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簡介 -鰻魚藥品使用規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動物防疫組 楊仕閔 報告大綱 壹、動物用藥品之利弊 貳、何謂動物用藥品 參、動物用藥品相關管理法規 肆、如何辨識合法之動物用藥品 伍、鰻魚用藥及輸出注意事項 陸、造成動物產品殘留藥物之原因 柒、養殖業者之責任 捌、結論 壹、動物用藥品之利弊 貢獻:合理使用 一、預防及治療疾病 維護動物健康 二、促進生長及改進飼料利用效率 三、提供豐富、價廉及質優之動物產品 危害:不當使用 一、對藥物產生依賴性 二、產生抗藥菌 三、藥物殘留不合格 動物疾病控制1/3 自衛防疫 (生物安全) 飼養管理 (生產系統) 疾病 正確診斷與用藥 (生產醫學) 動物疾病控制2/3 自衛防疫 (生物安全) 飼養管理 (生產系統) 疾病 正確診斷與用藥 (生產醫學) 動物疾病控制3/3 自衛防疫 (生物安全) 飼養管理 (生產系統) 疾病 正確診斷與用藥 (生產醫學) 貳、何謂動物用藥品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條定義動物用藥品之管 理範圍: 一、專供預防、診斷、治療動物疾病之血清、預 防劑、診斷劑及其他具有生物藥品效能之藥 品。 二、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抗生素。 三、前二款以外,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 進或調節生理機能之藥品。 以上三者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均為動物用藥品之 管理範圍。 動物用藥品種類 一、生物藥品:家禽霍亂疫苗、菌苗 二、抗生素:甲磺氯黴素、四環黴素 三、抗菌劑:磺胺劑 四、賀爾蒙:雌二醇、Oxytocin 五、抗寄生蟲劑:三氯仿 六、麻醉鎮靜劑:丁香酚油 七、其他化學藥劑 參、動物用藥品管理之相關法規 一、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三、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四、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五、動物用藥廠(所)設廠標準 六、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 辦法 七、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 八、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九、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衛生署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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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簡介
-鰻魚藥品使用規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動物防疫組
楊仕閔
1
報告大綱
壹、動物用藥品之利弊
貳、何謂動物用藥品
參、動物用藥品相關管理法規
肆、如何辨識合法之動物用藥品
伍、鰻魚用藥及輸出注意事項
陸、造成動物產品殘留藥物之原因
柒、養殖業者之責任
捌、結論
2
壹、動物用藥品之利弊
貢獻:合理使用
一、預防及治療疾病 維護動物健康
二、促進生長及改進飼料利用效率
三、提供豐富、價廉及質優之動物產品
危害:不當使用
一、對藥物產生依賴性
二、產生抗藥菌
三、藥物殘留不合格
3
動物疾病控制1/3
自衛防疫
(生物安全)
飼養管理
(生產系統)
疾病
正確診斷與用藥
(生產醫學)
4
動物疾病控制2/3
自衛防疫
(生物安全)
飼養管理
(生產系統)
疾病
正確診斷與用藥
(生產醫學)
5
動物疾病控制3/3
自衛防疫
(生物安全)
飼養管理
(生產系統)
疾病
正確診斷與用藥
(生產醫學)
6
貳、何謂動物用藥品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條定義動物用藥品之管
理範圍:
一、專供預防、診斷、治療動物疾病之血清、預
防劑、診斷劑及其他具有生物藥品效能之藥
品。
二、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抗生素。
三、前二款以外,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
進或調節生理機能之藥品。
以上三者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均為動物用藥品之
管理範圍。
7
動物用藥品種類
一、生物藥品:家禽霍亂疫苗、菌苗
二、抗生素:甲磺氯黴素、四環黴素
三、抗菌劑:磺胺劑
四、賀爾蒙:雌二醇、Oxytocin
五、抗寄生蟲劑:三氯仿
六、麻醉鎮靜劑:丁香酚油
七、其他化學藥劑
8
參、動物用藥品管理之相關法規
一、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三、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四、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五、動物用藥廠(所)設廠標準
六、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
辦法
七、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
八、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九、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衛生署主管)
9
動物用藥品管理體系
行政院農委會
中
央
藥品抽樣、
檢定、分
析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1.法規制定、修正及釋釋
2.管理政策之擬定與督導
家畜衛生試驗所
直
轄
市
政
府
防檢局,(漁業署)
縣
市
政
府
縣
市
動
物
防
疫
機
關
3.藥品檢驗登記
4.證照管理
1.市售藥品品質抽 驗、
查緝取締及用藥監
視
2.製造業管理
3.販賣業管理
10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11
動物用藥品管理的目標
◆提昇品質
藥品所含成分要純、成分含量要夠、
藥品要安定、要能發揮預期療效、
標示要正確、清楚
◆確保安全
對動物無不良反應或副作用
不得具有致癌、致畸胎等慢性毒性
◆防範殘留
不得為蓄積性藥品而易造成殘留
須具明確之停藥期間
12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修正沿革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於60年8月16日公布施行。
• 第1次修正(91年6月19日):因應臺灣省
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
• 第2次修正(91年12月18日):配合行政程
序法施行
• 第3次修正(97年12月3日):基於動物用
藥品管理與畜禽水產品之品質及消費者食
用健康關係密切,爰提高相關罰鍰及刑責
13
新修訂違反偽、禁藥刑責




