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和规则2010年修正案对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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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STCW公约和规则2010年修正案对主管机关

STCW公约和规则2010修正案
对主管机关、公司的影响概要
大连海事大学IMO研究中心
STCW 78/95 公约内容构成与编排
附则
1 总则
2 船长和甲板部
3 轮机部
4 无线电通讯和无线电人员
5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6 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救生职能
7 可供选择的发证
8 值班
2015/4/13
PART A 标准
关于……标准
关于……标准
关于……标准
关于……标准
关于……标准
关于……标准
关于……标准
关于……标准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PART B 指导
关于……指导
关于……指导
关于……指导
关于……指导
关于……指导
关于……指导
关于……指导
关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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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和规则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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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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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全面审查的背景
•
•
•
•
•
•
打击虚假证书及与适任证书有关的非法行为
增强船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新技术在船舶上的应用,如ECDIS……
提高船员的管理技巧和领导力的要求
提高船员的船上资源管理能力
人为因素越来越得到重视(沟通能力(船舶
内部、外部)、疲劳防止等)
• 离岸石油工业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特殊需求
• 冰区航行问题
• 防海盗和武装抢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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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石油工业的发展
(对船员特殊适任能力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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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 EXPLORER – Antarctica,
November 23rd.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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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程简要
• 2006年1月STW37次会议启动STCW公约和规则的全面
审查工作。
• 2010年1月召开的STW41次会议完成修正案(草案)。
• 2010年中拟于马尼拉召开的外交大会上将通过该修正案。
• 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STCW公约和规则计划于2012 生
效(STCW7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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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章 总则
一、第I章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新增概念(10个),规范证书名称,设定证书的层次;
2.提高了签发、签证、证书认可的审查要求;
3. 强调缔约国加强打击虚假证书责任;
4.增加了白名单审核及提高了资料交流的透明度;
5.增加了质量体系的要求;
6.增加了设定近岸航行区域应考虑的因素;
7.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签发的要求;
8.增加了公司的责任;
9.明确过渡期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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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I/1:定义和说明
• 本规则新增概念主要包括:
– 电子员(Electronic-Technical Officer)、适任证书
(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培训合格证书(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书面证明(Documentary evidence)、保安责
任(Security Duties)、高级值班水手(Able Seafarer Deck)、高级
值班机工(Able Seafarer Engine)、电子技工(Electro-technical
Rating)等10个概念。
• 确定了STCW78/10修正案中证书和文件分为三层:
 适任证书(COC)-按第II、III、 IV和 VII章要求,签发给船长、
高级船员和GMDSS无线电操作员。
 培训培训证书(COP)-签发给海员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证书。
 书面证明(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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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I/2 证书和签证(1)
• 本次修订对证书的签发、签证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 规则I/2-1规定:适任证书只能由缔约国在核实
