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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美国、欧盟等医疗器械
管理及法规的概况
陈以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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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
日本、GHTF等医疗器械管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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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医疗器械管理
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The 1938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1976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修正案 ( FDCA )
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并由总统签发了《医疗器械安全法》
( the Safe Medical Devices Act ,SMD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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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对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
器械、兽药等产品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的部门是CDRH (Center for Devices and Radiological
Health.) ,CDRH属下有7个办公室,其中器械评估办公室ODE
(Office of Device Evaluation)有6个部门,负责对所有医
疗器械进行上市审批工作。
临床试验器械部; 常规、康复和神经科用器械部;
生殖、腹部和放射学用器械部; 心血管和呼吸用器械部;
牙科、传染病控制和普通医院器械部; 眼科和耳鼻喉科用器
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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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早提出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Ⅰ、Ⅱ、Ⅲ类)。
Ⅰ类为“普通管理”产品,是指危险性小或基本无危险
性的产品,约占全部医疗器械品种的25%。
Ⅱ类为“执行标准管理”产品,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产
品,约占全部医疗器械品种的55%。
Ⅲ类是具有较大危险性或危害性,或用于支持维护生命
的产品,产品约占20% 。实行“上市前审批”(PMA)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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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管理
入市途径—— 豁免;510(K);PMA(上市前批准)
510(K),即上市前通告(Pre- market
Notification),
意在证明该产品与已经合法上市的产品实质性等同
(Substantially
Equivalent)。
PMA(Pre-market Approva1) — 证明文件包括:毒性、
免疫、生物相容性、人体临床试验等。
6
Ⅰ类产品应符合“一般控制”要求。
Ⅱ类产品应符合“特殊控制”规定。除具备“一般控制”
的要求外,申报单位还应提供正式颁布的标准、上市后监
控的文件、疗效反馈登记、上市前的临床试验报告等。
(上市前90天申请)
Ⅲ类产品必须通过“上市前审批”(PMA)。除应符合“一
般控制”和“特殊控制”的要求以外,还要提交针对预期
医疗作用效果的证明文件。(45天通知是否立案,180天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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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
1987年颁布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GMP) 。
1997年公布了新的GMP规范,并更名为“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规范”
(Quality System (QS) regulation ,QSR)。
该规范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9OO1系列标准更加接近。(要求
所有医疗器械厂商建立并且保持一个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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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管理
美国实行强制的医疗器械上市后监测体系。
(1)质量体系检查:对Ⅱ、Ⅲ类产品每两年检查一次
质量体系,I类产品每四年检查一次质量体系。
(2)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
(3)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手段包括:发警告
信、扣压产品、对违法公司提起诉讼、召回产品等。召
回产品可由FDA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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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申请
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520(g)条和医疗器械安全法都有“研究
器械豁免(Investigational Device Exemption, IDE)”法规,
对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提出了要求。
IDE申请的内容包括:(1)主办人的信息(姓名、地址);(2)器械信
息;(3)先期研究报告;(4)研究计划;(5)对器械生产、处理、包装、
储存等方法和控制的描述;(6)研究人员信息(例如与研究者的协议);
(7)审查委员会信息;(8)如果出售器械的价格等解释; (9)标签;
(10)受试者信息;(11)环境影响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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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盟医疗器械管理
欧盟从1988年开始讨论统一欧盟医疗器械管理问题,欧盟现已发布
了三个与医疗器械有关的重要指令:
《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
