報酬可預期,有助投資者持續投入
 減量技術在碳稅穩定價格下獲得進步,有助減碳目標
的達成
21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研究議題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
綠色稅制之研究
計畫主持人:蕭代基
報 告 人:蕭代基
研 究 人 員:黃耀輝、陳明真
陳 筆、洪志銘
黃德秀、葉沂萱
王姿懿、楊馥菁
中華經濟研究院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
報告大綱
壹、背景說明
貳、綠稅之理論基礎、定位與願景
參、能源稅之設計
肆、環境稅之設計
伍、政策建議
23
壹、背景說明
24
24
聯
合
報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頭
版
25
啟示
 最好的能源政策就是「價格正確」
 依過去經驗,能源價格長期抑低;節能補貼也無效
 必須透過稅制,反映正確價格,達到節能減碳少污效果
 綠色稅制還可促進綠能產業與技術服務業應運而生
 更重要的是,綠色稅制的長期效果
 低污染與低能源密集度的經濟、都市、運輸結構
 補貼不但不是答案,反而是絆腳石
 因此,綠色稅制改革是無悔政策(no regret policy)
 「現在不做,將來就要後悔」、
 「現在做,將來不會後悔」
26
能源價格、能源消費與CO2排放
 能源生產力尚未與能源消費脫勾
我國人均GDP較德國、日本及韓國為低,但人均能源消費量卻
較高,且上升趨勢較各國顯著
9
45,000
8
40,000
7
35,000
6
人均公噸油當量
人均 GDP(美元 )
平均每人名目GDP國際比較
50,000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5
4
3
10,000
2
5,000
1
年度
0
1970 1974 1978 1982 1986 1990 1994 1998 2002 2006 2010
美國
德國
日本
韓國
中國大陸
台灣
資料來源: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2010).
World Economic Outlook Database.
平均每人能源消費量國際比較
年度
0
1970 1974 1978 1982 1986 1990 1994 1998 2002 2006 2010
美國
德國
日本
韓國
中國大陸
臺灣
資料來源: Key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2010).
World Energy Statistics 2010
27
能源價格、能源消費與CO2排放(續1)