(Verification)了任何必要的书面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后签发。
– 规则I/2-2规定:按照规则V/1-1和V/1-2签发给船长和高级
船员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只能由主管机关签发。
– 规则I/2-7.1和7.2规定:按照规则I/10认可证书的主管机
关,在认可适任证书和按照规则V/1-1和V/1-2签发给船长
和高级船员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时,应确保(Ensuring)
这些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规则I/2-8.2规定:证书的认可签证只能由主管机关签发。
规则I/2 证书和签证(2)
• 规则I/2-12~16规定了:
–
–
–
–
缔约国签发证书时应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义务;
证书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证明等;
缔约国对其签发的证书的状态要进行有效的登记;
另一缔约国为认可证书或公司为雇佣船员而需要查核
证书状态时,缔约国有义务提供相关证书资料;
– 修正案生效后[若干年]之后,证书状态可以网上查询,
具体时间待外交大会确定。
规则I/5 国家的规定
• 规则I/5第2款:缔约国制定并实施适当的措
施防止虚假和其他与证书和签证有关的非
法行为。
规则I/6:培训与评估
• 在B-I/6中增加6-11款:对缔约国认可远程教
育和电化教育(distance learning and elearning)给出了指导。
• 在B-I/6中增加12款:缔约国应确保经认可的
培训机构、计划和课程得以记录,并可供公
司和其他缔约国查询。
规则I/7 资料交流
• 规则I/7第3.2款,要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对白名单
(White List)上的缔约国进行复审,以便只有那些被确
认已经充分、有效履约的缔约国才能保持在名单上(新
增)。
• 第A-I/7节(修订后)分为4个部分
– 第一部分-初始资料交流(履约报告);
– 第二部分-后续报告(认可其他缔约国签发证书的说明、使用第
VII/1章可供选择的证书的说明、独立评价报告)
• 细化了提交的“独立评估报告”的内容;
• [当缔约国申请时,IMO应提供其他缔约国的独立评价报告。]
– 第三部分-具有资格的人员名单(细化了审核的内容);
– 第四部分-MSC报告(无变化)
规则I/8 质量标准
• 质量标准要覆盖健康证书的签发过程(规则I/8-1.1(修订))
• 定期评估还应包含为履行公约和规则修正案而对国内规则
和程序进行的任何修改( 规则I/8-2(修订) )。
规则I/9:健康标准
• 对规则I/9、A-I/9、B-I/9的修改:
– 涉及海员健康标准、负责海员健康体检的医务人员的认可规则、
海员体检及发证程序指南、海员健康证书的标准格式和有效期(2
年)、对认可的医务人员的登记等内容。
– 最低在职视力标准经修改后从B移入了A( A-I/9-1)(有辅助:
驾驶0.5/轮机0.4/GMDSS人员0.4)
– 最低在职体能标准经修改后从B移入了A[ A-I/9-2]
• 待外交大会确定是否保留在A中。
– 对B-I/9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
• 履约:
– 德国做法-委托认可的医师代MSA签发健康证书,以应对PSC。
– 我国:
• 国内船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 国际船舶-卫检授权的医师签发。
规则I/11 证书的更新
• Section A-I/11(证书更新的条件):
– 新增一选择项要求:
• 在更新当时的紧邻前6个月中有总计3个月的海上服
务资历。
规则I/11 证书的更新
(液货船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更新)
• [规则 I/11
– 2bis液货船船长和高级船员在不超过5年的间隔里需按照第A-I/11
节第3款的要求的方式证明保持了专业适任能力。]
• [第A-I/11节
– 3 液货船船长和高级船员应通过下列方式证明保持了专业适任能
力:
• .1前5年有3个月的认可的与所持有的证书相关的海上服务资历
• .2 通过了认可的相关培训课程]
规则I/14 公司责任
• 新增:
– 第1.3款,要求公司保证被指派上船的船员接受足够的
知识更新培训。
– 第1.7款,要求公司确保任何时候其船上能够进行满足
SOLAS第V章规则14条第3、4款规定的“有效的口语
沟通”。
• 第A-I/14节新增:
– 第3款:在考虑到B-I/14的指导的基础上,公司应确保
在其滚装船上承担特定责任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
人员已完成为使其获得与承担的职位相当的能力的熟
悉培训。
第B-I/14节-关于对公司的责任以及
船长和船员建议责任的指导
• 修改了第1款,并入公司还应该确保:
– .1工作在配备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船上的所有
船员接受有关该种救生艇的登艇和放艇程序的
熟悉培训。
– .2在上船就职之前,指定负责自由降落式救生
艇操作的船员应经历适当的登艇、放艇和回收
艇的适当培训,包括至少参加一次自由降落式
救生艇的释放操作。
– .3可能被指定负责GMDSS操作的人员应在上船
就职之前,及其后的适当间隔,接受GMDSS
熟悉培训。
第B-I/14节-关于对公司的责任以及
船长和船员建议责任的指导
• 新增第2款,要求:
– 在客滚船舶上进行的熟悉培训应至少确保船员具备履
行其特定职责的能力,包括正确地理解和适用:
•
•
•
•
•
•
•
•
船舶设计和操作局限性;
舷侧孔门的开关、紧闭程序;
与客滚船有关的立法、规则和协议;
稳性和压力要求与局限性;
客滚船上特殊设备的维护程序;
装载、货物系固手册和装载计算机的使用;
危险货物区域的注意事项;
应急程序。
第VIII章值班
变化概要
• 扩大了适用的人员(78/95只适用于值班人
员;78/10扩大适用于那些负有指定的安全、
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
• 强调船员疲劳所致的危险。
• 细化最低休息时间。
• 防止吸毒和酗酒成为强制性规定。
• 值班中应遵循的BRM和ERM原则成为强制
性规定。
第VIII章 值班
• 规则VIII/1(适于值班):
– 扩大了最低休息时间原则适用的人员;
– 要求主管机关制定和实施足够的防止酗酒和吸毒的措
施。
• 规则VIII/2(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 (新增2.5款)要求“保持适当及有效的保安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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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VIII节(适于值班)
• 新增第1款:强调主管机关应认识到疲劳所致的危险;
• 修改第2、3款:明确任何24小时之内10小时最低;任何7
天之内77小时最低;两个接续的休息时间段不超过14小
时;
• 新增第7款:主管机关应要求海员的每日休息时间记录以
标准的格式记录并可供核查(公司的责任);
• 新增第8款:船长在特定情况下(涉及本船安全、海上救
