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化剂撰写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催化剂撰写

催化剂领域的专利撰写
国家知识产权局材料发明审查部石油处
许俊 [email protected]
催化剂领域的专利撰写

催化剂发明的特点
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
说明书的撰写

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
专利保护的策略
催化剂发明的特点
– 发明专利(产品、方法)
– 实用新型(产品:经过工业方法制
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具有形
状和构造特征的实体)
– 外观设计(外包装的色彩和图案)
催化剂发明的主题类型
»产品(催化剂或载体)
»制备方法
»用途
催化剂发明的特点
(1)组合物的定义
» 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物质按一定比例组合
而成的具有特定性质和用途的物质
» 一种催化裂化催化剂,其特征是由占催化剂重量
50-95%的载体和5-50%的含碱土金属
的分子筛组成 。
催化剂的常规表征方式
(2)用组分和含量表示
» 必要组分
» 选择组分
» 一种正构烷烃异构化催化剂,包括0.1-2.0
重量%的Ⅷ族金属、0-1.0重量%的磷和余
量的Beta沸石载体。
催化剂的常规表征方式
» 选择性必要组分
» 一种正构烷烃异构化催化剂,包括0.1-2.0
重量%的Pt或Pd、0-1.0重量%的磷和余量
的Beta沸石载体。
催化剂的常规表征方式
1)含量的表示方式
» 百分数表示法
» 份数表示法
» 余量表示法
» 一种正构烷烃异构化催化剂,包括0.1-2.0
重量份的Ⅷ族金属、0-1.0重量份的磷和
97-99.9重量份的Beta沸石载体。
催化剂的常规表征方式
2)百分数表示法应满足条件
» 不能用“< ”或“小于”来定义必要组分
含量
» 不能用“> ”或“大于”来定义任何组分
含量
» 各组分含量之和等于100%
»
»
某一组分的上限值+其它组分的下限值100
某一组分的下限值+其它组分的上限值100
催化剂的常规表征方式
案例:
–一种催化裂化催化剂,由A、B、C组成,其
含量为:
–A  60重量%(相当于60%~100重量%);
–B  20重量%;
–C  20重量%。
催化剂的常规表征方式
案例:
–一种催化裂化催化剂,由A、B、C、D组成,
其含量为:
–A 15%~60重量%;
–B 10%~25重量%;
–C 20%~25重量%;
–D 15%~30重量%。
催化剂的常规表征方式
案例:
–一种催化裂化催化剂,由A、B、C、D组成,其含量
为:
–A 20%~55重量%;
–B 10%~25重量%;
–C 20%~25重量%;
–D 15%~30重量%。
(从属权利要求将A的含量限定为20%~50重量%)
催化剂的常规表征方式
案例:
–一种催化裂化催化剂,由A、B、C、D组成,其含量
为:
–A 60%~80重量%;
–B 10%~30重量%;
–C 10%~20重量%;
–D 余量。
(以余量表示的D组分是必要组分,只能克服百分比
范围不足100%的问题。)
催化剂的其它表征方式
采用其它表征方式的前提:
–由于催化剂通常是一种组合物,其性能主要
取决于催化剂的组成,即所含的组分和各组
分含量,但是在很多情形下,也会因为催化
剂(包括催化剂整体或其所含的某一组分)
在宏观结构和/或微观结构上的变化或差异
而导致其最终性能发生改变,在上述情形下,
显然申请人需要对催化剂的结构也加以表征,
以清楚地限定出申请人实际所要保护的产品。
催化剂的其它表征方式
(1)常见的参数
» 表征催化剂宏观结构的参数:
粒径、粒度分布、堆密度、空隙率、紧密度、比表面积、
涂层厚度、形状等。
» 表征催化剂微观结构的参数:
孔径、孔径分布、孔容、晶粒大小、晶胞常数、晶型、
活性组分的分布、金属分散度、酸强度、酸量、涉及X射
线衍射的数据,例如峰强度等 。
» 表征催化剂性能的参数 :活性、选择性、收率、机械强度
等。
催化剂的其它表征方式
(2)完全利用方法特征来表征催化
剂,其中未具体提及催化剂的组成
特征。
» 权利要求1:一种制备催化剂的方法,包
括如下步骤:(a)…
» 权利要求55:用权利要求1的方法制备的
裂化催化剂。
催化剂的其它表征方式
(3)直接采用参数特征来表征催化
剂,其中未具体提及催化剂的组成
特征(此种情形较为少见) 。
» 一种结晶状分子筛,其具有特征性的X-射
线衍射图(XRD),其在2θ(CuK α )为
8.82±0.1、12.44±0.5和23.01±0.1处具有
三个尖形衍射峰作为在5至23.5的2θ(CuK
α )区域内仅有的尖形衍射峰。
催化剂的其它表征方式
(4)利用参数特征结合方法特征来表征
催化剂。
» 一种烃催化裂化催化剂组合物,该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是将一种磷
化合物加入到一种纤维状假勃姆石(直径为0.05~0.3微
米,长度为0.5微米或0.5微米以上)的水凝胶浆中,使磷
/铝原子比达0.01~0.56,然后再使结晶铝酸盐沸石和
粘土矿物混入其中,将所得混合物进行喷雾干燥和煅烧,该组合
物的总的孔体积(PV)为0.3~0.7立方厘米/克,直径
为600埃或600埃以下的孔的体积(PVa)为0.1~
0.3立方厘米/克,PVb/PVa比(PV-PVa-PV
b)为0.5~2.0。
催化剂的其它表征方式
(5)利用参数特征结合组成特征来
表征催化剂。
» 烃催化裂化催化剂组合物,其中包括在其上预先固着了磷
组分的粒径为2-60微米的氧化铝颗粒,结晶硅铝酸盐
沸石以及多孔无机氧化物基质。
» 一种催化裂催化剂,其特征在于该催化剂是由5-40m
%、最好是10-30m%的选自晶胞常数为2.432
-2.474nm的八面沸石、ZSM-5沸石及其混合
物为活性组元、再以60-95m%、最好是70-90
m%的无定型氧化硅-氧化铝为载体而组成的一种混合物。
催化剂的其它表征方式
» 能保持在裂化包含含有机硫化合物的烃原料使用
的流体裂化催化剂装置中的平衡裂化催化剂组合
物,其中包括:a)Y型沸石,其动力学转化活
度至少约3,所述的Y型沸石包含在无机氧化物
基质中;b)包含路易斯酸的氧化铝复合材料,
所述的复合材料大于组合物的约50重量%,所
述的组合物,动力学转化活度至少约2。
催化剂的其它表征方式
(6)同时利用参数特征、方法特征
以及组成特征来表征催化剂。
» 一种催化裂化助催化剂,不含有沸石组分,其特征在于在
高岭土焙烧微球上,按质量百分比计,负载有1~3.5
%的磷、1~5%氧化稀土,孔体积在0.2~0.5m
l/g之间,氧化钠低于0.6%;其中高岭土焙烧微球
是指含有高岭土的喷雾微球经过900℃~1100℃的
高温焙烧得到的微球。
催化剂发明专利的撰写
 说明书的撰写
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说明书的撰写

说明书的作用
1.
充分公开申请的发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
员能够实现;
公开足够的技术信息,支持权利要求书所要
保护的范围;
作为审批程序中修改的依据,以及侵权判定
中解释权利要求的辅助手段。
2.
3.
说明书的撰写
“清楚、完整,能够实现”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说明书的阅
读,是否能清楚地理解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主
题。
第二,在理解发明主题的基础上,本领域
技术人员能否根据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以
及技术常识或凭借常规的技术手段(其中包
括常规的设计、试验方法)实现发明。
说明书的撰写
1)清楚地定义催化剂的组分和含量范围,
并说明其用途;
2)说明催化剂的制备方法,详细到本领域
技术人员可以实施的程度。
说明书的撰写
避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时应注意的情形:
1)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
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
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甲/乙醇燃料改性剂,其主要特征在于它是由醚类互溶剂38
-45%、芳烃类增溶剂22-28%、多元醇类增强剂15
-20%、热值倍增催化剂10-15%、清亮透明中和剂5
-7%、加速性能催动剂3~5%、强力助燃助推剂2-4%、
气阻消除剂3~5%,溶胀腐蚀中和剂0.5-1%、金属腐
蚀抑制剂0.3-0.8%、抗氧防胶剂0.05-0.2%
组成。
避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时应注意的情形: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
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柴油机动车尾气三效净化催化剂”,说
明书中声称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催化剂, 所述
催化剂能够实现汽油机动车尾气的三效净化,进一步,实现柴
油机动车尾气的三效净化。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为一种负载
到陶瓷基体上的催化剂组合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
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该催化剂组合物能够为汽油机动车尾气实
现三效净化,但不能为柴油机动车尾气实现三效净化。
该案中,说明书声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汽油机动车三效净
化”、“柴油机动车三效净化”两个问题,而说明书公开的技
术方案只能解决前一技术问题。对应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柴油机动车尾气三效净化”,而
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该技术方案不能解决该技术问题,因
此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
合专利法26.3的规定。

