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 1 月份的反托拉斯程 序条例 Alfonso Lamadrid(阿方索 · 拉马德里) 资深律师 GARRIGUES 索引 • • • • • • • • • • • • 1.1/2003 条例的概况 2.案件的受理司法程序的启动 3.案件的调查(I):宽大处理 4.案件的调查(II):检查、 信息要求和访谈 5.被告的权利: 声明反对,查阅案件文件,书面答复和口头听证会。 第三方的权利。 6.投诉的回绝 7.结算 8.第7款的决定.补救办法。 9.罚款。委员会的政策和计算方法。 10.自愿调整,承诺,不适用性声明和非正式指导。临时措施。监督。 案件关闭。 11.对欧盟法庭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而上诉 12.1/2003条例下的分权:国家竞争主管机关和所在国法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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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2003 年 1 月份的反托拉斯程 序条例 Alfonso Lamadrid(阿方索 · 拉马德里) 资深律师 GARRIGUES 索引 • • • • • • • • • • • • 1.1/2003 条例的概况 2.案件的受理司法程序的启动 3.案件的调查(I):宽大处理 4.案件的调查(II):检查、 信息要求和访谈 5.被告的权利: 声明反对,查阅案件文件,书面答复和口头听证会。 第三方的权利。 6.投诉的回绝 7.结算 8.第7款的决定.补救办法。 9.罚款。委员会的政策和计算方法。 10.自愿调整,承诺,不适用性声明和非正式指导。临时措施。监督。 案件关闭。 11.对欧盟法庭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而上诉 12.1/2003条例下的分权:国家竞争主管机关和所在国法官的作用.

2003 年 1 月份的反托拉斯程
序条例
Alfonso Lamadrid(阿方索 · 拉马德里)
资深律师
GARRIGUES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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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3 条例的概况
2.案件的受理司法程序的启动
3.案件的调查(I):宽大处理
4.案件的调查(II):检查、 信息要求和访谈
5.被告的权利: 声明反对,查阅案件文件,书面答复和口头听证会。
第三方的权利。
6.投诉的回绝
7.结算
8.第7款的决定.补救办法。
9.罚款。委员会的政策和计算方法。
10.自愿调整,承诺,不适用性声明和非正式指导。临时措施。监督。
案件关闭。
11.对欧盟法庭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而上诉
12.1/2003条例下的分权:国家竞争主管机关和所在国法官的作用
1.1/2003 条例的概况
• I.程序条例的来源
– (i) 实质性条款: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1条 和 102 条
– (ii) 程序规则:
• a) 一般机制:1/2003 条例 + 现代化系列法规
• b)特别机制:运输、 欧盟并购管制条例
• c) 时效期限:请求信息或视察的时限为3年,其他违规情形的时限为 5 年
– (iii) 一般原则和欧洲人权法院(ECHR)判例法
• 比例原则
• 公平聆讯
• 无罪推定原则
• 拒绝自证其罪的特权
• 行政措施必须合法
• 健全的行政管理
• 商业秘密
• 尊重私人生活,家庭生活,家庭和信件
• 保护合法期望
• 法律的确定性
1.1/2003 条例的概况
•
II. 授权应用竞争规则的权力机构
– (i) 国家法院:
• 角色:应用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1条 和 102 条
• 司法行为:初级裁定,与欧盟委员会 (法庭伙伴) 的合作
– (ii) 国家竞争主管机构:
• 角色:应用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1条 和 欧盟运作条约
