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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美国、欧盟等医疗器械
管理及法规的概况
陈以桢
1
一、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
日本、GHTF等医疗器械管理框架
2
(一)美国医疗器械管理

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The 1938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
1976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修正案 ( FDCA )

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并由总统签发了《医疗器械安全法》
( the Safe Medical Devices Act ,SMDA )
3

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对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
器械、兽药等产品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的部门是CDRH (Center for Devices and Radiological
Health.) ,CDRH属下有7个办公室,其中器械评估办公室ODE
(Office of Device Evaluation)有6个部门,负责对所有医
疗器械进行上市审批工作。
临床试验器械部; 常规、康复和神经科用器械部;
生殖、腹部和放射学用器械部; 心血管和呼吸用器械部;
牙科、传染病控制和普通医院器械部; 眼科和耳鼻喉科用器
械部。
4
美国最早提出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Ⅰ、Ⅱ、Ⅲ类)。

Ⅰ类为“普通管理”产品,是指危险性小或基本无危险
性的产品,约占全部医疗器械品种的25%。

Ⅱ类为“执行标准管理”产品,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产
品,约占全部医疗器械品种的55%。

Ⅲ类是具有较大危险性或危害性,或用于支持维护生命
的产品,产品约占20% 。实行“上市前审批”(PMA)制
度。
5
上市前管理
入市途径—— 豁免;510(K);PMA(上市前批准)

510(K),即上市前通告(Pre- market
Notification),
意在证明该产品与已经合法上市的产品实质性等同
(Substantially

Equivalent)。
PMA(Pre-market Approva1) — 证明文件包括:毒性、
免疫、生物相容性、人体临床试验等。
6

Ⅰ类产品应符合“一般控制”要求。

Ⅱ类产品应符合“特殊控制”规定。除具备“一般控制”
的要求外,申报单位还应提供正式颁布的标准、上市后监
控的文件、疗效反馈登记、上市前的临床试验报告等。
(上市前90天申请)

Ⅲ类产品必须通过“上市前审批”(PMA)。除应符合“一
般控制”和“特殊控制”的要求以外,还要提交针对预期
医疗作用效果的证明文件。(45天通知是否立案,180天决定)
7
质量体系

1987年颁布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GMP) 。

1997年公布了新的GMP规范,并更名为“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规范”
(Quality System (QS) regulation ,QSR)。
该规范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9OO1系列标准更加接近。(要求
所有医疗器械厂商建立并且保持一个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8
上市后管理
美国实行强制的医疗器械上市后监测体系。

(1)质量体系检查:对Ⅱ、Ⅲ类产品每两年检查一次
质量体系,I类产品每四年检查一次质量体系。

(2)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

(3)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手段包括:发警告
信、扣压产品、对违法公司提起诉讼、召回产品等。召
回产品可由FDA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
临床试验申请

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520(g)条和医疗器械安全法都有“研究
器械豁免(Investigational Device Exemption, IDE)”法规,
对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提出了要求。

IDE申请的内容包括:(1)主办人的信息(姓名、地址);(2)器械信
息;(3)先期研究报告;(4)研究计划;(5)对器械生产、处理、包装、
储存等方法和控制的描述;(6)研究人员信息(例如与研究者的协议);
(7)审查委员会信息;(8)如果出售器械的价格等解释; (9)标签;
(10)受试者信息;(11)环境影响评估等。
10
(二)欧盟医疗器械管理
欧盟从1988年开始讨论统一欧盟医疗器械管理问题,欧盟现已发布
了三个与医疗器械有关的重要指令:

《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
(AIMD,Council Directive 90/385/EEC)

《医疗器械指令》
(MDD,Council Directive 93/42/EEC)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
(IVDD,Council Directive 98/79/EEC)

欧洲经济区15个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等三个国家,约3亿8千万
人使用这些指令。
11

医疗器械自1993年开始认证,取得CE标志;在1998年6
月13日以后没有CE标志的产品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

有源植入医疗器械在1994年12月31日以后没有CE标志
的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