(AIMD,Council Directive 90/385/EEC)
《医疗器械指令》
(MDD,Council Directive 93/42/EEC)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
(IVDD,Council Directive 98/79/EEC)
欧洲经济区15个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等三个国家,约3亿8千万
人使用这些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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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自1993年开始认证,取得CE标志;在1998年6
月13日以后没有CE标志的产品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
有源植入医疗器械在1994年12月31日以后没有CE标志
的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
体外诊断试剂和仪器自1998年开始认证,取得CE标志。
2005年12月22日对这三个指令欧盟又发布了最新的提
议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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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将医疗器械分成Ⅰ,Ⅱa,Ⅱb和Ⅲ类等四个类别
Ⅰ类为不会穿透人体表面又无能量释放(无源)的器械。约占
全部医疗器械品种的23%。
Ⅱa类包括诊断设备、体液储存、输入器械,以及短暂使用
(持续时间小于1h)并有侵害性的外科器械。
Ⅱb类为短期使用(持续时间lh一30d)并有侵害性的外科用
器械、避孕用具和放射性器械。Ⅱa和Ⅱb类产品约占64%。
Ⅲ类器械为与中枢神经系统、心脏接触的器械、在体内降解
的器械、植入体内的器械和药物释放器械,以及长期使用
(持续时间大于30d)并有侵害性的外科器械。产品约占13%。
欧盟还制定了18条分类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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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管理
Ⅰ类产品由生产企业自行负责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并在生产所在国主管部门备案;
Ⅱa类产品由通告机构审查,其中产品设计由生产企业负
责,通告机构(第三方认证)主要检查其质量体系;
Ⅱb类产品由通告机构审查,检查质量体系、抽检样品,
同时生产企业应提交产品设计文件;
Ⅲ类产品由通告机构审查,要检查质量体系、抽检样品,
并审查产品设计文件,特别是审查产品风险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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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
欧共体在ISO 9000系列标准基础上制定了EN 46000系列
标准。
采用第三方独立机构认定方式,第三方独立机构按EN
46000系列标准对生产厂家生产体系进行审查。
通告机构(第三方认证机构)须经欧共体认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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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管理
对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体系检查:在生产企业取得CE标志后,
通告机构每隔两年去检查一次质量体系,以确保生产企业
持续生产出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反馈体系:各国主管部门要求医疗机
构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和植入器械随访记录。同时,各
个生产企业也必须建立不良事件档案,并作为质量体系检
查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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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申请
医疗器械厂商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定在有资
格的医疗单位进行临床试验。对于Ⅲ、Ⅱa和Ⅱb类器械,
在收到批准临床试验通知后的60天内开始进行临床试验。
法令规定医疗器械应有临床数据的支持。临床数据可以
来自于已有的医学和非临床资料的评价(临床评价),也
可从临床试验中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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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澳大利亚医疗器械管理
1966年开始使用《医疗用品法案1966》。
2OO2年澳大利亚颁布了《医疗器械法规2002》。
医疗用品进行管理的主要法案是《治疗用品法案1989》。
澳大利亚联邦健康与老年护理部的下属机构TGA(治疗品
管理),负责管理《治疗用品法案》确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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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分类:
按照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将医疗器械分为Ⅰ级、Ⅱa
级、Ⅱb级、Ⅲ 级、AIMD 级(活性植入医疗器械)五
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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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管理
上市前的准入。无论哪类医疗器械,其上市销售前必须
得到澳大利亚政府的准许,符合医疗器械的基本要求,
按照符合性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生产者的许可。在澳大利亚所有医疗器械生产者必须经
过许可。生产者的生产过程必须符合G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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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
澳大利亚政府要求各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必
须符合与所生产器械相关的质量要求、都要具备质量保
证的手段和程序。
执行的GMP制度正向质量体系(ISO 9000)标准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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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管理