该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
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
定。公开不充分主要表现在该申请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控
制固体磷酸催化剂活性的方法…催化剂活性容易控制”,然而该
申请所提供的技术手段为“催化剂酸度以…0.4-1.2”。显然这样的
技术方案仅是对固体磷酸催化剂的酸度与酸强度分布的表征,即
使通过将催化剂的酸度与酸强度分布与活性相关联,知道了催化
剂的酸度与酸强度分布之后,就可以知道催化剂的活性,但该技
术方案并没有具体提供控制或是改变催化剂的酸度与酸强度分布
的手段。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依据其所给出的固体磷酸催化剂
的酸度与酸强度分布的表征数据,显然只能大致知晓催化剂的活
性,而无法去改变或控制催化剂的活性。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说
明书中提及的正丁胺-指示剂滴定方法,只是一种测量固体磷酸催
化剂酸度的方法,而非控制催化剂活性的方法。

权利要求1缺少达到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审查员的理解,要达到该发明的目
的,“首先采用正丁胺—指示剂滴定方法来测定固体磷酸催化剂
的酸度和酸强度;酸度及其分布与催化剂活性对应的关系”是必
不可少的技术特征。要清楚完整地表述一种催化剂活性的测定方
法,显然上述技术特征都是必需的,因此申请人应当将其记载到
该权利要求中。依据实施例所记载的内容,催化剂酸强度分布在5.6~+6.8范围内的酸度越高,对应的催化剂活性越强;催化剂酸
强度分布在-5.6~+0.0范围内的酸度越高,对应的催化剂活性也越
强。申请人可以将以上内容作为“酸度及其分布与催化剂活性对
应的关系”补入权利要求1中。此外在“…酸强度分布控制催化剂
的…”处出现打印错误,应改为“…酸强度分布测得催化剂的…”,
使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

1)最终该案被驳回;
2)驳回理由:由于再次修改后的申请所要保
护的发明为一种控制固体磷酸催化剂活性的方
法,而说明书中并没有给出如何控制或是改变
催化剂的酸度与酸强度分布,以此控制催化剂
活性的技术手段,而仅仅给出了一种催化剂活
性的测定方法。显然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依
据此种测定方法,无法达到控制固体磷酸催化
剂活性的目的,也即无法实现该发明。
如何保留技术秘密
1)保留技术秘密以充分公开为前提
技术秘密不是必要技术特征,而只是一些附加的技
术要点。
2)选择保留技术秘密时需考虑以下三点:
哪些技术特征是完成任务的必要技术特征;
进行充分检索后,找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初步判
断把一部分技术特征保留以后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
性和创造性;
这些技术特征作为技术秘密有没有实际意义。
说明书组成部分
˵
ÃÊ
÷ é
× é
³ É
² ¿
· Ö
× «
Ð ´Ë ¼
·
Ò ªµ ã
· ¢
Ã÷
Ãû
³ Æ ÓÉ
¼¼
Êõ
Á ìÓ ò
ÖÐ
µ ÄÚ
ÈÝ
» ò
Ò ªÇ ó
± £
» ¤
µ Ä
Ö÷
Ì â
¼ò
Ã÷
¸ Å
ˬ
¼¼
Êõ
Á ìÓ ò
ÓÉ
· ¢
Ã÷
ÄÚ
ÈÝ
ÖÐ
µ Ä
¡ °Ò ª× ö
Ê ²Ã ´¡ ±
¸ Å
ˬ
Ç ¡µ ±
± ³¾ ¼
° ¼
Êõ
Î Ä
Ï ×
¸ Å
Êö
¿ ͹ Û
· ¢
Ã÷
ÄÚ
ÈÝ
¸ ½
Í ¼
˵
Ã÷
¶ ¡Ô °Ò ª× ö
Ê ²Ã ´¡ ±
¡ ¢
¡ °Ô õ
Ñù
× ö
¡ ±
º Í¡ °× ö
µ ÃÄ ¿
µ Ä
Ã÷
È ·¡ ¢
· ½
° ¸Ï ê
Ï ¸¡ ¢
Ôõ
Ñù
¡ ±
½ø
ÐÐ
Õ ¹¿ ªÃ è
Êö
Ч
¹ û
ÓÐ
˵
· þ
Á¦
¶ Ô
¸ ½
Í ¼
½ø
ÐÐ
˵
Ã÷
¼ò
Òª
¾ß
Ì å
ʵ
Ê©
· ½
° ¸ ¶ ¡Ô °Ô õ
Ñù
× ö
¡ ±
º Í¡ °× ö
µ Ã
Ôõ
Ñù
¡ ±
½ø
ÐÐ
¾ß
Ì å· ½
° ¸Ê µ
Àý
Ò ª¾ ß
Ì å
¡ ¢
ÓÐ
´ ú
Ãè
Êö
± íÐ Ô
£ ¬
Ч
¹ û
ʵ
Àý
Ò ªÓ Ð
˵
· þ
Á¦
关于引证文件
引证文件应是公开出版物;
 如果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
的公开日在申请的申请日之后,视为说
明书没有引证该文件;
 如果引证的是中国专利文件,并且该文
件的公开日晚于申请的公开日或未公开,
则视为说明书没有引证该文件。

关于引证文件



发明涉及一种炼油方法,但说明书中没有具体描述其中所采用的
一种特殊催化剂,原始说明书中表明所述催化剂记载在同一申请
人的中国在先发明专利申请A中,并给出了相应的申请号。但申请
人在本案申请日后,提交了涉及该催化剂的改进发明专利申请,
同时要求了前述在先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由此导致该在先发
明专利申请A在公开前视撤。
该案中引证文件A在公开前被要求了国内优先权而被视为撤回,即
该引证文件未公开,以致无法被获得,因此应当视为说明书没有
引证该文件。
建议:对于引证文件未公开,有可能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
避免采用引证的方式,而是直接将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中。
盘古网 - 中国知识产权第一门户 IP1840.COM
关于实施例
一般的原则:实施例的数目应当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发明
如何实施,并足以判断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都可以实施并
取得申请中所述的效果。
 审查实践中的要求:当权利要求相对于最解决的现有技术的改进
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或其附近的实施例,当数值
范围很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 当权利要求相对于最解决的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添加某一助剂,
而所述助剂选自彼此性质差异很大的不同族元素时,申请人应当
给出不同族元素的实施例。
一种石脑油重整催化剂,其特征在于以γ-Al2O3为载体,负载金属
Pt、Re、Ti和助剂A,其组成(以干基氧化铝为基准,重%): Pt
0.10~1.00、Re 0.10~3.00、Ti 0.05~0.15、助剂A 0.50~
3.00、助剂A选自Cl、La、Ce或K,其余为γ-Al2O3。

盘古网 - 中国知识产权第一门户 IP1840.COM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权利要求书 的总的要求:
 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A26.4;
 保护范围清楚,合理,不要写入与保护
无关的内容,从实质和形式上得到说明
书的支持。
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
内容为准A60.1,是侵权判定的依据。
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要求
 保护范围大
 撰写方式

“1、
一种催化剂,含有A,其特征在于还含
有B。”
– 划界式-使用一篇对比文件进行划界,
– 非划界式-不区分与现有技术共有和区别的
技术特征“1、一种催化剂,其特征在于
含有A和B。”
盘古网 - 中国知识产权第一门户 IP1840.COM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
撰写方式
– 一体式-前序和特征在一起
– 一种由CuO和ReOx组成的合成甲缩醛
催化剂在甲醇脱氢制备甲缩醛中的应
用。
– 引用式-有引用的描述但属于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的合成甲缩醛催化剂的制备
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
从属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 进一步限定
 组成

