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主板上市KC HO & FONG 何君柱、方燕翔律師樓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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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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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香港交易所的主板市場是公認為在香港及/或中國內地有優良業績的企
業,作上市及資金籌集的主要途徑。
財政準則
主板上市規則自2004年3月31日已作修訂,因此,提供了另行符合主板
上市的相應準則。
簡括而言,要符合主板上市先決要求就必須符合以下三項的其中一項
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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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測試
發行人必須具備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的營業記錄,而在該段期間,
發行人最近一年的股東應佔盈利不得低於2千萬港元,及其前兩
年累積的股東應佔盈利不得低於3千萬港元;或

市值/收益測試
發行人必須在上市時具備不少於40億港元的市值,及在經審計的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為5億港元;或

市值/收益/現金測試
發行人必須在上市時具備不少於20億港元的市值,及在經審計的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為5億港元,並且在上市的業務於
前3個會計年度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為1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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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持股量/股東人數
• 如發行人在上市時的市值不超過100億港元,發行股本的總
額至少有25%由公眾人士持有,而其上市時的市值也不得
少於5千萬港元。所以,主板發行人通常預期在上市時的
市值不低於2億港元。
• 如發行人在上市時的市值超過100億港元,發行股本的總額
需由公眾人士持有10%至25%之間。
• 發行人亦需有足夠數量的股東。現時的最少數目為300 (除
發 行人選擇遵守市值/收益測試,則最少數目為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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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冶
為提高香港上市公司的企業管冶水準,香港交易所現要求所有主
板發行人需有3位獨立非執行董事,而他們的其中一人更需持有
相關的專業資格或會計或有關財務管理的知識。

主板上市規則亦要求發行人有兩位授權代表 (可以是兩位董事,
或一位董事及公司秘書) ,他們將作為發行人與香港交易所的主
要聯絡渠道。另上市規則亦要求發行人有一公司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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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利益
控股股東如有任何業務對擬上市公司的業務構成競爭,這不對上
市事宜做成阻礙。可是,就必須對他可能與發行人構成競爭業務
資料,及發行人不包括其競爭業務的原因,在招股書內作出適當
的披露。此外,控股股東亦必須列明日後是否擬將其業務注入該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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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禁售期
股份禁售期,是對控股股東在發行人在正式上市日後首6個月內
禁止出售其股權。在上市後第二個6個月,如控股股東在出售其
股權後立即終止成為控股股東,該控股股東不得出售其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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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各方專業人士及時間表
成功將公司上市需要多方面不同的專業人士所努力合作。通常包括的
人士如:
保薦人/包銷商
會計師
公司的律師及保薦人的律師
估價師
印刷商
公關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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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一點值得留意的是,一般由申請上市至正式上市的所需時間
至少需要六個月,實際上的時間表,要視乎發行人所涉及事宜的繁雜
性及所需的重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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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摘要只列出在主板上市的主要特點,並不是完全蓋括所有要求及限
制條件。如對本摘要之內容有任何問題,或正計劃在主板上市,請與
本所的律師聯絡:莊詠鈿律師
直線電話:2180 8683 (電郵 : [email protected])

許美嫦律師
直線電話:2868 1030 (電郵 :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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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