澳大利亚采取上市后警戒管理。澳大利亚对所有上市
后的医疗器械通过采用包括不良事件的调查报告、上
市产品的实验室检验和监测的活动保证其符合法规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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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拿大医疗器械管理
加拿大的“食品与药品法案”和1998年颁布的“医疗器
械法规”是加拿大医疗器械的基本法规。
加拿大卫生署健康产品和食品局(HPFBI)医疗器械司
主管加拿大境内医疗器械的生产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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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按照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将医疗器械分为Ⅰ类、Ⅱ类、
Ⅲ类、Ⅳ类四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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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管理
加拿大医疗器械评估体系称为 CMDCAS。加拿大卫生署认
定的有资格的认证机构能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加拿大
医疗器械法规规定,Ⅱ类、Ⅲ 类、Ⅳ 类医疗器械都必须
具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生产者的许可。器械生产商要向加拿大卫生署申请获得许
可证或是授权才能销售他们的产品。Ⅰ类医疗器械生产商、
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医疗器械进口商和销售商必须获
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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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许可。
Ⅱ类、Ⅲ类、Ⅳ类医疗器械生产商要向加拿大卫生署申
请获得“器械许可证”。
Ⅱ类医疗器械生产者必须提交有资格的认证机构提供的
CAN/CSA ISO 13488-98生产的证书。
Ⅲ 类、Ⅳ 类医疗器械生产者必须提交有资格的认证机
构提供的 CAN/CSA ISO 13485-98 设计和生产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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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是加拿大医疗器械法规的一部分。加拿大医疗
器械法规包含质量体系标准 ISO 13485/13488。
质量体系审查是采取基于CMDCAS的评估机构和第三方审查
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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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管理
上市后监察。
(1)应用 CMDCAS 政策,对加拿大市场的医疗器械
进行监测;
(2)Ⅱ类、Ⅲ 类、Ⅳ 类器械生产者自始至终实施
质量体系(QS);
(3)建立不良事件监测管理体系。(建在大学的中心
和数据库,每年的监测国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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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申请
Ⅰ类器械不需要申请。
Ⅱ类、Ⅲ 类、Ⅳ 类器械申请获准后需要得到书面许
可证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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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本医疗器械法规管理
1960年,日本国会通过“药事法”。
2002年7月日本政府全面修订“药事法”。修订后的
《药事法》于2005年全面施行。
新版《药事法》在医疗器械方面,增加新型生物产品管
理条例、对低危医疗器械的第三方认证体系、以及厚生
省评审高危医疗器械的优先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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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厚生省根据《药事法》对医疗器械进行管理。
厚生省在药务局内设医疗器械课进行行政管理,并会
同监督指导课一起进行质量体系检查。
国立卫生试验所设立疗品部,对医疗器械进行技术复
核和相关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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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药事法》将医疗器械分为四类,分类是按照全球协调
组织(GHTF)的分类法而定。
一类医疗器械称为一般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称为控
制类医疗器械,三类和四类医疗器械称为严格控制类医
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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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管理
《药事法》规定,一家生产厂的每一种产品,都必须取得
厚生省的生产或入市批准(日文称为Shonin)。生产厂还须
取得地方政府的生产或入市许可(日文称为Kyoka)。
《药事法》对一类医疗器械和某些二类医疗器械的生产
不需要预批准。但大多数二类和所有的三类及四类医疗器
械产品,则要求需经厚生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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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医疗器械,须获得地方政府的入市销售许可,这
类器械不需要获得厚生省的入市批准,厚生省对它们
的入市也不作管理规定。
二类医疗器械,须由第三方进行认证。
三类和四类医疗器械(即称为严格控制类医疗器械),
这两类医疗器械将受到严格的管理,并须获得厚生省
的入市销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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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
1989年,厚生省药务局颁布了《医疗用具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检查是在药务局报医疗器械课和监督指导课
指导下,由都、道、府、县的药事监督员进行的。