体外诊断试剂和仪器自1998年开始认证,取得CE标志。

2005年12月22日对这三个指令欧盟又发布了最新的提
议修改版。
12
欧盟将医疗器械分成Ⅰ,Ⅱa,Ⅱb和Ⅲ类等四个类别
 Ⅰ类为不会穿透人体表面又无能量释放(无源)的器械。约占
全部医疗器械品种的23%。
 Ⅱa类包括诊断设备、体液储存、输入器械,以及短暂使用
(持续时间小于1h)并有侵害性的外科器械。
 Ⅱb类为短期使用(持续时间lh一30d)并有侵害性的外科用
器械、避孕用具和放射性器械。Ⅱa和Ⅱb类产品约占64%。
 Ⅲ类器械为与中枢神经系统、心脏接触的器械、在体内降解
的器械、植入体内的器械和药物释放器械,以及长期使用
(持续时间大于30d)并有侵害性的外科器械。产品约占13%。
 欧盟还制定了18条分类指导原则。
13
上市前管理
 Ⅰ类产品由生产企业自行负责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并在生产所在国主管部门备案;
 Ⅱa类产品由通告机构审查,其中产品设计由生产企业负
责,通告机构(第三方认证)主要检查其质量体系;
 Ⅱb类产品由通告机构审查,检查质量体系、抽检样品,
同时生产企业应提交产品设计文件;
 Ⅲ类产品由通告机构审查,要检查质量体系、抽检样品,
并审查产品设计文件,特别是审查产品风险分析报告。
14
质量体系

欧共体在ISO 9000系列标准基础上制定了EN 46000系列
标准。

采用第三方独立机构认定方式,第三方独立机构按EN
46000系列标准对生产厂家生产体系进行审查。

通告机构(第三方认证机构)须经欧共体认定,并公告。
15
上市后管理

对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体系检查:在生产企业取得CE标志后,
通告机构每隔两年去检查一次质量体系,以确保生产企业
持续生产出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
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反馈体系:各国主管部门要求医疗机
构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和植入器械随访记录。同时,各
个生产企业也必须建立不良事件档案,并作为质量体系检
查的一个重要内容。
16
临床试验申请

医疗器械厂商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定在有资
格的医疗单位进行临床试验。对于Ⅲ、Ⅱa和Ⅱb类器械,
在收到批准临床试验通知后的60天内开始进行临床试验。

法令规定医疗器械应有临床数据的支持。临床数据可以
来自于已有的医学和非临床资料的评价(临床评价),也
可从临床试验中得到。
17
(三)澳大利亚医疗器械管理

1966年开始使用《医疗用品法案1966》。

2OO2年澳大利亚颁布了《医疗器械法规2002》。

医疗用品进行管理的主要法案是《治疗用品法案1989》。

澳大利亚联邦健康与老年护理部的下属机构TGA(治疗品
管理),负责管理《治疗用品法案》确定的产品。
18
产品分类:

按照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将医疗器械分为Ⅰ级、Ⅱa
级、Ⅱb级、Ⅲ 级、AIMD 级(活性植入医疗器械)五
个类别。
19
上市前管理

上市前的准入。无论哪类医疗器械,其上市销售前必须
得到澳大利亚政府的准许,符合医疗器械的基本要求,
按照符合性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
生产者的许可。在澳大利亚所有医疗器械生产者必须经
过许可。生产者的生产过程必须符合GMP。
20
质量体系

澳大利亚政府要求各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必
须符合与所生产器械相关的质量要求、都要具备质量保
证的手段和程序。

执行的GMP制度正向质量体系(ISO 9000)标准靠拢。
21
上市后管理

澳大利亚采取上市后警戒管理。澳大利亚对所有上市
后的医疗器械通过采用包括不良事件的调查报告、上
市产品的实验室检验和监测的活动保证其符合法规的
规定。
22
(四)加拿大医疗器械管理

加拿大的“食品与药品法案”和1998年颁布的“医疗器
械法规”是加拿大医疗器械的基本法规。

加拿大卫生署健康产品和食品局(HPFBI)医疗器械司
主管加拿大境内医疗器械的生产与销售。
23
分类:

按照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将医疗器械分为Ⅰ类、Ⅱ类、
Ⅲ类、Ⅳ类四个类别。
24
上市前管理


加拿大医疗器械评估体系称为 CMDCAS。加拿大卫生署认
定的有资格的认证机构能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加拿大
医疗器械法规规定,Ⅱ类、Ⅲ 类、Ⅳ 类医疗器械都必须
具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生产者的许可。器械生产商要向加拿大卫生署申请获得许
可证或是授权才能销售他们的产品。Ⅰ类医疗器械生产商、
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医疗器械进口商和销售商必须获
得“许可证”。
25

产品许可。
Ⅱ类、Ⅲ类、Ⅳ类医疗器械生产商要向加拿大卫生署申
请获得“器械许可证”。
Ⅱ类医疗器械生产者必须提交有资格的认证机构提供的
CAN/CSA ISO 13488-98生产的证书。
Ⅲ 类、Ⅳ 类医疗器械生产者必须提交有资格的认证机
构提供的 CAN/CSA ISO 13485-98 设计和生产的证书。
26
质量体系

质量体系是加拿大医疗器械法规的一部分。加拿大医疗
器械法规包含质量体系标准 ISO 13485/13488。

质量体系审查是采取基于CMDCAS的评估机构和第三方审查
机构实施。
27
上市后管理

上市后监察。
(1)应用 CMDCAS 政策,对加拿大市场的医疗器械
进行监测;
(2)Ⅱ类、Ⅲ 类、Ⅳ 类器械生产者自始至终实施
质量体系(QS);
(3)建立不良事件监测管理体系。(建在大学的中心
和数据库,每年的监测国际会议)
28
临床试验申请

