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女中學生服裝儀容規定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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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嘉義女中學生服裝儀容規定須知

國立嘉義女中
服裝儀容與生活常規須知
學務處生輔組
黃清隆教官
禁止停車區域
汽車停放區
汽車停放區
機車停放區
大
客
車
停
放
區
機車停放區
腳
踏
車
路
線
文
化
路
BRT
腳
踏
車
路
線
文化公園
×
BRT
垂楊路
天
橋
禁行腳踏車
腳
踏
車
路
線
永
安
街
大門
嘉女
車棚
腳踏車路線
側
門
腳
踏
車
路
線
崇文國小
不可單車雙載
騎腳踏車要戴安全帽
夏季服裝:
短袖白上衣,
搭配本校黑
裙或黑長褲,
黑(白襪、運
動鞋或黑皮
鞋(註冊日、
開學、休業
式、升旗、
重要慶典活
動時須穿著)。
夏季運動服:
短袖運動衫,紅
色運動短褲,黑
(白)襪,運動鞋。
襪子:棉質學生襪、白色或黑色,高度
須高於腳踝、低於膝蓋。
冬季服裝
一、西裝外套(開學始業式、休業式、升旗、
重要慶典活動等時機,以及冬季無體育課
當日均須穿著)。
二、學校制式紅背心(自行選搭)。
三、黑皮鞋(開學始業式、休業式、重要慶典
活動時須穿著黑皮鞋)。
四 、冬季期間,上體育課當日,上、放學時可
穿著全套冬季運動服進、出校門。
學生制式皮鞋
冬季長袖制服上衣穿著方式
100學年度
(含)以前
之樣式-衣
服下擺須
紮入褲子
內或穿繩
子(鞋帶)
繫綁固定
後將下擺
反折
冬季長袖制服上衣穿著方式
自101學年度起改版-下擺為外放樣式
(同夏季短袖上衣樣式)
※裙子下擺以不高於膝蓋上緣一拳頭以
上,不低過膝蓋為宜。
※進出校門及在校期間請勿穿著便服(天
冷時可在制服外套外再加穿便服外套)。
※穿著運動外套時,請將拉鍊拉至與外
套左胸前“嘉”字等高處,以利辨識
是否依規定穿著制服。
冬季運動服:
長袖運動衫、紅
色運動長褲、黑
(白)襪、運動鞋。
學號樣式:
(一)長(短)袖白色制服上衣:繡於左胸
口袋上方
嘉
女(藍色)
110999(藍色)
二、長袖運動服外套:繡於外套右前方與左胸前「嘉女」字樣上緣切齊
110999(白色)
制服上衣
運動服外套
西裝外套正確穿著方式
將制服上衣衣
領整齊地外翻
西裝外套所有
釦子均須扣上
制服上衣袖
子不可露出
西裝外套校名、學號之正確繡法
金黃色字體
校名、學號
學號下方
切齊左胸前
口袋上緣
※注意:
凡是無體育課授課當日,上(放)學
進出校門須穿著制服且第一節下課
前不得換穿運動服(長、短褲)(第
一節體育課除外)。
第一節下課後的服裝規定
※夏季及冬季無體育課當日,上(放)學進出
校門須穿著制服且第一節下課前不得換穿
運動服(長、短褲)(第一節體育課除外)。
※班服除運動會、園遊會、舊品義賣、班際
比賽等活動及假日始可穿著到校;社服僅
限假日來校練習及社團公演時穿著,平日
上課期間不得穿著;校隊隊服亦僅限練習
時或放學後穿著,練習完畢立即換回校服。
12:00-12:40用餐時間
國立嘉義女中101學年度學生家長「送午餐識別牌」配合事項通知書
本人子女為
年
班 學號
學生
□午餐由家長親送
□午餐由親友____________(請填寫稱謂、姓名)代送
家長簽章:
連絡電話:
簽章日期:
年
月
日
※配合事項:
1.為維護學生飲食安全,除貴子女之午餐由您自行準備外,請勿代送其他同學 之餐食,
以免發生安全問題時被追究責任。
2.午餐若為家長外購,請留意該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認證或經衛生主管
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如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及糾紛,本校願意協
助處理,但不負賠償責任、敬請諒解。
3.午餐請以環保安全餐盒裝盛,不要使用免洗餐具,並由家長親送或委由親友代送(嚴
禁廠商代送或由貴子女逕行外訂餐食)。
4.家長回覆本通知書並經確認資料無誤(缺漏)後,本校將製發「送午餐識別牌」,送
午餐時請將識別牌繫綁於餐盒(便當袋)外,以利查驗。
5.本校現有3家合約廠商提供班級團膳服務;合作社亦有5家合約廠商(葷食4家、素食1
家)製作、供應午餐便當,經本校親至團膳、便當製作場所查察,清潔衛生檢驗及廠
商登記均合格,敬請多加運用。
6.本通知書請交由學生繳交至生輔組,即可核發「送午餐識別牌」。
家長送午餐者,請同學須填寫上表並請家長簽
章後交至生輔組,即核發「送午餐識別牌」。
家長「送午餐識別牌」
請家長將送午餐識別牌吊掛在便當袋
(請避免使用塑膠袋)上
請家長將裝有餐盒之便當袋放在教官室前走廊上-各
班便當籃裡或在行政大樓一樓中廊將午餐交予學生
如當日有上體育課,可穿著「運動服+運動長褲」
出校門。
18:30以後如未在圖書館晚自習或未提
出申請,不可在校內逗留;返校拿取物
品者須在警衛室登記並盡速離校返家。
如18:30以後須在校內進行社團活動或
球隊練習,須在活動時間前填寫「夜間
留校活動申請單」並呈校長核准。
貳、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
1.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導致重傷病、死亡
或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2.父或母有下列情形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者:
(1)申請父母離異 、失蹤6個月以上、入獄服
刑、遭裁員(資遣)。
(2)父或母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
者。
(3)父或母一方因風、水、震、火災害診斷證
明住院者(非車禍及一般傷病)。
(4)父或母一方(雙方)死亡者。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