違法製造、輸入經公告之毒害動物用藥品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法製造、輸入其他未經核准動物用藥品者:
處6個月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法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
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法使用者:
處新臺幣3至45萬元之行政罰鍰。對於1年內再
犯者,處25至125萬元之行政罰鍰。行為致危
害人體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14
新增主管機關得赴動物用藥品之相關場所抽查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對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販賣業者、獸
醫診療機構或其他使用動物用藥品者,得派員進
入其場所,並得以原價抽取樣品,檢查其品質。
主管機關得派員赴禽畜與水產養殖場及飼料製造
廠,稽查其有關動物用藥品之使用情形,並得作
生體抽樣檢查。
前二項所定抽取樣品、稽查及抽樣檢查,動物用
藥品製造業者、販賣業者、獸醫診療機構、禽畜
與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或其他使用動物
用藥品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5
動物用藥品法管理範圍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條定義動物用藥品之管
理範圍:
一、專供預防、診斷、治療動物疾病之血清、預
防劑、診斷劑及其他具有生物藥品效能之藥
品。
二、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抗生素。
三、前二款以外,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
進或調節生理機能之藥品。
 屬前述範圍者應申請檢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
證後,始得輸入或製造。
16
何謂動物用偽藥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條
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
二、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
四、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
五、生物藥品未依規定申請檢驗及黏貼合格
封緘
17
何謂動物用禁藥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五條
動物用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
造、調劑、輸入、輸出、販售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
18
動物用藥品禁用規定
一、禁止產食性動物使用「氯黴素」藥品-91.12.26
公告
二、禁止製造、輸入、販售、輸出及使用「硝基呋喃
類」藥品-92.11.21公告
三、停止製造及輸入口服液劑及飲水散劑劑型之「氟
奎諾酮類( Fluoroquinolones)」藥品94.5.16公告
四、禁止產食性動物使用「受體素」藥品-95.10.11
公告
19
何謂動物用劣藥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六條
已核准之動物用藥品經檢驗有下列情形者
一、所含質、量或強度與規定標準不符
二、受污染或變質
三、超過有效期限
四、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
20
動物用藥品偽禁劣藥
法條
定義
處罰
偽藥
第4條
經檢驗認定:
1.未經核准擅自製
造者
2.將他人產品抽換
貨摻雜者
3.塗改或變更有效
期間之標示者
4.所含成分之名稱
與核准不符者
5.未依第18條之規
定,黏貼合格封
緘者
第33條第2項、第
35條
禁藥
第5條
1.經中央主
管機關明
令公告禁
止製造、
調劑、輸
入、輸出、
販售或陳
列之毒害
藥品
2.未經核准
擅自輸入
之藥品
第33條、第
35條
劣藥
第6條
已核准登記之動
物用藥品經檢驗
認為:
1.所含質、量或
強度與規定標準
不符者
2.受污染或變質
者
3.超過有效期限
者
4.主治效能與核
准不符者
第36條
21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
(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授權訂定)
22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之使用規定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二條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之使用,應
依「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
管理辦法」之規定。
非獸醫師(佐)處方藥品應依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之產品標籤及仿單中所記
載之內容使用。
23
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定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三條
水產動物用藥品之品目、使用對
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及
使用上應注意事項等,應符合「水產
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規定。
24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之
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1/5
品目:
(一) 安默西林Amoxicillin
(二) 安比西林Ampicillin
(三) 脫氧羥四環黴素Doxycycline
(四) 紅黴素Erythromycin
(五) 氟甲磺氯黴素Florfenicol
(六) 氟滅菌Flumequine
(七) 北里黴素Kitasamycin
(八) 林可黴素Lincomycin
(九) 歐索林酸Oxolinic acid
(十) 羥四環黴素Oxytetracycline
(十一) 史黴素Spiramycin
(十二) 磺胺二甲氧嘧啶Sulfadimethoxine
(十三) 磺胺一甲氧嘧啶Sulfamonomethoxine
(十四) 甲磺氯黴素Thiamphenicol
(十五) 三氯仿Trichlorofon
25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之
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2/5
對象:
(一)鰻形目:例如鰻魚、胸鯙等。
(二)鮭形目:例如鳟魚、香魚等。
(三)鼠鱔目:例如虱目魚等。
(四)鯉形目:例如草魚、鯉魚、鰱魚、青魚…等。
(五)鲶 目:例如鲶魚、塘虱魚等。
(六)鱸形目:例如金目鱸、七星鱸、鱠、鰵魚…等。
(七)鱘形目:例如鱘龍魚等。
(八)十足目:例如草蝦、白蝦、斑節蝦…等。
(九)龜鱉目:例如甲魚等。
(十)無尾目:例如牛蛙、虎皮蛙等。
26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之
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3/5
投藥途徑:
本規範所指之投藥途徑,「經口」係將指定之
藥品,添加、混和或浸潤於水產飼料中或以其
他方式經口投藥。「藥浴」係將指定之藥品,
添加於養殖池或容器內之水中,以浸泡投藥。
投藥劑量:
本規範所指之投藥劑量,經口投藥者均以魚之
體重為單位,以藥浴投藥者均以水量(ppm)為單
位。抗生素之劑量均以力價表示。
27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之
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4/5
獸醫師責任:
本規範所定動物用藥品品目,應依獸醫師(佐)
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及本規範規定使
用。但用於生理代謝特殊或飼養於特殊水溫、
鹽度環境之水產動物,獸醫師(佐)應依專業調