日本共有2,700多名药事监督员,他们同时执行药品
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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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管理
要求获得生产批准和入市许可的公司须具有质量控制体
系和售后安全控制体系。入市许可每五年更新一次。
根据新版《药事法》,对初次获得批准的医疗器械,经
一定时期后,要进行重新审查。新设计的、结构新颖的
或采用新原理的医疗器械,在获得初次批准后第四年,
须接受再次审查。具有新效力、新用途或新性能的医疗
器械,则在获得初次批准后第三年,须对之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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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
日本厚生省要求从1993年开始实施“医疗器械临床研究
规范”。规范的要点如下:
进行临床试验的场所必须是医疗法认可的医疗机构;
该医疗机构设有临床研究审查委员会;临床研究委托者
必须要和医疗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拟临床研究计划书;
在临床试验结束后,根据临床研究医师的报告,负责医
师应完成临床研究(试验)报告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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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GHTF医疗器械法规
1992年,来自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医
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和产业界的代表召开了首次“全球
医疗器械协调工作组”会议(Global Harmonization Task Force)
[GHTF],此后每年召开一次大会。
该会议的目的是交流各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情况,对有
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研讨,以便达成各国都能接受的
基本协议,简化医疗器械贸易中不必要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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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TF下设4个研究工作组具体负责有关协调文件的讨论和起
草工作。
第一研究工作组主要负责医疗器械管理法规体系的协调工
作;
第二研究工作组主要负责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督管理和警戒
体系的协调工作;
第三研究工作组主要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
第四研究工作组主要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审核的协调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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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按危险程度可将医疗器械分成4类:
A类,风险程度低;
B类,风险程度较低;
C类,风险程度较高;
D类,风险程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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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管理
A类医疗器械,只进行产品清单登记,生产企业自行负
责质量体系;
B类医疗器械,进行产品清单登记,对产品标准进行审
核或上市前认可,质量体系应达到要求;
C类医疗器械,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注册,质量体系应符
合要求;
D类医疗器械,对企业的产品实行上市前审批制度,同
时要审查临床资料,并检查质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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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
经过近5年来协商讨论,大家对质量管理的认识逐步趋于
统一,从而使美国QSR规范、欧盟EN 46000标准,与ISO
9001、ISO 13485标准己基本达成一致。
并发布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指南”等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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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管理
发表了
全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处
理指南、对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
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体系的比较、生产企业向管理
部门报告不良事件的最低数据要求和关于生产企业不良
事件报告法规等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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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我国医疗器械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产品分类
(第5条)
市场 管理
(第34条)
机构认定
(第9、30条)
产品管理
(第7、8、9、10、
11、16、22条)
监督
(第28、29、31、
32、33条)
企业管理
标准管理
(第15条)
使用管理
(19、20、21、22、 ( 第18、26、27)
23、24、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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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盟医疗器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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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指令93/42/EEC
1993年6月14日
关于医疗器械
( MDD )
46
指令共
23条+12个附录 。
欧共体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98/79EEC,1998年10月27日
欧共体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2000/70/EC,2000年11月16日