Ⅰ类器械不需要申请。

Ⅱ类、Ⅲ 类、Ⅳ 类器械申请获准后需要得到书面许
可证后方可实施。
29
(五)日本医疗器械法规管理

1960年,日本国会通过“药事法”。

2002年7月日本政府全面修订“药事法”。修订后的
《药事法》于2005年全面施行。

新版《药事法》在医疗器械方面,增加新型生物产品管
理条例、对低危医疗器械的第三方认证体系、以及厚生
省评审高危医疗器械的优先权等。
30

在日本,厚生省根据《药事法》对医疗器械进行管理。
厚生省在药务局内设医疗器械课进行行政管理,并会
同监督指导课一起进行质量体系检查。

国立卫生试验所设立疗品部,对医疗器械进行技术复
核和相关研究工作。
31
分类:

《药事法》将医疗器械分为四类,分类是按照全球协调
组织(GHTF)的分类法而定。

一类医疗器械称为一般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称为控
制类医疗器械,三类和四类医疗器械称为严格控制类医
疗器械。
32
上市前管理

《药事法》规定,一家生产厂的每一种产品,都必须取得
厚生省的生产或入市批准(日文称为Shonin)。生产厂还须
取得地方政府的生产或入市许可(日文称为Kyoka)。

《药事法》对一类医疗器械和某些二类医疗器械的生产
不需要预批准。但大多数二类和所有的三类及四类医疗器
械产品,则要求需经厚生省批准。
33

一类医疗器械,须获得地方政府的入市销售许可,这
类器械不需要获得厚生省的入市批准,厚生省对它们
的入市也不作管理规定。

二类医疗器械,须由第三方进行认证。

三类和四类医疗器械(即称为严格控制类医疗器械),
这两类医疗器械将受到严格的管理,并须获得厚生省
的入市销售批准。
34
质量体系

1989年,厚生省药务局颁布了《医疗用具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检查是在药务局报医疗器械课和监督指导课
指导下,由都、道、府、县的药事监督员进行的。

日本共有2,700多名药事监督员,他们同时执行药品
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的检查。
35
上市后管理

要求获得生产批准和入市许可的公司须具有质量控制体
系和售后安全控制体系。入市许可每五年更新一次。

根据新版《药事法》,对初次获得批准的医疗器械,经
一定时期后,要进行重新审查。新设计的、结构新颖的
或采用新原理的医疗器械,在获得初次批准后第四年,
须接受再次审查。具有新效力、新用途或新性能的医疗
器械,则在获得初次批准后第三年,须对之进行复审。
36
临床试验

日本厚生省要求从1993年开始实施“医疗器械临床研究
规范”。规范的要点如下:
进行临床试验的场所必须是医疗法认可的医疗机构;
该医疗机构设有临床研究审查委员会;临床研究委托者
必须要和医疗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拟临床研究计划书;
在临床试验结束后,根据临床研究医师的报告,负责医
师应完成临床研究(试验)报告书;等等。
37
(六)GHTF医疗器械法规

1992年,来自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医
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和产业界的代表召开了首次“全球
医疗器械协调工作组”会议(Global Harmonization Task Force)
[GHTF],此后每年召开一次大会。

该会议的目的是交流各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情况,对有
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研讨,以便达成各国都能接受的
基本协议,简化医疗器械贸易中不必要的障碍。
38
GHTF下设4个研究工作组具体负责有关协调文件的讨论和起
草工作。
 第一研究工作组主要负责医疗器械管理法规体系的协调工
作;
 第二研究工作组主要负责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督管理和警戒
体系的协调工作;
 第三研究工作组主要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
 第四研究工作组主要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审核的协调工
作。
39
分类 —— 按危险程度可将医疗器械分成4类:

A类,风险程度低;

B类,风险程度较低;

C类,风险程度较高;

D类,风险程度高。
40
上市前管理




A类医疗器械,只进行产品清单登记,生产企业自行负
责质量体系;
B类医疗器械,进行产品清单登记,对产品标准进行审
核或上市前认可,质量体系应达到要求;
C类医疗器械,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注册,质量体系应符
合要求;
D类医疗器械,对企业的产品实行上市前审批制度,同
时要审查临床资料,并检查质量体系。
41
质量体系

经过近5年来协商讨论,大家对质量管理的认识逐步趋于
统一,从而使美国QSR规范、欧盟EN 46000标准,与ISO
9001、ISO 13485标准己基本达成一致。