整其用法、用量及停藥期,以確保水產動物安
全並避免藥品殘留未符規定。
28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之
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5/5
後續新增藥品試驗規劃:
Formalin、鎮靜劑、抗原蟲劑等。
29
停藥期間之規定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七條
動物用藥品之停藥期,係指藥品於最後一
次使用後,使用之動物及其產品不得上市
供人食用所需之期間。
前項停藥期應按實足日數計算。二種以上
之動物用藥品合併投予動物時,其停藥期
以其中最長者為準。
30
違反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之處罰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項
 違反依第三十二條所定準則中有關藥品
之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
期、注意事項、使用者資格、簿冊之設
置、記錄或保存之規定。處新台幣九萬
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1
販賣動物用藥品應取得許可證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九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
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並
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始
得登記營業。
32
僱用之推銷員應辦理登記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或販賣業者僱用之推銷員,
應由僱用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巿)主
管機關登記,變更時,亦同。
33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三、四項:
製劑分為獸醫師(佐)處方藥品及非處方藥品。
 前項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之品目、販賣條件
及使用時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34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
使用管理辦法
(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四項授權訂定)
35
何謂獸醫師(佐)處方藥品?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獸醫師(佐)處方藥品
(以下簡稱處方藥品),係指經執業獸醫
師(佐)開具處方箋始能買賣及使用之動
物用藥品。
36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之使用類別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
一、限由執業獸醫師(佐)使用。
二、限由執業獸醫師(佐)監督之下使用。
三、飼主、畜禽水產養殖業者或飼料廠依獸
醫師(佐)處方使用。
37
處方藥品品目及使用類別
1.疫苗及菌苗
注射劑型:第二類。其他劑型:第三類。
2.抗感染藥(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劑型及非注射型觀賞魚
用藥品除外)
注射劑型:第二類。其他劑型:第三類。
3.抗寄生蟲藥(外用液劑、外用散劑、條帶劑、噴霧劑、
含藥物飼料添加物等劑型及非注射型觀賞魚用藥品除
外)
注射劑型:第二類。其他劑型:第三類。
4.中樞神經系統興奮劑、麻醉劑:第一類。
等共十五類
38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之標示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及販賣業者應依中央
主管機關審定之處方藥品類別標示於藥品
標籤及仿單上。
39
處方箋應記載事項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五條第一項
獸醫師(佐)處方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飼主或畜禽水產養殖業者姓名。
二、動物種類名稱、年齡、體重及數量。
三、診斷結果、處方藥之學名或商品名稱、用法、
用量及停藥期等注意事項。
四、開具處方日期及開具處方執業獸醫師(佐)
之簽章。
40
處方箋之保存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
前項處方箋計一式三聯,第一聯由開
具處方之「執業獸醫師(佐) 」保存,
第二聯由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保存,
第三聯由「飼主、畜禽水產養殖業者」購
買動物用藥品後保存。
前項處方箋其保存期限為二年。
41
販賣獸醫師(佐)處方藥品應記錄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六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販賣處方藥
品應設置簿冊,逐次記錄販賣對象、
動物用藥品種類及數量等資料,並予
保存二年。
42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之使用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七條
處方藥品之使用應依處方箋所
載之用法、用量及停藥期等使用上
應注意事項等指示投藥 。
43
違反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
管理辦法之處罰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條
第一項:
違反依第三條之一第四項所為之規定者。
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獸醫
師)
第二項:
禽畜或水產養殖業者第三條之一第四項所為之規
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44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授權訂定)
45
申請為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之資格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二條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聘有專任獸醫師
(佐)、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動物用藥品。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在其製造處所經營自製
產品零售業務。
三、依法設立之獸醫診療機構,由獸醫師(佐)自
行管理零售動物用藥品。
四、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聘有專任獸醫師
(佐)管理動物用藥品。
五、觀賞魚非處方藥品零售…
46
推銷員應登記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製發動物用藥品推
銷員「服務證」或「識別證」,動物用藥
品販賣業者之推銷員執行推銷工作時,應
隨身攜帶推銷員服務證或識別證。
47
販賣動物用藥品之告知規定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販售動物用藥品時應告知
購買者,有關所販售藥品適用的動物種類、用
法用量、禁忌、副作用、停藥期間及其他應注
意事項。
48
不良反應案例之通報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於藥物不良反應案
例,應作妥適處理並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通報。
49
網路不得販賣動物用藥品
防檢一字第0981472765號函釋示
 動物用處方藥品非屬一般商品,其操作
使用者、使用對象、用法、用量、販賣
條件及使用應遵行事項等均須特別規範
或紀錄,故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
證之動物醫療及公司行號,應不得於網
路上對不特定之對象進行動物用處方藥
品銷售。