欧共体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2001/104/EC,2001年12月7日
欧共体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9月29日通过的欧盟规则(EC)
第1882/2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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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定义和范围
本指令适用于医疗器械及其附件。
定义:
“医疗器械” 、“附件” 、“体外诊断用器械” 、
“定制器械” 、“用于临床试验的器械” 、
“制造商” 、“预期用途” 、“投放市场” 、
“交付使用”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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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身不是器械,但由其制造商特别制造并预定
与器械一起使用,使器械能按照制造商为其预定的用
途来使用的物件;
“体外诊断用器械”系指任何一种器械,如试剂、试
剂产品、校准物、质控物、检测工具包、仪器、设备
或系统。各种样品容器均被视为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定制器械”系指根据有资格的医疗从业人员依据其
职责给出特定设计特点的书面指示,并在其负责之下
特别制造出来的,仅用于特定患者的任何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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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系指在以其自己的名义将某种器械投放市场
之前,对此器械负有设计、制造、包装和贴附标签之
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这些设计、制造等过程是
否由自然人或法人亲自执行,或委托第三方执行。
“预期用途”指按制造商在标签上、说明书中和/或
宣传材料中所提供的资料对器械预定的用途。
“授权代表”系指在欧共体内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
他们按照制造商明确指示行事,并可替代制造商向欧
共体内的主管部门和机构履行本指令对制造商规定的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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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第3条
基本要求
第4条
自由流通,具有特殊目的器械
第5条
参照标准
第6条
标准和技术法规委员会
第7条
医疗器械委员会
第8条
保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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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分类
分类标准 —— 定义
附录IX
使用期;侵入性器械;可重复使用的外科器械;有源
医疗器械;有源治疗器械;诊断用有源器械;中枢循
环系统;中枢神经系统
分类规则的实施由器械的预定用途决定。规定了18条
分类原则。
52
使用期 ——
——
——
侵入性器械
——
短暂的 < 60分钟
短期
< 30天
长期
> 30天
侵入性器械(人体腔口、人体表面进入)
—— 外科侵入性器械
—— 植入性器械(全部植入、置换上皮组织或眼球
表面、适当位置保留30天以上)
中枢神经系统 —— 脑、脑膜、脊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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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
“短暂的”,通常是指连续使用的时间不超过60分钟。
“短期”,通常是指连续使用的时间不超过30天。
“长期”,通常是指连续使用的时间超过30天。
“侵入性器械”
通过人体腔口或人体表面全部或部分进入体内的器械。
“人体腔口”
人体上的自然开口,也包括眼球的外表面或永久性人
造开口,例如腹壁上的造口。
54
“外科侵入性器械”
借助于外科手术或在外科手术中,通过人体表面穿入
体内的侵入性器械。
“植入性器械”
任何由于外科介入而预定
被全部植入人体,或
置换上皮组织或眼球表面,
借手术留置人体的器械。
通过外科的介入预定部分进入人体,并在进入后预
定在适当位置保留至少30天的器械也视为植入性器械。
55
分类原则18条
例:原则8:所有植入式器械和长期使用的外科侵入性器
械
—
Ⅱb类; 但下列情况除外:
被置在牙齿内的 —— Ⅱa 类;
与心脏,中央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直接
接触使用的 —— Ⅲ类。
56
例:原则5
经由人体腔口进入人体且不与有源医疗器械连接的非外
科用侵入性器械:
如果是短暂使用的,属第I类(压舌板)。
如果是为短期使用的,应为第Ⅱa类(插管)。但用于口腔
至咽部、耳道至耳鼓或鼻腔的除外,在这几种情况下,
器械属第Ⅰ类。
如果是为长期使用的,为第Ⅱb类(造口)。但用于口腔至
咽部、耳道至耳鼓或鼻腔、且不易被粘膜吸收的,器械
应属于第Ⅱa类。
所有作用于人体腔口,但与第Ⅱa类或更高类别的有源
医疗器械连接的非外科用侵入性器械,属第Ⅱa类。
57
原则10
用于诊断的有源器械在下列情况下为第Ⅱa类;
如果是用于提供可被人体吸收的能量,但用于以可见光
照亮患者身体的器械除外(红外线照射),
如果是用于直接诊断或监测活体生理过程,但如果变异
的性质可能导致对患者的突发性危险,例如:心脏功能,
呼吸,CNS活性的变异时,特别用于监测活体生理参数
的器械属于Ⅱb类。
用于发射电离辐射学的有源器械,包括控制或监测这类
器械或直接影响其性能的器械,均属于第Ⅱb类。
58
第10条
器械上市后偶发事故的信息
第11条
符合性评定程序
第12条
用于成套医疗系统和程序包的特定程序
第13条
关于分类的裁决
第14条
上市产品责任人的注册登记
第15条
临床试验 ,执行附录VIII所规定的程序
第16条
通告机构
59
第10条
第10条
器械上市后偶发事故的信息
器械上市后偶发事故的信息
性能中的任何故障,质量下降,标识和使用说明
书的任何错误,
引发的事故要记录在案,作必要的评估。
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每一事故通告管辖部门通知
制造商、欧共体授权代表。
60
第11条
符合性评定程序
第11条
符合性评定程序
贴附 CE 标志
执行不同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附录中的“完全质量保证”、“生产质量保证”、
“产品质量保证”
61
第12条
用于成套医疗系统和程序包的特定程序
(CE 标志的规定、各器械制造商提供资料、保存五年)
第13条
关于分类的裁决
(向欧盟委员会申请裁决,通报成员国、公报)
第14条
上市产品责任人的注册登记
(以自己名义的制造商,向所在国管辖部门注册。欧洲数据库)
第15条
临床试验 ,执行附录Ⅹ所规定的程序
62
第16条
通告机构
各成员国委任通告机构;通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
员国;
欧盟委员会给予通告机构识别编号;
通告机构通报颁发、中止、撤消证书的情况。
63
第17条
CE标志
除定制器械、用于临床试验器械,必须加附CE标志。
第18条
不正当的贴附CE标志
第19条
关于拒绝或限制的规定
拒绝和限制器械入市或临床试验、将器械撤回,都应