并发布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指南”等文
件。
42
上市后管理

发表了
全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处
理指南、对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
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体系的比较、生产企业向管理
部门报告不良事件的最低数据要求和关于生产企业不良
事件报告法规等研究报告。
43
(七)、我国医疗器械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产品分类
(第5条)
市场 管理
(第34条)
机构认定
(第9、30条)
产品管理
(第7、8、9、10、
11、16、22条)
监督
(第28、29、31、
32、33条)
企业管理
标准管理
(第15条)
使用管理
(19、20、21、22、 ( 第18、26、27)
23、24、26条)
44
二、欧盟医疗器械法规
45
理事会指令93/42/EEC
1993年6月14日
关于医疗器械
( MDD )
46

指令共
23条+12个附录 。

欧共体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98/79EEC,1998年10月27日

欧共体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2000/70/EC,2000年11月16日

欧共体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2001/104/EC,2001年12月7日

欧共体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9月29日通过的欧盟规则(EC)
第1882/2003号
47
第1条
定义和范围

本指令适用于医疗器械及其附件。

定义:
“医疗器械” 、“附件” 、“体外诊断用器械” 、
“定制器械” 、“用于临床试验的器械” 、
“制造商” 、“预期用途” 、“投放市场” 、
“交付使用” 、“授权代表”
48



“附件”本身不是器械,但由其制造商特别制造并预定
与器械一起使用,使器械能按照制造商为其预定的用
途来使用的物件;
“体外诊断用器械”系指任何一种器械,如试剂、试
剂产品、校准物、质控物、检测工具包、仪器、设备
或系统。各种样品容器均被视为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定制器械”系指根据有资格的医疗从业人员依据其
职责给出特定设计特点的书面指示,并在其负责之下
特别制造出来的,仅用于特定患者的任何器械。
49



“制造商”系指在以其自己的名义将某种器械投放市场
之前,对此器械负有设计、制造、包装和贴附标签之
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这些设计、制造等过程是
否由自然人或法人亲自执行,或委托第三方执行。
“预期用途”指按制造商在标签上、说明书中和/或
宣传材料中所提供的资料对器械预定的用途。
“授权代表”系指在欧共体内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
他们按照制造商明确指示行事,并可替代制造商向欧
共体内的主管部门和机构履行本指令对制造商规定的
义务。
50

第2条
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
第3条
基本要求

第4条
自由流通,具有特殊目的器械

第5条
参照标准

第6条
标准和技术法规委员会

第7条
医疗器械委员会

第8条
保护条款
51
第9条 分类
分类标准 —— 定义

附录IX

使用期;侵入性器械;可重复使用的外科器械;有源
医疗器械;有源治疗器械;诊断用有源器械;中枢循
环系统;中枢神经系统

分类规则的实施由器械的预定用途决定。规定了18条
分类原则。
52


使用期 ——
——
——
侵入性器械
——
短暂的 < 60分钟
短期
< 30天
长期
> 30天
侵入性器械(人体腔口、人体表面进入)
—— 外科侵入性器械
—— 植入性器械(全部植入、置换上皮组织或眼球
表面、适当位置保留30天以上)

中枢神经系统 —— 脑、脑膜、脊椎
53



使用期——
“短暂的”,通常是指连续使用的时间不超过60分钟。
“短期”,通常是指连续使用的时间不超过30天。
“长期”,通常是指连续使用的时间超过30天。
“侵入性器械”
通过人体腔口或人体表面全部或部分进入体内的器械。
“人体腔口”
人体上的自然开口,也包括眼球的外表面或永久性人
造开口,例如腹壁上的造口。
54

“外科侵入性器械”
借助于外科手术或在外科手术中,通过人体表面穿入
体内的侵入性器械。

“植入性器械”
任何由于外科介入而预定
被全部植入人体,或
置换上皮组织或眼球表面,
借手术留置人体的器械。
通过外科的介入预定部分进入人体,并在进入后预
定在适当位置保留至少30天的器械也视为植入性器械。
55

分类原则18条
例:原则8:所有植入式器械和长期使用的外科侵入性器
械
—
Ⅱb类; 但下列情况除外:
被置在牙齿内的 —— Ⅱa 类;
与心脏,中央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直接
接触使用的 —— Ⅲ类。
56






例:原则5
经由人体腔口进入人体且不与有源医疗器械连接的非外
科用侵入性器械:
如果是短暂使用的,属第I类(压舌板)。
如果是为短期使用的,应为第Ⅱa类(插管)。但用于口腔
至咽部、耳道至耳鼓或鼻腔的除外,在这几种情况下,
器械属第Ⅰ类。
如果是为长期使用的,为第Ⅱb类(造口)。但用于口腔至
咽部、耳道至耳鼓或鼻腔、且不易被粘膜吸收的,器械
应属于第Ⅱa类。
所有作用于人体腔口,但与第Ⅱa类或更高类别的有源
医疗器械连接的非外科用侵入性器械,属第Ⅱa类。
57