50
肆、如何辨識合法動物用藥品
一、中文標籤仿單
二、許可字號(動物藥製/入字第○○○○號、
動物藥製/入字第F○○○號)
三、製造或輸入廠商名稱、地址
四、動物用、劑型
五、藥品名稱
六、成分含量
七、效能
八、用法用量
九、注意事項
十、生物藥品合格封緘
十一、批號、製造日期、有效期限
51
動物用
治療用散劑
許可證字號:動物藥製字第1001號
包裝:2KG
制痢黴素
成分: Each gm contains:
Lincomycin HCl
200mg(pot)
Spectinomycin HCl
200mg(pot)
效能:治療豬-赤痢、黴漿菌性肺炎、細菌腦膜炎。
治療雞-○○病、○○○。
用法用量:每噸飼料添加本劑○○公斤。
停藥期:○○天
注意事項:1.本劑須由執業獸醫師或執業獸醫佐處方使用。
2.本劑不可連續使用7天以上。
3.○○○○○
批號:
製造日期:
有效期間:
○○○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縣○○○○○○○○
52
動物產品衛生常見名辭
一、動物用藥殘留:
為促進生長或防治疾病所投予動物體
內之藥物,以原形態或代謝物蓄積於
動物之細胞、組織或器官之物質。包
括藥物及化學性殘留。
53
動物產品衛生常見名辭
二、殘留容許量
(Maximal Residue Level,MRL)
係指某種藥物或其代謝物可合法殘留於畜
動物產品 (乳、肉、蛋) 中之最高濃度,為衛
生機關啟動行政作為之參考依據,縱使超出這
個殘留量,正常情況下,對人體健康不會造成
立即性之不良影響。
查詢網址:衛生署網站http://dohlaw.doh.gov.tw
輸入「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54
動物產品衛生常見名辭
三、殘留量之表示方式:
(一)ppm(part per million):
(mg/kg、10-6g/g亦即「百萬分之一」)
1ppm表示每公噸畜禽產品中殘留某藥物1
公克。
(二)ppb(part per billion):
(μg/kg、10-9g/g亦即「十億分之一」)
1ppb表示每公噸畜禽產品中殘留某藥物1
毫克。
55
動物用藥殘留容許量範例
藥品名稱
學名
殘留
殘留部位 禽畜種類 容許量
(ppm)
中文名稱
Amoxicillin 安默西林肌肉、肝、 牛、豬、
腎、脂
綿羊、山
羊、家禽
類
乳
牛
肌肉
魚
0.01
0.5
56
伍、鰻魚用藥及輸出注意事項
57
鰻魚合法用藥種類
安默西林 Amoxicillin
 氟甲磺氯黴素Florfenicol
 氟滅菌 Flumequine
 歐索林酸Oxolinic acid
 羥四環黴素Oxytetracycline
 磺胺一甲氧嘧啶Sulfamonomethoxine