能源的消費除了受全球經濟衰退的影響外,能源價格亦是影
響能源消費的重要因素
 我國若要達到節能減碳的目的,能源稅將會是不可或缺的政策
14
12
2010上
半年經
濟復甦
,當期
能源消
費大增
,顯示
所得效
果之作
用
10
成長率
8
6
4
2
0
-2
由於國際經濟泡沫破滅及台
灣停建核四,使得台灣經濟
成長率成負數,但能源消費
仍高速成長
因國際能源價格自
2004年起大漲,造成
國際經濟危機,台灣
能源消費大跌
年度
-4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國內能源消費成長率
資料來源:能源局,(2010),能源統計月報(7月)。
GDP成長率
台灣能源密集度與GDP成長率
公升油當量/千元
能源密集度
GDP成長率
能源密集度
10.0
15
10
9.5
9.0
5
8.5
0
8.0
7.5
-5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資料來源: 台灣能源指標,能源局,(2010,五月)。國民所得統計及國內經濟情勢展望,主計處,
(2010,八月)。
GDP成長率
10.5
%
台灣能源消費、能源密集度與GDP成長率
年度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能源密集度
(LOE/NT$1
000 )
9.39
9.23
9.18
9.09
9.02
8.98
9.25
9.20
9.43
10.1
9.98
9.99
9.81
9.57
9.29
9.18
8.85
8.82
8.68
57.9
60.7
65
68.5
71.8
75.4
80.3
84.6
91.7
97.1
101
104
109
111
113
119
116
113
59
6.23
4.82
7.04
5.31
4.79
5.02
6.55
5.42
8.38
5.80
3.54
3.86
4.21
2.19
2.33
4.78
-2.9
-2.3
9.79
6.17
6.58
7.08
7.54
7.95
8.39
8.68
9.20
9.73
9.57
10.1
10.4
11.1
11.6
12.2
13.0.
13.1
12.8
13.9
N.A.
6.73
7.59
6.38
5.54
5.48
3.47
5.97
5.80
-1.7
5.26
3.67
6.19
4.70
5.44
5.98
0.73
-1.9
13.1
國內能源消
費量
(百萬公秉
油當量)
國內能源消
費成長率
(%)
實質GDP
(兆元新台
幣)
實質GDP成
長率
(95年價格)
(%)
註: 民國99年統計至6月底為止; LOE=Liter oil equivalent (公升油當量)
資料來源: 台灣能源指標,能源局,(2010,五月)。國民所得統計及國內經濟情勢展望,主計處,
(2010,八月)。
台灣能源密集度成長率
 2000年、2001與2009年的能源密集度分別為9.43,
10.14 以及 8.82 (公升油當量/千元)
 不同基年的能源密集度成長率
 以2000年為基年,2001年至2008年間的能源密集度成長
率為-0.74%
 以2001年為基年,2002年至2008年間的能源密集度成長
率為-1.73%
 可見以不同基年所計算出的能源密集度成長率,
差距甚大。故應慎選基年,不可以是不正常的離
群值(outlier),如2001年
能源價格、能源消費與CO2排放(續2)
 我國人均CO2排放長期呈上升趨勢,自2002年起僅低於美、加、
澳,高於主要先進國家
台灣與主要國家人均 CO2 排放趨勢
24
人均 CO2 排放量 (tCO 2 /per capita)
21
18
15
12
9
6
3
年度
0
1971 1975 1980 1985 1990 1995 200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美國
台灣
新加坡
德國
英國
加拿大
日本
挪威
澳洲
韓國
法國
中國大陸
香港
資料來源.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2010). Key World Energy Statistics (2010).
32
能源價格、能源消費與CO2排放(續3)
 我國能源價格長期偏低
- 國內電價的國際比較(2010年第三季)
新台幣元/度
10
8
6
4
2
國別
0
台
灣
中
國
大
陸
日
南
香
本
韓
港
新
加
坡
馬
來
西
亞
菲
律
賓
印
泰
美
尼
國
國
墨
西
哥
住宅電價
紐
西
蘭
挪
芬
英
威
蘭
國
愛
爾
蘭
法
國
義
大
利
瑞
波
士
蘭
土
耳
其
捷
克
葡
萄
牙
匈
牙
利
奧
地
利
斯
洛
伐
克
工業電價
1. 資料來源:國際能源署(IEA)《ELECTRICITY INFORMATION(2010 Edition)》及馬來西亞TNB電
力公司2010年統計資料。
2.台幣對美元換算匯率為1美元=33.0495台幣(2009年平均匯率)。
33
能源價格、能源消費與CO2排放(續4)
 我國能源價格長期偏低(續)
- 95無鉛汽油價格國際比較(2010年10月)
%
新台幣元/公升
57
60
50
50
48
33
31
115
23
117
23
23
23
164
140
28
19
183
174
40
30
55
48
43
30
57
56
21
21
23
113
23
20
21
美國 加拿大 德國 義大利 西班牙 英國
法國
19
20
10
57
55
47
42
0
18
台灣
日本
南韓 新加坡 上海
價格
稅前價格
200
180
160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0
稅率
註:除日本是92無鉛汽油價格外,其他國家皆為95無鉛汽油的價格。
資料來源:國際能源署(IEA)《ELECTRICITY INFORMATION(2010 Edition)》及馬來西亞TNB
電力公司2010年統計資料。
34
能源價格、能源消費與CO2排放(續4)
 各國電價比較
元/度
35
單位:新台幣元/度
住宅電價
工業電價
元/度
住宅電價
工業電價
台 灣
2.7343
2.3592
芬 蘭
5.7506
3.2058
中國大陸
2.256
2.63
英 國
6.8082
4.4617
日 本
7.5353
5.2218
愛爾蘭
8.4276
5.5854
南 韓
2.7155
2.0733
法 國
5.2549
3.5363
香 港
3.9171
3.0283
義大利
9.3861
9.1217
*新加坡
5.9882
4.4439
瑞 士
5.4201
3.1067
馬來西亞
2.5928
2.6983
波 蘭
5.5193
3.9659
*菲律賓
6.1419
4.3502
土耳其
5.4532
4.5608
印 尼
2.016
2.1152
捷 克
6.3455
4.8913
泰 國
3.2375
2.9093
葡萄牙
7.1056
4.1973
美 國
3.8337
2.2474
匈牙利
6.8082
5.2879
墨西哥
2.6109
2.8092
奧地利
8.6590
5.1886
*紐西蘭
5.1687
2.2377
斯洛伐克
7.6344
6.4446
挪 威
4.5278
1.9499
註:
1. 資料來源:國際能源署(IEA)《ELECTRICITY INFORMATION(2010 Edition)》及馬來西亞TNB電
力公司2010年統計資料。
2.台幣對美元換算匯率為1美元=33.0495台幣(2009年平均匯率)。
3. "*"註記者為2008年資料
馬蕭政見
租稅金融
6. 推動綠色稅制,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 增加的收入可用於補助企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分擔企業對其員工的社會福利支出、
取消汽車及水泥以外所有的貨物稅、娛樂稅、印花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以及對大
眾運輸及低收入戶給予能源津貼等
環保政策
2. 研訂減碳目標,善用市場機制
 加速訂定「溫室氣體減量法」
 國際協商共識未達成前,先行規劃推動全國的CO2排放減量,於2016年至2020年
間回到2008年排放量;於2025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於2050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
的50%,作為減量目標
4. 實施能源稅制,經社環保三贏
 適時實施能源稅,反應溫室氣體排放的社會成本
 政府增加的收入作為(a)提高所得稅最低扣除額;(b)取消汽車及水泥以外所有的貨物稅、
娛樂稅、印花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c)對低收入戶給予能源津貼;(d)分擔企業對其
員工的社會福利支出;(e)提供新能源研發經費的財源,以促成環保節能、經濟發展與
社會公義的三贏目標
36
全國能源會議結論(1)
 能源管理與效率提升核心議題
 建立低耗能與低碳化之產業結構
 為反映能源使用成本,應優先課徵能源稅,並實施綠色稅改,與碳排放交易
制度相互補充……。
 推動「能源稅條例」,以反映能源外部成本,藉以調整產業結構,
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並依據稅收中性原則,參考經續會決議之配
套措施,發展綠色租稅改革制度。能源稅應採「從量」課徵,以
「單位熱值與含碳量」或「單位熱值含碳量」作為課稅基礎。其
稅率以漸進方式推動,以期達成環保節能效果。一併考量減碳總
量與排放交易管制整體規劃。