原则10
用于诊断的有源器械在下列情况下为第Ⅱa类;
如果是用于提供可被人体吸收的能量,但用于以可见光
照亮患者身体的器械除外(红外线照射),
如果是用于直接诊断或监测活体生理过程,但如果变异
的性质可能导致对患者的突发性危险,例如:心脏功能,
呼吸,CNS活性的变异时,特别用于监测活体生理参数
的器械属于Ⅱb类。
用于发射电离辐射学的有源器械,包括控制或监测这类
器械或直接影响其性能的器械,均属于第Ⅱb类。
58

第10条
器械上市后偶发事故的信息

第11条
符合性评定程序

第12条
用于成套医疗系统和程序包的特定程序

第13条
关于分类的裁决

第14条
上市产品责任人的注册登记

第15条
临床试验 ,执行附录VIII所规定的程序

第16条
通告机构
59
第10条

第10条
器械上市后偶发事故的信息
器械上市后偶发事故的信息
性能中的任何故障,质量下降,标识和使用说明
书的任何错误,
引发的事故要记录在案,作必要的评估。
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每一事故通告管辖部门通知
制造商、欧共体授权代表。
60
第11条
符合性评定程序

第11条
符合性评定程序

贴附 CE 标志

执行不同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附录中的“完全质量保证”、“生产质量保证”、
“产品质量保证”
61

第12条
用于成套医疗系统和程序包的特定程序
(CE 标志的规定、各器械制造商提供资料、保存五年)

第13条
关于分类的裁决
(向欧盟委员会申请裁决,通报成员国、公报)

第14条
上市产品责任人的注册登记
(以自己名义的制造商,向所在国管辖部门注册。欧洲数据库)

第15条
临床试验 ,执行附录Ⅹ所规定的程序
62

第16条
通告机构
各成员国委任通告机构;通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
员国;
欧盟委员会给予通告机构识别编号;
通告机构通报颁发、中止、撤消证书的情况。
63

第17条
CE标志
除定制器械、用于临床试验器械,必须加附CE标志。

第18条
不正当的贴附CE标志

第19条
关于拒绝或限制的规定
拒绝和限制器械入市或临床试验、将器械撤回,都应
该说明所依据的正确理由,决定前应通知制造商和授
权代表。
64

第20条
保密(所有资料信息必须保密)

第21条
指令的撤销和修订

第22条
实施及过度性条款

第23条
本指令通告各成员国。
65
附录I 主要要求

I.一般要求

II.关于设计和结构的要求
化学、物理和生物特性;感染与微生物污染;结构及
环境属性;具有量测功能的器械;辐射防护;连接或
配有能量来源的医疗器械的要求;制造商应提供的信
息
66
附录II EC符合声明(完全质量保证系统)

制造商必须确保对有关产品的设计、制造、以及最
终检验质量体系 。

质量体系——评定的申请 ;质量体系文件 ;产品
设计的审查;监督;行政规定 。

产品设计的审查——通告机构应审查申请,签发一
份EC设计审查证书。
67

附录III
EC型式试验
(如果型式符合本指令的有关规定,通告机构发给申请人EC型式
试验证书。)

附录IV
EC验证
(在开始生产前,制造商须准备有关规定制造工序,特别是关于
必要的灭菌工序的文件,以及为保证同质生产的预先制定的各种
日常规定的文件)
68

附录V
EC符合声明(生产质量保证)
(制造商须确保对相关产品生产施行经认可的质量体系)

附录VI
EC符合声明(产品质量保证)
( 制造商必须保证实施规定的对产品的最终检验和测试的经认
可的质量体系)

附录VII
EC符合声明
(产品以无菌状态投放市场和器械具有量测功能的情况)