 三氯仿
Trichlorfon
58
安默西林 Amoxicillin
化學名:α-Amino-p-hydroxybenzylpenicillin
 性 狀:白色結晶或結晶性粉末,稍溶於水,難溶於
丙酮、甲醇、乙醇或氯仿,幾乎不溶於苯。在酸性溶
液中相當安定,故可經口投藥。本劑之理化性狀及藥
理學特性,極近似安比西林。通常使用其三水合物
(trihydrate)。
 作 用:屬於廣效性抗生素。對於革蘭陽性菌及革蘭
陰性菌具有抗菌作用,魚病上主要使用於鏈球菌或發
光桿菌感染之治療,本劑受配尼西林酶之作用分解而
失效。
 注意事項:
1.本劑不可連續使用7日以上。
2.使用本劑偶會發生局部作用。
59
3.使用Amoxicillin trihydrate。

安默西林 Amoxicillin
對象水產 投藥
動物
途徑
鰻形目
經 口
劑量或濃度
用
途
及用法
40mg/kg/日,治療對本劑
連續使用3 具有感受性
~5日。
鏈球菌或發
光桿菌之感
染。
停藥期
(日)
5
60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藥品名稱
學名
殘留
殘留部位 動物種類 容許量
(ppm)
中文名稱
Amoxicillin 安默西林
肌肉
魚
0.05
61
氟甲磺氯黴素Florfenicol