– 引用部分-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及其主题,
如“2、权利要求2的制备方法”
– 限定部分-对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
行进一步的限定,如“其中所述有机溶
剂选自丙二醇、甘油和聚乙二醇。”
权利要求的撰写
开放式权利要求
 一种加氢催化剂,包含组分A、B和C。
 一种加氢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
步骤
 A……;
 B……;
 C……;
 D……。
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封闭式权利要求
 一种加氢催化剂,由组分A、B,C组成。
 一种加氢催化剂的制备方法,由以下步
骤A、B、C、D构成:
 A……;
 B……;
 C……;
 D……。
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
类型清楚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清楚地表明其类型
1)一种……技术,…….
2)一种……加氢催化剂及其制备方法,…….
3)对加氢催化剂的改进/改善,…….
4)一种加氢催化剂的配方,…….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
类型清楚
主题名称应反映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涉
及的技术领域
1)一种产品,…….
2)一种制备方法,…….
3)一种组合物,…….
在申请文件仅涉及一种加氢催化剂的情形下,
应当认为其主题名称没有反映出请求保护的
技术方案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即不能与权利
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
保护范围清楚
如果由权利要求中所用词语、标点以及语句构成的
表述会导致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边界不清或不
确定,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1)用词
1.1)“厚”、“薄”、“高温”、“高压”等
一种金属蜂窝状载体,由较厚的平板与曲板层叠而
成,其中……
一种加氢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将干燥后得到的
催化剂前体在高温下焙烧3-8h,即可制得所述加氢
催化剂。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1.2) “等”、“约”、“左右”、“接近于”
上述词语通常会表达出一种不精确的状态,
一般不允许,如果近似用语表示在某一容许
公差内可以得到的某一效果或某一结果,并
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道如何确定该容许
公差,则允许。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一种加氢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将干燥后得到
的催化剂前体在500-800℃下焙烧5h左右,即可制得
所述加氢催化剂。
一种醇,其链长约为3个碳原子。
一种组合物,其包括A和B,其中,A是a、b、c等。
一种组合物,其由A、B、C、D等四种物质组成。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1.3) “例如”、“最好是”、“优选”、
“必要时”、“可以” 等
上述用语与其后的技术特征使一项权利要
求限定出多重保护范围 时,不允许;如果不
会则允许。
一种石脑油重整催化剂,其特征在于以Al2O3为载体, 优选
以γ-Al2O3为载体负载金属Pt、Re、Ti和助剂Cl.
X表示衍生自腈基的基团,诸如:-CH2-NH2基团,-COOH基团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1:一种催化重整催化剂,其特征
在于以Al2O3为载体, 负载金属Pt、Re、Ti
和助剂Cl。
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所述的催化剂,其
中载体优选为γ-Al2O3。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一种制备催化剂的方法,其特征在
于,……可以将原料B和C加热至60-90℃。
分析:“可以将原料B和C加热至60-90℃”
包括“可以将原料B和C加热至60-90℃”和
“可以不将原料B和C加热至60-90℃”两层意
思,这样就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确
定。
R可以被X基团取代。
分析:表示两种并列选择的情形。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1:一种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其特
征在于所用的溶剂A是醇类溶剂。
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
其中溶剂A可以是乙醇。
分析: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
限定,“可以是”可理解成“是”。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1.4) “特定的”、“一定的”、“适宜的”
等
对于上述用语,应从有技术意义的角度上
去理解权利要求,从而判断是否允许。
一种石脑油重整催化剂,其特征在于以特
定的方法制备的γ-Al2O3为载体,负载金属
Pt、Re、Ti和助剂Cl.
一种加氢精制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将
所述的前体在适宜的温度下搅拌一定的时间。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1.5) 技术术语
权利要求中所用的术语一般应当认为其含义与该术
语在所述技术领域中通常具有的含义相同。
对于自定义术语或者虽然是常用术语,但说明书中
所给的定义与通常含义不同,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
将所述定义补入权利要求中,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以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仅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就可
清楚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一种加氢催化剂的制备方
法,……将焙烧产物在稀有气体中静置过
夜……
说明书中将“稀有气体”定义为“氦、氖、
氮气或二氧化碳”。
分析:“稀有气体”在化学领域内具有确切含义,
包括“氦、氖、氩、氪、氙和氡”。申请人在说明
书中的定义不同于其在所属领域内的一般含义。应
当要求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的“稀有气体”修改为
“氦、氖、氮气或二氧化碳”。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11的术语“大孔”在本领域中公知的定义为“孔尺寸
大于50nm的孔”,这与说明书中所给出的定义“晶体之间所
形成的0.001µ至10µ的大孔”相矛盾;
权利要求12中的术语“孔隙率”在本领域中公知的定义为“所
有孔的体积占所取颗粒体积的比例,即G=V孔/V孔+V骨架”,
这与说明书中所给出的定义“大孔占据的颗粒体积的分数或
百分数”相矛盾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1.6) 计量单位
如果权利要求中出现的计量值只有数值而
没有单位的,例如没有标注是重量、体积或
摩尔含量,一般认为该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
的缺陷,除非根据公知常识可以确定其计量
单位的。
对于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
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计量单位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修改。否则,只允许申请人在意
见陈述书中进行澄清,而不能修改申请文件。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1.7)商标或商品名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允许使用商标或商品
名,除非所用商标或商品名具有公知的确切技术含
义并且这些商标或商品名表示唯一的产品。
权利要求:一种组合物,包括PersilTM。
分析:“Persil”是公知的洗涤剂商标,但其配方
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即使说明书中清楚地讲
明了其组成,也不应当允许在权利要求中使用该商
标。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2)标点符号
2.1)括号
权利要求中可以出现附图标记、化学式及
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以及具有通常可接收
含义的括号。除此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
避免使用括号。如果权利要求中出现了除上
述情形以外的括号内容时,需要判断括号的
使用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限定出两个以上的
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一种(氢型)ZSM分子筛,其特征在于……。
一种加氢裂化催化剂,其中含有30%(重量)的三
氧化铬(CrO3)……
一种加氢裂化催化剂,其中含有30%(重量)的氧
化铬(CrO3)……
一种加氢裂化催化剂的制备方法,……碱(土)
金属的氢氧化物为NaOH、KOH、Ca(OH)2或Mg(OH)2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2.2)顿号和逗号
权利要求中经常采用顿号或者逗号来表示并列选择的各要素
之间的关系。
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判断这些并列要素
之间的关系是否清楚。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的
剂型是片剂、胶囊、气雾剂、软膏、凝胶剂、贴剂、膜剂。
分析:该权利要求中,用顿号表示并列可选择要素之间的关
系,没有明确其是“和”还是“或”的关系,但是对于本领
域技术人员而言,这些可选择剂型之间只能是 “或”的关系,
不可能是“和”的关系,由此,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是清楚
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分析:该权利要求中,用顿号表示并列可选择要素“二甘醇、液
氨、一甲胺”之间的关系,没有明确其是“和”还是“或”
的关系,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产物可推知这
些原料之间只能是 “和”的关系,不可能是“或”的关系,
由此,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是清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也是清楚的。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酸是盐酸、硫酸、
磷酸、硝酸。
分析: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道,盐酸、
硫酸、磷酸、硝酸中的任意一种酸或两种以上的混合酸均可
以解决技术问题,在此可以认为顿号表示了 “和/或”,因
此,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酸包括盐酸、硫酸、
磷酸、硝酸。
分析:根据权利要求书整体上来看,申请人是想对酸的种类
做进一步的限定,但采用“包括”这样开放式的限定方式,
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判断所述酸的种类除了盐酸、硫酸、磷
酸、硝酸之一或两种以上的混合酸之外,还可以包括哪些种
类的酸,因此该权利要求不清楚。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3)语句表述
3.1)错误或矛盾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银盐的水溶液选自
高氯酸银、乙酸银和硝酸银。
一种组合物,包含……所述金属离子选自
铜离子、银离子、亚氯酸根离子或过硫酸根
离子。
一种制备催化剂的方法,其中……搅拌速
度最高可达不低于500转/分钟。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3.2)引起歧义
一种催化剂组合物,包括……具有单晶结
构Te2MoO7或Te0.2MoOx……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含结晶水的氧化铁(Ⅲ)、碳酸铜(Ⅱ)、碳酸
锰(Ⅱ)”为含义不确定的措辞,存在两种理解:一是仅仅氧化铁
(Ⅲ)含结晶水;二是氧化铁(Ⅲ)、碳酸铜(Ⅱ)、碳酸锰(Ⅱ)
都含有结晶水,如此导致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
实施细则20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申请人通过调整三者的语序来克服
所述缺陷,如改为“碳酸铜(Ⅱ)、碳酸锰(Ⅱ)、含结晶水的氧
化铁(Ⅲ)”。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3.3)上下位概念同时作为并列选择项
一种制备催化剂的方法,……其中所用的银盐是
无机银盐、高氯酸银、硝酸银、有机银盐、乙酸银。
分析:在该权利要求中,“高氯酸银、硝酸银”
是“无机银盐”的下位概念,“乙酸银”是“有机
银盐”的下位概念,上位概念及其下位概念同时出
现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多重的保护范围,导
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3.4)排除式表述
排除式权利要求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明确排除某些
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
只有在不能用其它方式清楚简明地限定权利要求
的保护范围时,才可以使用排除式权利要求。
通式(I)的产品,……排除其中R1=H、X=Br及
Z=Na的那些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排除式的权利要求是清楚的,
因为被排除的部分是清楚的。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4)组合物中的含量限定不清
组合物中各组分的百分含量出现不等于100%
的情形。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组分Fe2O3的百分含量不符
合有关“某一组分含量的下限值+其它组分
的上限值≥100%;某一组分含量的上限值+
其它组分的下限值≤100%”的规定,致使其
保护范围中包含了不可能实现的情况。因此,
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实施
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4的
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
第1款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的结
尾处补上“催化剂中各组分的重量百分含量
之和为100%”以克服所述缺陷。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
权利要求书整体清楚
权利要求整体清楚是指各项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
系清楚。
1)以引用方式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一种加氢催化剂,……。
权利要求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加氢催化剂的
方法,……。
分析:权利要求2的引用部分引用权利要求1所述
的制造方法,而权利要求1中并未表述制造加氢催
化剂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的引用关
系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2不清楚。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2)以引用方式撰写的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一种加氢催化剂,包含组分A、
B和C。
权利要求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氢催化
剂,其中所述的组分D为Pt。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点评:
1)权利要求1引入了哪些非必要的技术特征;
2)“一步法”这样的表述是否清楚;
3)如果权利要求2是独立权利要求,限定NaOH
溶液的浓度为0.2M是否合适?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1. 权利要求1中粘结剂的含量B悬浮液的单位是重量百分含量,因此其对
应的数值范围应改为2%≤B悬浮液[重量%] ≤18%,以使其符合实施细
则 20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 。 同 时 应 注 意 对 参 数 K 的 定 义 ( 建 议 改 为 K
=…..750.0B悬浮液…),从属权利要求2-3以及说明书部分做相应的修
改。
2. 从属权利要求5,7-8,10本身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又引用了在前
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申
请人应当对上述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修改。
3. 权利要求7中出现了“优选”这样的措辞;权利要求8中出现了“如
果可行的话”这样的措辞,上述措辞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
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了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实
施细则20条第1款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8和10在引用权利要求1-3时,由于附加技术特征进一
步限定的“第一悬浮液;第二悬浮液”并没有出现在引用的权利要
求中,因此所述限定导致了权利要求8和10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
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
权利要求中出现涉及发明目的、原理等没有实际限
定的内容,审查员虽然可能允许申请人保留,但建
议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尽量避免出现任何多余的技
术特征;
权利要求中出现明显的宣传性用语,则会被要求删
除;
权利要求书中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
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常见的情形)
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
权利要求5:一种包含氧化锇和载体的组合物的制造
方法,其特征是使相对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载体10
%重量~20%重量的氧化锇负载在权利要求1所述
的载体上。
权利要求6:一种防止氧化锇活性降低的方法,其特
征是使相对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载体10%重量~20
%重量的氧化锇负载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载体上。
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
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合物用作氧化剂的
用途 。
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氧化
剂用于从具有反应性双键的化合物制造相应的二醇
化合物。
权利要求9:一种对应二醇化合物的制造方法,其
特征在于使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合物作为氧化剂对
具有反应性双键的化合物进行作用。
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
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的技术方案,
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它技术方案。
判断原则:应当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
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
这里所述的技术问题是指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明确所述的技术
问题,或者说明书暗示的技术问题。
如果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有多个,则独立权利要求所要
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能够解决其中的至少一个技术问题。