附录VIII
有关特殊用途器械的声明书
(定制器械,临床试验器械)
69

附录IX
分类标准

附录X
临床评价

附录XI
指定通告机构应符合的标准

附录XII
CE 符合性标志
70
三、美国FDA医疗器械法规
71

美国医疗器械管理法规
(美国联邦法规第21卷部分)
CFR 21 Medical Devices ( Parts 800-1290 )
72

800部分 — 总则

801部分 — 标签

803部分 — 医疗器械报告

806部分 — 医疗器械;校正和转移报告

807部分 — 对于器械制造厂商和最初进口商的机构注
册和器械清单
73

808部分 -- 优先于与州当地对医疗器械的来自联邦
优先的豁免

809部分 -- 人用体外诊断产品

810部分 -- 医疗器械召回的权限

812部分 -- 研究器械豁免

814部分 -- 医疗器械上市前的批准

820部分 -- 质量体系规章
74

821部分 -- 医疗器械追踪的要求

860部分 — 医疗器械分类程序

861部分 — 性能标准开发的程序

862部分 — 临床化学与临床毒物学器械

864部分 — 血液学和病理学器械

866部分 -- 免疫学和微生物学器械

868部分 — 麻醉科器械
75

870部分 -- 心血管器械

872部分 — 牙科器械

874部分 -- 耳、鼻、喉器械

876部分 — 胃肠-泌尿器械

878部分 — 普通外科与整形外科器械

880部分 — 医院与个人用常规器械

882部分 — 神经科器械
76

884部分 — 妇产科器械

886部分 — 眼科器械

888部分 — 整形外科器械

890部分 — 物理医学器械

892部分 — 放射医学科器械

895部分 — 禁用器械

898部分 — 电极导联线与患者电缆的性能标准
77

900部分 — 乳腺造影

1000部分 -- 放射学卫生

1002部分 -- 记录和报告

1003部分 -- 产品缺陷与质量问题的通知

1004部分 — 电子产品的更换、修理和调换

1005部分 -- 电子产品的进口
78

1010部分 -- 电子产品的性能标准:通用

1020部分 -- 电离辐射发射产品的性能标准

1030部分 -- 微波及射频产品的性能标准

1040部分 — 光发射产品的性能标准

1050部分 — 声波、次声波、超声波辐射和发射产品
的性能标准
79
801部分 — 标签

通用标注规定
(a)器械包装的标签上应详细、醒目地标明生产厂商、包
装商、分销商的名称和经营地址。
(b)对生产厂商、包装商、分销商的名称声明的要求明确、
详尽,就公司来说,最好在现用公司名称的前后列出
该公司特指部门的名称。“Company,’’
‘Incorporated,’’等可用缩写且‘‘The’’ 可省略。对
独资,合资,联合的情况来说,要给出经营公司的名称。
(e)如果该人不是在其主要经营地生产,包装,分销,以
替代制造或包装或分销该器械的实际地点,除此这些
说明会引起歧异的情况下,标签可以注明其主经营地。
80

医疗器械——恰当的使用说明书
(a)器械设计使用的环境,用途或目的声明 ,推荐或建
议的器械一般使用的环境,用途或目的;
(b)服药剂的量,包括每次使用规定的一般用量和不同年
纪,不同身体条件的人的一般用量。
(c)使用或敷用的频率。
(d)使用或敷用的时间间隔。
(e)使用或敷用的时间与用餐时间,症状发作或其他时间
因素的联系。
(f)使用或敷用的方法。
(g)使用前的准备也就是说温度调整,和其他操作或处理。
81

直销器械的标签要求
主显示面应该足够大来在其上放置强制的标签信
息,这些标签应该清晰明确不能有模糊设计,模糊构
图或拥挤混乱 。
主显示面板区指的是侧面或表面带有主显示面的
区域,这些区域就是:
(a)就矩形包装来说,他的一个整个侧面可被认为
是主显示面板区,该产品的高度是宽度的倍数;
(b) 就圆柱形或近似圆柱形包装来说,该产品的高
度是圆周的40%;
(c)就其他形状包装来说,整个表面的40%:
82
803部分 — 医疗器械报告

确定了对于器械、用户、机构、制造厂商、关于医疗器
械报告的要求。如果你是用户机构,那么你必须报告器械已
经或可能发生或导致的死亡和严重伤害,建立和保持不定文
档,并提交汇总的年度报告。如果你是制造厂商或进口商,
那么你必须报告你的器械已经或可能发生或导致的死亡和严
重伤害,你必须建立和维持不良事件文档。如果你是制造厂
商,那么你还必须提交专门的随访报告.这些报告有助于我
们保护公众健康,通过确定来确保器械的不掺假或冒牌。并
且他们对它们预期使用是安全和有效的。如果你是医疗器械
分销商,那么你必须保持事件的记录文档,但是你不须要报
告这些事件。
83

知情——指的是这个实体中需要进行报告的每个雇员都
知道了发生了一件需要上交报告的不良事件。
(1)如果是器械使用机构的知情是这样定义的:本机构的
雇用的人员或有正式从属关系的人员,我们可称之为医疗人
员的这些人,知道有关上报事件的信息。

MDR 意思是医疗器械报告。
MDR 可报告事件(或可报告事件)是指:
(1) 器械使用机构对于这个事件的信息的掌握,可以推
理出器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或导致了死亡或严重伤害;
(2) 对这一事件,制造商或进口商依据获得的信息和对
信息的理解,可以推论出他们所作所为推广销售的这一器械。
84

事因(Caused or contributed )
因为医疗器械的以下原因,使其成为或可能是导
致死亡或严重伤害事件的因素:
(1) 故障;
(2) 机能失常;
(3) 不正确的设计;
(4) 制造失误;
(5) 标签; 或
(6) 用户使用错误.
85

报告时间要求?