• 与委员会和欧洲竞争主管机关网络合作
– (iii) 欧盟委员会:
• 监督权力
• 是否采纳决定
– (iv) 欧盟法院:
• 司法法院
• 一般法院
2.案件的受理司法程序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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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案件受理之前委员会所采取的行动
– (i) 信息来源:
• 直接信息:宽大处理,第三方投诉
• 间接信息:部门调查、 并购调查、 与行业及市场监管机构的非正式会议、
与国家法律机构(NCAs) 的信息交流
II. 司法程序的启动
– (i) 初步评估阶段:
• 启动司法程序:
– 只有在案例值得进一步调查之时
– 国家法律机构(NCAs)可能不再处理案件
– 公共进行,除非这会妨碍调查
– 确定当事人,并简要介绍调查的范围
– (ii) 调查阶段可能产生的结果:
• 反对意见的陈述
• 承诺判定
• 关闭案件
3.案件的调查(I):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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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2006年通告的政策和目标
– 收集卡特尔证据的难度
– 增加透明度和减少罚款的确定条件
– "在非法活动中起决定作用"的公司被排除在外
– 卡特尔成员之间开始"竞赛":最后认罪的公司面临较高的罚款,委员会获取所有必要的
信息来支持重大案例
II. 程序
– (i) 完全豁免:
• 涉案方首先提交证据
• 委员会没有任何或足够证据证明有侵权行为。101 欧盟运作条约(TFEU)
• 申请人没有强迫另一涉案方加入卡特尔
– (ii) 部分或事实上豁免:
• 涉案方提供令人信服的与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持续时间有关联的证据
3.案件的调查(I):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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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减少罚款:
• 涉案方对涉嫌的侵权行为提供的证据有"重大价值"
• 罚款减少的程度取决于提供证据的时间:
– 第一个提供证据的涉案方30 到 50%
– 第二个提供证据的涉案方20 到 30%
– 之后提供证据的涉案方0 到 20%
• 不授予或失去豁免权或宽大处理的原因:
– 涉案方必须真正持续地与欧盟委员会充分合作
– 结束卡特尔活动的时间在首次提交证据之后,除非欧盟委员会认为这是保留检查的
合理需要
– 没有销毁所指控的卡特尔的伪造或隐瞒证据
(iv) 2006年通告以外的合作:如果涉案方进行积极的合作,可能也会考虑为其减少 10%的罚
款
(v) 与国家法律机构(NCAs)的 合作。
4.案件的调查(II):检查、 信息要求和访谈
•
I、 检查
– (i) 选择方案:
• 简单检查:基于书面授权,通常提前宣布,涉案方也许拒绝提交
• 按通过的决定检查:需要合理的怀疑侵权理由。通常是不另行通知而进行突击检查 (搞突
然袭击) >,是由于欧盟委员会认为有文档被销毁的风险。现在非常频繁
– (ii) 检查期间涉案方的表述:
• 代表 + 法律顾问
• 欧盟委员会有权要求对与检查目的和主题相关的事实进行口头解释 (如果不正确回答,
可以罚占上一年业务成交总额 1%的罚款)
4.案件的调查(II):检查、 信息要求和访谈
•
•
(iii) 检查期间委员会的权力:
– 进入任何处所,土地和交通工具 (包括员工的私人住宅)
– 检查与业务有关的账本和任何其他记录。委员会的权力界限: 偶发的证据,与
(外部) 律师的通讯
– 从这种账本和记录抽取或获得任何形式的副本
– 在检查期间密封任何商业处所和书籍或记录
– 要求对事实和文件进行口头解释,并记录答案
(iv) 委员会和国家法律机构(NCAs) 的合作:
– 需要在该成员国领土内进行检查时事先通知或与国家法律机构(NCAs)磋商
– 由国家官员提供可能的帮助 (尤其是对带有强制性设施进行检查之时)
5.被告的权利: 声明反对,查阅案件文件,书面答复和口头
听证会。第三方的权利。