必要技术特征
一种加氢异构化催化剂,其组成为A、B和C。
1)现有技术中的加氢异构化催化剂的组成为A+B;
则申请人可以将权利要求改写为:
一种加氢异构化催化剂,其特征在于加入了组分C。
2) 现有技术中的加氢异构化催化剂的组成有两类
A+B; A+D,发明的改进仅仅针对组成为A+B的催
化剂,则此时A+B(现有技术)、C(发明点)均
是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
一项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技术方案X,其特征在于
包括A、B。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技术方案X还包含特征
C。
分析: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发明内
容部分记载的技术方案相比,缺少特征C,此时需要分析由权
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X是否能够解决至少一个说明书中所
称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能够获得说明书中所称能够获
得的相应技术效果。如果仅通过技术特征A、B实现的技术方
案X,能够解决至少一个说明书中所称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并且能够获得说明书中所称能够获得的相应技术效果,则应
当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X已经包含了实现该发
明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如果仅通过技术特征A、B实现的技
术方案X,不能解决说明书中所称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中的任
何一个,并且不能够获得说明书中所称能够获得的技术效果,
则应认为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X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
特征,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审查员的理解,要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
的技术问题,即提供一种具有良好催化性能
的催化剂,催化剂的制备过程中与“粉煤灰
的活化”(即权利要求2中的步骤1)相关的
技术特征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所述技术
特征是审查员根据现有技术无法推导得知的,
也是该申请的发明点所在,因此申请人应当
将其记载到该权利要求中。
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审查员
对说明书整体内容的理解,要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
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能进一步提高顺酐收率的催
化剂前驱体,催化剂前驱体的孔结构是发明的关键
所在(即该申请的发明点),然而仅用“孔容、孔
径分布”并不足以清楚、完整地限定催化剂前驱体
的孔结构,其它与孔结构相关的技术特征“平均孔
径、堆密度”也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因此申请
人应当将其记载到该权利要求中。
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
1. 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
要技术特征,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的规定。根据审查员对说明书整体内容的理
解,要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
“载体的比表面积、孔容、红外酸度”相关
的技术特征(即从属权利要求2中进一步限
定的技术特征)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只
有采用具有所述特征的复合载体,才能达到
所需的催化性能,申请人应当将其记载到该
权利要求中。
必要技术特征
2. 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但体;活性元过渡
金属”属于不规范的科技术语,不符合专利
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应改为
“载体;活性过渡金属;活性金属”,同时
应注意对说明书作相应修改。
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载体的各组分的百分含
量存在不符合100%的情形,导致权利要求
书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审查员
的理解,要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提
供一种在过量液氨存在下,性能稳定,寿命长,催
化活性高的催化剂,与“催化剂的孔容、平均孔径、
孔径分布、比表面积、堆比重”相关的技术特征
(即从属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必不可
少的技术特征,由于催化剂的孔容、平均孔径、孔
径分布等发生变化时,会对催化剂的催化活性、稳
定性等性能产生极大的影响,甚至会使其无法达到
工业上的应用要求,因此所述技术特征对于解决该
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必不可少的,申请人应
当将其记载到该权利要求中。
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
点评: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
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2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实施
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审查员的理解,要解决该发明
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提供一种具有高的产氢活性和高稳
定性的复合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步骤3)中丙胺柱撑物的添
加量、步骤4)中铂的担载量、牺牲剂的种类和相对于0.2g钽
钛酸硫化镉的用量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根据说明书的记
载可知,只有利用包括了上述特征的方法才能制得具有所需
性能的光催化剂,而且上述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
技术无法推知的,因此申请人应当将其记载到该权利要求中。
建议申请人采用引用权利要求1的方式并引入权利要求3步骤1)
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可将其改写成:相对于0.2g钽钛酸硫化
镉,牺牲剂为2g-6gNa2SO3+8g-16gNa2S混合液200ml)来克服
所述缺陷。
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
审查员的理解,要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即提供一种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最佳的催化性能,
同时在液体介质中稳定,而且催化剂性能耐久性可
以得到保证的纳米粒子催化剂,“采用选自噻吩酰
基氯、戊二酸酐……和二苯基马来酸酐的化合物的
残余物作为第二有机涂层的分子”是该发明的发明
点所在,因此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申请人应当
将其记载到该权利要求中。
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
点评:
1)意见陈述是否可以接受;
2)在同意申请人意见陈述的情形下,是否需
要考虑权利要求的支持问题;
3)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4之间有单一性吗?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指在一份专利
申请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
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
范围。
用上位概念概括的权利要求;
数值范围概括的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用上位概念概括的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一种催化裂化催化剂,含有耐热
无机氧化物载体和活性组分A和B。
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仅仅列举了-氧化铝。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1. 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的规定。该权利要求中使用的上位概念“酸分布”概括了一
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依据该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可知,酸
分布包括酸量、酸种类和酸强度,然而审查员从说明书所记
载的内容仅仅可看出,该方法能够对分子筛催化剂的酸量和
酸强度进行调变,而酸种类,如Brönsted酸和Lewis酸却没有
发生任何变化,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状
况,也无法预见该方法还能对该上位概念所概括的“酸种类”
进行调变,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人应
当将该上位概念具体限定为“酸量和酸强度”。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给出的实施例中M为Fe。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审查意见:
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
规定。该权利要求在“Zr1-xMxO2”中使用了上位概念“M”,表
明采用任何种类的可与Zr形成复合氧化物的金属或非金属元
素都能够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见该权利要求
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然而说明书中仅仅给出了M为铁
的技术方案,依据该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现有
技术的状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于预见该上位概念
所概括的除铁之外的其它元素也能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
术问题;同时依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只有采用纳米级的Zr1xMxO2和Pt,才能使两者很好地匹配,从而可以解决该发明所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综上所述可知,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
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点评:
1)如何进行合理的争辩,以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免受进一步的限定;
2)如何更好地撰写通知书,以使审查员不提出前述
的审查意见;
3)答复时应如何修改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1. 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该权利要求中使用的上位概念“离子液体前体;不稳定配体”概括
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依据该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并结合现有
技术的状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于预见上述上位概念所概
括的除该申请说明书之外的其它方式也能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
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人应当将上位
概念具体限定为“N-烷基-咪唑鎓或吡啶鎓;DME”。
2. 权利要求9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其中提及的特征“以碎片或块体形式回收聚合物”没有得到说明书
实质上的支持,依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根据本发明获得的聚合物
典型地作为碎片和块体的混合物而获得”可推知,碎片和块体不是
“或”的关系,而是“和”的关系,因此申请人应当将其改为“以
碎片和块体形式回收聚合物”。同时注意对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的
技术方案做相应的修改。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数值范围概括的权利要求
一份涉及“一种碱性蛋白酶A酶解蚕蛹蛋白的方法”
的申请,权利要求中对酶解条件进行了限定,其中
酶解反应液PH值限定为“5.0-8.0”,说明书中仅公
开了一个酶解反应液PH值为7.5时的实施例,现有
技术中公开的碱性蛋白酶A都是在碱性条件下水解,
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合理地预见酶解反应液
从偏酸性的PH5.0至偏碱性的PH8.0内都能实现发明
的目的,则权利要求所限定的酶解反应液PH值范围
太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采用开放式的撰写方式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
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体现在该权
利要求采用了“该催化剂主要由…组成”的
开放式撰写方式,然而说明书中并没有描述
组合物中可含有除了权利要求所提到的活性
组元和助剂.之外的其它组分,本领域的普
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状况,也无法推
导出该组合物中还可含有其它的组分,因此
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
定。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该权利要求采用了“该
组合物包含钯化合物、通式(Ⅰ)表示的胩和通式(Ⅱ)表
示的碱”的开放式撰写方式,然而说明书中并没有描述组合
物中可含有上述三者之外的其它组分,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
员根据现有技术的状况,也无法推导出该组合物中还可含有
其它的组分,因此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二是
该权利要求中使用的上位概念“钯化合物;通式(Ⅰ)表示
的胩”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依据该申请文件所记载
的内容(具体为比较例2和3,以及说明书第3页8-10行,说明
书第4页第17-18行)可知,所述上位概念所概括的如“四
(三苯基膦)钯之类的具有强配位性的含钯化合物;环己基
胩之类的α-位碳原子上含有氢的胩”不能解决该发明所要解
决的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
权利要求:一种脱氢催化剂的制备方
法,……在350-800℃下焙烧5-10小时。
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焙烧温度范围
为:
400-800℃。
案例分析
1. 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 “氧化镍(NiO)”
形式中括号使用不当,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
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氧化镍通常既
用来表示三氧化二镍Ni2O3,又用来表示一
氧化镍NiO,因此氧化镍是NiO的上位概念,
由此可见括号的使用使得权利要求中出现了
两个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该权利要求不清
楚。
案例分析
2. 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CaO-Al2O3-K2O复合氧化物
为载体”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根据说明书第2页
第4段中的记载“CaO-Al2O3-K2O复合氧化物载体,
是采用…….制得的主要含有CaO、Al2O3、K2O及适
量稳定剂TiO2的多孔状载体”可知,载体并不仅仅
由CaO-Al2O3-K2O复合氧化物组成,因此该权利要求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修改该权利要求。建议申请人
将“CaO-Al2O3-K2O复合氧化物为载体”改为“含有
CaO-Al2O3-K2O的复合氧化物为载体”。
案例分析
3. 权利要求2中出现的术语“多铝酸钾”含
义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无
法知晓其结构和组成,由此导致了该权利要
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
则20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利用制备
多铝酸钾的方法特征来对其进行清楚的限定
(例如引入权利要求3所述的附加技术特
征)。
案例分析
4. 权利要求5中出现的“多孔状载体的多孔为1~12
孔”为含义不确定的措辞,由于申请人没有记载衡
量的基准,因此无从判断其所代表的是1-12孔/颗
粒,还是1-12孔/cm2 ,抑或是其它含义,由此导致
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
施细则20条第1款的规定。鉴于申请文件中没有衡
量的基准,假如申请人通过补入衡量基准来克服所
述缺陷的话,将导致修改后的内容超出原始申请文
件中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因此建议
申请人通过删除该从属权利要求来克服所述缺陷。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
条 第 4款的规定 。该权利要求中使用的上位概念
“耐酸性基底沸石”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
依据该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
术人员难于预见该上位概念所概括的除该申请说明
书记载的耐酸性沸石(即申请号为200410089031.5
的发明专利公开的耐酸性沸石)之外的其它耐酸性
沸石,如不含有10氧员环与12氧员环结构孔道的沸
石也能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该权
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人应当将该上位
概念进行具体的限定(即对耐酸性基底沸石的主要
基底成分、硅铝比、结构孔道、X射线衍射数据、
粗孔分布程度进行限定)。
案例分析
1. 该申请的说明书对耐酸性沸石采用了引证“申请
号为200410089031.5的发明专利”的方式进行了撰
写(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7-8行),不符合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1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由于耐酸性沸
石是该申请的发明点所在,对于如发明点这样就满
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
不能采用引证其它文件的方式来进行撰写,而应当
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申请人应当将申请号为
200410089031.5的发明专利所公开的关于耐酸性沸
石的相关内容(如耐酸性沸石的X射线衍射数据、
孔径分布图、制备方法)补入该申请的说明书,同
时注意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案例分析
1. 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
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审查员的理解,要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提供一种对不同分子的碘化物分子都有高的
吸附作用,具有高强度,高载银量以及优良孔道分
布的载银沸石吸附剂。 “耐酸性基底沸石X的主要
特征衍射谱线中各个特征衍射线的强度;沸石晶粒
间的粗孔分布均匀”是表征所用的耐酸性基底沸石
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只有采用包括了所述技术特
征的耐酸性基底沸石,才能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
技术问题,因此申请人应当将其记载到该权利要求
中。
案例分析



