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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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
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配套
规范性文件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分四个部分进行解读:
第一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法
规体系以及与《11规则》配套的相关文件
整体框架介绍;
第二部分:《11规则》及其实施配套文件的
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过渡期安排;
第四部分: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的质
量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第一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法
规体系以及与《11规则》配套的相关文件
整体框架介绍
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法规体系
由船员管理最高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
例》,以及与其配套的一系列部令和规范性文件
组成。主要包括主要包括1个条例、5个规则
和相关配套文件,形成一棵履约管理树:
(1+5)(STC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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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履约文件框架:
船员
条例
培训管
理规则
考试发
证规则
值班
规则
配员
规则
质量
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二)培训管理(T):《中华人民共和国培
训管理规则》、培训大纲;
(三)考试与发证管理(C):《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签发管理办法》、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实施
细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
和规范,海船船员合格证考试大纲、评估
标准;考官和评估员管理:船员考试考官
管理办法、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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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值班(履责)管理(W):《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健康
管理:健康证书管理办法、海船船员健康
检查要求;
(五)一整套标准(S):体现TCW配套的
配套文件中;
(六)质量管理(S、T、C和W的质量保
证):质量管理的四个文件,以及配套的
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与和发证规则宣贯会
《11规则》配套文件框架:
《11
规则》
履约
准备
通知
实施
办法
合格证
管理
办法
过渡
办法
健康
证书
管理
办法
质量
管理
四个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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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1规则》和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整体框架(主要
包括(1个部令+1个通知+4个办法+1套适任标准
+1个规则):(11411)
(一)一个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
考试和发证规则》
(二)一个履约准备通知:《关于做好STCW公约
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
船员〔2011〕923号)
(三)一个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
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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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个过渡期办法:《关于STCW公约
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
(五)一个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签发管理办法》
(六)一个健康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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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套适任标准:包括适任考试大纲、评
估纲要和规范等。
(八)一套质量管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
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
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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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11规则》和配套文件的主要内
容
一、关于《11规则》规则正文和附表结构说
明
二、《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
法》的主要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一)船员培训
1.岗位适任培训
(1)取消了学历的要求,强化适任
培训;
(2)增加了新的适任岗位和适任标
准;
(3)培训大纲;
(4)航海院校招生;
(5)培训证明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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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格证培训
(1)取消雷达观测与标绘、ARPA二小证培
训项目;
(2)增加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
船员培训;
(3)调整液货船及客船培训项目;
(4)明确培训资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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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规则确定的操作级高级船员来源
操作级高
级船员
来源
航海类学
历教育
非航海类
18个月
培训
两年制航
海培训
18个月水
手机工资
历后12个
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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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任考试
1.资历要求(11规则)
(1)各职务晋升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维持连
续性;
(2)打通“无限航区”船员在“沿海航区”
船上的任职通道;
(3)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资历要求统
一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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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任考试科目和题目形式(实施办法中规
定):
(1)适任考试科目调整;
(2)考试形式调整;
3.航海院校学生申请适任考试(11规则附表
备注4)
(1)差别管理,强调航海教育的实践性;
(2)明确校生考试的时间节点,强调培养和
考察学生对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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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上见习
1.船上见习的航区与船舶等级要求;
为解决见习难问题,《11规则》规定,通过
适任考试后,根据职务和责任的不同,对
船上见习的船舶航区和等级要求也不同;
2.见习时间要求
支持级、操作级和管理船员的见习时间分
别是6、12、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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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书
1.船员证书形式调整:7月1日起将启用新版
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
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
数量;
2.适任证书
(1)航区调整;
(2)申请年龄调整;
(3)有效期限调整;
(4)证书再有效形式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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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训合格证
(1)部分合格证申请需要资历条件;
(2)培训合格证有效期;
(11个培训合格证有效期5年,8个培训合格证长期
有效)
(3)培训合格证再有效条件。
4.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关系(在实施办法
和制证细则中体现)
除保留客船适任证书(仅限船长和高级船员)需要
取消限制外,其他类型特殊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
书结合适用,不再进行取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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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健康证书的管理
(1)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的资质;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应当取得海事
管理机构的认可。
(2)健康证书的签发;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由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的主检
医师签发。
(3)健康证书的报备;
(4)适用范围。
海船船员在申请船员注册、船员证书及在海船上服
务时,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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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适任能力跟踪
(1)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2)第四十四条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
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对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
考核未通过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适任证书
或者承认签证。
(3)对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按照海事管理
机构的要求参加低等级、职务或者航区的评估,
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与其考核结果相适应的适任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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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过渡期安排(包括时间)
一、过渡期时间节点
(一)过渡期证书签发的时间节点
1.适任证书
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
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但原持乙类船
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的换证工作自2013年7
月1日起;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规则”