化學名:2,2-dichloro-N-[(αS,βR)-α(fluoromethyl)-β-hydroxy-P-(methylsulfonyl)phenethyl] acetamide
性狀:白色~淡黃色結晶性粉末或粉末,可溶於丙酮,
稍溶於甲醇,不溶於水。
作用:屬於廣效性抗生素,對於革蘭陽性菌、革蘭陰
性菌具有抗菌作用。魚病上主要用於運動性產氣單胞
菌、愛德華氏菌、鏈球菌或發光桿菌感染之治療。
注意事項:
1. 本劑不可連續使用七日以上。
2.使用Florfenicol。
62
氟甲磺氯黴素Florfenicol
對象水產 投藥 劑量或濃度
用
途
動物
途徑
及用法
鰻形目
經 口 10mg/kg/日,治療對本劑
連續投藥3 具有感受性
~5日。
親水性產氣
單胞菌群或
螢光假單胞
菌或愛德華
氏菌或鰻敗
血症假單胞
菌之感染。
停藥期
(日)
7
63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藥品名稱
學名
殘留
殘留部位 動物種類 容許量
(ppm)
中文名稱
Florfenicol 氟甲磺氯
黴素
肌肉
(含皮)
魚
1
64
氟滅菌 Flumequine

化學名:6,7-dihydro-9-fluoro-5-methyl-1-oxo
(1H, 5H)-benzo (i, j) quinolizine-2-carboxylic
acid



性狀:白色微細結晶性粉末,無臭而帶有微苦,不溶
於水,溶於氯仿及乙醇。
作用:對於革蘭陰性菌具有抗菌作用。魚病上主要用
於發光桿菌、運動性產氣單胞菌、愛德華氏菌感染之
治療。
注意事項:
1. 本劑不可連續使用七日以上。
2.使用Flumequine 。
65
氟滅菌 Flumequine
對象水產 投藥 劑量或濃度
停藥期
用
途
動物
途徑
及用法
(日)
鰻形目
經 口 20mg/kg/日,治療對本劑
20
連續投藥3 具有感受性
~5日。
親水性產氣
單胞菌群或
螢光假單胞
菌或愛德華
氏菌之感染。
66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藥品名稱
學名
中文名稱
Flumequine
氟滅菌
殘留
殘留部位 動物種類 容許量
(ppm)
肌肉
(含皮)
魚
0.5
67
歐索林酸Oxolinic acid




化學名:5-Ethyl-5,8-dihydro-8-oxo-1,3-dioxolo
[4,5-g] quinoline-7-carboxylic acid
性 狀:白色至帶白色柱狀結晶或結晶性粉末,無味,
無臭。易溶於蟻酸,可溶於鹼性水,幾乎不溶於水及其
他有機溶劑。
作 用:對革蘭陰性菌有抗菌作用。魚病上主要用於運
動性產氣單胞菌、愛德華氏菌、弧菌或發光桿菌感染之
治療。
注意事項:
1.本劑不可連續使用7日以上。
2.使用Oxolinic acid或Sodium oxolinate
monohydrate。
68
歐索林酸Oxolinic acid
劑量或
對象水 投藥
濃度
產動物 途徑
及用法
鰻形目 經 口 10mg/kg
/日,連
續投藥3
~5日。
停藥
用
途
期
(日)
治療對本劑具
25
有感受性親水
性產氣單胞菌
群或螢光假單
胞菌或鰻敗血
症假單胞菌或
愛德華氏菌之
感染。
69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藥品名稱
學名
殘留
殘留部位 動物種類 容許量
(ppm)
中文名稱
Oxolinic acid 歐索林酸
肌肉
(含皮)
魚
0.05
肌肉
蝦
0.05
70
羥四環黴素Oxytetracycline


化學名:4-(dimethylamino)-1,4,4,5,5,6,11,1
2-octahydro-3,5,6,10,12,12-hexahydroxy- 6methyl-1,11,dioxo-2-naphthacene carboxamide
性 狀:為兩性物質,易與陽離子及陰離子結合形
成鹽類。以鹽酸鹽,基質及鈣鹽供為製造製劑的原
料。基質為金黃色結晶,易溶於酸及鹼,難溶於丙
酮、乙醚、氯仿。鹽酸鹽亦為金黃色結晶、無臭、
帶苦味,易溶於水、甲醇、乙醇、丙酮、丙二醇,
可溶於丁醇,不溶於石油醚、乙醚及苯。易與金屬
離子形成螯合物,影響腸道之吸收。魚病治療時通
常使用鹽酸鹽。
71
羥四環黴素Oxytetracycline


