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再保险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第9章再保险

第九章
再保险
再保险概述
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
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
行保险的行为。

保险的保险

保险法:第28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
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再保险关系:





原保险人
再保险人
分出公司
分入公司
Original Insurer
Reinsurer
Ceding Company
Ceded Company
分保佣金
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转分保(Retrocession 再再保险):再保险人
将接受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

转分保分出人
转分保接受人
再保险的示意图
风险自留
风险转移
个人或机构
自留
再
保
险
保
险
保险人1
自留
保险人2
转分
保
保险人3

世界上最早出现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是1852年的
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Cologne Reinsurance
Company)

1863年瑞士成立了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
Reinsurance Company)
Sigma----保险杂
志

1907年英国成立商业综合再保险公司
(Merchantile and General Reinsurance
Company)

1990年Sigma 统计世界上专营再保险业务的保
险公司有400多家,分保费收入总额为450亿美
元,其中慕尼黑再,瑞士再,和美国雇主再三
家占164亿美元。

伦敦保险市场的业务:
伦敦承保人协会(I.L.U):1884年成立,有
100多个会员公司,
劳合社:50%的业务
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再保险业务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是通过确定的自留额和
分保额体现的,而自留额和分保额都是按危险单位来确定的。
1、危险单位: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车辆险、船舶险、人寿保险、火险)





一般一份保单为一个风险单位,但不一定与保单份数相同,应和每
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估计联系起来。(不同货主的货物装载在
同一船上)
不是一成不变,如两栋建筑本未相连,后又加一通道,使之相连,
则由两个风险单位变成一个风险单位。
划分其需专业知识
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危险单位由分出公司决定。
保险法第100条规定: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
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2、自留额与分保额
 自留额:分出公司根据偿附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
 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
计算基础
 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比例再保险
 以赔款为基础-----非比例再保险

表示方法:
 以百分比形式: 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 绝对数的形式:超过100万元以后的200万元。
法定要求: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当年自
留保险费,不得超过 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
和的四倍。

第98条

第99条 保险公司对 每一危险单位 ,即对一次
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
任,不得超过 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 的 百
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
第101条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
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再保险。

第102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
而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文件中承诺,非寿险20%
的法定再保险分保比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逐
年降低5%,4年内取消。

因此,《保险法(修正案)》把该条修改为“保
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
理再保险”。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
1、再保险与原保险
 联系
 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
 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
 区别
 主体不同
 保险标的不同
 保险性质不同
 再保险的两个重要特点
 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 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2、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比较
 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
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
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
 联系
 两者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
果的功效
 区别
 共同保险仍然属于直接保险,是对风险的第一次分
散
 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
的第二次分散
四、再保险的分类
1.按责任限额
 比例再保险:(金额再保险)
 定义: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
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
 成数再保险
 溢额再保险
 混合再保险
 非比例再保险(损失再保险)
 定义: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
责任
 超额赔款再保险(事故、险位)
 超过赔付率再保险
2.按安排方式
 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
 将分出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分保条件逐笔告诉对方,
对方是否接受或接受条件完全可以自由选择。
 合同再保险(Treaty
Reinsurance)
 双方事先通过契约将业务范围、地区范围、除外
责任、佣金、自留额、合同限额、帐单的编制与
发送等各项分保条件用文字固定,明确双方权利
与义务。对双方有强制性。
 预约再保险(Facultative
Obligatory)
 分出公司:临时再保险
自由选择
 分入公司:合同再保险
强制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金额再保险)
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
的再保险方式。

自留额和分保责任额表示为保额的一定比例;

双方对于保费和赔款的分配,按照其分配保额的同一比例
进行;
显示了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利益的一致性。

1、成数再保险(最简单)(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约定的比率分给
再保险人的方式。
特点:
 保额、保费按一定百分比分出;
 赔款按同样百分比摊回;
 对每一危险单位有限额规定,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这个
限额中各自承担一定的份额。
例1:最高限额为500万元,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55%指分出比例)
保险金额
自留部分45% 分出部分55% 其它
800,000
360,000
440,000
0
2,000,000
900,000
1,100,000
0
5,000,000
2,250,000
2,750,000
0
6,000,000
2,250,000
2,750,000
1,000,00
例2:保费、赔款计算;
 假设:每一危险单位都在最高责任限
额内
 单位:万元
总额 100%
风险单位保险金额
A
200
B
C
总计
400
600
1200
保费
2
4
6
12
自留 20%
赔款
0
3
9
12
保险金额
保费
分出 80%
赔款
保险金额
保费
赔款

优点:
双方利益完全一致;
手续简便.