助等)可以背离休息时间安排的规定;
• 新增第9款:[免除条款待外交大会确定];
• 新增第10款:主管机关应规定正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
环境保护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的血液酒精浓
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
mg/l。
第A-VIII/2节 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 新增第3部分-值班的基本原则
– 第8段(值班中应遵循的BRM和ERM原则)
• 将原第B-VIII/2节的海上值班中适用BRM和ERM 原
则的指导经合并梳理后移入。
• 第5部分 在港值班
– 增加第5-6部分:货物操作值班( Cargo
watch)
• 第107款-对制定和实施货物操作计划负有责任的高
级船员应控制特定风险,包括有非船上人员参与的
货物操作所致的风险,以确保货物操作安全地进行,
第B-VIII/1 关于适于值班的指导
• 第B-VIII/1节第5至8款为关于防止吸毒和酗
酒的指导。
– 第5款、第6款、第8款为对原95修正案第B-VIII、
2节(关于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的指导)
的第5部分(关于防止吸毒和酗酒的指导)的
梳理。
– 第7款为新增要求:公司应制定关于防止吸毒
和酗酒的明确书面政策,包括通过公司的质量
管理体系或向船员提供充足的信息和教育的方
式确保船员在当班前4小时禁止摄入酒精。
锚泊值班
•
•
•
第B-VIII/2节(关于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的
指导)中第4部分(关于海上值班的指导)(下
的第4-1 部分关于保持航行值班的指导中增加了
“锚泊值班”的指导:
第4款:在非遮蔽锚地、开阔抛锚处所、或任何
可以视为“在海上”的状态的每一船舶上的船
长,应按照第A-VIII/2节第4-1部分第51段的要
求(船在锚泊),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在任何
时候维持安全值班,驾驶员应保证在任何时候
履行锚地安全值班的职责。
第5款:船长在决定值班安排时,应考虑的情形
或状态。
国内船员职能变化
• 本次修订新增了强制性电子员(ETO操作
级)、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
技工、专业保安人员等培训和发证标准。
• 新增强制性标准可能导致配员的增加,
– 方便旗国家可能率先要求强制配备ETO,高级值
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等职务。
• 在船舶保安计划中承担责任的人员需要按
照公约VI/6的要求持有COP证书。
STCW公约和规则2010年修正案
对船员培训的影响
(截至2010年1月STW41)
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
鲍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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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章 总则
一、第I章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新增概念(10个),规范证书名称,设定证书的层次;
2.提高了签发、签证、证书认可的审查要求;
3. 强调缔约国加强打击虚假证书责任;
4.增加了白名单审核及提高了资料交流的透明度;
5.增加了质量体系的要求;
6.增加了设定近岸航行区域应考虑的因素;
7.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签发的要求;
8.增加了公司的责任;
9.明确过渡期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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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I/1:定义和说明
• 本规则新增概念主要包括:
– 电子员(Electronic-Technical Officer)、适任证书
(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培训合格证书(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书面证明(Documentary evidence)、保安责
任(Security Duties)、高级值班水手(Able Seafarer Deck)、高级
值班机工(Able Seafarer Engine)、电子技工(Electro-technical
Rating)等10个概念。
• 确定了STCW78/10修正案中证书和文件分为三层:
 适任证书(COC)-【按第II、III、 IV和 VII章要求,签发给船
长、高级船员和GMDSS无线电操作员】
 培训培训证书(COP)【签发给海员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证书】
 书面证明(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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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I/6:培训与评估
• 在B-I/6中增加:对缔约国认可远程教育和电
化教育(Distance Learning and Elearning)给出了指导。
• 在B-I/6中还增加:缔约国应确保经认可的培
训机构、计划和课程得以记录,并可供公司
和其他缔约国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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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第I/12条及关联节
• 规则第I/12条-模拟器的使用:条文未变
• 第A-I/12节-关于使用模拟器的标准:条文未变
• 第B-I/12节-关于模拟器使用的指导
– 增加了“ECDIS操作使用的培训和评估”指南:
ECDIS培训计划的目标、理论和演示、模拟器
训练、系统的基本知识、错误信息的识别、局
限性、与雷达和AIS联机的ECDIS操作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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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I/15 过渡规定
• 在原在1995年修正案过渡条款的基础上,
修改了年份。
– “直到2017年,对于2013年[7月1日]之前开始
接受认可的教育和培训计划、或培训课程的海
员,缔约国仍可以按照2012年[1月1日]之前有
效的公约和规则(1995年修正案)签发、承认
和签证。
– 缔约国在2017年之前仍可以对按照1995年修正