•
I. 反对意见的陈述(SO)
– 以下是法律上必需的:
• 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101 或 102 款侵权调查程序
• 采取临时措施的程序
• 当委员会拟按照1/2003条例进行罚款或定期罚款
– 诉讼的关键时刻: 把委员会的反对意见通知涉案方,使他们能够行使其听证的权利
– 可能指几种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必须相关联
– 对涉案方的指控必须确实,详尽
– 如果要罚款/定期惩罚,反对意见的陈述(SO)必须清楚表明主要事实和罚款的法律标
准。
– 反对意见的陈述(SO)必须清楚地表明委员会是否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
5.被告的权利: 声明反对,查阅案件文件,书面答复和口头
听证会。第三方的权利。
•
•
II. 查阅案件的文件
– 旨在适用平等原则,保护辩护方权利的程序保障
– 限制:不能是一经公开便会对其提供者或第三方造成严重损害 (如商业秘密) 的
文件。
III、 对反对意见的陈述(SO)的答辩
– 涉案方有听证的基本权利
– 书面的意见 + 口头听证
– 收到反对意见的陈述(SO)之后,以下人员提交书面意见:
• 反对意见的陈述(SO)和投诉的对象
• 有足够相关利益的第三方
5.被告的权利: 声明反对,查阅案件文件,书面答复和口头
听证会。第三方的权利。
•
IV. 第三方的权利。
– 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合法利益"会因为涉嫌侵权而遭到经济上的损害,就有资格
投诉
– 委员会有责任对投诉人提请注意的事项在事实和法律上进行检查的,使他们能够
维护其合法利益
– 投诉人在提交初始申诉后积极参与司法程序,以便在反对意见的陈述(SO)中,
甚至针对涉案方做出的辩护表达他们的意见,不管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
– 任何声称为"投诉人"但没有证明其"合法利益"的一方,如果能够证明诉讼的结果与
其有足够的利益关系,仍有权作为第三方关系人而出现听证。
6.投诉的回绝
•
•
I、 投诉的处理
– 委员会须仔细检查事实和法律的详情
– 在收到投诉后,委员会可以:
• 启动违反101 和/或102条款的诉讼程序
• 在详细检查投诉内容之后驳回申诉。理由:
– 没有合法权益来提出申诉
– 证据不足
– 投诉毫无根据
– 投诉与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1条 和 102 条没有关系
– 豁免协议
– 国家法律机构(NCA)在处理同一案件
– 缺乏欧盟利益
II. 拒绝程序
– 非正式地联络并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
– 如果投诉人想得到更详细的解释,通过正式信函解释,投诉人可以另外提交对信函
的答复。
– 在上述意见的基础上,对投诉意见审查并做决定
7.结算
•
•
I、 欧盟法律框架:
– 结算: 只针对卡特尔案件的正式侵权决定,在明确责任后的简化程序之后适用,隐含罚款的减
少。
– 与宽大的区别: 不作为一种调查手段使用,是一种"案件关闭机制",以对诉讼效率具体贡献进
行奖励。
– 与承诺的区别: 承诺只是做出"委员会不再有理由采取行动"的结论,因此不适宜委员会拟处以
罚款的情形,而结算则确定存在侵权行为,要求终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
II. 政策目标: 奖励和好处:
– 目标:
• 使委员会能够以更快、 更高效的方式处理更多的卡特尔案件 (因为涉案方承认责任,因
为不希望在法庭有实质性的论争),这样就进行了有效和及时的惩罚,增加整体上的威慑。
• 卡特尔特别适合结算,因为诉讼重点在于确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范围和持续时间,赔偿
责任的归属公司、 程序性问题,及罚款水平 (因此很少讨论更有争议的意图、 市场定义
或反竞争效果)。
7.结算
–
–
奖励和好处:
• 减少 10%的罚款
• 威慑力增额不会超过两倍
• 在很早的阶段委员会就会告知公司存在的反对意见和证据
• 让公司很快走出司法程序,因而使名誉更少受损
• 降低法律成本,释放管理资源
• 有独特机会来影响委员会在公开声明中的措辞,降低私人索赔人员追续案件的机会
让案件适合通过结算来解决的因素:
• 在合理的时间内,就潜在的反对意见与有关各方达成共识的可能性取决于: (i)有多少涉
案方 (ii) 可预见的法律责任归属的不同立场及 (iii) 对事实争议的程度
• 实现司法程序效率的前景
• 成立一个先例的可能性
8.第7款的决定.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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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侵权行为的裁定
– 基本布局: (i) 标题,(ii) 序言部分引用的法律依据,(iii) 包含的各种程序步骤,陈
述事实,对这些事实的法律评估并在适用的情况,解释惩罚的水平 (罚款、 刑罚
付款) ;及 (iv) 裁决条款,规定侵权行为的发现及持续时间、 补救措施和任何制
裁的数额。
– 宣示式裁定:发现协议或行为构成对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1条 和 102 条
下的侵权
II、 执法的裁定
– 包括结束侵权行为或行使某具体行动的法庭命令,以及委员会可能附加到此类命
令当中的义务。有时可能决定征收定期刑罚付款,以确保履行这种义务。
– 行为性补救:涉案方不与欧盟委员会配合,取消其限制性协议或没有停止其非法
行为
8.第7款的决定.补救办法
– 采取具体行动的命令:委员会不仅可以要求涉案方终止某些违法行为 (停止和终
止命令),也可以要求涉案方有某些行为,如果涉案方的没有行为是非法的话
(总需适用比例原则)
– 结构性补救:前提是没有同样有效的行为性补救。适用于合作协定和滥用职权的情
况。如果必须剥离某些资产的话。
– 额外的义务:有时,委员会要求涉案方允许访问某些信息或基础设施。通常,这种
义务包括在向委员会或第三方提供具体信息。
– 实施定期罚款的决定:欧盟委员会担心涉案方公开反对或不愿履行自己的义务之时
(小于去年的平均日成交量的 5%)。
9.罚款。委员会的政策和计算方法。
•
I. 委员会的政策
– 性质:针对涉案方 (从来不针对自然人)
– 用途:欧盟竞争法执法的主要工具。去年的增额 = 委员会对付卡特尔滥用其支配地位的决心
– 可对多个侵权行为进行单笔罚款, (i) 构成整体战略的一部分,或在不同的市场有相同类型的
行为,及 (ii) 涉及同一涉案方。
– 母公司的责任:当母公司对附属公司的商业政策能够有决定性影响 (广义的解释为与有关的
战略方向和总体业务目标相关),却行使其影响之时 。当附属公司(几乎)是全资拥有之时,
就存在第二个条件已经满足的驳回性推定
– 法律和经济上的继承:涉案方法律形式和名称的变更并不能免除其反竞争行为责任。
– 从属方的责任:向涉案方提供操纵价格和/或市场共享卡特尔协议服务的顾问公司的责任是
(见有机过氧化物Organic Peroxyde 案例)。
9.罚款。委员会的政策和计算方法。
–
–
–
–
故意或过失侵权:如果涉案方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疏忽 (减轻情形),可能减少
罚款
罚款金额与定期罚款相称
时效期限:
• 实质性侵权为5年,程序性侵权为 3 年。
• 时间是从侵权行为开始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在连续或反复侵权的情况下,时效期限从侵
权行为停止的那一天开始。
• 连续侵权按不同个案分析来发现(考虑所追求的目标,地域范围,涉案方的身份或其联
系方的组织结构)。
• 委员会或国家法律机构(NCA) 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将中断时效期限
条件:对涉案方不利的基本因素都要在反对意见的陈述(SO)中列明,包括加重/减轻的情形,
相关的销售数据
9.罚款。委员会的政策和计算方法。
•
II. 计算
– 上限:
• 在通过施加罚款决定的日期前,去年全球总营业额的 10%。
• 对于层级结构的集团,委员会会根据 (顶部) 母公司的综合营业额来做决定。
• 只适用于罚款的最终金额,之前要考虑加重或减轻因素, 宽大处理或结算情形。
– 委员会的罚款指导方针:
• 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来决定罚款额
• 罚款额的起点是在欧洲经济区 (税前)销售额的百分比(%), 与涉案方的每个侵权行
为相关,取决于其严重程度,乘以侵权的年数
• 或者,对于核心的侵权行为,委员会可以强加另外的"门槛费",阻止公司有非法行为。