缺点:

缺乏弹性,对于质量好,保额不大业务,不能增加自留额;


质量差的,不能减少自留;无法确保再保险保障。

不能均衡风险责任。按保额的一定比例划分双方责任,对
于危险度的高低、损失的大小,不能加以区别,保额高低
不齐问题,分保后仍存在。

适用于:
 新开办公司
 缺乏统计资料的业务
 赔款频繁业务(简便,比如汽车险、航空险)
 保额与业务量平均的业务
(保额 保费相当)
 转分保业务
 可用作交换(如各公司间互保),取得回头业务
 同一系统或母公司下的内部分保
 与其他方式混用
2、溢额再保险
双方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
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由再保险
人承担。





以保险金额为基础
自留额确定,不随保险金额变化
自留额内无需分保
超过自留额部分由溢额再保险吸收承受。
限制: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度称为线数。
 分出额/自留额=
线数(LINES)

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称为三要素

由于承保业务的保险金额增加,或由于业务的发展,需设
置不同层次溢额,称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等。
危险责任平均化。

例:海上货运险溢额分保合同,危险单位按每船每一航次
划分,自留额为100,000美元,第一溢额合同限额为10线,
第二溢额合同限额为15线,责任、保费、赔款计算:
总
额
保险金额 A轮50,000 B轮500,000 C轮2,000,000 D轮
2,400,000
共计
总保费
500
5,000
20,000
25,000
50,500
总赔款
0
10,000
20,000
100,000
130,000
自
保险金额
5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留
比例
100%
20%
5%
4%
部
保费
500
1,000
1,000
1000
3,500
分
赔款
0
2,000
1,000
4000
7,000
第
分保额
0
400,000
1,000,000
1,000,000
一
分保比例
0
80%
50%
40%
溢
分保费
0
4,000
10,000
10,000
24,000
额
分摊赔款
0
8,000
10,000
40,000
58,000
第
分保额
0
0
900,000
1,400,000
二
分保比例
0
0
45%
56%
溢
分保费
0
0
9,000
14,000
23,000
额
分摊赔款
0
0
9,000
56,000
65,000
溢额再保险的层次




第一溢额:应付分出公司的正常需要
第二、三:第一的补充,以增加承保能力
第四:满足特大业务的需要
风险的分散与转嫁、风险责任的均衡化

总结:高层次溢额再保险的危险度比低层次危险度大,
则双方利益并非完全一致。

优点:
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质量好业务自留额较大,反
之则小,节约了费用。
缺点:
手续繁琐。保额不同→分保比例不同→逐笔计算→
管理费↗

3.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
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
举例:某合同成数分保限额为50万元,溢额合同为4线
保险金额
成数分保
溢额分保金额
金额
自留40%
分出60%
100,000
100,000
40,000
60,000
0
500,000
500,000
200,000
300,000
0
1,000,000
500,000
200,000
300,000
500,000
2,000,000
500,000
200,000
300,000
1,500,000
2,500,000
500,000
200,000
300,000
2,000,000
二、非比例再保险(损失再保险)


以损失(赔款额)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
责任。
两个限额:
 自负责任额:分出公司根据自身财力确定,即分保
合同的起赔点。
 再保险责任额:接受公司承担的最高责任额。
 在合同中约定:
• 如1,200,000 IN Excess of 500,000
• 表示:自负额50万,接受公司承担额为120万元
1、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
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 关键:危险单位的划分
 再保险责任额有一定限度
 超过100万元以后9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
 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两种方式:
 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
 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
2至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至3个单位
的损失。
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摊
现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9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
在一次事故中有三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每个危险单位损
失150万元。
危险单位
发生赔款
分出公司承担
赔款
接受公司承担
赔款
Ⅰ
1,500,000
1,000,000
500,000
Ⅱ
1,500,000
1,000,000
500,000
Ⅲ
1,500,000
1,000,000
500,000
共计
4,500,000
3,000,000
1,500,000
限额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摊
现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9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在一次事
故中有三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每个危险单位损失150万元。同时,
这次事故危险单位的限制为险位限额的2倍。
危险单位
发生赔款
分出公司承
担赔款
接受公司承
担赔款
Ⅰ
1,500,000
1,000,000
500,000
Ⅱ
1,500,000
1,000,000
500,000
Ⅲ
1,500,000
1,500,000
0
共计
4,500,000
3,500,000
1,000,000
2、事故超赔再保险:
 定义: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
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多个危险单位)
 关键:一次事故的划分
 有时间、地区的限制:如:
 台风、暴雨连续48小时为一次事故;
 地震、洪水连续72小时;
 其他巨灾连续168小时
 因此,按一次或几次事故,责任分摊是不同的
例如:100万元以后100万元的巨灾超额分保合同
一次台风持续6天,损失400万元,(单位:万元)
一次
两次