案签发的证书进行更新。
(STW 41/-wp.2-add.1-re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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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章 船长和甲板部
• 新增适任要求:
– 使用ECDIS;
– 驾驶台资源管理;
– 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应用(领导力和管理技巧的使
用);
– 使用来自导航设备的信息;
– 根据船舶报告制的一般原则和VTS程序使用报告制;
– 简化天文航海的适任能力要求(提倡训练使用电子航海
天文历和天文航海计算软件)。
• 新标准:II/5-高级值班水手发证的强制性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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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II/5-高级值班水手发证的强制性最低标准
• 背景:普通船员过剩、提高适任能力要求
• 发证资历要求
– 取得值班水手资格(规则II/4) ;海上服务资历不少于
18个月,或 不少于12个月且已完成认可的培训。
• 配员:缔约国自行决定
• 我国情况
– 我国现有值班水手:按照规则II/4-对组成航行值班的普
通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签发证书;
– 拟发高级值班水手证书(比值班水手证书高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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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M及领导力和管理技巧
• BRM:从原第VIII章B部分移入第II章、第VIII章A部分
– 操作级船员:BRM适任能力的强制要求并入了航行(操
作级)职能的适任能力“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项下。
• 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应用(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
– 操作级船员:“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操作级)”
职能中新增了适任能力项-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应用。
– 管理级船员:“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管理级)”
职能中的“组织和管理船员(78/95)”适任能力被替
代为“领导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78/10)”,并新增如干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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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DIS适任能力要求
•
ECDIS适任能力要求强制适用操作级和管理级船员(任标准表中,
新增适任能力项):
–
操作级船员:在“航行”职能下新增“使用ECDIS保持安全航
行”。
–
管理级船员:在“航行”职能下新增“用有助于指挥决策的
ECDIS和关联导航系统,以保持航行安全”。
•
背景:2008年MSC8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新造及现存船舶上强制
配备ECDIS的要求(由NAV54起草):
1. 国际航行新造500 gt及以上客船、 3,000 gt 及以上油轮
2012强制配备,其他新造船舶按吨位2013或2014强制配
备。
2. 现存国际航行船舶依类型、吨位2014-2018间强制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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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设备信息的使用和VTS报告
• 操作级的“航行”职能下增加:
– 使用来自导航设备的信息保持安全航行值班;
– 依靠仪器引航技术的知识(78/95只对管理级有要
求);
– 根据船舶报告制的一般原则和VTS程序使用报告制;
• 管理级的“航行”职能下增加:
– 根据船舶报告制的一般原则和VTS程序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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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I章 轮机部
•
规则III/1:
–
(金工训练和海上服务)资历要求提高:从原来的6个月增加为12个月(包
括不少于6个月的机舱值班实习经历),
–
“轮机员完成不少于30个月的认可的教育与培训”门限被删除。
•
在功能适任表中并入
–
机舱资源管理( ERM )成为强制性标准:

2005年的修正案将ERM并入了第VIII章的B部分,此次修正移入了A部
分(分别入第III章、第VIII章)。
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应用、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等适任能力标准
(适用对象分别为操作级和管理级);
–
•
新标准:
–
高级值班机工的适任标准(规则III/5);
–
电子员的适任标准(规则III/6);
–
电子技工(electro-technical rating)的适任标准 (规则III/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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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O标准与配员
• ETO设立背景:船上计算机控制的设备的故障解决及维护
问题;制订过程中考虑了电机员取消后遗留问题。
• ETO级别:操作级
• ETO配员:缔约国自行决定
– 2010年1月,STW41对A-III/6节电子员(Electro-technical officer)
最低适任标准表进行了修改,并入了高压电站(超过1000V)的操
作和维护要求。
• STW39次会议决定将负责高压电站操作和维护的轮机员的培训指导并入第V章
B部分。
– 特殊种类船舶或1000V以上电站的船舶可能强制配员
•
提供了现在在船上承担这一职责的人的转轨通道:
– 针对的人员-轮机员和(一直在船上工作的)电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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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员教育与培训时间缩短
• 欧盟(2008 ISWG)建议删除规则III/1第2.3段“已完成至少30个月的认
可的教育与培训”:
– 可能影响船员输出国的轮机员输出;
– 我国四加一培训的影响(有利):
• 岸上教育12个月;
• 船上培训12个月。
– 印度等代表认为“30个月”的门限对于保持轮机员的适任能力至关重要,
坚持不应取消。
– 主席建议暂时将欧盟的提案并入规则III中,并放入方括号内,待STW40
讨论。
• STW40基本采纳了欧盟的修改建议。
– 印度等一些国家对删除“30个月的阈值”表示了担忧;
– 我国由于有四加一的问题,没有附和印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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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M及领导力和管理技巧
• ERM:从原第VIII章B部分移入第III章、第VIII章A部分
– 操作级船员:ERM适任能力的强制要求并入了轮机工程
(操作级)职能的适任能力“保持安全轮机值班”项下。
• 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应用(领导力和管理技巧的使
用):
– 操作级船员:“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操作级)”
职能中新增了适任能力项-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应用。
– 管理级船员:“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管理级)”
职能中的“组织和管理船员(78/95)”适任能力被替
代为“领导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78/10)”,并新增若干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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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修改
• 操作级
– 在“轮机工程”职能项下:
• 新增了适任能力“使用内部通信系统”;
• 对“操作主机和辅机以及附属的控制系统”的要求继续整合;
• 修改“操作泵系统和附属控制系统”要求,并入“操作燃油、
滑油、压载水泵系统”的要求;
– “电气、电子和控制工作”:整合
– “维护与维修”:整合
• 管理级
– “轮机工程”:整合
– “电气、电子和控制工作”:整合
– “维护与维修”: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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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培训标准)
• 原规则V/1全文被删除。
• 新增规则V/1-1 油船和化学品船船长、高级船员
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 新规则设置了两层培训要求:
• 第一层,油轮和化学品船的安全知识培训要求;
• 第二层,油船安全操作培训要求、化学品船安全操作培训要求。
• 新增规则V/1-2 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
通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 新规则设置了两层培训要求:
• 第一层,液化气体船的安全知识培训要求;
• 第二层,液化气体船安全操作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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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合并培训项目)
• 合并原规则V/2和规则V/3,保留规则V/2的编号,题目更改
为——客船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及其他人员的培训
和资格最低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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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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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章B部分新增内容
• 关于离岸(近海)供应船上负责值班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培训和
资格指导。
• 关于动力定位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指导。
• 极区水域航行船舶驾驶员培训指导。
– 极区水域操作的船舶导则(The guidelines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
– IMO在制订强制性的极区水域操作的船舶规则(2012年完成)
– STW会议形成的共识:强制性规则一旦生效,培训规则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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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I章 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救生职能
• 统一证书名称:专业培训合格证书(COP)。
• 明确:第VI/1条(对所有海员的安全熟悉和基本
培训及训练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的需要发证
(COP)。
• 明确:船员在基本安全、救生(助)艇筏、高级
消费训练项目上“保持持续适任能力的方法”
(第A-VI/1、2、3):
– “那些不能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要求每5年船员
提供保持持续适任的证据;
– “那些可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主管机关可以接
受船员在船上的训练和实践的经历。 [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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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I/5条和第VI/6条合并培训问题