• 销售额的百分比可以是 0-30%,考虑的因素: (i) 侵权行为的性质,(ii) 所有涉案方合并
的市场份额,(iii) 地理范围的侵权和 (iv) 是否已经有侵权行为
9.罚款。委员会的政策和计算方法。
–
–
–
基本额的调整:加重或减轻的情形:
加重的情形:
• 在委员会介入后继续侵权
• 在委员会或 国家法律机构(NCA) 发现某侵权事件后,涉案方重复相似类型的侵权
• 拒绝合作或阻碍委员会调查
• 领导侵权或煽动侵权行为
• 对其他经营者采取强制性和/或报复性措施,以便做侵权的做法。
减轻的情形:
• 委员会进行干预时,证明其侵权已经终止
• 向委员会证明其为过失侵权
• 在侵权行为和竞争行为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
• 在宽大处理通知和法律义务以外的范围与委员会有效的合作
• 有公共当局或立法机构的授权或鼓励 (但不妨碍对成员国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 其它:取决于每个案件的事实要素
9.罚款。委员会的政策和计算方法。
– 威慑乘数:委员会有权增加对经营 (多种产品) 的涉案方的罚款,如果其与侵权有关
的销售货物或服务之外,整体营业额非常庞大的话
– 非正当收益:委员会也会考虑增加罚款以超过因侵权而获得的不正当收益,如果这种不
正当收益的金额可以确定的话
– 无力支付:在特殊情况下,委员会可根据请求,考虑在特定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下涉案方
无力支付的情况而减少罚款,或给予特殊支付条件。
– 罚款的司法审查:如果法院面临挑战,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有权就罚款的数额行使司
法控制权
– 一罪不二审规则不适用:如果涉案方涉及国际性卡特尔,其经营业务还扩展到非成员国,
涉案方不能因为已经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被处罚而请求减少罚款
• III.定期支付罚款:如果涉案方不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框架内履行其义务,可被处以小于去
年的平均日成交量 5%的罚款。
10.自愿调整,承诺,不适用性声明和非正式指导。临时措施。
监督。案件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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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自愿调整:委员会可以通过非正式结算来终止案件,如果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它认为这是解决
问题的最好方式的话。
II. 承诺:
– 用途:第 9 条授权委员会可通过决定,在委员会有意终止潜在侵权的诉讼过程中,接受涉案
方主动做出的承诺。这种承诺必须对委员会在诉讼期间确定的相关竞争企业进行适当补救,并
且具有约束力。
– 类型:行为性 (如供应义务) 或结构性 (如剥离一家公司的一部分)
– 没有比例性要求:通常按比例性原则不合法的承诺,在此无辩论,委员会可以使其具有约束力。
– 期限:可以适用特定期间,也可以不确定。
– 司法程序的启动如果裁决依据的基本事实要素有实质性的变化的话。
– 司法审查:有可能性,但上诉难成功 (因为承诺是涉案方主动做出的)
10.自愿调整,承诺,不适用性声明和非正式指导。临时措施。
监督。案件关闭。
•
•
III. 不适用性结论
– 1/2003条例的第 10 条规定了委员会认为不适用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1条 和
102 条之时的决定。
– 非常例外的情况:迄今为止,委员会还没有根据第 10 条通过任何决定。委员会只打算
在竞争法适用于以下情形之时才使用这一条款 (i) 新的情形 (ii) 欧盟竞争法已经由国家法
院或竞争主管机构不同地应用到案件当中。
– 用途:如果符合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1条 和 102 条的要求且与公共利益有关联
的话,可以应用第10条款。
IV. 非正式指导
– 非常例外的情况:可以要求委员会就其行为是否符合欧盟竞争规则而进行评估。
– 在案件确实因为新的或未解决的问题而存在不确定性之时,这由委员会自行酌决,要考
虑其执法的优先事项。