小时
144
损失
400
72
72
150
250
自负
100
200
赔款摊回
100
100
50
100
100
50
难点:实际中无法区分,一次台风某时段内的损失,则假
设损失平均发生,各负责200万元损失
3、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停止损失再保险或损失中止再保险)
 定义: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
险责任的方式,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
率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
某一赔付率或金额。
 总赔款/总保费=赔付率
 按年度计算,有赔付率的限制,并有一定金额的责
任限制。
 再保险的起点赔付率的确定,如70%
 超过一个比例则赔付,如70%--130%
例:合同规定赔付率在70-120%,责任限额
为800万,由分入公司负责,二者中以较少的为
准。公司在某年度保费收入2000万元,设三种情
况:发生赔款1400万元,2200万元,2500万,则
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各应负责赔偿为多少?
赔
款
1400万
2200万
2500万
赔付率
70%
110%
125%
分出公司
1400万
1400万(70%)
1400万(70%)
分入公司
0
800万(40%)
800万(40%)
分出公司
300万(15%)
分出公司总计
1700万元
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
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责任基础
保险金额
赔款金额
佣金支付
有
无
准备金提取
有
无
再保险费
按再保险人承担的保额责
任比例分摊
原保险人净保费收入之和
乘以单独厘订的再保险费
率
赔款处理
按期结算,帐单处理
现金赔付,及时处理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一、分出业务经营与管理概述
1、定义:为了实现再保险分出业务活动的合理化、科学化,
达到预期最佳经济效益目标,稳定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所
实施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动态活动
过程。
2、范围:自留额确定,分保规划安排,分保业务流程,分
保手续,帐单安排及统计分析。
3、一般准则:
 稳定经营:分出高风险业务
 管理现代:
 面向国际市场:
二、分出业务实务
第一阶段:提出分保建议。提供分保条件、统计数
字、大额赔款一览表等。
第二阶段:完备手续。
第三阶段:赔款处理。
 计算分保合同项下接受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和金额;
 向接受人发出出险通知:通知中包括合同名称、年
度、地点、标的、摊回金额、原因等。
三、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概念与原则
分入业务是指承担或接受其他保险公司所转让的危险或
责任。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是指为了平衡风险、增加保费收入、
争取盈利,对分入业务过程的计划、调节和控制,以
及对分入的保险业务的质量、分出人的资信情况进行
调查审核。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1、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 自留额:分出公司对危险所能承担的限额。



承保额:接受公司对分出公司转让的危险或责任所能接受或承担的
限额。
一般来说,接受公司自身对承保额都有规定的,如规定每一危险单
位的承保额为资本或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率。
考虑因素:偿附能力(资本金、保费收入等)
(1) 比例合同:
许多
风险
单位

合同的分保限额

业务量---用估计赔款或保费收入表示
规定的承保额/分保限额
规定的承保额/业务量(估计赔款)
实际承保额=分保限额×两者比例中较低者

例1:单位:元
接受公司按规定的承保额:30万
合同分保限额:500万
30/500=6%
保费:200万
估计赔付率为150%
实际承保额为
估计赔款为300万
30/300=10%
500*6%=30万元
例2:
接受公司按规定的承保额:30万
合同分保限额:500万
30/500=6%
保费:300万
估计赔付率200%
实际承保额为
估计赔款 600万
30/600=5%
500*5%=25万元
规律:
 合同对每个危险单位的分保限额较大,而业务量(保
费)较小,可按分保限额来考虑接受实际承保额;

合同对每个危险单位的分保限额较小,而业务量(保
费)较大,可按业务量和估计赔款来考虑接受实际承
保额;
(2)非比例合同
 险位超赔中,分保责任是按每个危险单位或每次
损失规定
 承保额度考虑:
 分保责任额
 以所估计的年度最高损失额-分保费=可能
亏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