• 新标准:第VI/6条(对所有海员的与保安培训和训练有关
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A-VI/6节和第B-VI/6节
– 派生出两个专业培训合格证书(COP)。
– 基本保安意识培训(COP)(1层)和熟悉保安技能培训(第2
层):
• 适用所有在船上工作人员。
– 专业保安培训(第3层):
• 适用在船上工作并负有保安职责的人员(COP) 。
• 原标准:规则Ⅵ/5条(签发船舶保安员熟练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
求)
– 船舶保安员专业培训合格证-COP;
– 第A-VI/6节的最低适任能力表系由第VI/5节的最低适任能力表演
变而来;
– 建议培训机构将第A-VI/5条和第A-VI/6条合并培训。
第VI章 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
救生职能新增适任标准
• 在第A-VI/1-4节中并入了“疲劳管理”适任能力项;
• 在表A-VI/1-4中“有效的船上沟通”适任能力项下并入了
“有关理解个体、群体中有效沟通的原则和方法的要求”;
• 在表A-VI/1-4中“保持良好的船上人际关系”适任能力项
下并入了“团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良好实践,包括解决冲
突的方法”;
• 在表A-VI/1-4中“采取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适任能
力项下增加了“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培训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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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III章 值班
与培训有关的内容
• 对第VIII章的修改主要现在:
– 第A-VIII/2节-值班安排和应遵守的原则
• 增加第3部分-值班的基本原则(BRM和ERM关于值班的一些
要求)
• 在设计模拟器训练“CASES”时需要考虑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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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国内培训机构进行的培训(建议)
•
ETO、电气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培训 。
•
船上人员的保安培训:
– 保安意识培训;
– 专业保安知识培训。(船员防海盗培训教材-广东海事局在编)
•
ECDIS,BRM, ERM(需要模拟器支持)培训及评估:
– 目前的培训实施标准需要经主管机关认可,以便过渡期直接作为换证的依据;
– 现有船员的补差培训;
– 新船员的培训问题(注意过渡期,2013年7月1日之后,按照2010年修正案发
证)。
•
液化气体船培训
– LNG、LPG船员培训(未来船员的需求;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结合来认识该
培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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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国内培训机构进行的培训(建议)
• 其他补差培训(国内培训规范的调整)
– 操作级船员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应用;
– 管理级船员的领导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
– 疲劳防止、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群体的沟通能力、团
队工作技能的培养等;
– 信息处理和VTS的使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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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性的培训种类
• (1)动力定位(DP)船员培训[见IMO中心动态]
• (2)极区水域航行的船员的培训[见IMO中心动态]
• (3)离岸(近海)供应船上工作的船长和驾驶员培
训[见IMO中心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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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需国内具体明确培训项目
• 第VI章“不能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的培训问
题
• 如何实施:
– 所以项目都到岸上培训:可行性?必要性?
“高台跳水”40年海上生涯/5年一次=8次。
– 老龄船员(日本有60岁以上的老龄船员)完陈
这些项目的体力问题。
• IMO没有涉及具体的保持适任能力的方法;只要
求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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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 2012年ECDIS开始强制陆续装船,2012-2017年,
主管机关如何对船员培训进行要求?
• STCW规则B部分的内容:
– 极区水域航行船员的培训指导;
– 动力定位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指导;
– 离岸(近海)供应船舶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长、高级
船员的培训指导;
– 哪个最先可能最先被移入A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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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78/10 修正案的特点
• 强调
– 团队合作;
– 信息处理能力和解决计算机控制的设备的故障
的能力(电子技术能力);
– 船员保安、防海盗和武装抢劫的能力;
– 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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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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