如果你是器械使用机构。提交每一不良事件的报告在你
得知报告的事件后不迟于10个工作日。报告给制造厂商,
如果不知道制造厂商,则把报告提交给FDA。
提交年度报告(在803.33中说明)给 FDA。

如果你是进口商,你必须提交每一不良事件的报告,在
你得知应该报告的时间后不迟30于个日历日,报告给制
造厂商。
86



如果你是制造厂商,
(1)在你得知应该报告的死亡、严重伤害或机能失灵的事
件后不迟于30个日历日。
(2) 在你得知后不迟于5个工作日。
如果我是制造厂商,在什么情况下我必须提交5日报告?
(1)为防止对公众健康有实质伤害的不良风险采取的必要
的补救或其它信息觉察出出现了一起或多起MDR事件;
(2) 发现了一起MDR事件而且FDA已经做出了上交5日报告
的递交书面请求,当FDA提出这个请求时,你要主动地在
FDA在书面请求明确的时间内。
87

对个别不良事件报告的应用要求
FDA3500A表格
FDA管制产品的使用机构和制造商受强制递交报告
适用的表格,表格的一些部分是所有的报告者必须完成
的,另一部分是仅对使用、进口商和制造商要求必须完
成的。
88
810部分 -- 医疗器械召回的权限


召回指的是当FDA发现某一器械很可能造成严重不利
于健康的后果或致人死亡时,对器械进行改正或不将
其用于人。
强制召回医疗器械的程序
FDA将下达一个停止销售或通告的命令,要求当事
人立即:
(1) 停止该器械的销售;
(2) 将命令通知到卫生人员和器械的使用单位;
(3) 批示卫生人员和器械的使用人员停止使用该器
械。
89

强制召回命令的终止
(1) 已经尽力确保并证明已将命令通知到所有卫生
人员、器械使用单位、受托者及个人,而这些人员和
单位已经按照指示停止使用器械或采取了其它合适的
行动;
(2) 已将器械移出市场或已修好器械,使用器械不
会造成严重不利于健康或致人死亡的后果。
90


FDA在收到终止停止销售和通告及强制召回命令的书面
请求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答复。
FDA公告
FDA每周的执行报告中获得最新下达的各个强制召
回命令的说明性列表。
当FDA认为公告会导致人们产生不必要的有害顾虑
或有必要与卫生人员之间进行磋商时,可以延迟发布
命令的公告。
91
806部分 — 医疗器械;校正和转移报告

校正是指在器械本身不搬运的条件下,对器械的修理、
修改、调整、再次标注、拆毁或检查(包括病人监护)

转移是指对器械的物理搬运,从器械原来使用的地点搬
到另外的地方,目的是对器械的修理、修改、调整、再
次标注、拆毁或检查。

每一器械制造厂商和进口商都要在该制造厂商和进口商
对其器械开始实行校正和转移行为,要向FDA递交书面的
报告。
92
814部分 -- 医疗器械上市前的批准(PMA)

PMA 指的是一种III类医疗器械的上市前批准申请,
包括作为参考与其合成一体或一起递交的所有信息。

申请人或全权代表应签署PMA。如果申请人不在美
国美国居住或在美国没有贸易场所,PMA应由居住在美
国或维持一个在美国的贸易场所的全权代表副签并以
该代表的姓名和地址进行鉴别。
93
820部分 -- 质量体系规章

质量体系规章——列出了目前生产管理规范(CGMP)
的要求。

这些要求用于人的器械的设计、生产、包装、贴标
签、储存、安装和维修的方法、器械和控制。这些
要求是提出了对医疗器械生产的基本要求。

对于I 类器械,列出的器械要控制。
94

质量体系要求(管理职责、质量审查、人员)

设计管理 - 文档管理 - 购买管理识别和追踪 -
生产和加工管理 - 接收行动 - 不一致产品 - 校
正和预防处理 - 标签和包装管理 - 处理、储存、
销售和安装器械 - 记录(器械主记录、器械历史记录、
质量体系记录)- 维修 - 统计方法
95

器械历史记录(DHR)——指说明器械生产过程的档
案的汇编物。
确保每批、每件器械的DHR,以证明器械是按
照 DMR 要求生产的。

器械主记录(DMR)——指包含器械生产程序及其规
范的档案的汇编物(工艺文件)。
96
821部分 -- 医疗器械追踪的要求

用于维持、支撑生命的器械或永久植入器械,器械的
故障很可能导致严重不利于健康的后果。法令或FDA要
求进行注册、从事器械制造和销售的人员对器械进行
跟踪,跟踪的器械称为“追踪器械”。

FDA在答复上市销售前通告和批准上市前的应用许可时,
通知主办人:FDA认为器械符合519(e)(1)规定的准则,
因此应对其进行跟踪。并且根据指令,主办人必须追
踪该器械。
97

