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運動傷害處理建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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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傷害處理建議程序
休克昏迷者:確認傷者之反應→意識不清楚→大聲呼救
→勿移動傷者,確認傷者是否休克或停止呼吸、頸椎是
否骨折→若發生休克或呼吸停止→立即進行CPR程序→
儘速送醫。
骨折者:確認傷者之反應→意識清楚→勿移動傷者,詢
問並確認傷者受傷情形→若發生骨折或嚴重傷害,則儘
速送醫。
嚴重扭傷或出血者:確認傷者之反應→意識清楚→勿移
動傷者,詢問並確認傷者受傷情形→若為嚴重之扭傷內
出血,則先進行PRICE(PRICE為保護、休息、冰敷、加
壓、抬高)處理程序→儘速送醫。
輕微扭傷或出血者:確認傷者之反應→意識清楚→勿移
動傷者,詢問並確認傷者受傷情形→若僅為輕度扭傷內
出血,則進行PRICE之程序(PRICE為保護、休息、冰敷、
加壓、抬高)。
緊急聯絡電話
校 安 中 心:02-2437-4315
學務處衛生保健組:02-2437-2093*340或341
學務處體育運動組:02-2437-2093*330或331
基 市 署 立 醫 院:02-24292525
基 市 長 庚 醫 院:02-243-1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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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就醫辦法
民國88年7月2日87學年度第2學期訓育委員會通過
民國91年6月2日90學年度第2學訓育委員會通過
民國91年12月19日91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民國93年6月30日92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民國93年8月6日93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5月24日95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本校學生健康,使其能及時獲得適當醫治,特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學生身體不適就醫標準:
一、發燒達口溫攝氏卅八度以上。
二、休克、昏迷。
三、大量出血。
四、嚴重外傷、骨折、燒傷、中毒。
五、心肺功能不良或腹部急症。
六、於健康中心休息超過兩小時仍未緩解者。
七、其他經本校校護或衛保組長認為有必要者。
第三條 學生就醫以地緣或有加入全民健保之醫院為優先,或依家長意
願之基隆地區醫院送診。
第四條 學生就醫時處理方式分為緊急狀況及一般狀況,陪同就醫人員
順序如下:
一、緊急狀況:校護→衛保組長→教官→協商護理系專業老師或其他老
師陪同。
二、一般狀況:導師→同學。
三、陪同人員以學生家長抵達後離開為原則。
第五條 學生就醫時由工作人員代叫計程車或救護車。就醫所需交通及
醫療費用由學生自行負擔。若學生不願直接就醫,得依一般外出及請假
規定,自行前往就醫或返家休息。
第六條 學生就醫後,健康中心應儘速通知導師、輔導教官及學生家長
等,以瞭解病情,並給予適時的協助。
第七條 夜間住校生就醫由值班教官及舍監老師負責,比照本就醫辦法
辦理。
第八條 學生返校後須至健康中心報告其治療經過,必要時由健康中心
繼續追蹤照顧。
第九條 本辦法經由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定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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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場安全使用須知
請勿於身體不適亦或疲勞的情況下進行運動。
運動時請穿著適當之運動服裝及運動鞋。
運動時請使用適當之運動設備、器材。
運動前請充分完成暖身運動。
運動期間請勿打鬧嬉戲、並且注意運動時的動作及技
巧上的正確性。
運動時請注意運動場四周的安全狀況。
請勿將私人汽、機車停放在運動場或球場四周。
當運動當害發生時,依照本校「運動傷害處理建議程
序」(資料第一頁)進行處理。
欲申請借用體育器材者,請至體育組押證申請借用。
運動場內若有發現有損壞時,請通知體育組,電話022437-2093*330或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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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傷害處理建議程序
休克昏迷者:確認傷者之反應→意識不清楚→大聲呼救
→勿移動傷者,確認傷者是否休克或停止呼吸、頸椎是
否骨折→若發生休克或呼吸停止→立即進行CPR程序→
儘速送醫。
骨折者:確認傷者之反應→意識清楚→勿移動傷者,詢
問並確認傷者受傷情形→若發生骨折或嚴重傷害,則儘
速送醫。
嚴重扭傷或出血者:確認傷者之反應→意識清楚→勿移
動傷者,詢問並確認傷者受傷情形→若為嚴重之扭傷內
出血,則先進行PRICE(PRICE為保護、休息、冰敷、加
壓、抬高)處理程序→儘速送醫。
輕微扭傷或出血者:確認傷者之反應→意識清楚→勿移
動傷者,詢問並確認傷者受傷情形→若僅為輕度扭傷內
出血,則進行PRICE之程序(PRICE為保護、休息、冰敷、
加壓、抬高)。
緊急聯絡電話
校 安 中 心:02-2437-4315
學務處衛生保健組:02-2437-2093*340或341
學務處體育運動組:02-2437-2093*330或331
基 市 署 立 醫 院:02-24292525
基 市 長 庚 醫 院:02-243-1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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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就醫辦法
民國88年7月2日87學年度第2學期訓育委員會通過
民國91年6月2日90學年度第2學訓育委員會通過
民國91年12月19日91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民國93年6月30日92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民國93年8月6日93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5月24日95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本校學生健康,使其能及時獲得適當醫治,特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學生身體不適就醫標準:
一、發燒達口溫攝氏卅八度以上。
二、休克、昏迷。
三、大量出血。
四、嚴重外傷、骨折、燒傷、中毒。
五、心肺功能不良或腹部急症。
六、於健康中心休息超過兩小時仍未緩解者。
七、其他經本校校護或衛保組長認為有必要者。
第三條 學生就醫以地緣或有加入全民健保之醫院為優先,或依家長意
願之基隆地區醫院送診。
第四條 學生就醫時處理方式分為緊急狀況及一般狀況,陪同就醫人員
順序如下:
一、緊急狀況:校護→衛保組長→教官→協商護理系專業老師或其他老
師陪同。
二、一般狀況:導師→同學。
三、陪同人員以學生家長抵達後離開為原則。
第五條 學生就醫時由工作人員代叫計程車或救護車。就醫所需交通及
醫療費用由學生自行負擔。若學生不願直接就醫,得依一般外出及請假
規定,自行前往就醫或返家休息。
第六條 學生就醫後,健康中心應儘速通知導師、輔導教官及學生家長
等,以瞭解病情,並給予適時的協助。
第七條 夜間住校生就醫由值班教官及舍監老師負責,比照本就醫辦法
辦理。
第八條 學生返校後須至健康中心報告其治療經過,必要時由健康中心
繼續追蹤照顧。
第九條 本辦法經由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定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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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場安全使用須知
請勿於身體不適亦或疲勞的情況下進行運動。
運動時請穿著適當之運動服裝及運動鞋。
運動時請使用適當之運動設備、器材。
運動前請充分完成暖身運動。
運動期間請勿打鬧嬉戲、並且注意運動時的動作及技
巧上的正確性。
運動時請注意運動場四周的安全狀況。
請勿將私人汽、機車停放在運動場或球場四周。
當運動當害發生時,依照本校「運動傷害處理建議程
序」(資料第一頁)進行處理。
欲申請借用體育器材者,請至體育組押證申請借用。
運動場內若有發現有損壞時,請通知體育組,電話022437-2093*330或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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