该说明所依据的正确理由,决定前应通知制造商和授
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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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保密(所有资料信息必须保密)
第21条
指令的撤销和修订
第22条
实施及过度性条款
第23条
本指令通告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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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I 主要要求
I.一般要求
II.关于设计和结构的要求
化学、物理和生物特性;感染与微生物污染;结构及
环境属性;具有量测功能的器械;辐射防护;连接或
配有能量来源的医疗器械的要求;制造商应提供的信
息
66
附录II EC符合声明(完全质量保证系统)
制造商必须确保对有关产品的设计、制造、以及最
终检验质量体系 。
质量体系——评定的申请 ;质量体系文件 ;产品
设计的审查;监督;行政规定 。
产品设计的审查——通告机构应审查申请,签发一
份EC设计审查证书。
67
附录III
EC型式试验
(如果型式符合本指令的有关规定,通告机构发给申请人EC型式
试验证书。)
附录IV
EC验证
(在开始生产前,制造商须准备有关规定制造工序,特别是关于
必要的灭菌工序的文件,以及为保证同质生产的预先制定的各种
日常规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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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V
EC符合声明(生产质量保证)
(制造商须确保对相关产品生产施行经认可的质量体系)
附录VI
EC符合声明(产品质量保证)
( 制造商必须保证实施规定的对产品的最终检验和测试的经认
可的质量体系)
附录VII
EC符合声明
(产品以无菌状态投放市场和器械具有量测功能的情况)
附录VIII
有关特殊用途器械的声明书
(定制器械,临床试验器械)
69
附录IX
分类标准
附录X
临床评价
附录XI
指定通告机构应符合的标准
附录XII
CE 符合性标志
70
三、美国FDA医疗器械法规
71
美国医疗器械管理法规
(美国联邦法规第21卷部分)
CFR 21 Medical Devices ( Parts 800-1290 )
72
800部分 — 总则
801部分 — 标签
803部分 — 医疗器械报告
806部分 — 医疗器械;校正和转移报告
807部分 — 对于器械制造厂商和最初进口商的机构注
册和器械清单
73
808部分 -- 优先于与州当地对医疗器械的来自联邦
优先的豁免
809部分 -- 人用体外诊断产品
810部分 -- 医疗器械召回的权限
812部分 -- 研究器械豁免
814部分 -- 医疗器械上市前的批准
820部分 -- 质量体系规章
74
821部分 -- 医疗器械追踪的要求
860部分 — 医疗器械分类程序
861部分 — 性能标准开发的程序
862部分 — 临床化学与临床毒物学器械
864部分 — 血液学和病理学器械
866部分 -- 免疫学和微生物学器械
868部分 — 麻醉科器械
75
870部分 -- 心血管器械
872部分 — 牙科器械
874部分 -- 耳、鼻、喉器械
876部分 — 胃肠-泌尿器械
878部分 — 普通外科与整形外科器械
880部分 — 医院与个人用常规器械
882部分 — 神经科器械
76
884部分 — 妇产科器械
886部分 — 眼科器械
888部分 — 整形外科器械
890部分 — 物理医学器械
892部分 — 放射医学科器械
895部分 — 禁用器械
898部分 — 电极导联线与患者电缆的性能标准
77
900部分 — 乳腺造影
1000部分 -- 放射学卫生
1002部分 -- 记录和报告
1003部分 -- 产品缺陷与质量问题的通知
1004部分 — 电子产品的更换、修理和调换
1005部分 -- 电子产品的进口
78
1010部分 -- 电子产品的性能标准:通用
1020部分 -- 电离辐射发射产品的性能标准
1030部分 -- 微波及射频产品的性能标准
1040部分 — 光发射产品的性能标准
1050部分 — 声波、次声波、超声波辐射和发射产品
的性能标准
79
801部分 — 标签
通用标注规定
(a)器械包装的标签上应详细、醒目地标明生产厂商、包
装商、分销商的名称和经营地址。
(b)对生产厂商、包装商、分销商的名称声明的要求明确、
详尽,就公司来说,最好在现用公司名称的前后列出
该公司特指部门的名称。“Company,’’
‘Incorporated,’’等可用缩写且‘‘The’’ 可省略。对
独资,合资,联合的情况来说,要给出经营公司的名称。
(e)如果该人不是在其主要经营地生产,包装,分销,以
替代制造或包装或分销该器械的实际地点,除此这些
说明会引起歧异的情况下,标签可以注明其主经营地。
80
医疗器械——恰当的使用说明书
(a)器械设计使用的环境,用途或目的声明 ,推荐或建
议的器械一般使用的环境,用途或目的;
(b)服药剂的量,包括每次使用规定的一般用量和不同年
纪,不同身体条件的人的一般用量。
(c)使用或敷用的频率。
(d)使用或敷用的时间间隔。
(e)使用或敷用的时间与用餐时间,症状发作或其他时间
因素的联系。
(f)使用或敷用的方法。
(g)使用前的准备也就是说温度调整,和其他操作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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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器械的标签要求
主显示面应该足够大来在其上放置强制的标签信
息,这些标签应该清晰明确不能有模糊设计,模糊构
图或拥挤混乱 。
主显示面板区指的是侧面或表面带有主显示面的
区域,这些区域就是:
(a)就矩形包装来说,他的一个整个侧面可被认为
是主显示面板区,该产品的高度是宽度的倍数;
(b) 就圆柱形或近似圆柱形包装来说,该产品的高
度是圆周的40%;
(c)就其他形状包装来说,整个表面的40%:
82
803部分 — 医疗器械报告
确定了对于器械、用户、机构、制造厂商、关于医疗器
械报告的要求。如果你是用户机构,那么你必须报告器械已
经或可能发生或导致的死亡和严重伤害,建立和保持不定文
档,并提交汇总的年度报告。如果你是制造厂商或进口商,
那么你必须报告你的器械已经或可能发生或导致的死亡和严
重伤害,你必须建立和维持不良事件文档。如果你是制造厂
商,那么你还必须提交专门的随访报告.这些报告有助于我
们保护公众健康,通过确定来确保器械的不掺假或冒牌。并
且他们对它们预期使用是安全和有效的。如果你是医疗器械
分销商,那么你必须保持事件的记录文档,但是你不须要报
告这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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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指的是这个实体中需要进行报告的每个雇员都
知道了发生了一件需要上交报告的不良事件。
(1)如果是器械使用机构的知情是这样定义的:本机构的
雇用的人员或有正式从属关系的人员,我们可称之为医疗人
员的这些人,知道有关上报事件的信息。
MDR 意思是医疗器械报告。
MDR 可报告事件(或可报告事件)是指:
(1) 器械使用机构对于这个事件的信息的掌握,可以推
理出器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或导致了死亡或严重伤害;
(2) 对这一事件,制造商或进口商依据获得的信息和对
信息的理解,可以推论出他们所作所为推广销售的这一器械。
84
事因(Caused or contributed )
因为医疗器械的以下原因,使其成为或可能是导
致死亡或严重伤害事件的因素:
(1) 故障;
(2) 机能失常;
(3) 不正确的设计;
(4) 制造失误;
(5) 标签; 或
(6) 用户使用错误.
85
报告时间要求?
