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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與民主-
街頭設置過多監視器有無爭議?
組別:第七組
組員:9721026廖芳茹
9721041劉佩瑄
9721101林幸俞
9721140林佳蓉
9721143黃秀如
9721170林韋瑢
指導老師:楊文蘭 老師
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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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正反面辯論
案例二
大法官釋憲603號
同意
不同意
參考資料
案例一:監視器數不勝數,更加安全還是遺憾?
• 位於英國倫敦北部的「山谷路」(Holloway Road)被英國
媒體稱為「首都受監視最嚴重的地段」之一,據稱該地段
「你每邁出一步,都有人在看著你。」
據悉,「山谷路」上平均大約32米就設有一個攝像監視器。
單單其中一段600米長的路段上就設有監視器29個。
倘若將全程2英裡的路程走完,共可尋得監視器102處。這
些監視器以各種方式被安裝在商店、銀行、酒吧、燈柱、
公共建築物、大學學院、出租車公司、教堂等不同場所。
就連公共汽車專用車道上也被安上了許多限速監視器。
案例一:監視器數不勝數,
更加安全還是遺憾?
• 調查指出,北倫敦的這個區域經常受到暴力強盜、毒品交
易者、和盜賊的滋擾,這也成為大量監視器被安裝在此的
原因。
儘管當地許多居民承認,監視器的安裝,使他們感到更安
全,卻也不乏有抵觸者表示,滿街道監視器的裝置令人感
到遺憾,因為這正是政府與市民之間不理想關係的一個側
面反映。
• 英國是歐洲受監視最嚴重的國家,在這裡,平均每個人每
天會受到多於其他歐洲國家攝像機數量的監視。曾有媒體
用這樣一句話概括英國監視系統的強大威力,它說:「如
果有需要,任何一個人每天外出活動的軌跡都可輕而易舉
的被找到。」
正、反面辯論
優 點
缺 點
協助警方偵查破案(拍攝到犯罪者的長 警方太過依賴監視器(未排除犯罪者是
相)
雙胞胎的情況)
可作為不在場證明
拍攝到的人都會被認為是嫌疑犯,斷章
取義,反而冤枉了人
治安、環境會變好(綁架、竊盜、闖空
門等事件發生比率降低)
抽菸者沒有可抽菸的地方,處處受限
物歸原主的機率上升(遺失物、失智
者、失蹤兒童、離家出走的青少年等)
制式化的約束,讓人感覺不自由
保險理賠舉證(尋獲縱火犯、道德危險
降低)
政府負擔成本增加(加重人民稅收)
案例二:未來換發身分證,須按指紋
• 歹徒犯罪手法日新月異,身分證已經成為歹徒犯罪的工具,
民眾被冒領、偽造的身分證的案件,層出不窮。目前有高
達十五萬張,沒有相片的口卡,成為警政和戶政的一大漏
洞。
依戶籍法規定,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身分證,應按
捺指紋並錄存,但戶政機關核發身分證時,都未依規定按
捺指紋,使在換發、補發身分證時出現漏洞,身分證一再
的被冒領、偽造。
外縣市戶籍機關未將遷入北市的市民的口卡移轉入北市,
使戶政和警政機關要核對口卡也無從核對,無照片的口卡
高達十五萬張,有心人士鑽此漏洞,使幽靈人口、人頭不
斷出現,成為犯罪偵防無法突破的死角。
大法官釋憲-603號
• 解釋文表示,指紋乃重要個人資訊,個人對指紋資訊自主控
制,受資訊隱私權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
響人民基本權利行使。
• 解釋文指出,戶籍法條文中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
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
身分證要件,戶籍法未明文規定目的為何,但已不符合於憲
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意旨。
• 即使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的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
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也屬損益失衡、
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要求。
大法官釋憲-603號
• 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
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二條、第
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
用。
• 解釋文強調,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
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必要時,應以法律明
定蒐集目的,但這種蒐集應與達成重大公益目的,具有密
切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有法定目的外使用情形。
同意
• 大法官 城仲模
關於聲請人所指出,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對於
人性尊嚴、人格發展自由及隱私權可能之侵害,亦即關於
推崇人權之普世價值、護衛民主自由之憲政秩序,向為本
席之宿願;然誠如美國法政諺語所言:「聯邦最高法院首
席法官不能不洞悉全國人民之法感情,及首府華盛頓D.C.