經續會:
4. 增加稅收應優先用於提高免稅額或降低個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
得稅,以維持租稅中立,減少企業對員工社會福利之負擔,創造雙重
紅利效果。其次為環境能源面之相關研究發展支出如節約能源、再生
能源、二氧化碳減量技術研究發展。再為公共建設,協助人力教育投
資、產業發展及社會福利、照顧弱勢以減少失業率;將部分稅收分配
37
全國能源會議結論(2)
 能源管理與效率提升核心議題
 「溫室氣體減量法」、「能源稅條例」、「能源管理法」、再生
能源發展條例」等法律應整合配套,協調其相互競合之互補性與
重疊性。
 全面檢視政府補貼措施對節能減碳之有害性,並推動節能減碳之
補貼制度改革。
 永續發展與能源安全核心議題
 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全國2007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為268百萬噸,
於2016年至2020年間回到2008年排放量,於2025年回到2000年排
放量(214百萬噸),並視後京都時期協議後續發展調整減量目標。
38
貳、綠稅之理論基礎、定位與願景
39
39
綠色稅制之理論基礎
 使用者成本 (user cost)

現今世代使用一單位的耗竭性資源造成
未來世代無法使用此資源的機會成本

自然資源價格
能源稅
=邊際機會成本(marginal opportunity cost)
=邊際生產成本(marginal production or private cost)
+ 邊際使用者成本(marginal user or depletion cost)
+ 邊際環境外部成本(marginal environmental or external cost)
環境稅
40