如果你是器械使用机构。提交每一不良事件的报告在你
得知报告的事件后不迟于10个工作日。报告给制造厂商,
如果不知道制造厂商,则把报告提交给FDA。
提交年度报告(在803.33中说明)给 FDA。
如果你是进口商,你必须提交每一不良事件的报告,在
你得知应该报告的时间后不迟30于个日历日,报告给制
造厂商。
86
如果你是制造厂商,
(1)在你得知应该报告的死亡、严重伤害或机能失灵的事
件后不迟于30个日历日。
(2) 在你得知后不迟于5个工作日。
如果我是制造厂商,在什么情况下我必须提交5日报告?
(1)为防止对公众健康有实质伤害的不良风险采取的必要
的补救或其它信息觉察出出现了一起或多起MDR事件;
(2) 发现了一起MDR事件而且FDA已经做出了上交5日报告
的递交书面请求,当FDA提出这个请求时,你要主动地在
FDA在书面请求明确的时间内。
87
对个别不良事件报告的应用要求
FDA3500A表格
FDA管制产品的使用机构和制造商受强制递交报告
适用的表格,表格的一些部分是所有的报告者必须完成
的,另一部分是仅对使用、进口商和制造商要求必须完
成的。
88
810部分 -- 医疗器械召回的权限
召回指的是当FDA发现某一器械很可能造成严重不利
于健康的后果或致人死亡时,对器械进行改正或不将
其用于人。
强制召回医疗器械的程序
FDA将下达一个停止销售或通告的命令,要求当事
人立即:
(1) 停止该器械的销售;
(2) 将命令通知到卫生人员和器械的使用单位;
(3) 批示卫生人员和器械的使用人员停止使用该器
械。
89
强制召回命令的终止
(1) 已经尽力确保并证明已将命令通知到所有卫生
人员、器械使用单位、受托者及个人,而这些人员和
单位已经按照指示停止使用器械或采取了其它合适的
行动;
(2) 已将器械移出市场或已修好器械,使用器械不
会造成严重不利于健康或致人死亡的后果。
90
FDA在收到终止停止销售和通告及强制召回命令的书面
请求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答复。
FDA公告
FDA每周的执行报告中获得最新下达的各个强制召
回命令的说明性列表。
当FDA认为公告会导致人们产生不必要的有害顾虑
或有必要与卫生人员之间进行磋商时,可以延迟发布
命令的公告。
91
806部分 — 医疗器械;校正和转移报告
校正是指在器械本身不搬运的条件下,对器械的修理、
修改、调整、再次标注、拆毁或检查(包括病人监护)
转移是指对器械的物理搬运,从器械原来使用的地点搬
到另外的地方,目的是对器械的修理、修改、调整、再
次标注、拆毁或检查。
每一器械制造厂商和进口商都要在该制造厂商和进口商
对其器械开始实行校正和转移行为,要向FDA递交书面的
报告。
92
814部分 -- 医疗器械上市前的批准(PMA)
PMA 指的是一种III类医疗器械的上市前批准申请,
包括作为参考与其合成一体或一起递交的所有信息。
申请人或全权代表应签署PMA。如果申请人不在美
国美国居住或在美国没有贸易场所,PMA应由居住在美
国或维持一个在美国的贸易场所的全权代表副签并以
该代表的姓名和地址进行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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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部分 -- 质量体系规章
质量体系规章——列出了目前生产管理规范(CGMP)
的要求。
这些要求用于人的器械的设计、生产、包装、贴标
签、储存、安装和维修的方法、器械和控制。这些
要求是提出了对医疗器械生产的基本要求。
对于I 类器械,列出的器械要控制。
94
质量体系要求(管理职责、质量审查、人员)
设计管理 - 文档管理 - 购买管理识别和追踪 -
生产和加工管理 - 接收行动 - 不一致产品 - 校
正和预防处理 - 标签和包装管理 - 处理、储存、
销售和安装器械 - 记录(器械主记录、器械历史记录、
质量体系记录)- 维修 - 统计方法
95
器械历史记录(DHR)——指说明器械生产过程的档
案的汇编物。
确保每批、每件器械的DHR,以证明器械是按
照 DMR 要求生产的。
器械主记录(DMR)——指包含器械生产程序及其规
范的档案的汇编物(工艺文件)。
96
821部分 -- 医疗器械追踪的要求
用于维持、支撑生命的器械或永久植入器械,器械的
故障很可能导致严重不利于健康的后果。法令或FDA要
求进行注册、从事器械制造和销售的人员对器械进行
跟踪,跟踪的器械称为“追踪器械”。
FDA在答复上市销售前通告和批准上市前的应用许可时,
通知主办人:FDA认为器械符合519(e)(1)规定的准则,
因此应对其进行跟踪。并且根据指令,主办人必须追
踪该器械。
97
被跟踪器械的制造厂商应为其销售的每一类这种器
械采取一种跟踪方法。
应在FDA要求的3 个工作日内及在跟踪器械销售给病
人前,提供拥有跟踪器械的销售商、多重销售商及
最终销售商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器械的存
放场所。
98