作 用:屬於廣效性抗生素。對於革蘭陽性菌、革
蘭陰性菌、鈎端螺旋體屬、立克次體屬及大型病毒
有抗菌作用。魚病上主要用於運動性產氣單胞菌、
愛德華氏菌或弧菌感染之治療。本劑與其他四環黴
素類抗生素間有完全交叉抗藥性。
注意事項:
1.本劑不可連續使用7日以上。
2.使用Oxytetracycline hydrochloride或
Oxytetracycline quarternary salt。
72
羥四環黴素 Oxytetracycline
劑量或
對象水 投藥
濃度
產動物 途徑
及用法
鰻形目 經 口 50mg/kg
/日,連
續使用3
~5日。
停藥
用
途
期
(日)
治療對本劑具
30
有感受性親水
性產氣單胞菌
群或螢光假單
胞菌或或愛德
華氏菌之感染。
73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藥品名稱
學名
殘留
殘留部位 動物種類 容許量
(ppm)
中文名稱
Oxytetracycline 羥四環黴素
肌肉
牛、豬、綿
羊、家禽類、
0.2
魚、大明蝦、
蝦
74
磺胺一甲氧嘧啶
Sulfamonomethoxine




化學名:N1-(2,6-Dimethoxy-4-pyrimidinyl)
sulfanilamide
性 狀:白色結晶性粉末,無臭。稍易溶於丙酮,難溶於甲
醇、乙醇,極難溶於氯仿,幾乎不溶於水、乙醚、苯。溶於
稀鹽酸、氫氧化鈉試液或氨試液。
作 用:本劑對革蘭陽性菌及陰性菌有抗菌作用。屬於長效
性磺胺劑。魚病上主要用於弧菌感染之治療。本劑與其他磺
胺劑間有交叉抗藥性。
注意事項:
1.本劑不可連續使用7日以上。
2.使用Sulfadimethoxine或Sulfadimethoxine sodium。
75
磺胺一甲氧嘧啶
Sulfamonomethoxine
劑量或
對象水 投藥
濃度
產動物 途徑
及用法
鰻形目 經 口 第一日
200mg/k
g,翌日
起改為
半量,
連續投
藥3~5
日。
停藥
用
途
期
(日)
治療對本劑具
30
有感受性親水
性產氣單胞菌
群或螢光假單
胞菌或愛德華
氏菌之感染。
76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藥品名稱
學名
殘留
殘留部位 動物種類 容許量
(ppm)
中文名稱
Sulfamonomet 磺胺一甲
氧嘧啶或
hoxine
其鈉鹽
肌肉
魚、蝦
0.1
77
三氯仿 Trichlorfon




化學名:0,0-dimethyl-2,2,2-trichloro-1hydroxyethyl phosphonate
性 狀:白色結晶粉末,微有氣味,微溶於水、乙
醚、氯仿及乙醇。
作 用:低毒性廣效性殺蟲劑,魚病上主要用於體
表或鰓之外寄生蟲。
注意事項:
1.有些魚種或個體對本劑具敏感性,宜從較低濃度
開始使用。
2.使用Trichlorofon。
78
三氯仿 Trichlorfon
劑量或
停藥
對象水 投藥
濃度
用
途
期
產動物 途徑
及用法
(日)
鰻形目 藥 浴 每次0.2 殺滅對本劑具
5
~0.5
有感受性寄生
ppm,每 體表或鰓之原
週一次, 蟲類、單殖吸
連續投 蟲類、甲殼蟲
藥4週。 類等外寄生蟲。
79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藥品名稱
學名
Trichlorfon
殘留
殘留部位 動物種類 容許量
(ppm)
中文名稱
三氯仿
肌肉
魚
0.01
80
日本准用鰻魚藥物規定
藥品名稱
氟甲磺氯黴素
Florfenicol
歐索林酸
Oxolinic acid
羥四環黴素
Oxytetracycline
磺胺一甲氧嘧啶
Sulfamonomethoxine
三氯仿
Trichlorfon
用法用量
停藥期
殘留容許
量(ppm)
口服 10 mg/kg/日
7
0.2
口服 20 mg/kg/日
藥浴 5 ppm
25
0.1
口服 50 mg/kg/日
30
0.2
口服 200 mg/kg/日
30
0.1
藥浴 0.2 ppm
(我國0.2-0.5 ppm)
5
0.004
資料來源:日本水產用醫藥品的使用第24報-平成23(2011)年1月31日
81
我國可用日本未准之鰻魚藥物
安默西林 Amoxicillin
 氟滅菌 Flumequine