租稅輸出(tax exporting)或租稅競爭(tax competition)

主要的耗竭性能源包括化石能源、核能
40
綠色稅制之理論基礎
 污染者付費原則(polluter pays principle)


不補貼原則
外部成本內部化原則
 雙重紅利(double dividend)、四重紅利
1. 能源有效使用、環境保護
2. 經濟效率
3. 長期經濟發展
 建立低稅負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經濟成長
 財政永續
 技術進步:後備技術(backstop technology)
 替代能源、ESCO、高附加價值、永續發展
4. 低污染與能源密集度的經濟、都市、運輸結構
 能源安全
41
41
綠稅的願景
環境財政改革
綠稅
(Green Tax)
(Environmental Fiscal Reform: EFR)
Tax the bad
Reward the good
資源稅、環境稅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刪減補貼
(財政永續)
產業競爭力
財
政
中
立
性
永續發展
降低綜所稅
降低營所稅
第三重:技術進步與經濟成長
全面降低所得稅
擴大稅基
* 建立低稅負環境,促進
投資,提升國際競爭力
* 新興產業:
如ESCO、再生能源
* 技術進步:後備技術
(Backstop Technology)
第四重:長期效果
低收入者所得補貼
所得分配公平
補助大眾運輸
降低綜所稅
(社會永續)
* 低污染與低能源密集度
的經濟、都市、運輸結構
雙重紅利
(環境保護,經濟效率)
永續發展:
(環境永續)
經濟效率、環境保護
財政永續、社會公平
42
42
綠色稅制 之現況
水權費(未收)、溫泉
水資源相關稅費
費、 水源保育及回饋費
礦業費、礦業規費
綠
色
稅
制
資源稅費
針對資源使用的
外部性
土石採取規費
貨物稅、汽燃費
石油基金
移動污染源
污染稅費
空氣污染防制費
固定污染源
營建場所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
針對污染造成的
環境外部性
海洋棄置費 (未收)
水污染防治費 (未收)
噪音防制費
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回收清除處理費
43
綠色稅制之規劃方向
水權費(未收)、溫泉
水資源相關稅費
費、 水源保育及回饋費
礦業費、礦業規費
綠
色
稅
制
資源稅費
針對資源使用的
外部性
土石採取規費
核能
貨物稅、汽燃費
石油基金
能源稅
化石能源
二氧化碳
移動污染源
污染稅費
空氣污染防制費
固定污染源
環境稅
營建場所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
針對污染造成的
環境外部性
海洋棄置費
水污染防治費
噪音防制費
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回收清除處理費
44
能源及環境稅架構
稅收名稱
能
源
及
環
境
稅
稅目別
課稅標的
能
源
稅
汽油
空氣污染
水污染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煤油
核能
汽油、柴油、煤油、航空
燃油、液化石油氣、燃料
油、天然氣、煤炭
CO2
海洋污染
45
液化石油氣
航空燃油
溫室氣體
環
境
稅
柴油
NOX
SOX
VOCS
(溶劑油)
能源及環境稅之設計原則
 能源產品出口不課溫室氣體環境稅
 生產原料不課能源稅及溫室氣體環境稅
 稅制實施十年後,稅額將會再做一次檢討及調整。
46
燃料油、煤炭及天然氣僅課徵環境稅之理由
 考量產業競爭力
 事實上,對燃料油、煤炭及天然氣課徵溫室氣體環
境稅,等同課徵能源稅