在其销售给病人或植入病人体内前及FDA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提
供以下信息:
(i) 对器械进行有效跟踪必须的器械签号、批号、型号、序列号;
(ii) 器械由制造厂商装运的日期;
(iii) 接收器械的病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及其社会保险号码
(如果能获得的话);
(iv) 提供器械给病人的日期;
(v) 处方医生的姓名、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和
(vi) 如果随访医生和处方医生不是同一个人,还需提供随访医生
的姓名、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
(vii) 如果可行,提供器械的外植日期及外植医生的的姓名、通讯
地址及电话号码;病人的死亡日期;器械返还给制造厂商、停止使
用或其它永久处理的日期。
99
销售商的要求
经销商、最终经销商(包括医院)、多重经销商在购买此
类器械后,应立即向制造厂商提供器械的下列跟踪信息:
(1) 经销商、最终经销商、多重经销商的姓名和地址;
(2) 器械的批量、批号、型号、序列号及制造厂商使用
的其它标识符;
(3) 收到器械的日期;
(4) 从谁那里收到器械的人;
(5) 如果适用,器械移植的日期、病人的死亡日期、器
械返还给销售商、停止使用或其它永久处理的日期。
100
860部分 — 医疗器械分类程序
“新器械”和具体器械的重新分类程序
1976年5月28日以后的器械 ——
专员按照规定的适用范围认定一个器械是否与其
它器械“实质上等效”。
不和其它器械“实质上等效”,制造商或进口商
可以按规定提出重新分类的申请。
101
870部分--心血管器械
B—心血管诊断器械(血压警报器、血压计算机、血压袖带)
C—心血管监测器械(超声心动图仪、心电图仪)
D—心血管修复器械(体外起搏器、脉冲发生器、可植入式
起搏器脉冲发生器)
E—心血管手术器械
F—心血管治疗器械(体外反搏器械、DC-去颤器(包括除颤
板))
102
例:
节870.1025
心律失常检测器与警报器
(a) 标识。 心律失常检测器与警报器是用于监测
心电图的系统。当发生心房或心室心律失常时发出可
见的或可听见的信号或警报,如期外收缩或心室纤颤。
(b) 分类。 II类(特殊控制)。此指导文件题目“II
类特殊控制指导文件:心率失常检测器与警报器”将
用作特殊控制。见870.1关于此指导文件的适用性。
103
895部分 — 禁用器械
预期用于人体的器械当出现实质性的欺骗或者不合理
及本质上可引起疾病或造成伤害的危险时,将其列为
禁用器械。
在发布通报将某一器械列为禁用器械之前,,FDA的专
员可与依照法案建立的专门小组(对进行考察的器械的
类型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进行协商。
如果专员确定器械的实质性欺骗或者实质性危险,可
经由贴标签或更换标签或者更换广告来进行校正。
104
厂商、经销商或进口商自收到此要求之日起不超过30
日,应向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提交所要求的数据与资料。
专员将允许厂商、经销商、进口商或者负责标签或广
告的其他人员,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所要求的标
签更换以及广告更换。
如果未采取自愿措施,专员可依照法案来采取措施以
防止本器械进入市场销售。
105
1003部分--产品缺陷与质量问题的通知
电子产品的缺陷
由于辐射的泄漏会对产品的使用安全产生相关影响,
将被认定为产品存在缺陷。
(a)辐射的产生不是用于满足产品的使用目的,辐
射的产生是意外的和非预期的,是由产品的设计、生产、
组装存在缺陷造成的。
(b)电子产品产生的辐射造成损害健康的危险,包
括对遗传物质的损害。
(c)产品不能达到设计中对辐射控制的质量要求。
106
产品缺陷与质量问题的发现
厂家发现产品缺陷或质量问题;
管理部门对产品缺陷与质量问题的判定。
通知
厂家对管理部门的通知
厂家对遭受影响人员的通知
传达给购买人、分销商、批发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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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对比分析
《相似与相近》
医疗器械的定义;医疗器械分类方式;
采用国际通行的注册审批方式;
用国际通行规则规范产品标签、说明书要求;
采用国际通行的标准(IEC,ISO);
实施不良事件监测制度。
108
《差异与差距》
法规起步较晚,现正处于逐步完善;
上市后监管正在日益加强;
质量体系管理(认证)还处于启动的初始阶段;
我国医疗器械尚未实施召回制度;
企业自律承诺尚未形成职业习惯。
109
谢
谢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