10.自愿调整,承诺,不适用性声明和非正式指导。临时措施。
监督。案件关闭。
•
•
•
V. 临时措施。
– 适用于存在严重的,无法挽回地损害竞争风险的紧急情况
– 应用的临时措施,要准须受方在委员会面前提出争议。
– 措施必须在时间和范围上有限,必须在同一司法程序的范围之内
– 实行经济处罚:委员会可应用经济处罚来迫使涉案方遵从所采取的措施。
VI. 监督
– 用途:委员会监督事态发展,以确保其决定得到遵守。
– 侵权行为的裁定:
• 收取罚款和定期罚款
• 监督是否遵守禁令
VI. 案件关闭
– 如果问题已经正式通过决定解决,或在司法程序的任何阶段,委员会认为问题不再重要,可以
关闭案件。
11.对欧盟法庭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而上诉
•
I、 申请废止
– 欧盟法院的管辖权:
• 委员会对事实的实质性结论及其法律评价,GC会按要求进行全面核查
• ECJ 的任务局限于审查在行使其核查权力的时候,GC 是否犯了法律上的错误。
– 可能实施的措施:诉讼资格
• 可实施的措施:措施必须具有裁决的性质,能够影响申请人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改变
其法律地位。
• 对措施进行争议的标准: (i) 措施必须代表委员会的最终立场,而且 (ii) 具有约束力,果
能够影响各方的利益,并清楚地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
• 诉讼资格:可进行诉讼的,不仅是会员国、 理事会、 委员会和其他机构,也可以是有争
议的裁决针对的自然人或法人,及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其他人
11.对欧盟法庭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而上诉
–
•
法律答辩:
• 证据不足
• 对基本程序性要求的侵权行为
• 侵犯条约或任何辅助法律条文
• 滥用职权
– 取消有争议的措施:
• 可以取消部分或全部 (如果它已经改变争议措施的实质的话)
• 委员会取消一个措施具有从法律体系中追溯性地废止措施的效果
II、 未能采取行动而执行的法律程序
– 可诉讼的疏漏:如果欧盟机构除了建议或意见之外未能对诉讼对象采取措施,任何自然人或法
人皆可以提起诉讼
– 前提条件:对欧盟机构的疏漏诉讼,必须是欧盟法院之前已在申请人的要求下,按裁决需要采
取行动
– 后果:如果结论是委员会的错,委员会将不得不采取必要措施,遵守判决。
11.对欧盟法庭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而上诉
•
•
III. 向法院申请临时或防护措施
-欧盟法院可能搁置有争议的行动,如果需要的话。此外,他们也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
临时措施。
12.1/2003条例下的分权:国家竞争主管机关和所在国法官
的作用
•
•
I、 国家法院的管辖权
– 具有三个不同级别:
• 一个特定的法院可以是 国家法律机构(NCA)
• 特别法院可以审查对国家法律机构(NCA) 判决的上诉
• 在行使一般管辖权的时候,可能在初审或上诉法庭要求对私人当事方之间的债权适用欧
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1条 和 102 条款。
– 1/2003条例对欧盟竞争规则的执行进行了分权
II. 国家法庭应用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1条 和 102 条
– 当国家法院将竞争法应用于协议、 决策、 协调一致的做法或滥用而且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
易的时候,应适用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1条 和 102 条。
– 1/2003条例要求并行应用国家法律的时候,其结果应该与适用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1
条相同。
– 初步裁定:当国家法院不能确定国家立法是否与欧盟法律相抵触时,它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请求
委员会的协助,或将事项提交欧洲法院进行初步裁决
12.1/2003条例下的分权:国家竞争主管机关和所在国法官