根據全國能源會議之結論

能源稅應採「從量」課徵,以「單位熱值與含碳量」或「單位熱
值含碳量」作為課稅基礎。
三者為主要的排放CO2的化石能源
 溫室氣體排放量與能源使用量成正比


溫室氣體排放量=能源使用量 × CO2排放係數
47
核能須課徵能源稅之理由
 用過核燃料雖然可再利用,但我國未被授權使
用再利用的技術
 用過核燃料即使可再利用,但核能仍為耗竭性
能源
 在主要發電原料(煤、油、天然氣)皆課稅之
情況下,若核電不課稅,難以避免有獨厚核電
的印象
 故仍應課以能源稅
48
國際間能源稅與碳稅發展概況
國家
英國
主要政策
說明
1993~1999年 提高既有能源稅制的稅率 烴油稅(汽油、輕油、重油等) 自動調升
2001年 對不在既有能源稅之課稅範圍內 烴油稅課稅範圍外的商用電力、煤炭、天然氣等課徵
氣候變遷稅
之能源引進新稅
德國
能源稅以外,再增加其他
1999年 調升既有能源稅制的稅率,對既 調升礦物油稅(汽油、輕油、重油等)的稅率。對非礦
燃料新稅
有能源稅課稅範圍內的能源以外者引進 物油稅課稅對象之電力課徵電力稅。
新稅
將煤炭列入礦物油稅的課稅範圍內,並改編成能源稅。
2006年 擴大既有能源稅制的課稅對象
法國
2007年 對不在既有能源稅之課稅範圍內 對非石油產品貨物稅課稅對象之煤炭課徵煤炭稅
之能源引進新稅。
荷蘭
1992年 在既有的能源稅之外另外引進新
稅
2004年 廢除以含碳量為基準的稅,與
既有的能源稅制整合
1990年 在既有的能源稅制內加入以含
碳量為基準的附加稅
芬蘭
丹麥
除原有的礦物油稅(汽油、輕油等)外,引進以含碳量、
能源量為基準的一般燃料稅(煤炭為新課稅對象)
將汽油、輕油、重油等一般燃料稅與礦物油稅整合。
另外設定以含碳量為基準的稅率做為既有的燃料稅目
(汽油等)的附加稅(但天然氣的稅率減半)。
在能源稅下,增加碳稅
1992年 在既有的能源稅制中加入以含 在既有的能源稅制(汽油、輕油等)中加入以含碳量為
基準的二氧化碳稅。
碳量為基準的新稅
49
參、能源稅之設計
50
我國現行能源稅相關稅費
項目
關稅(%)
第一欄
第二欄
貨物稅
(元/公升)
第三欄
商港
服務費
(元/公噸)
推廣貿易服
務費
(%)
汽燃費
(元/公升)
石油基金
(元/公升)
原油
0
0
2.5
0
19
0.415
-
0.14
燃料油
5
0
5
0.11
19
0.415
-
0
煤油
0
0
15
4.25
19
0.415
-
0.17
航空燃油
0
0
15
0.61
19
0.415
-
0.17
液化石油氣
0
0
2.5
0.69
19
0.415
-
0.097
汽油
0
0
15
6.83
19
0.415
2.5
0.22
柴油
0
0
15
3.99
19
0.415
1.5
0.18
天然氣
0
0
7.5
0
19
0.415
-
燃料煤
0
0
1.0
0
19
0.415
-
-
原料煤
0
0
1.0
0
19
0.415
-
-
-
-
-
核能
-
-
-
-
-
0
51
稅額訂定原則
 稅後價格不超過日韓
確保國際競爭力
日、韓與我國同為能源進口國
整併貨物稅、印花稅、娛樂稅、汽燃費、石油基金,稅負增加有
限
若考量通貨膨脹,則十年後我國稅後價格可能低於日韓甚多