之政治動向」,是以人權保障與國家安全之兼籌並顧、法
學理論與現實環境之平衡、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寧秩序之循
序發展,更為本席一向所堅持。環顧當下,在美國遭受
911恐怖攻擊及英國倫敦地鐵爆炸案發生後,世界性的恐
怖主義與反恐戰爭已然開始,整個地球村刻正處於隨時遭
受不可確知危險的時期,因此預防性的工作相較於過去,
必須有所提昇。
同意
• 大法官 林子儀
隨電腦處理資訊技術的發達,過去所無法處理之零碎、片段、
無意義的個人資料,在現今即能快速地彼此串連、比對歸檔
與系統化。當大量關乎個人但看似中性無害的資訊累積在一
起時,個人長期的行動軌跡便呼之欲出。誰掌握了這些技術
與資訊,便掌握了監看他人的權力。故為因應國家和私人握
有建立並解讀個人資訊檔案的能力,避免人時時處於透明與
被監視的隱憂之中,隱私權保障的範圍也應該隨之擴張到非
私密或非敏感性質的個人資料保護。
蓋指紋有許多適合用於人別辨識與認證的特性,如行政院一
再指出之「終身不變」、「碰觸留痕」、「人各不同」等,
而且其判讀結果的證明力亦往往獲得高度的信賴,故指紋資
料一旦遭到竄改或盜用,受害人將承受不可言喻之損害。
同意
• 如果蒐集全民指紋資料並予建檔之後,治安仍未改善、重
大案件仍未突破,則政府是否因此反而獲得更進一步蒐集
其他個人資料並予建檔的正當理由-如果指紋資訊仍不足
供刑事偵查破案所需,何不蒐集全民其他的生物資訊並予
建檔呢?或甚而利用現代資訊科技,將全民行動完全掌控?
• 如果一個社會裡的成員,人人皆盡透明,沒有什麼動態可
以逃脫於國家的監視之下,所有成員的資訊都鉅細靡遺
地掌握在國家機器之中,並且可以輕易地透過某一則個人
資訊追溯其全部行蹤與活動,這或許將是一個零犯罪的社
會,而且很可能是一個非常有效率的政府,但人們也可能
將過著充滿被監視恐懼的生活。
不同意
• 能構成「重大公益」目的之治安等目的,將政府利益降級,
再在利益衡量上將指紋可能之效益即避而不談或輕描淡寫,
可能之風險則誇大其詞,並有意忽略指紋比姓名、 相片
更能精確建立本人同一性之特質。
• 依1983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戶口普查法一案建立之「資訊
自決權」,其法意亦不及於指紋。合理從立法史認定戶籍
法第八條第二項之立法目的包括「治安之維持」,以及承
認指紋比對確認身分可以避免極多之經濟及精神上之損失。
不同意
• 英國政府之說明,人之辨識有三種基本的要素:
生物特徵之辨識:為專屬個人之特性,如指紋、聲音、虹
膜、面貌、DNA、掌形等,其中以指紋最為方便使用。
因出生被賦予之辨識:如全名、出生地點或時間、父母姓
名及地址等。
經歷之辨識:在生命經歷中逐步建立,包括在人生活中發
生之事件及人與社會之互動,如出生之登記、學歷、選民
登記名冊、債權人、公用事業及政府機關之往來等。
• 辨識往往需要不只一種辨識工具,所以個人資訊在一定程
度內不一定涉及隱私權。
參考資料
• http://big5.huaxia.com
07/11/2007/ 11:20 華夏經緯網
• http://intermargins.net/Forum/2001%20JulyDec/privacy/newtec/nt05.htm
10/24/2001 中國時報
• 基本六法
• http://zh.wikisource.org
06/23/1987 維基文庫
• http://www.nownews.com/2005/09/28/111831850138.htm
09/28/2005 19:04 今日新聞網
• http://epochtimes.com/b5/5/9/28/n1068084.htm
09/28/2005 8:13:11 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