1. 权利要求1,4导致了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
清楚、简要,不符合实施细则20条第1款的规定。
⑴ 权利要求1的“可通过以下物质..”,权利要求17
的“可来自”,权利要求18的“可位于”,权利要求
20的“可形成”,权利要求24的“..可与..”中出现的
“可”为含义不确定的措辞,申请人应当将其删除;
⑵ 权利要求1中的“低级亚烷基、低级烷基、Het”为
含义不确定的术语,尽管说明书中对上述术语做了明
确的定义,但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应当能够根据权利要
求自身的表述即可以明确其含义,因此申请人应当在
权利要求中对上述术语进行明确的定义;
案例分析


⑶ 权利要求1中没有对“R7、R8、R9”给出明确的定义;
“后两种情况”属于含义不确定的措辞,不清楚到底
代表的是哪两种情况;权利要求10中的“如下所定义”
同样属于含义不确定的措辞,随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
的内容中并没有给出相关的的定义;权利要求18中出
现了“等”这样含义不清楚的措辞,导致权利要求的
保护范围不清楚;
⑷ 权利要求1,7中出现的如“Q3(存在时);J(存
在时)”形式中括号内的内容对权利要求没有实质性
的限定作用,由于根据K、D、E和Z所选取代基的种类
不同,必然会有Q3和J存在或不存在的两种情形,所述
限定方式导致权利要求不简要;
案例分析

⑸ 权利要求4中出现的如“苯基(其中所述苯基是…
可选地取代的)”形式中括号使用不当。由于“其中
所述苯基…可选地取代的”是对“苯基”能够起到具
体限定作用的技术特征,对于影响保护范围的技术特
征不适宜记载在括号内,因此申请人应当将括号删除,
并注意调整前后的语序,使之清楚、连贯。另外申请
人还应当避免在上述权利要求以及权利要求7,14中使
用“如本文所定义”之类的措辞;
案例分析

⑹权利要求7中分别出现了上位概念“可选地取代的
C1-C6 亚烷基”和下位概念“例如被低级烷基取代”并
存的情形,导致一项权利要求中存在了多重保护范围。
申请人在修改时应当避免使用“例如”之类可限定出
不同保护范围的措辞。
案例分析

2.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
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体现在该权利要求采用了“Ar
是包括可选地取代的芳基部分的桥连基”的开放式撰
写方式,然而根据说明书第11页最后2行公开的内容
“桥连基Ar为芳基部分,可以是可选地取代的”,可
以看出说明书中并没有描述Ar作为桥连基时可含有除
了可选地取代的芳基部分之外的其它成分,本领域的
普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状况,也无法推导出Ar
作为桥连基时还可含有其它的成分,因此该权利要求
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案例分析


3. 权利要求3-7采用了“前述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
没有写明所引用权利要求的编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4. 从属权利要求4-7本身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又引
用了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不符合实施细则
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上述权利要求的引
用关系进行修改。
案例分析

1. 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审查员对说
明书整体内容的理解,要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提供一种对大分子色素蛋白具有高吸附容量的
吸附基质,与“壳聚糖-氨基酸共聚孔球的制备过程”
相关的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内容)是必不
可少的技术特征,申请人应当将其记载到该权利要求
中。根据说明书的整体内容以及现有技术的状况来说,
对大分子色素蛋白吸附容量的高低,不仅仅取决于吸
附基质的组成,还取决于其微观的结构特征,如孔结
构等,因此申请人需要载入所述方法特征来对吸附基
质的微观结构特征进行清楚的限定。
案例分析

2. 权利要求9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
26条第4款的规定。该权利要求中使用的上位概念“氨
基酸”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依据该申请文件
所记载的内容可知,当选用的氨基酸为甘氨酸时,所
得的吸附基质对藻蓝蛋白或藻红蛋白具有高的吸附容
量;同时说明书中进一步指出“根据不同蛋白的特性,
选用不同的氨基酸共聚”,由此也表明了,当吸附的
大分子色素蛋白不同于藻蓝蛋白或藻红蛋白的特性时,
应当选用其它的氨基酸。反之,在该权利要求已经将
大分子色素蛋白限定为藻蓝蛋白或藻红蛋白时,所用
的氨基酸就应当只是甘氨酸。综上所述可知,该权利
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人应当将“氨基酸”
具体限定为“甘氨酸”。
案例分析


1. 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实施细则
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审查员对说明书整体内容的理解,要解决该发
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具有优异活性、选择性和异乎寻常地
延长保持活性和稳定性水平的烯烃环氧化催化剂,具有特定组成和孔结
构的载体是关键所在,即该发明的发明点,因此与“载体的组成”(即
载体中所含的α-氧化铝的量、无定形氧化硅化合物的量、碱金属化合物
的量、硼化合物的量)以及“载体的孔结构”(包括未记载的载体的吸
水率)相关的技术特征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申请人应当将其记载到
上述独立权利要求中。由于说明书的记载中,无定形氧化硅化合物和碱
金属化合物的量是以原料混合物中的α-氧化铝为基准,然而考虑到原料
混合物中的水合氧化铝在焙烧后转化成α-氧化铝,以及硼酸的量是以混
合物的重量(即第一α-氧化铝、第二α-氧化铝、水合氧化铝、无定形氧
化硅化合物和碱金属化合物的总重量)为基准,直接换算成载体中各组
分的含量存在困难,因此建议申请人引入制备载体的方法特征来表述所
述的必要技术特征。
2. 权利要求1第2行中的“具至少”存在打印漏字,应改为“具有至
少”,以使之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案例分析