的作用
•
•
III. 并行应用欧盟竞争规则
– 如果国家法院首先做出裁决,它必须避免作出与委员会的决定相冲突的决定
– 如果委员会首先做出裁决,国家法院的决定不能与委员会的决定背道而驰。
IV. 委员会和国家法庭的合作
– 是分权后竞争执法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
– 传送信息:委员会对国家法院提供援助的义务主要在于传送信息给国家法院。例外情况: (i)
全国法院不能确保机密信息,(ii) 需要维护欧盟的利益或避免干扰其运作和独立性
– 意见:国家法院可以请求委员会关于欧盟竞争规则的应用问题发表意见 (没有约束力)。
– (法庭伙伴) 的意见:委员会可以自行 (或在国家法院的倡议下) 将意见提交给国家法院,
就与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1条 和 102 条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 传送判决:会员国必须将国家法院做出的与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1条 和 102 条有关的
任何书面判决副本发送给委员会
12.1/2003条例下的分权:国家竞争主管机关和所在国法官
的作用
•
V. 国家法律机构(NCA) 的作用
– 按照1/2003条例,国家法律机构(NCA)在执行欧盟竞争规则时起更重要的作用。
– 当国家法律机构(NCA)将竞争法应用于协议、 决策、 协调一致的做法或滥用而且可能影
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时候,应适用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1条 和 102 条。但同一
时间还可以使用国家法律。
– 委员会和国家法律机构(NCAs) 的合作:
• 国家法律机构(NCA)和委员会构成欧洲竞争网络 ("ECN"),该网络作为一个论坛,
提供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 101条 和 102 条问题的商讨和合作,保证了工作的
高效分工和欧盟竞争规则的一致应用。
• 国家法律机构(NCA)的权力:当 (i) 协议或做法在其领土内具有实质性的直接或可预
见的竞争性影响,或起源于其领土、 (ii) 该机构能够有效地结束整个侵权行为,以
及 (iii) 该机构可以在其他机构的协助下,收集必要的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 (累积性
的)。
12.1/2003条例下的分权:国家竞争主管机关和所在国法官
的作用
• 委员会的权力:当 (i) 一个或几个协议或做法对三个以上会员国有竞争影响之时 (跨境市
场涵盖三个以上的成员国或几个国家市场),(ii) 存在有欧盟条款,由委员会实施会更有
效,或 (iii) 如果出于欧盟利益角度的考虑,需要通过一个委员会的决定,制定欧盟竞争
政策,当出现新的竞争问题时,以确保有效的执行。
• 案件的重新分配:可以在国家法律机构(NCA)之间分配,或从国家法律机构(NCA)转给委
员会,要么因为 NCA 认为案件不适合它来处理,或因为另一机构已开始处理案件,或表
示有兴趣处理案件。
• 欧洲竞争网络 ("ECN")及合作机制:国家法律机构(NCA)必须提供接纳的案子及有关
的裁决方面的信息。
• 信息交换:委员会和国家法律机构(NCA)之间必须有权就事实或法律证据互换信息,包括
机密信息。
• 中止或终止诉讼程序:国家法律机构(NCA)和委员会有权 (但没有义务) 中止诉讼,或
拒绝投诉,如果同一案件已经由另一个法庭受理了的话
12.1/2003条例下的分权:国家竞争主管机关和所在国法官
的作用
•
• 限制性惯例和垄断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这是不同国家法律机构(NCA) 官员会面,
讨论具体案件和欧盟竞争法一般问题的论坛。委员会会首先征询其意见,然后才做出侵
权调查结果,临时措施,承诺,调查结果的不适用性、 罚款或豁免条文下利益等方面的
任何决定。
VI. 与第三国的合作
– 包括交流经验,协调执法行动和信息交流,以帮助履行协定。
– 它属于双边或多边协定,或通过定期会面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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