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Slide 1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2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3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4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5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6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7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8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9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10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11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12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13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14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15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16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17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18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19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20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21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22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23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24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25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26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27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28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29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30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Slide 31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办法
沪府发【2004】12号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
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
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
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
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
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
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
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
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
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号
2. 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
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
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上海市交易中心按规
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
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开发企业违反
《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
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上海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业经区(县)房地局批
准预售,已符合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
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
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
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
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 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2. 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
销售参考价格;
3. 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
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4. 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
合同和定金合同;
5. 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 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
暨承诺书
二、遵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
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
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
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
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
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
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
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新好世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
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1. 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
质证书(沪房地资【闵行】第010号)到期后予以
注销。
2. 将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
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
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
网站上予以公示。

关于对虚拟定金合同网上备案行
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177号
3. 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
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
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好世凤凰
城”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负责处
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闵行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