82
伍、造成畜禽水產品殘留藥物之原因
一、未依動物用藥品標示(標籤或說明書)
之內容正確安全的使用。
二、飼料廠或自配飼料戶未確實遵守「含藥
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之規定合理使
用含藥物飼料添加物。
三、養殖業者直接將動物用原料藥任意添加
於飼料或飲水中使用。
四、養殖業者使用有停藥期之動物用藥品後,
未確實遵守停藥期間,即將投藥後之產
品等出售供屠宰、加工或食用。
83
伍、造成畜禽水產品殘留藥物之原因
五、飼料廠製造空白飼料(即未加藥飼料)
時,於飼料之生產系統中交叉污染到
藥物。
六、動物經投藥或注射治療後,未做明顯
記號或隔離處理及一起出售而發生藥
物殘留。
七、養殖業者購用品質不良、來歷不明及
不合法之動物用藥品,因其不當使用
而致發生藥物殘留。
84
陸、養殖業者的責任
一、請獸醫師親自診斷、使用、監督或指導正確
使用動物用藥品。
二、依據獸醫師處方向合法販賣業者購買合法動
物用藥品。
三、使用具有停藥期限制之動物用藥品時,應確
實遵守停藥期間。
四、分辨並拒絕使用偽、禁藥,發現藥品品質異
常(劣藥)時,應主動通報 。
五、配合檢查,發現不法情事,應勇於檢舉。
85
水產動物用藥的「三個不」

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
禽畜與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不得使用
來歷不明、未經主管機關 核准製造、輸入之動
物用製劑或人用藥品,供防治動物疾病或調節生
理機能。
禽畜與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不得使用
動物用或人用藥品原料藥,供防治動物疾病或調
節生理機能。
禽畜及水產養殖業者,使用有停藥期間限制之動
物用藥品,其於停藥期間屆滿前所生產之禽畜、
水產類、乳、蛋及其他供食用之產品,不得出售
供屠宰、加工或食用。
86
水產動物用藥的「三個要」
一、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條之一
製劑分為獸醫師(佐)處方藥品及非處方藥品。
前項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之品目、販賣條件及使
用時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動物用藥品之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
期及使用上應注意事項等,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訂
定之使用準則。
三、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配合抽樣檢查
87
違反「三不三要」罰則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
禽畜或水產養殖業者違反第三條之一第四項
所為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第三十二條
或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於一年內
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二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
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88
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





檢舉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發給獎
金新臺幣20萬元。
檢舉明知為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而為之分裝、
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
而陳列或貯藏,發給獎金新臺幣15萬元。
檢舉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劣藥,發給獎金新臺
幣5萬元。
檢舉明知為動物用劣藥而為之分裝、販賣、
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或貯藏,發給獎金新臺幣1萬元。
檢舉同一案件有上述情形兩項以上者,從一
最高額發給獎金。
89
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


檢舉人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案
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或其
他方式,提供下列事項:
 檢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 被檢舉人姓名(商號)及地點
 涉嫌的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以口頭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
錄,交由檢舉人親閱後簽章。其以電話、
傳真或其他方式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
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
90
免費檢舉專線
0800-039131
91
柒、結
論
一、加強飼養管理,節省用藥成本。
二、正確使用藥品,經濟安全有效。
三、產業消費雙贏,內銷外銷皆宜。
92
謝謝聆聽
請指教
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