3. 权利要求4出现了上位概念“0.28-0.8ml/g;至多
2.9m2/g”和下位概念“0.3-0.7ml/g;1.4-2.6m2/g”并存的
情形,导致一项权利要求中存在了多重保护范围,不
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应当清楚
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的规定。
4. 权利要求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
26条第4款的规定。该权利要求中使用的功能性特征
“用来抑制晶态含氧化硅组合物形成的抑制剂”没有
以说明书为依据,依据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以及现
有技术的状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除
碱金属化合物之外的其它哪些物质可以用作上述的抑
制剂,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案例分析
1. 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
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审查员对说明书整体内容
的理解,要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在适
合温度下,具有高活性,且能延长保持高选择性时间的烯烃
环氧化催化剂载体,与“载体的组成”相关的技术特征(即
载体中所含的无定形氧化硅化合物的量、碱金属化合物的量、
硼化合物的量)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申请人应当将其记
载到该权利要求中。由于说明书的记载中,无定形氧化硅化
合物和碱金属化合物的量是以原料混合物中的α-氧化铝为基
准,然而考虑到原料混合物中的水合氧化铝在焙烧后转化成
α-氧化铝,以及硼酸的量是以混合物的重量(即第一α-氧
化铝、第二α-氧化铝、水合氧化铝、无定形氧化硅化合物和
碱金属化合物的总重量)为基准,直接换算成载体中各组分
的含量存在困难,因此建议申请人引入制备载体的方法特征
来表述所述的必要技术特征。
案例分析
2. 权利要求3中出现的“高达”属于翻译错误,英文原文“up
to A”通常应当翻译成“最高达A;A以下”以表示一个数值范
围,而非一个数值点;权利要求4中的“孔隙率”应当改译成
“孔体积”;权利要求21的“最在为40µm” 应当改译成“为
40µm以下”,上述翻译错误导致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
楚,不符合实施细则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注意对说明书作
相应的修改。
3. 从属权利要求5中的技术特征“比表面积为1.0-2.6m2/g”已
记载在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同一技术特征的这种重复记载
不符合实施细第20条第1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的规
定。申请人应当删除该权利要求。
4. 从属权利要求5本身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又引用了在前的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申请人应当对上述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修改。
案例分析
5. 独立权利要求16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
征,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审
查员对说明书整体内容的理解,要解决该发明所要
解决的技术问题,制备一种在适合温度下,具有高
活性,且能延长保持高选择性时间的烯烃环氧化催
化剂载体, “在混合物中加入占组分a)至e)总
重量0.1%的硼酸”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申请
人应当将其记载到该权利要求中。审查员根据现有
技术的状况,考虑到含硼与否,通常会对催化剂的
催化性能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无从推知在制备过
程中不加入助剂硼酸后制得的载体,也能解决该发
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案例分析
6. 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水合氧化铝包括勃姆石”
存在两种不同的含义,既可以理解成“水合氧化铝的组成中
包括勃姆石(即水合氧化铝是勃姆石或含勃姆石的水合氧化
铝混合物)”,也可以理解成“水合氧化铝的种类中包括勃
姆石”,如此导致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对于后者而言,由
于“包括”意味着除了所列举的勃姆石之外还包括其它种类
的水合氧化铝,因而对具体的水合氧化铝的种类没有进行进
一步的限定,如此限定,相当于未对保护范围作进一步的限
定。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
审查员对说明书的理解,申请人的本意是想对水合氧化铝的
种类作进一步的限定,因此建议申请人将“包括”改为“选
自”或“为”。
案例分析
7. 权利要求19中出现的“基于混合物重量的10-25
%挤出助剂和有机可燃尽材料”存在歧义,既可以
理解成挤出助剂的量为10-25%,也可以理解成挤
出助剂和有机可燃尽材料的总量为10-25%,导致
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
施细则20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英文原文就存在这
样的问题,而申请人无论选择哪一种意思,都会导
致修改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
此建议申请人删除该从属权利要求。
8. 从属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烯烃包含
乙烯”与该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制备…载体的方
法”不相适宜,所述特征不是用于限定该方法权利
要求的技术特征,因而导致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1款的规定。
案例分析


权利要求18中出现的“基于混合物重量的10-25%挤出助剂和有机
可燃尽材料”存在歧义,既可以理解成挤出助剂的量为10-25%,
也可以理解成挤出助剂和有机可燃尽材料的总量为10-25%,导致
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1
款的规定。由于英文原文就存在这样的问题,而申请人无论选择
哪一种意思,都会导致修改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
围,因此申请人应当删除该从属权利要求。
尽管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引用了说明书的内容“为了…混合”,
进而认为权利要求中的所述特征显然是指挤出助剂和有机可燃尽
材料的总量为10-25%。对此审查员无法认同,无论是根据说明书
还是权利要求书,都无法看出权利要求中的所述特征可以排除歧
义,而明确是指挤出助剂和有机可燃尽材料的总量为10-25%。
案例分析
点评:
 1)最终申请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8;
 2)如何合理陈述意见,以使人信服。
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
1. 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审查员对说
明书整体内容的理解,要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提供一种能使丙烷以高产率一步法制备丙烯酸
或丙烯腈的催化剂的制备方法,“A研磨后的最可几粒
度不超过20μm”是该发明的关键所在(即该申请的发
明点),同时通过“在60℃以上对由在A的水分散体中
加入Mo6+ 化合物和V5+ 化合物得到的水分散体加热至少
10分钟” 的技术手段以避免A发生过反应而降低催化
剂产物的活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无法得
知的,因此上述技术特征都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申请人应当将其记载到该权利要求中。
案例分析
尽管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一中认为只要制造方法中包
含显著特征“仅将A在水…细粒分散体,然后使用
其作为原料制造所需的催化剂”即可以实现该发明
的 目 的 。 但 根 据 背 景 技 术 部 分 提 供 的 文 献 JP11226408A可知,直接利用金属粉末的分散体作为原
料来制备催化剂已经为该文献所公开,换言之,申
请人所认为的显著特征并不能构成对现有技术作出
贡献的发明点所在。另外,需要提醒申请人注意的
是,尽管某些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是以“优选…”的
形式来加以表述的,但并不表示这些特征就不是必
要技术特征。根据说明书全文可以看出,只有包括
了意见1中所述的技术特征,才足以构成能解决该
发明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技术方案。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点评:
如何认定发明点。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 申请程序
– 提交申请文件
– 受理
– 初步审查
– 公开
– 请求实质审查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 申请程序
– 实质审查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 答复
– 结案
– 办理证书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
关于申请文件的修改