 十年逐漸提高稅額(adaptive adjustment)
產業與消費者有充分時間逐步調整
降低產業衝擊
2010年10月台灣、日本及韓國油品稅後價格


單位
台灣
日本
韓國
日韓平均價格
差額
普通無鉛汽油
台幣/公升
29.30
50.31
46.53
48.42
19.12
柴油
台幣/公升
27.00
42.81
41.05
41.93
14.93
資料來源:能源局(2010),能源統計月報(10月)。
52
肆、環境稅之設計
53
溫室氣體環境稅-稅額訂定(1)
 課徵對象
 二氧化碳(CO2)
 其他五種溫室氣體暫不課溫室氣體環境稅
 HFC、PFC
、 SH6 、 CH4、N2O
54
溫室氣體環境稅-稅額訂定(2)
 稅額=750元/ton CO2e
 符合國際水準:
(1)法國將徵收碳稅稅額€14~20/tCO2e=NT664~949/tCO2e
(2)愛爾蘭將徵收碳稅稅額 €20/tCO2e=NT949/tCO2e
 減碳效果明顯
 增加產業競爭力:為了改變產業結構及提升能源效率,進而
增加產品的附加價值,以及為與國際接軌、減緩產業衝擊,
本研究建議將溫室氣體環境稅的稅額訂為NT 750/tCO2e
 每年淨增加的稅收用於設定的用途及彌補財政赤字後,幾乎
可達財政中立
55
現行污染費
空氣污染防制費
污染費
水污染防治費
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回收清除處理費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
海洋棄置費
噪音防制費
56
56
現行污染費與基金
污染費
基金名稱
法源
空氣污染防制費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空氣污染防制法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廢棄物清理法
回收清除處理費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廢棄物清理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金
水污染防治費
水污染防治基金
水污染防治法
海洋棄置費
特種基金
海洋污染防治法
噪音防制費
--
民用航空法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註:因噪音防制費未規定設置基金管理,且該費性質係為補償機場附近受影響者,因此不在本研究探討範圍內。
57
57
污染費之調整
調整原則:若依據使用者付費原則收費,則維持現制
若依據污染者付費原則收費,則費改稅
須調整者:空氣污染防制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
水污染防治費、海洋棄置費
污染費
空氣污染防制費
移動污染源
固定污染源
營建場所
課徵性質
調整建議
費改稅
費改稅(併至溫室氣體環
污染者付費原則
境稅)
污染者付費原則
費改稅
部分地方收入
部分地方收入
污染者付費原則、地方收入 費改稅、地方收入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回收清除處理費
使用者付費原則
使用者付費原則
維持現制
維持現制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
污染者付費原則
費改稅
水污染防治費
海洋棄置費
58
污染者付費原則
污染者付費原則
費改稅、部分地方收入
費改稅
58
污染環境稅-制度與稅額設計 (1)
 空污、水污、海污、土污的稅制與稅額,根據環
保署現行各項污染費費率設計,稍加簡化
簡化稅制
 將現行以汽油、柴油、燃料油使用量為費基而課
徵之空污費、土污費,併入溫室氣體環境稅
 海洋污染環境稅將污染當量計算方式改為污染物
總量計算
 取消現行空污費制度中全廠優惠係數
 取消現行水污費制度中放流水標準的優惠方式
59
污染環境稅-制度與稅額設計 (2)
 提升管理效率
水污染環境稅與空氣污染環境稅(營建場所)
 因其污染特性與影響範疇均為地方性,而非全國,建議回歸地方
徵收管理運用
 稅額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考量該區水質、環境空氣品質,增減稅額
百分之三十以內
60
污染環境稅-制度與稅額設計(3)
稅目
固定污染源
空氣污染
環境稅
營建場所
稅額
課稅對象
比照現行空污費費率,詳見
污染者
附錄1
比照現行空污費費率,詳見
附錄2
地方主管機關可依稅額增減
百分之三十
污染者
運用單位
徵收單位
財政部委託環
中央政府 保署代徵
縣市政府 縣市政府
比照現行土污費費率,詳見
財政部委託環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環境稅 附錄3
特定化學物質 中央政府 保署代徵
事 業 及 污 水比照現行水污費費率,詳見
下水道系統 附錄4
事業、污水下
水污染環境
水道系統、家縣市政府 縣市政府
稅
未 接 污 水 下地方主管機關可依稅額增減戶
水道之家戶 百分之三十
海洋污染環境稅
61
比照現行海污費費率,將污
染當量計費模式,改為污染 棄置者
物總重計算,詳見附錄5
財政部委託環
中央政府 保署代徵
污染環境稅-制度配套
 環保署得依預算法第22條編列環境污染預備金,
因應各種緊急重大污染整治支出
 如緊急整治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海洋海岸污染事件、事
業廢棄物非法棄置
 保障環保署預算,同時取消現行各項污染基金
 維持空污稅(固定污染源)稅收分配比例
 中央40%
 地方政府60%
62
伍、政策建議
63
能源及環境稅之稅額、累進稅額、稅收
及CO2減量效果