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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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格证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办法进行海
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
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
书的,应当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
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
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起停止合格证
换发,逾期不换发的,重新参加培训。
3.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
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
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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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渡期适任考试的时间节点。
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自
2013年7月1日起停止,逾期成绩未全部通
过者,成绩全部作废。过渡办法颁布之日
起,按照“04规则”进行的补考不受60天
间隔限制,但《11规则》生效后总补考次
数不得超过5次。
自2012年7月1日起举行按照《11规则》进
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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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适任考
试申请资格(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1.《11规则》生效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
海教育的学生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或在
完成满足《11规则》要求的岗位适任培训
后,可在2012年7月1日后申请无限航区的
三副、三管轮考试。
2.《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
海教育的学生在校时只能申请沿海航区的
三副、三管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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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航海院校培训机构资质保持。
已取得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
和培训机构,需在2013年7月1日前满足
《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
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
[2011]923文号)的要求,未能满足要求的,
其后不能进行航海类学员的招生。
此后再申请资质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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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渡期培训内容和证书换发
(一)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和适任证书换发
1.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
驾驶:BRM、ECDIS、新技术和法规;
轮机:ERM、新技术和法规;电子电气:补相关课
程。
2.适任证书换发;
(1)《11规则》适任证书与“04规则”适任证书
对应关系。
(2)通过“04规则”适任考试的船员,申请《11
规则》适任证书。
(3)持有有效的“04规则”三副、三管轮适任证
书申请《11规则》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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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任证书换发;
(4)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
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者。
(5)持有 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
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者。
(6)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
任证书者(包括有效和失效)。
(7)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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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证书换
发;
过渡办法中有详细说明。
(三)关于船舶保安培训和发证的特别说明;
特别关注2012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两个
时间节点。以及国内航行船舶的适用性。
(四)过渡期内申请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1.非强制配员;
2.持有失效的老证书与未持证者的不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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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过渡期培训的地点选择
(一)过渡期适任培训
1.经核验合格的单位(包括船员教育、培训
机构、航运公司和服务机构)可以开展对
现职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
2.核验合格的航运公司、服务机构可以对本
公司或机构的现职海船船员开展相应的过
渡期适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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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过渡期培训的地点选择
(二)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
1.完成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项目和新增项
目核验的培训机构,可开展过渡期培训合
格证补差培训。
2.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和船
舶管理公司,或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
外派机构可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
协议的普通船员开展过渡期基本安全和船
舶保安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但不得收
取费用,培训计划及培训证明报授权的海
事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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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
一、质量管理的文件架构
质量管理
教育与培
训质量
规则
船员管理
质量规则
审核细则
审核员管
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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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修订说明
(一)适用范围:
1.由过去的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业务扩展
到船员管理业务的全覆盖;
2.由过去单纯的海船船员管理业务扩展到内
河船员管理业务;
(二)质量体系基本要求的修订特点
1.按行政许可业务归类;
2.按船员管理业务模块设定要素;
3.船员适任能力跟踪作为一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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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体系基本要求的修订特点
4.增加船员培训、服务管理内容;
5.船员考试管理内容合并成一个要素;
6.新增海员健康证书管理要素;
7.档案管理增加了管理内容;
8.公共要素部分做了以下修订:
(1)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修改了人力资源要求,强调人员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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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共要素部分做了以下修订:
(3)增加了沟通的要求;
(4)增加了最高管理者的说明及设定管理者
代表的要求;
(5)增加了管理评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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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
此部分为新增内容,由于原《船员考试、
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没有相应的指
南性文件,不利于质量体系的建立与审核,
新修订的《规则》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
要求进行补充规定,明确了质量体系文件
的编制标准,包括:体系文件的结构和层
次、各层次体系文件的内容和覆盖范围,
相关的编制说明等,为质量体系的建立、
运行和审核提供了依据。
两个规则的文件要求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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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个体系外部审核与发证
(一)审核种类:两个规则的要求一致。包
括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
审核和跟踪审核5种。 其中初次审核、中
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需要申请人
申请,跟踪审核为主管机关或审核机构强
制性的主动审核。
(二)发证与有效性:《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有效期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有效期内各次
外部审核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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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期审核安排
(一)船员教育与培训:
1.海船: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
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对海船船员培
训机构的质量体系进行初次审核、中间审
核和换证审核。
2.内河:对已取得内河船员培训资质的船
员培训机构,应尽快按照新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
立和运行体系,在《培训许可证》第一次
中期核查时通过质量体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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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员管理:
1.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尽
快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
量管理规则》修改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文
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审核。
2.内河管理权限海事机构:
对已取得一类内河船员考试和发证授权的
海事机构应尽快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质
量管理体系,在2013年12月31日前通过审
核。新申请者应先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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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