条款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
行修改,但是,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
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修改的方式,应当符合R51.3的规定,即申请人答复审
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意见陈述书中的意思表述与修改文件不一致
申请人在答复一通时递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
的申请文件,其中意见陈述书中明确表示将原
权利要求1的“A”修改为“B”,而在权利要求1
的修改替换页中,将权利要求中的“A”修改为
“C”,两种修改均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
定。审查员据此无法排除其中任何一种修改方
式的可能性,因此应当继续审查,不应立即作
出审查结论。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增加特征
在催化剂制备方法权利要求中增加的特征:进行
喷雾干燥。而原申请文件中只提到进行干燥,
并没提到具体的干燥方式,修改引入了新的内
容。虽然喷雾干燥是公知的一种干燥方式,但
干燥方式并不止喷雾干燥一种方式,因此不能
允许这种修改。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删除特征
不允许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原申请始终作为发
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出现的特征
在催化剂制备方法权利要求中删除特征:在PH值
8-10的条件下。而原申请文件中所述特征始终
以必要技术特征的形式存在,因此不能允许这
种修改。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上位概括
申请人将“天然纤维素纤维”修改为“纤维素
纤维”,那么被改变的内容就是“非天然的纤
维素纤维”,但在原申请文件中并没有提到任
何属于“非天然”的纤维素纤维,即引入具有
新颖性的内容,故所述修改是不允许的。
一种烯烃四聚方法→一种烯烃低聚方法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改变特征
申请人在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将技术特征“混合”改为了“同时
送入T型管并转移至反应釜”,虽然修改后的技术特征“同时送
入T型管并转移至反应釜”在实施例1中有相应的记载,但是将该
特征替换原权利要求1中的“混合”后重新组合得到的技术方案
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
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
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需要提醒申请人注意的是:
虽然技术特征自身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里都有明确的记载,但
并不意味着将这些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得到的技术方案就已经明
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或可以由原说明书和权利
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数值范围
1)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
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值在原说明
书和/或权利要求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
原数值范围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
2)组合物以各组分所占百分含量来限定,几个组分的含
量范围存在不符合各组分含量之和为100%的情形时,
若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补入“各组分含量之和为100
%”的特征,且权利要求中各组分的含量中有符合上
述条件的数值范围的,则不视为修改超范围。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通式I的化合物的制备方法,
其中使用有机溶剂,反应温度为50-70℃,反应压力
为2-4大气压。说明书的实施例中公开了一种具体化
合物的制备方法,使用了有机溶剂乙醇,反应温度为
60℃,反应压力为2.5大气压。实审审查员可以允许申
请人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修改为“其中使用有机溶
剂,反应温度为60-70℃,反应压力为2.5-4大气
压”、“其中使用有机溶剂,反应温度为50-60℃,
反应压力为2-2.5大气压”、“其中使用有机溶剂,
反应温度为60-70℃,反应压力为2-2.5大气压”或
者“其中使用有机溶剂,反应温度为50-60℃,反应
压力为2-2.5大气压”。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原权利要求:
一种包含沉积于载体上的银及铼的催化剂,其中
含有相对于催化剂重量为至多0.9毫摩尔/千克
的铼。
说明书中提到,催化剂中若含有铼的促进剂,其
含量相对于催化剂重量为0.1-30毫摩尔/千克。
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加入了如下特征“还包含相
对于催化剂总量以元素总量计至少0.1毫摩尔/
千克的铼的共同促进剂 ”。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申请人将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至少70%”,
改为“至少80%”,改变后的内容既没有直接
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
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
求书记载的范围。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技术效果和技术问题的修改
当技术特征在原申请中被清楚地公开, 其技术效
果或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却没有提及或没
有完全公开时, 如果这种技术效果或解决的技
术问题可以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毫无疑义地推
导得出,即根据申请文件记载的发明的原理、
作用、功能来看, 可以直接得到这种效果或所
解决的技术问题时, 才允许进行这种澄清性修
改。
增加新的技术效果或技术问题的修改是不允许的。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消除申请文件中的错误
申请文件中的错误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能够客观识别出的, 诸如语法错误、文字错误、
打印错误、翻译错误以及相互矛盾之处。对这
些错误的修改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整体及上下文能够
唯一确定的正确答案。
在申请文件中出现两处以上相互矛盾的记载时,
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常明确的情况
下, 可以修改为一致的正确的记载,否则只允
许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举行澄清。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关于现有技术和基于引证文件的修改
在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增加对现有技术(包括公知常
识)本身的描述, 是允许的。但是, 如果增加的内容
虽是现有技术,但如果涉及到了发明本身,即对发明
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或技术效果产生了影响,则这
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如果申请中引证的文件的内容对于实现发明是必不可少
的,只有在申请人对于引证文件中的内容指引的非常
明确,例如清楚写明了具体的引证文件及具体段落等
信息,且其与本发明有关的内容非常确定, 才可以允
许申请人引入引证文件中的具体内容。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具体放弃
具体放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修改方式。通过“具
体放弃”排除原申请中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来
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 通常是采用否定
性词语或排除的方式来放弃权利要求的部分保
护范围, 这主要出现在化学领域以及涉及数值
范围的修改。其修改本身是不属于原申请文件
记载的范围之内, 但属于如下情形的, 则属于
允许的修改。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1)排除抵触申请以使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
2)权利要求中涵盖了部分不可实施的范围, 可
通过具体放弃的方式排除该不可实施的技术方
案。但是, 不允许通过具体放弃的修改方式使
本来没有充分公开或不能实施的发明公开充分
或能够实施。
例如说明书中某个技术方案中的某个技术特征
公开不充分导致该技术方案无法实施时,不允
许申请人以删除(具体放弃)该技术特征的方
式克服技术方案无法实施的缺陷。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3)排除下述情况的现有技术而使权利要求具
备新颖性:所述现有技术是指其所属的技术领
域与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差很远, 解决完全不同
的技术问题, 发明构思完全不同, 所述现有技
术对于发明的完成没有任何教导或启示。
申请人可以根据审查员提供的上述现有技术对
比文件通过具体“放弃”的方式来排除这种现
有技术。若权利要求中所排除的现有技术可以
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那么可直接认定为其修
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而无需以权利
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为前提。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其它修改超范围的情形
(1)对申请文件中使用的不规范术语补入超出本领域技术
人员常规专业知识或现有技术记载内容的的解释和定
义;
(2)为克服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申请人进一步增加
实施例或补充实验数据。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该申请的说明书存在前后矛盾之处,如“取Al2O3600克、
320克Na(OH) (Na/Al比1.20)”(见说明书第2页第12行,
实施例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3款的
规定。由于说明书中未明确Na/Al比属于重量比,还是
摩尔比,此种情形一般视为是Na/Al元素的重量比,但
根据前面氧化铝和氢氧化钠所取的重量可推导出Na/Al
元素的重量比为0.58:1;即使将Na/Al比1.20视为是
Na/Al元素的摩尔比,但根据前面氧化铝和氢氧化钠所
取的重量可推导出Na/Al元素的摩尔比为0.67:1,此
时两者也不相适应。申请人应当对说明书进行修改
(注意对权利要求书也做相应的修改),克服上述缺
陷,同时注意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在假定申请人克服了上述缺陷的情形下,审查员对该申
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还有以下不理解之处,请申
请人予以解释。
步骤(1)根据审查员的理解应当是使氧化铝与氢氧化钠
反应制备氢氧化铝沉淀物的步骤,可是按照氧化铝和
氢氧化钠所取的重量可推导出OH-/Al元素的摩尔比为
0.67:1,远小于使得Al元素完全沉淀时所需的摩尔比
3:1,即此时只有部分的氧化铝转化为了氢氧化铝,
所得到的沉淀物中应该同时含有氢氧化铝以及未转化
的氧化铝。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步骤(2)根据审查员的理解应当是使氧化铝
和氢氧化铝与硝酸反应转化为硝酸铝的步骤,
由于是充分地溶解,即使得氧化铝和氢氧化铝
完全转化为可溶性的硝酸铝;审查员基于现有
技术无法推知步骤(1)制备氢氧化铝与未转
化氧化铝的混合物的目的是什么?同样,利用
步骤(1)和(2)来制得硝酸铝溶液与直接采
用硝酸铝来配成溶液之间有何分别?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
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将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Al2O3 600克”(见权
利要求1,发明内容部分,实施例1-6),改为“Al2O3
896克”,在申请人认定Na/Al比为摩尔比之后,由于
“Na/Al比”的撰写方式在本领域内通常可视为是原子
比,因此审查员对申请人所作的认定表示认可,但是
在Na/Al摩尔比为1.20的情形下,修改方向有两种,一
是以NaOH的重量克数为基准,推算出Al2O3正确的重
量克数,即申请人目前的修改方式,二是以Al2O3的重
量克数为基准,推算出NaOH正确的重量克数,换言
之,修改的方向是不唯一的,即改变后的内容不能由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
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
围。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本发明方法实际
上是将部分氧化铝转为铝酸钠,当部分氧化
铝…,有助于制备…的载体,但在Na/Al摩尔
比为1.20的情形下,由于氢氧化钠与氧化铝反
应生成铝酸钠所需的摩尔比仅为1,则在氢氧
化钠过量时,理论上应该能使得氧化铝完全转
化为铝酸钠,这与申请人所做的意见陈述相悖,
请申请人对此进行澄清。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点评:
1)最终导致被驳回;
2)驳回理由: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将原申请文
件所记载的“Al2O3 600克、320克NaOH同时倒入1000克蒸馏水中,其中
Na/Al比为1.20”(见权利要求1,发明内容部分,实施例1-6),改为
“Al2O3 896克、320克NaOH同时倒入1000克蒸馏水中,其中Na/Al摩尔
比为1.20”,在申请人认定Na/Al比为摩尔比之后,由于“Na/Al比”的撰
写方式在本领域内通常可视为是原子比,因此审查员对申请人所作的认
定表示认可,但是在Na/Al摩尔比为1.20的情形下,修改方向有两种,一
是以NaOH的重量克数为基准,推算出Al2O3正确的重量克数,即申请人
目前的修改方式,二是以Al2O3的重量克数为基准,推算出NaOH正确的
重量克数,换言之,修改的方向是不唯一的,即改变后的内容不能由原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
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续前:针对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进行了再次修改,
将上次修改文本所记载的“Al2O3 600克、320克NaOH
同时倒入1000克蒸馏水中,其中Na/Al摩尔比为1.20”
(见权利要求1,发明内容部分,实施例1-6),改为
“Al2O3 896克、320克NaOH或者取Al2O3 600克、214
克NaOH同时倒入1000克蒸馏水中,其中Na/Al摩尔比
为1.20”,上述修改将原来的单一技术方案改写成了两
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对于具体的某个实施例而言,它
应该对应的是一个具体的技术方案,不可能在一个实
施例中同时出现两个技术方案,这显然是有悖于常理
的;而且目前所记载的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并没有直接
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
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续前:所谓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是指虽然
没有直接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但已经被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隐含公开,它应当是根据原说