溫室氣體環境稅與能源稅的溫室氣體減量效果之計算
公式
減量效果=(未來十年現行稅制下(BAU)的能源消費量 能源及環境稅下的消費量) × CO2排放係數

溫室氣體總減量(以750元/t CO2e的溫室氣體環境稅為例)
第一年17百萬公噸CO2e,第十年46百萬公噸CO2e
 第十年溫室氣體總減量為2008年二氧化碳排放量
(257百萬公噸CO2 )的17%
 相當於2020年減碳目標(回到2008年排放量)下的減碳量
(117百萬公噸CO2)之39%

64
能源及環境稅新增稅收用途之優先順序
1.低收入戶所得補貼
2.補貼大眾運輸
3.取消四種貨物稅(電器類、輪胎、玻璃、飲料) 、
印花稅、娛樂稅
4.調降所得稅(薪扣、標扣、綜所稅各級距之
稅率)、營所稅
5.改善財政收支
6.研究發展:環境保護、節能、減碳、資源保育
65
65
稅收不能用於補貼/獎勵產業

基於校正外部效果的原則


課徵能源及環境稅能使消費者與廠商有節能及減碳的誘因
長期以來,對於節能投資補貼的結果

促使整體產業結構趨於耗能產業
若給予節能投資補貼或退稅,將使得廠商為獲取更
多補助或獎勵,更加耗費能源
 朝野共識及馬蕭政見白皮書並未提及「補貼」
 全國能源會議甚至建議「全面檢視補貼措施對節能
減碳之有害性,並推動節能減碳之補貼制度改革」

66
結
論 (1)
1. 綠稅是無悔政策,因為其具有節能減碳功用




綠稅可節能減碳,達到改善生態環境的效果
促進節能技術的開發
提高能源生產力及能源效率
長期執行,可以達到低污染與低能源密集度的經濟、
都市、運輸結構,適應未來能源稀缺的時代
2. 配套措施得宜,可實現雙重紅利

綠稅將產生充裕的稅收,可藉此改良現行的稅制、調
降所得稅率,以增進人民的工作誘因和投資誘因,如
此則:


對總體經濟的負面影響將會很小;甚至產生環境保護與經濟
成長的雙重紅利
促使產業轉型及升級,為節能產業創造商機
67
結
論 (2)
3.部分的綠稅稅收應用來補助低收入戶和公共汽車運
輸,以矯正能源及環境稅的潛在累退效果
4.綠稅不可用於補貼/獎勵產業

稅收若用於補貼「減碳」的企業,是將全社會所繳納的
綠稅(一部份)移轉給這些企業。如此則:
所得稅率調降的空間就會不足,環境保護和經濟成長的雙重紅利
便難出現
 補助低收入戶和公共汽車運輸的財源也會不夠,綠稅的潛在累退
效果也難矯正
 原先能源效率低的產業可能比原先能源效率高的產業得到更多的
補助
 鼓勵高耗能的產業繼續留在耗能產業中,甚至吸引其他的企業進
入耗能產業,以求賺取政府的補貼

68
結
論 (3)
5. 能源及環境稅的開徵時機




原始設計兼顧產業競爭力及所得分配,且分十年漸進調
整,其實隨時可以實施
朝野早有共識,廣加宣導說明更有利於推動
能源價格低時推動更佳
唯有及早實施能源及環境稅,才能促進經濟體轉型,進
而保有產業和國家的競爭力,並與國際潮流同步接軌
6.本研究強調

綠稅的總體經濟效果與所得分配效果,決定於稅收循環
的設計

必須根據鼓勵工作、刺激投資、促進經濟成長、保障所得公平的
原則來設計,不可用於補貼產業,以確保節能減碳、經濟發展、
福利分配之間有良好的平衡
69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