被跟踪器械的制造厂商应为其销售的每一类这种器
械采取一种跟踪方法。

应在FDA要求的3 个工作日内及在跟踪器械销售给病
人前,提供拥有跟踪器械的销售商、多重销售商及
最终销售商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器械的存
放场所。
98

在其销售给病人或植入病人体内前及FDA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提
供以下信息:
(i) 对器械进行有效跟踪必须的器械签号、批号、型号、序列号;
(ii) 器械由制造厂商装运的日期;
(iii) 接收器械的病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及其社会保险号码
(如果能获得的话);
(iv) 提供器械给病人的日期;
(v) 处方医生的姓名、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和
(vi) 如果随访医生和处方医生不是同一个人,还需提供随访医生
的姓名、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
(vii) 如果可行,提供器械的外植日期及外植医生的的姓名、通讯
地址及电话号码;病人的死亡日期;器械返还给制造厂商、停止使
用或其它永久处理的日期。
99


销售商的要求
经销商、最终经销商(包括医院)、多重经销商在购买此
类器械后,应立即向制造厂商提供器械的下列跟踪信息:
(1) 经销商、最终经销商、多重经销商的姓名和地址;
(2) 器械的批量、批号、型号、序列号及制造厂商使用
的其它标识符;
(3) 收到器械的日期;
(4) 从谁那里收到器械的人;
(5) 如果适用,器械移植的日期、病人的死亡日期、器
械返还给销售商、停止使用或其它永久处理的日期。
100
860部分 — 医疗器械分类程序

“新器械”和具体器械的重新分类程序
1976年5月28日以后的器械 ——
专员按照规定的适用范围认定一个器械是否与其
它器械“实质上等效”。
不和其它器械“实质上等效”,制造商或进口商
可以按规定提出重新分类的申请。
101
870部分--心血管器械

B—心血管诊断器械(血压警报器、血压计算机、血压袖带)

C—心血管监测器械(超声心动图仪、心电图仪)

D—心血管修复器械(体外起搏器、脉冲发生器、可植入式
起搏器脉冲发生器)

E—心血管手术器械

F—心血管治疗器械(体外反搏器械、DC-去颤器(包括除颤
板))
102

例:

节870.1025
心律失常检测器与警报器
(a) 标识。 心律失常检测器与警报器是用于监测
心电图的系统。当发生心房或心室心律失常时发出可
见的或可听见的信号或警报,如期外收缩或心室纤颤。
(b) 分类。 II类(特殊控制)。此指导文件题目“II
类特殊控制指导文件:心率失常检测器与警报器”将
用作特殊控制。见870.1关于此指导文件的适用性。
103
895部分 — 禁用器械

预期用于人体的器械当出现实质性的欺骗或者不合理
及本质上可引起疾病或造成伤害的危险时,将其列为
禁用器械。


在发布通报将某一器械列为禁用器械之前,,FDA的专
员可与依照法案建立的专门小组(对进行考察的器械的
类型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进行协商。
如果专员确定器械的实质性欺骗或者实质性危险,可
经由贴标签或更换标签或者更换广告来进行校正。
104

厂商、经销商或进口商自收到此要求之日起不超过30
日,应向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提交所要求的数据与资料。

专员将允许厂商、经销商、进口商或者负责标签或广
告的其他人员,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所要求的标
签更换以及广告更换。

如果未采取自愿措施,专员可依照法案来采取措施以
防止本器械进入市场销售。
105
1003部分--产品缺陷与质量问题的通知

电子产品的缺陷
由于辐射的泄漏会对产品的使用安全产生相关影响,
将被认定为产品存在缺陷。
(a)辐射的产生不是用于满足产品的使用目的,辐
射的产生是意外的和非预期的,是由产品的设计、生产、
组装存在缺陷造成的。
(b)电子产品产生的辐射造成损害健康的危险,包
括对遗传物质的损害。
(c)产品不能达到设计中对辐射控制的质量要求。
106

产品缺陷与质量问题的发现

厂家发现产品缺陷或质量问题;

管理部门对产品缺陷与质量问题的判定。

通知

厂家对管理部门的通知

厂家对遭受影响人员的通知

传达给购买人、分销商、批发商的文件
107
初步对比分析

《相似与相近》
医疗器械的定义;医疗器械分类方式;
采用国际通行的注册审批方式;
用国际通行规则规范产品标签、说明书要求;
采用国际通行的标准(IEC,ISO);
实施不良事件监测制度。
108

《差异与差距》
法规起步较晚,现正处于逐步完善;
上市后监管正在日益加强;
质量体系管理(认证)还处于启动的初始阶段;
我国医疗器械尚未实施召回制度;
企业自律承诺尚未形成职业习惯。
109
谢
谢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