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可直接、唯一导出
的信息,换言之,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
记载的内容导出多个信息。由于申请人修改时给出了
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即由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导
出了多个信息,显然修改后给出的并列技术方案不能
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
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
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审查意见:说明书第10页第4-6行所增加的内容“已知可
以以SiO2/Al2O3比率为2-3……合成X型沸石”超出了原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
条的规定。上述内容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
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
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
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申请人应当删去上述内容。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申请人于2006年02月28日提交的修改文本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
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新提交的申请文
件中的下述内容“X型沸石在……NY 1992)”(见说明书第10页
18-21行)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
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导出,虽然申请人认
为所述内容是对X型沸石的公知定义,但由于不同的教科书中对X
型沸石的定义存在差异,如【催化剂载体制备及应用技术】一书
的第404页中指出X型沸石的硅铝比为2.1~3,因此审查员不能认
为从X型沸石本身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导出所述补入的对X型沸
石的定义;而“沸石NaKX……12月10日)(见说明书第10页2122行)虽然是本领域内合成NaKX型沸石时的常用方法,但该方法
同样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
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导出;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汞孔度测定法……全部孔体积的直径”(见说明书第11页17-18
行)同样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
原 说 明 书 和 权 利 要 求 书 所 记 载 的 内 容 直 接 导 出 ; “ 0.007µ到
0.03µ” ( 见 说 明 书 第 11 页 19 行 ) 的 数 值 范 围 与 表 1 的 数 据
“0.007µ;0.032µ”不一致,无法由其直接导出所述的数值范围;
“0.4到0.5µ”的数值范围同样也不能从表1的数据直接、毫无疑
义地导出,由于根据表1的数据,也可以认为碱煮样品的中值孔
径大部分位于“0.43-0.5µ”或别的数值范围内;同理附图10和11
中的第一种形态的中值孔径也可以认为大于1.9µ,而第二种形态
的中值孔径也可以认为大于0.09µ,换言之,不能从附图中直接、
毫无疑义地导出说明书第11页24-25行记载的内容“第一种形态
的中值孔径大于0.1µ,第二种形态的中值孔径大于2µ”;同样从
附图10和11中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碱煮清除了两个
相态中的大孔”。综上所述可知,新增加的上述内容超出了原说
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点评:1.最终被驳回:
2.驳回理由:1)申请人在针对修改超范围的意见陈述
(一)中提出:【催化剂载体制备及应用技术】没有
提供与所认可的定义相悖的X型沸石的定义,并认为
LSX只不过是X沸石的一个子类,从而认为原说明书和
权利要求书的确记载了X型沸石。对所述观点,审查员
无法认可。显然根据【催化剂载体制备及应用技术】
可以清楚地看出,本领域内对X型沸石存在两种不同的
定义,一种是狭义的,将LEX排除在外的定义,另一种,
则是将LEX包括在内的定义,由此可见,将LEX包括在
内的X型沸石的定义是无法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
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2)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一)中还提出:对于
“沸石NaKX…”,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
引述的参考文献和NaKX(2.0)包括钠和钾的
知识推断出上述语句,而且认为本领域的技术
人员会熟悉这种合成方法。对此,审查员认为
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悉这种方法,但该方法
并非是合成NaKX(2.0)的唯一方法,因而也
不能认为可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毫
无疑义地确定。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3)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一)中还提出:“汞孔
度测定法……全部孔体积的直径”仅仅描述
了…进行工作,其作为本发明的附加背景技术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众所周知的。实质上,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会知道…的定义。对此审查
员需要指出的是,所述内容,申请人将其记载
在了发明内容部分处,而不是背景技术部分,
对于在说明书发明内容中增加公知常识性的内
容,同样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
的范围。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4)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一)中还提出:本发明人限定了
一般性范围,并且因此取整了表1提供的数据,本专利
的读者将能够查看表1来获得精确的数据点,即使进行
了取整,该数值范围也落入了表1数据的有效范围内,
并且可以显而易见地从表1的数据直接、毫无疑义地确
定。显然由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可以看出所述数值范围
并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而且所
述数值范围是否落入说明书所记载的有效范围内,与
所述数值范围是否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是两个概
念,并不能认为公开了一个大的数值范围,落入其中
的任意一个小的数值范围就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
定。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5)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一)中还提出:显而易见地可以
从附图直接、毫无疑义地导出“碱煮清除了两个形态
中的大孔”,因为孔体积已经增加并且中值孔径已经
增加,表明…中值孔径。对此,审查员认为,并不能
根据孔体积和中值孔径的增加就直接推断瓶颈已经被
除去,由于使得孔体积和中值孔径增加的原因并非去
除瓶颈的一种可能性,而且即使是通过去除瓶颈,即
清除两个形态中的大孔来增加孔体积和中值孔径,其
清除程度还存在不确定性,通过清除部分大孔也能使
得孔体积和中值孔径增加。因此从附图无法直接、毫
无疑义地导出“碱煮清除了两个形态中的大孔”。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
公开了一种环氧乙烷化合物的制备方法,该方法通过使用基本不溶于反
应混合物的多相催化剂,使烯属化合物与有机过氧化氢反应,并具体公
开了其中所用的催化剂的制备方法,“所述的催化剂由与固体二氧化硅
和/或无机硅酸盐化学结合的钛所组成,通过下述步骤制得催化剂:a)
用气态四氯化钛流浸渍硅化合物,b)煅烧步骤a)所得到的反应产物,
以及c)步骤b)的产物的水解;在使用之前的催化剂在高温下与甲硅烷
基化剂接触”(参见该对比文件的权利要求1-2)。该权利要求所要求
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
“将载体明确限定为了含二氧化硅的载体”,然而二氧化硅和无机硅酸
盐都是常用的硅基载体,它们之间的相互替换或结合使用是本领域内的
常规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
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驳回理由:
申请人未递交修改文本,仅是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与
对比文件1相比,该发明的区别特征还包括“其中采用
的浸渍物流为纯的卤化钛物流”,而对比文件1中的浸
渍物流是含有卤化钛的物流,其中还含有载气。并基
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认定该发明具备创造性。然而申
请人争辩意见的基础是不成立的,这源于申请人将对
比文件1中公开的其它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2
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审查员评述创造性时所基于的技
术方案)相混淆,从而导致对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2所
公开的技术方案的理解有误。根据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
所记载的“a)用气态四氯化钛流浸渍硅化合物”,可
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浸渍物流是纯的四氯化钛,
其中并不含有载气。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点评:
正确理解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不要引
入其它信息来对其进行解释。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审查意见:
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
公开了一种采用有机酸对β沸石与粘结剂成型的催化剂进行改性的方法,
将硅铝比为33的H型β沸石以二氧化硅为粘结剂制成含β沸石70wt%的
条形,干燥后备用,用0.5M的柠檬酸溶液以液固比10的比例,于90~
95℃处理4小时,干燥后于550℃焙烧4小时(参见该对比文件的实施例
2)。通过对比文件1中表-1和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利用有机酸对β沸
石改性后,其催化反应活性有了明显的提高。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
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挤条成
型是在有机酸改性之后”,然而挤条成型步骤是放在有机酸改性之前还
是之后,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实际的需要,应用其所掌握的常
规实验手段来进行选择,通常不会对催化剂的性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
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
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
性。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点评:
1)对于由发明点所产生的发明效果是否可以
不提供实验数据支持?以何种方式提供?
2)对于催化剂主题名称中的用途限定如何考
虑?
3)发明效果的比较对象是谁?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1. 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
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氧化甲醇合成甲缩
醛的催化剂,其组成为10.0wt%Re/ZrO2,其中Re代表
其氧化物ReOx(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表1);将权利要求
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催化剂中Re元素的质
量百分含量存在差异,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确定催化剂中Re元素的适宜含量,以提供一种具有更
好催化性能的催化剂。然而对比文件1在【0009】段中
公开了以ReOx 为活性组分的负载型催化剂中ReOx 的担
载量优选为1-3 wt%时,催化反应速度最快,而担载
量优选为2-10 wt%时,对目标产物的选择性最高。由
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Re元素的适宜含量优选
为1-3 wt%或2-10 wt%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表1
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0009】段所给出的
技术启示以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
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
不具备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催化剂的制备方
法。然而利用ZrOCl2 和氨水反应-老化-过滤-洗涤-烘
干-焙烧是本领域内制备ZrO2载体的常用方法,等体积
浸渍法是制备负载型催化剂的常规方法,而高铼酸铵
是铼氧化物的常用前体;至于工艺参数,如各组分前
体水溶液的浓度、氨水浓度、pH值,老化时间、焙烧
温度和时间、浸渍时间,以及烘干温度和时间适宜的
数值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应用其掌握的常规实验技
能,通过有限次的条件试验就能确定。在对比文件1的
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内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出权利要求2
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
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规定的创造性。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对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修改
点评:
1)固体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和制备条件何时是
限定催化剂的必要技术特征;
2)工艺条件的选择在判断创造性时如何考虑;
3)如何修改权利要求以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
催化剂发明专利保护的策略
 及时申请
– 先申请制
– 完成发明
» 提出了发明任务
» 完成了技术方案
» 实现了发明目的
催化剂发明专利保护的策略
 产品第一(产品是绝对保护)
– 产品
– 方法
– 用途
 范围要大
– 适度扩展(组分、含量)
催化剂发明专利保护的策略
 特征要少
– 独立权利要求中只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 主题要全(单一性)
– 催化剂
– 催化剂的制备方法
– 催化剂的用途
催化剂发明专利保护的策略
 适宜数量的实施例
– 支持保护范围
– 掩盖技术诀窍
 走出国门
– 一般途经
– PCT途经
催化剂发明专利保护的策略
 专利壁垒
– 基础专利
– 后续专利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